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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环境意识萌芽与新中国成立后对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2-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建立,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70年代。人们对环境意识的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为此,本文在着重概述新中国成立以后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的同时,也简要地描述了古代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萌芽,以及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历程中,我国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这些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在今天仍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古代,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陆续建立起了一些自然资源的管理机构。

第一篇 我国古代环境意识萌芽与新中国成立后对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建立,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70年代。但是,中华民族在古代就有环境保护意识及其实践。人们对环境意识的萌芽甚至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为此,本文在着重概述新中国成立以后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的同时,也简要地描述了古代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萌芽,以及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历程中,我国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

一、我国古代环境意识萌芽和自然环境问题

1.古代时人们的环境意识

古代,“人民少而木兽多”。原始居民们用烧毁林木的办法驱逐野兽。《孟子·藤文公》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的记载。据《盐铁论·通有篇》载:“荆杨……伐木而树谷,燔菜而播栗,火耕而水耨”。《汉书·武帝纪》载:“江面之地,火耕水耨”。唐代温庭筠诗云:“自言楚越俗,烧畲作旱田”。清代蒲松龄《蚕农经》中也记载:“垦荒,先纵火烧草,然后深耕”。这种最初级的农耕方式,对林草植被破坏极大。

我国先秦时代的一些思想家如孟子、荀子、管子等,就已认识到保护好森林、自然资源,才能国强民富。管子在《立政篇》中针对火耕的现象提出:“修火宪,儆山泽,林薮积草”,“山泽不儆于失火,草木必不得殖成,国之盆也,山泽儆于火,草木殖成男之富也。”荀子在《王制》中提出了:“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不入泽,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圣王之用也。”这些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在今天仍具有重要意义。

唐宋以后,围湖之风渐烈。一些有识之士有鉴于围垦的弊端,提出了反对围湖的主张。《宋史·食货志》载,绍兴五年,江东李光言上书,提出江浙一带“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建议“莫若先罢两邑湖田”。绍兴二十三年,谏议大夫史才又上奏疏说: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户部尚书袁说友也上书说:围田后“有水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不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可惜这些正确的见解,并未得到统治阶层的采纳,与湖色地延续不绝,造成了一系列破坏环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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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 地

在我国古代,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陆续建立起了一些自然资源的管理机构。战国时期,这些机构已渐趋完善,每个机构都规定了明确的职责。据《周礼》所载:“大司徒”是主管合理利用土地的官员,职责是“以主宜之法,辩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山虞”“掌山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短衡掌巡林麓之禁令”,秦王朝还专门设置了管理木材采伐的“主章”官员。

随着管理机构的建立,出现了相应的制度。例如,对于伐树,“孟春之月,禁止伐木;孟夏之月,无伐大树,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术以斩伐;季秋之月,草木横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则大取草箭。”(《月令》)。对于烧山,也作出明令禁止:“毋行大火,毋断大木,……天子之夏禁也,毋行大山,毋斩大山,……天子之冬禁也”(《管子·轻重篇》)。汉代更统一规定,“行大火为天子禁令”。

2.古代自然生态的破坏

我国古代尽管有过一些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但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奴隶主和封建统治者贪图一时的私利,不可能真正重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

森林的破坏与封建统治阶级的挥霍浪费有直接关系。如秦始皇为了修宫殿、陵寝,砍伐了大量树木,以致后人发出了“蜀山元,阿房出”的感叹。意思是把四川山上的树木都砍光了,成了秃山,才盖成阿房宫。可见森林破坏之惊人。明代修十三陵,清代修东、西陵,都从全国调运木材,对森林的破坏十分严重。还有一些是由于战争的原因。如有文字记载可考的,公元前632年,晋楚的城濮之战中,晋文公下令“伐其木以盖其兵”,把位于今河南陈留的莘国的许多树木砍掉了。清代曾国藩为便于镇压太平军,“兵灭所至。无树不伐”。甘肃省在历史上曾是一个林木茂盛、水草丰美的“膏腴之地”。秦汉时代,森林“连跨数万郡,万里鳞集”,至汉代畜牧业已达到一定规模,“水草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之称”。到解放前的二三百年间,由于封建军阀连年混战,战火焚烧,以及统治阶级巧取豪夺,大肆破坏,大片森林被毁,林线后移,林区缩小,致使北部沙漠南侵,水土流失越来越严重;雨量减少,气候恶化,民众生活十分贫穷。左宗棠给清朝皇帝的奏折中曾有“垄中苦甲天下”的描述。滥伐森林的结果,造成了大面积水土流失。黄河中游是中华民族文明的发源地,西安附近半坡村的历史遗迹证明,七八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从事农业。但由于黄土高原上的植被破坏殆尽,水土流失越来越严重。黄河中游地区58万平公里面积中,到我国解放前夕,水土流失的面积达到43万平方公里。每年流入黄河的泥沙量达16亿吨,河床淤积,使得黄河成了“地上河”。黄土高原上到处是沟壑纵横,农牧业面积不断减少,土地日益贫瘠,气候变异,水旱灾害频繁。据史书记载,从1644年到1906年的262年间,甘肃省发生过114次旱灾,平均每两年一次,而黄河下游地区则饱受黄河决堤、改道、泛滥成灾之苦。据记载,历史上黄河下游较大的改道达26次之多。“十年河东,十年河西”,乃是黄河下游地理变迁的真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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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宁夏南部山区

盲目垦荒也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环境。我国垦荒的概念是:凡是不生长粮食的森林、草原和荒漠等,统统称为荒地,把这些地带开垦成农田就谓之垦荒,这个概念显然是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鄂尔多斯毛乌素地区,秦汉时“沃千里”、“土地宜牧”,但由于此后1000多年的滥垦,而今成为一片沙漠;科尔沁草原为“长林丰草”、“地宜耕植,水草便畜牧“的好地方,但由于18世纪中期,清朝政府放价召民垦种,乱垦这下,遂使优良草场退化为沙地。

二、新中国建立后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与实践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本着为广大人民谋幸福的宗旨,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改善城市环境和自然环境,着手对老城市进行改造,兴建城市公用设施,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治理了一批突出的城市环境问题,如北京的龙须沟、上海的棚户区等。从1950年至1954年,在农村兴修水利,扩大农田灌溉面积800万公顷,植树造林610万公顷。并兴办了治理淮河、海河、黄河、长江的巨大环境整治工程,减少了水患危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156项重点工程,在选扯和布局上考虑了对当地气候、水源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并结合开展了城市规划,基本上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设计、施工时配置了部分治理污染设施。20世纪50年代末,人民政府从增产节约的角度出发,开展了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冶金和建筑行业开展了利用钢铁废渣做建筑材料的研究和生产,煤炭部门开展了对煤炭的综合利用研究,化工行业开展了从废气、废液、废渣中提取化工原料和稀有金属的综合利用工作,减少了“三废”排放。为了保护自然资源,1957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水土保持纲要》,并开展了全国性的土壤普查、防沙治沙以及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4年又批转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2年,工业总产值与1953年相比增长了5.9倍,钢产量增长了13.5倍,原煤产量增长了5.9倍,发电量增长了16.6倍,工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7%增加到69%。工业的发展带来大量的“三废”污染。另一方面,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在经济发展的宏观决策上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例如片石地强调把消费型城市改造为生产型城市,在城市里建设了一大批污染严重的小工厂,这样就出现许多毁林开荒、毁草种粮、围湖造田、滥伐森林的现象,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和农业生产环境,工业“三废”污染了城乡环境。

周恩来总理指出,我国也存在公害问题,要求各地区在开展经济建设的同时,要解决环境污染,绝不做贻害子孙后代的事。1970年8月,周恩来总理指出:“要消灭废水、废气对城市的危害,并使其变为有利的东西。日本近海鱼虾都死了,实际上真正危害人民健康的是长期的慢性危害,如何搞好‘三废’的回收利用,要搞出规划”。“我们的淡水鱼占三分之一,工业污染问题不解决,将来就没有鱼吃了。要把这个问题列为专项在计划会议上提出来。我们可不要做超级大国,不能不顾一切,要为后代着想。对我们来说工业公害是个新课题。工业化一搞起来,这个问题就大了……”。“我们要积极除害,变‘三害’为‘三利’,要搞净化,使跑出来的废气不致污染空气”。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怀和倡导下,各地工厂逐步开展了以综合利用为中心的工业‘三废’治理工作,国家和一些地区还成立了“三废”利用的管理机构。

我们之所以把1973年看作是共和国环境保护事业正式建立的年份,这是因为,经周恩来总理批准,于1973年8月5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揭开了我国环境保护史上新的一页。

这次会议,使与会代表增强了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会议指出:“保护和改善环境极为重要,要广泛宣传,引起全党、全国人民的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国务院在批转会议报告的文件中又进一步指出:“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保护人民健康和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大事,关系到巩固工农联盟和多快好省地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大事,要认真重视,认真对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和各项事业都要有很大的发展。过去由于对‘三废’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经验,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十分注意和切实做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工作。”“要做好环境保护的规划工作,使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新建工业、科研等项目,必须把‘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建设。这次会议出台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

这次会议还明确了机构问题。国务院批转会议报告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会议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迅速地建立起来。

1977年4月,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等颁发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

1978年12月,中央发出了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我们不能在公害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抓这个问题,现在就要高度重视,并且要认真去抓。”“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把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1978年起,各工业交通部门、各地区在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拿出百分之20%左右,专门用于老企业的“三废”治理。其一,大力推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业“三废”实质上是能源和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地把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起来,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根本途径。其二,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其三,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大中城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治理,积极发展煤气,搞好集中供热、污水处理,植树绿化,逐步解决大气及水源的污染。其四,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排放污物的收费制度。其五,制定环境保护法令和条例,发动群众对环境污染进行监督。

1979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转发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对环境的全面管理”的任务。《报告》认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现有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重要的紧迫的任务。

1979年9月五届人大常委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典,把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轨道。

1981年2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

1982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1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庄严地宣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确定了环境保护以重要的位置。

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的主要成果:一是明确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二是回顾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10年当中取得的成就,提出了到本世纪末的环境保护奋斗目标。三是比较系统地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思想,这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三同步”政策的确立,也是这次会议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四是制订了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措施。这就是:继续下工夫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1984年5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4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规定》的颁布,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普遍认为颁布这一规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引导小型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乡镇和城市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我国“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专门列了第五十二章:《环境保护》。其中提出要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这些重点城市是:直辖市、省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重点风景游览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过去明确了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51个。

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其使用范围扩大到了一切具有开发性质、工程性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办法》强调了“联合把关”,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198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报告》提出:要积极组织实现“七五”计划规定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重点城市大气的总悬浮微粒,北方争取基本达到三级标准;主要交通干道噪声争取昼间不超过70分贝;城市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风景游览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应基本上达到一级标准。

1987年9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以上是自1973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一个大致轮廓。通过这个简略的回顾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发展很快。我们从不大懂得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到逐步懂得,从不大认识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到逐步认识,观念上的变化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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