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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发展历史

时间:2022-10-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土地适宜性评价的标准是不同的。它是目前最有影响力和广泛共识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标准。“类”反映各类用途中适宜性的程度,以数字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土地适宜性又可以分为目前适宜性评价与潜在适宜性评价。即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个级别。三类用地即不适于修建的用地。

8.1.1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发展历史

土地适宜性评价并不是一个新事物。20世纪60年代以前,对土地利用的适宜性评价就已经存在了。那时土地评价目的一般是鉴定土地的等级,并将其作为纳税的依据。20世纪70年代以后,土地适宜性评价被广泛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这个时期土地评价的目的一般是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选择土地利用的最优方案。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土地适宜性评价的标准是不同的。为了统一评价的标准,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公布了《土地评价纲要》。它是目前最有影响力和广泛共识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标准。这个纲要用纲(Order)、类(Class)、亚类(Subclass)和单元(Unit)四个等级的指标来表达土地的适宜性体系。“纲”表示土地对特定利用方式的评价,一般以英文字母表示,分为适宜(S)、有条件的适宜(Sc)、不适宜(N);“S纲”表明土地质量能充分或基本满足某种特定用途的需要,而且没有破坏土地资源的危险性。“N纲”表明土地质量不能满足某用途的需要,如土地质量太差、经济效益过低或该用途会引起严重的环境恶化等。“Sc纲”则表示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适当的改造措施后,土地能够满足某用途的需要。“类”反映各类用途中适宜性的程度,以数字表示。按照纲内适宜性程度,一般分为三级,其中S1级是高度适宜,S2级是中等适宜,S3级是临界(勉强)适宜。按照纲内不适宜性程度,可分为两级,即当前不适宜类(N1)和永久不适宜类(N2)。当前不适宜类指当前技术和现行成本下不宜加以利用的土地,而永久不适宜类是指一般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利用的土地。“亚类”反映了土地适宜性级内限制因素的原因或所需改良措施的种类,以英文字母表示不同的限制因素(例如用m表示水分的限制性,e表示侵蚀的危害性。如S2e表示是受土壤侵蚀中等适于发展畜牧业的亚类牧草地)。“单元”是亚类的续分,亚级内的单元具有同样程度的适宜性和相似的限制性,以括弧中的数目字表示。

表8-1 联合国粮农组织《土地评价纲要》的土地适宜性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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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土地适宜性又可以分为目前适宜性评价与潜在适宜性评价。这是因为社会是不断前进的,而随之而行的科技进步对于土地资源的改造能力也会不断增强,因此对于土地适宜性的评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中,目前适宜性是指土地在未经重大改良的现状下对规定利用方式的适宜性,而潜在适宜性是指土地在经过重大改良之后对规定利用方式的适宜性。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在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区对宜农荒地进行了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以此来判明农垦的潜力。根据开发利用的难易程度、土壤肥力、物理性质和厚度、自然条件(日照、积温、无霜期、降水、地表径流、地下水源、坡度、地形、植被构成和覆盖度)等指标,划分宜农荒地为4等。第1等土地本身质量好,开发容易,垦后能获高产;第2等农业利用受一定限制,需采取保护和改良措施,才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3等土壤肥力低,改良困难,需采取较复杂的工程措施才能开垦;第4等是严重积水沼泽地,土壤有效肥力低,难以开垦。

土地适宜性不仅仅局限在针对农业的土地利用规划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全世界范围内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对于城市用地也广泛进行了土地适宜性评价,这就是我们现在熟悉的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6届会议上提出了“生态城市”概念,强调要以生态学的角度来研究城市,这使土地适宜性评价从农业领域扩大到城市规划领域。这一时期的城市土地适宜性评价的主题思想是将生态价值较低、建设后对自然影响较小的土地作为建设的合理用地,而将生态价值较高、建设后对自然影响较大的土地作为生态保护用地,通过选择适宜的土地开发方式,使人类的建设活动对自然环境产生尽可能小的消极影响。

目前的城市土地适宜性评价既可以是对土地利用的综合评价,例如根据各项土地利用的要求,分析城市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的适宜性,确定区域开发的制约因素,从而寻求最佳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合理的规划方案;例如目前规划中常有的四区规划的空间管治政策。即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个级别。每个分区执行不同的土地开发政策。也可以是专项的评价,例如按应用范围基本分为5大类:一是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二是农业用地的评价,三是自然保护区或旅游区用地的评价,四是区域规划和景观规划,五是项目选址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最常用到的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可适宜发展的用地不仅是以后各项专题规划的基础,而且对城市的整体布局、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而针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目前在我国又有严格和系统的规定。情况分两种,一种是对整个区域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价,这种情况即需要对结果进行分析,对分值进行排序分类,得到限建区、协调区、适宜建设区等,也可以分为建筑用地、生态保护区等,这种情况的分析结果应用性较强。另一种是针对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适宜性分析,结果得分较高的地方即为适宜工业用地居住用地的地区。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需要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进行综合用地评价,为用地布局提供依据。一般可将建设用地分为三类(有时也可分为四类、五类):一类用地即适于修建的用地,是能适应城市各项设施的建设要求的用地。这类用地一般不需或只需稍加简单的工程准备措施,就可以进行修建。二类用地是指基本上可以修建的用地。这类用地由于受某种或某几种不利条件的影响,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其条件后,才适于修建的用地。三类用地即不适于修建的用地。不管是市区的空间管治还是建设用地分类,都必须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主。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观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可持续的生态系统,尤其是作为根本的可持续土地生态系统。与之相对应,土地适宜性评价也强调了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土地适宜性评价的重要内容,由此形成了土地生态适宜性评价。

对土地进行基于生态学的适宜性评价最早是由美国景观设计师和规划师McHarg提出的。在其1969年出版的《设计遵从自然》(Design with Nature)一书中,他提出土地的最终用途取决于所在地块的自然属性。这一理论的主题思想是,某一地块景观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持续数百万年甚至亿万年,而城市的形成和存在只是几百年或几千年的结果。相对漫长的自然过程来说,城市的存在是一个短暂的时期。为了保持城市的长久生存和活力,对于城市土地的利用必须要融入这一自然过程。这就是所谓的自然决定论(natural determinism),也是现在我们所说的生态规划(ecological planning)的起源和开端。

后来的生态学研究表明,传统的基于自然决定论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并不能保持土地生态系统的平衡。首先,传统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强调自然因素,而自然因素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纵向的、垂直的,而横向的或者说是水平的因素,也就是真正的生态系统,即生态环境和生物群体之间的横向的联系并没有真正去探究。这也就是现在土地适宜性评价中为什么注重景观生态学的原因。因为景观生态学是连接生态学与地理学的桥梁。简单地说,通过景观生态学,可以将生态系统的规律空间化。而对于空间的认识是一切物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更小尺度的物质规划)的基础。其次,传统的基于自然决定论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并没有考虑人的因素。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不仅仅是适应自然,同时也是改造自然景观的最重要力量。因此,与人的活动有关的社会经济因素也必须在土地适宜性评价中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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