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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

时间:2022-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叔本华、弗洛伊德及其当代追随者们认为婚姻是“肉体的机能”,家庭是“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这种关于家庭的意识形态的建构被认为是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手段、由国家代理机构强加到现代社会之上的。另外,家庭这一小型单位和社会结构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家庭是个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
什么是家庭_家庭社会

一、什么是家庭

(一)关于家庭的概念

社会学家潘允康在其《家庭社会学》一书中追根溯源,分析了家庭的词源根基。我国古代的《说文解字》中有:“家,居也。从宀,豭省声。”《易·家人》释文:“人所居称家。是家仅有居住之意。”这是从居住的角度解释什么是“家”。有关“家”字的甲骨文考证说,“家”字,象征房子底下有一只猪。原来“家”字的本义最初就是养猪的地方,引申之则为畜牧点。因为这个时候畜牧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保证。所以一群人居住的地方,一定要有一个“家”。

在国外,起初有些人甚至把家庭理解为“奴隶”。比如,在拉丁文中,家庭称“familla”,“家庭”在罗马人那里,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奴隶。“famili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的奴隶;而“famill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

也有人认为,家庭不过是人和人之间的生理结合。哈夫洛克·霭理士在《性心理学》里,开宗明义第一句话说:“婚姻,是性的关系的一种。”叔本华、弗洛伊德及其当代追随者们认为婚姻是“肉体的机能”,家庭是“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

侧重于婚姻方面解释家,比如社会学家罗威说:“家庭是以婚姻为根据的社会单位。”《中华大字典》中则说:“有夫有妇曰为家。”

有人认为,必须同时说明婚姻和血缘两种家庭关系,才能说明“家庭”二字。马克思、恩格斯说:“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5]

各种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符号互动论、行为主义等)对“家庭”本身中心概念的解释不同,没有一致的看法。[6]社会科学中既有的关于家庭的定义众说纷纭,难以获得完全的赞同和认可。

以往的家庭定义都不免存在一些疑问。如果说家庭仅仅依靠婚姻和血缘来维系,那么以领养关系或自愿组合而结成的生活共同体是不是家庭?如果说家庭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单位,那么自愿不育的夫妇是否组成了家庭?由于生物医学、遗传技术的发展和生育模式的改变,造成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父母与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的分离,于是,通过试管授精、人造子宫生育的子女是否可以纳入家庭范畴?人工授精的精子提供者的身份又如何确定?另外,家庭与共同居住的人群有何异同?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单人户或未婚母亲(父亲)与孩子的组合算不算家庭?

与那些宣称“家庭是一种普遍性的、必不可少的社会结构”的传统社会学者不同,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家庭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专制性的社会建构。从一个女权主义者的视角来看,“家庭”根本就不是一种自然的社会现象。家庭将“抚育”理想化的意识形态看做一种要素,这是因为在非个人化的、科层制的工业社会中它是稀缺的。这种意识形态是我们在19世纪反对过度工业化时所继承得来的。由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它特别强调女性的抚育作用,将女性与“家庭”联系在一起。这种关于家庭的意识形态的建构被认为是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手段、由国家代理机构强加到现代社会之上的。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就应该从那个所谓的普遍性的“家庭”定义上移开,转向那些在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时间点上对家庭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定义上来。这样的定义被认为是开放性的,会随着政治运动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其他的社会科学家(主要是从事民族方法学传统研究的社会科学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们认为,家庭的公共意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对这种建构的意义进行加工的结果。他们强调的是经常在现实中发生的模棱两可的情况,如日常家庭事件的本质是什么?家庭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家庭,是一种具有亲密私人关系的人所组成的群体,这种亲密的私人关系被认为是持久的并且是跨越代际的。家庭关系包括了个人在过去、现在和未来对亲密关系的社会性建构。这些关系通常包括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但是,它们或许也会包括其他的关系,例如收养关系和特殊的仪式性关系。[7]

(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一定的家庭和一定的社会相对应,社会的性质和形态决定了家庭的性质和形态,家庭的变化可以表现社会的变化。根据家庭和社会同步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通过家庭看到社会。恩格斯曾将家庭比做社会的细胞,来说明微观家庭和宏观社会的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窗口;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我们往往可以透过一个家庭看到社会的兴衰、变迁等。[8]

曹雪芹的《红楼梦》,叙述的是荣国府、宁国府两个大家庭的事,其实不仅是写家,更是写社会——通过封建大家庭的荣辱兴衰,反映了清朝末年社会的腐败。巴金的《家》、《春》、《秋》,曹禺的《雷雨》,都是透过家庭再现社会变迁。老舍的《四世同堂》,通过祁老太爷一家四代人的命运,反映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变迁,以及社会变迁中人们的社会分化、政治态度、社会角色冲突及其不同的命运。

在农业社会里,家庭是生产资料占有单位,是生产劳动组织单位,是劳动产品分配和交换单位,又是消费单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集中表现。即使到了工业社会,家庭仍然是社会消费的基本单位,仍然在折射着社会的经济生活。

家庭也可以说是一个小型“政府”,家长为统治者、支配者,权威的观念及服从的习惯是先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养成的。家庭也是人类最初的教堂,宗教信仰的传授、祖宗的崇拜及宗教仪式的学习等,多半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也曾经是各种哲学、艺术、法律观念的传播场所,特别是在伦理观念方面,不同的家庭伦理观代表了不同社会的伦理观,家庭也表现了社会的上层建筑

另外,家庭这一小型单位和社会结构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家庭是个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

法国人类学家C.利瓦伊·斯特劳斯指出,所有结构各异的家庭具有共同的特征:家庭是个体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联结的纽带,它通过契约性的婚姻关系对社会关系加以规定和限制。

社会学家古德强调,家庭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又是一个社会单位,是庞大的社会网络的一部分。家庭并非孤立而又自我封闭的社会体系,其他社会机构不是在与个人打交道,而是在与家庭成员打交道。即使在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城市社会中,人们有时过着隐姓埋名、不定居的生活,但绝大多数人仍然与其他家庭成员交往。

家庭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家庭放在社会整体的背景中研究。从这一点出发,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家庭是人类最早的社会关系之一,家庭是基本的社会群体,家庭是普遍的社会制度,家庭是个历史范畴。[9]

1.家庭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最早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最早的社会关系之一,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家庭是最早的社会关系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自己衣、食、住等需要的物质资料,第二个历史活动是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这两种活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又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在人类历史初期,家庭关系和生产关系是并存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不应该把社会活动的这三个方面看作是三个不同的阶段,而只应该看作是三个方面,或者……把它们看作是三个‘因素’。从历史的最初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这三个方面就同时存在着,而且现在也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结成的关系开始变得复杂和多样化,比如说在原始社会末期,村社(村庄)出现了,它是由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合,是由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一群家庭组成,以土地公有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为特点、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的组合。以后,随着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了,各种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宗教关系等逐渐发展起来,复杂的社会关系之网交织而形成国家,家庭变成了从属的社会关系。

2)人从家庭走向社会

人降生后,先与父母双亲和兄弟姐妹同居共处,也即与家庭发生关系,尔后走向社会,逐步与社会其他分子和组织发生关系。对于个人来说,从学语、学步到谋生、自立都是从与家庭中其他成员交往开始的,并从这种交往中学会如何与社会其他成员联系和交往,逐步走入社会。从家庭、邻里扩展到社会,是人的社会关系扩大的基本规律。

2.家庭是一种社会群体,而且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群体

邓伟志、徐榕认为,群体是社会学所关心的问题。社会群体,泛指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家庭是初级群体,它通过血缘关系结合起来。所谓初级社会群体,是由面对面互动形成的、具有亲密人际关系的社会群体,它反映着人们最简单、最初步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组合的雏形。

作为人类群分的一种特有形式,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生活在一定集体之中。而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以夫妻子女为基本成员的共同生活集体,它满足了人类生活的多种需要。家庭这个社会细胞,集中体现了初级社会群体的多种特征。

1)家庭是社会自然产物

在家庭中,自然的血缘关系和世代关系是维系家庭存在的重要纽带,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增加新的家庭成员,也是在自然状况下发生的。家庭的形成虽然要经过婚姻形式中的法律程序,有人为因素,但却是以自然形成为条件的。与正式的社会组织不同,家庭不是按照社会契约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人为建立的,家庭在本质上是通过一定的宗教和法律仪式被规范化的、由两个以上个体组成的社会自然产物。

2)成员关系带有感情色彩

在家庭中,个人展现自己全面的个性并投入全部的情感。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帮助,在感情上相互慰藉和支持。家庭成员关系是一种亲密无间、心心相印的情感性关系,成员间的互动并不是严格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

3)家庭具有一定的群体规范

家庭中的成员互动和家庭生活遵循一定的准则。但是,这种行为规范并不是十分严格的,不是明文规定的,其中,个人的自觉性起着更大作用。

4)家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家庭成员由于血缘上的联系而形成较深的关系。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在这种持续的互动中得以巩固。互动一旦中止,家庭便会走向解体。

3.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且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

家庭的构成和存在并非任意的、随心所欲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准则。

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制度是社会公认的复杂而又系统的行为规范体系。每种社会制度都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围绕着某一社会目标进行一系列规定,因而也是一种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

家庭制度就是对家庭在组织结构和行为活动上的一些规定,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家庭关系和活动的规范体系,是属于社会中某一领域的制度。

1)普遍性

家庭普遍存在于一切民族、国家和社会之中,对人起着制约作用。家庭制度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制度之一。当人类脱离血亲杂交的蒙昧时代,两性关系受到辈分的限制时,第一个家庭形态——血婚制家庭便出现了。这是最简单从而又是最古老的家庭制度。血婚制家庭显示了人类在进步阶梯中的最低级状态。

家庭制度是各国、各地区最普遍的制度之一。不同空间范畴的家庭制度有着共同的规范,同时,由于社会制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差异,家庭制度又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具有不同的内容。

2)相对稳定性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家庭制度有形态的演变进化,也有内容的修改更新,且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有不同的内涵。但是,作为制度,家庭又是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一经确立就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制约人们的行为。

当然,一定的家庭制度在发展演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障碍和问题,需要及时调整不适应的部分和环节。在某一种家庭制度存在的基础丧失之后,新的制度会逐渐取而代之,但原有的家庭制度还会在相当长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

3)复合性

家庭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组成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其中包括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继承制度等。每一种制度都表现了它对家庭存在的一定功能,它们相互配合,构成家庭关系和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同层次的准则和规范,既是由社会制定和认可的,也是在人类长期生活中糅合不同文化特点而逐渐形成的。

4.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

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之一,但不是从来就有、一成不变的。家庭是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家庭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马克思曾经说过:“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定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10]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杂居合群,任何异性间都可以任意发生性的关系,无所谓家庭。恩格斯说,人类婚姻,可以“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不仅兄弟姐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可随意性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有了两个进步:第一个进步是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第二个进步则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和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这样就排除了血缘近亲之间的婚姻,由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恩格斯认为,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11]。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

人类的进步为家庭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是与人们之间具有较稳定的配偶关系同时发生的,在这个时候,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是摩尔根所称的对偶家庭的时期。如果说人类依次经历过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三个时代,那么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时期,大部分产生于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产生于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

从此以后,家庭逐步演变为今天的一夫一妻制。人类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选择,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也在不断改变自己的形态,并发展到今天人们所熟悉的各种模式。

无论如何,家庭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必然有转化和消亡的过程,家庭是个历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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