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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防火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是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基础数据,也是进行建筑物构造防火设计和火灾后制订建筑物修复方案的科学依据。同一生产企业内,若有火灾危险性大和火灾危险性小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1.3.1 建筑物的耐火性能

一、相关概念

1.建筑材料

指所有在建筑中使用的材料。从防火角度讲,建筑材料分为一般材料和防火材料。从用途角度讲,建筑材料在建筑物中有的用做结构材料,起承受各种荷载的作用;有的用做室内装修材料,美化室内环境;有的用做功能材料,满足保温、隔热、防水等方面的要求。

2.建筑构件

指组成建筑物某一结构的单元。如墙壁、柱、梁、楼板、屋顶、楼梯等。按照所起的作用,可将建筑构件分为分隔构件、承重构件及具有承重和分隔双重作用的承重分隔构件。

3.燃烧性能

指建筑材料和制品置于规定的火源中,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化学变化。即材料对火的反应特性,包括着火性、火焰传播性、燃烧速度和发热量等。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反映了建筑构件遇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的燃烧特点,它由制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不同燃烧性能建筑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三类。

1.不燃烧体

用不燃材料(也称非燃烧材料)制成的构件。这类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制成的梁、楼板、柱等构件都为不燃烧体。

2.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阻燃处理的构件。这类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和微燃立即停止。如阻燃胶合板吊顶、经阻燃处理的木质防火门、木龙骨板条抹灰隔墙等。

3.燃烧体

用可燃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这类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续保持燃烧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板等构件。

三、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是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基础数据,也是进行建筑物构造防火设计和火灾后制订建筑物修复方案的科学依据。

1.耐火极限的定义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对建筑构件按照标准时间—温度曲线(见图1-6)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所经历的一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图1-6 火灾标准时间—温度曲线

2.影响构件耐火极限的因素

1)材料的高温性能。

建筑材料在高温下的燃烧性能、导热性能、强度性能、发烟性能、毒性性能、隔热性能直接影响到构件的耐火极限。如相同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柱与木柱相比,前者的耐火极限肯定要比后者高许多;导热率大的建筑构件往往是火灾蔓延的桥梁,导热率越大,热传导也就越快,其耐火极限就越小;再如热膨胀系数,建筑材料的热膨胀系数越大,在火灾高温下变形就越大,越容易使建筑结构破坏,也就越不耐火,即其耐火极限就越小。

2)构件的截面尺寸。

实验表明,构件的截面尺寸也对其耐火极限有较大影响。截面尺寸小,温度易于传入内部,耐火性较差;截面尺寸大,热量不易传入内部,其耐火性则好。构件的耐火极限随其截面尺寸的增大而升高。

3)保护层的厚度。

当构件表面有不燃性材料保护时,如抹灰、喷涂防火涂料等,构件温度低,耐火性好。许多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其保护层的厚度有直接关系。如钢结构构件,加大保护层的厚度可以大幅度提高其耐火极限。如对混凝土构件,若砂浆保护层加厚2cm,可使其耐火极限成倍提高。

3.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判断构件达到耐火极限的条件有三个,即失去完整性、失去绝热性、失去稳定性。

1)失去完整性,或完整性被破坏

在试验过程中,构件在其一面受火作用时,当构件出现穿透性裂缝或穿火孔隙,使其背火面可燃物燃烧起来。这时,构件失去阻止火焰和高温气体穿透或失去阻止其背火面出现火焰的性能。此时,认为构件失去完整件。

2)失去绝热性,或失去隔火作用

如试件背火面的平均温升超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40℃,或背火面上任一测点的最高温升超过该点初始温度180℃,试件背火面测温点任一点温度达220℃时,表明试件失去绝热性。

3)失去稳定性

指构件在试验中失去支撑能力或抗变形能力,或达到不适宜继续承载的变形。如果试件在实验中发生垮塌或变形量超过规定数后,则表明其失去支持力。

当上述三个条件中任一项出现时,则表明该建筑构件达到耐火极限。

四、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差。火灾实例说明: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次数少,火灾时被火烧坏、倒塌的就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发生火灾概率大,火灾时往往容易被烧坏,造成局部或整体倒塌,火灾损失大。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建筑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可做到既有利于消防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钢结构屋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木屋顶和难燃烧体墙组成的可燃结构。

1.工业与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如表1-10所示。

表1-10 工业和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相应构件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表110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表1-10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的不燃烧体。

2.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如表1-11所示。

表1-11 高层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五、厂房和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就是为了在建筑防火要求上便于区别对待不同的生产性质和储存的厂房和库房,以达到使厂房和库房既安全又经济的目的。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具体划分见表1-12,库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具体划分见表1-13。

表1-12 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13 库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1.3.2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3.2.1 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的一般防火要求

建筑物的位置布局不仅影响到周围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而且对建筑物自身及相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通风、采光及安全有较大影响。因此,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大型商场、高层建筑等火灾危险大、人员密集的建筑物,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平面布置。

一、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局

工厂、仓库的平面布置,要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地形、周围环境以及常年主导风向等进行合理布置。

(1)规模较大的工厂仓库,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和行政办公、生活福利区等。同一生产企业内,若有火灾危险性大和火灾危险性小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2)在选择工厂、仓库地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地区的企业和居民的安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应用实体围墙与外界隔开。

(3)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威胁;若其必须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设能截挡全部流散液体的防火堤)。乙炔等遇水产生可燃性气体会发生火灾爆炸,生产或使用乙炔的有关企业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对于爆炸物品仓库,宜优先利用地形,如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物的地方,以减少爆炸时的危害。

(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向风。

(5)物质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两建筑物或露天生产装置应分开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氧气站空气分离设备的进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堆或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的部位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两者必须有不小于100~300m的距离,如制氧流程内设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时,可减少到50m。

(6)厂区或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7)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毗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不燃烧体密封固定窗。

(8)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甲乙类库房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高层民用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为两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的不同可分为一、二两类。如表1-14所示。

表1-14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

在进行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时,应根据城市规划、消防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2)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3.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局

汽车主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特别是汽油闪点低,易燃易爆,在维修车辆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常识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或储存区内。汽车库、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车库的防火类别如表1-15所示。

表1-15 车库的防火类别

1.3.2.2 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与建筑物间可能发生的火势蔓延,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留出的安全距离称为防火间距,也就是指当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相邻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会引发火灾的最小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的大小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建筑的布置形式、耐火等级等因素有关,因此不同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也都不一样。

一、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所需时间也越短。辐射热伴随着热对流和飞溅的火星则更危险。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发生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相邻建筑物高度的影响

相邻两建筑物,若较低的建筑着火,尤其当火灾时其屋顶结构倒塌,火焰蹿出时,对相邻较高的建筑威胁很大,因为,较低建筑物对较高建筑物的辐射角在30°~45°之间时,辐射热强度最大。

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完整好用,不但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灾损失,而且还能减少火灾对相邻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灭火时间的影响

火场中的火灾温度,随燃烧时间有所增长。火灾延续时间越长,辐射热强度也会有所增加,对相邻建筑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除了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外,还应考虑到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

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如保持7~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实际需要

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

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以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应该采取措施

当由于场地等原因,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改变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的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故可将山墙改为实体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用面积小且与新建筑相邻的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四、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6的规定。其中,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表1-16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此外,可参照下面几种特殊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五、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参照表1-17的规定执行。

表1-17 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此外,可参照下面几种特殊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E6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画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六、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8的规定。

表1-18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其中还需注意的内容有: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1-18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3.2.3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发生火灾后,确保消防车顺利到达火场,消防人员能迅速开展灭火,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有的高层建筑、工厂、仓库等在总平面设计时,由于没有留出必要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布置不合理,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不能及时开进现场,致使灾情扩大。因此,在进行高层建筑、工厂、仓库等总平面布置时,必须合理设置消防车道,为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条件。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3)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时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高层工业建筑(高架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1-19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表1-19 堆场、储罐区设置环形车道条件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7)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7)消防车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1.3.3 建筑物相关区域的划分

1.3.3.1 报警区域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称报警区域,是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单元。一个报警区域由一个或同层几个相邻防火分区组成,但同一个防火分区不能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内,同一个报警区域也不能保护不同楼层的几个不同的防火分区。

1.3.3.2 探测区域

(1)定义: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称探测区域。

(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如下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宝、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1.3.3.3 防火分区

(1)定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称为防火分区。

(2)防火分区的分类

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割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3)防火分区的划分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一旦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不同场所的划分原则如下:

1)对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表1-20执行。

表1-20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续表

2)对库房的防火分区可按表1-21执行。

表1-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

3)对汽车库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应为:

①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②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1-22的规定增加一倍。

③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④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⑤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 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表1-22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对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为:

①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表1-2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③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

5)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为:

①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该超过表1-24的规定。

表1-24 最大建筑面积

②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为2000m2

③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④高层建筑内没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1-24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②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

③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4 防烟分区

一、定义和作用

(1)定义:防烟分区是指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cm的梁划分的防烟空间。

(2)作用:保证一定时间内把高温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进而加以排除,从而达到控制烟气扩散和火灾蔓延的目的。

二、划分防烟分区的条件

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划分防烟分区的条件: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注意:

(1)不设排烟设施的房间(包括地下室)和走道,不划分防烟分区。

(2)走道和房间(包括地下车)按规定都设排烟设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并按分设或合设情况划分防烟分区。

(3)一座建筑物的某几层需设排烟竖井进行排烟时,如增加投资不多,可考虑扩大设置范围,其余各层宜设置排烟设施,划分防烟分区。

三、划分构件

(1)挡烟梁:凸出顶棚不小于50cm。

(2)挡烟隔墙:从底到楼板下面。

(3)挡烟垂壁: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cm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四、防烟分区的设置原则

(1)设置防烟分区时,如果面积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扩大,增加受灾面,不利安全疏散和扑救;如果面积过小,不仅影响使用,还会提高工程造价。

(2)不设排烟设施的房间(包括地下室)和走道,不划分防烟分区;走道和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都设排烟设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并按分设或合设的情况划分防烟分区;一座建筑物的某几层需设排烟设施,且采用垂直排烟道(竖井)进行排烟时,其余按规定不需设排烟设施的各层,如增加投资不多,也可考虑扩大设置范围,各层也宜划分防烟分区和设置排烟设施。

(3)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对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如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避难层(间)等,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4)防烟分区一般不应跨越楼层,如一层面积过小,允许包括一个以上的楼层,但以不超过三层为宜。

(5)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含地下建筑和人防工程),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2,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此外,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挡烟垂壁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五、防烟分区的划分方法

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和要求不同,防烟分区一般可按其用途、面积、楼层划分:

1.按用途划分

对于建筑物的各个部分,如厨房、卫生间、起居室、客房及办公室等,可按其不同的用途来划分防烟分区比较合适,也较方便。国外常把高层建筑的各部分划分为居住或办公用房、疏散通道、楼梯、电梯及其前室、停车库等防烟分区。但按此种方法划分防烟分区时,应注意对通风空调管道、电气配管、给排水管道以及采暖管道等穿越隔墙和楼板处,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按面积划分

将建筑物按面积划分为若干个基准防烟分区,这些防烟分区在各个楼层,一般形状相同、尺寸相同、用途相同。不同形状和用途的防烟分区,其面积也宜一致。每个楼层的防烟分区可采用同一套防烟排烟设施。如所有防烟分区共用一套排烟设备时,排烟风机的容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计算。

3.按楼层划分

在高层建筑中,底层部分和上层部分的用途往往不太相同,如高层旅馆建筑,底层多布置餐厅、接待室、商店、会计室、多功能厅等,上层部分多为客房。火灾统计资料表明,底层发生火灾的机会较多,火灾概率大,上部主体发生火灾的机会较小。因此,应尽可能根据房间的不同用途沿垂直方向按楼层划分防烟分区。

实践证明:准确地划分区域是完成好消防设计的前提。

1.3.3.5 防火墙

防火墙是由不燃烧材料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墙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的规定为4h,《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的规定为3h。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主要建筑构件,通常有内防火墙、外防火墙和室外独立防火墙三种类型。

防火墙应直接砌筑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以保证防火墙根基稳固。同时应保证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和楼板等因火灾影响而破坏时,不会使防火墙倒塌。为防止火由屋面越过防火墙,防火墙还要砌出屋面一段,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0mm,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0mm。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高层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0mm,或改用砖砌防火带,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在其范围内不准开设门窗。

防火墙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将防火墙加高,使其超过天窗结构400~500mm,以防止火势蔓延。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0mm。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高层民用建筑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体将缝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见图1-7所示)。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图1-7 转角处防火墙的设置

1.3.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批新颖别致、高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相继出现,这些建筑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除融合了传统技法和现代技术以外,尚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仅要求舒适,还越来越注重室内装饰,在设计上要求新颖、创新、美观而富有个性,材料要求考究而恰当,施工要求精致而方便。

建筑内部装修是指室内墙、吊顶、地面等暴露于室内空间表面的材料或材料组合。装饰材料的种类很多,而经装饰的建筑大多是高级宾馆、商业楼、展览馆、影剧院或使用贵重设备的特殊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一、建筑内部装修的火灾危险性

建筑物本身是不会发生火灾的,一般建筑装修中使用的大部分装修材料都是对火十分敏感的普通材料,而绝大多数建筑火灾都是由室内装修开始扩大蔓延的。建筑内部装修火灾危险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使建筑发生火灾的概率增大

建筑内部装修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多、范围大,则火源接触到的机会就多,因而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增大,大量的火灾实例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传播火焰,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可燃、易燃性装修材料在被引燃并发生燃烧的同时,会把火焰传播开来,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火势在建筑物内的蔓延可以通过顶棚、墙面和地面的可燃装修材料从房间蔓延到走道,再由走道沿竖向的孔洞、竖井等向上层蔓延。在建筑外部,火势可以通过外墙窗口等引燃上一层的窗帘、窗纱、窗帘盒等可燃装修材料而使火灾蔓延扩大,造成大面积火灾。

3.造成室内轰燃提前发生

一般来说,轰燃之前,火灾处于初起阶段,火灾范围小,室内温度较低,是扑灭火灾和人员疏散的有利时机。而一旦发生了轰燃,则火灾进入全面的猛烈燃烧阶段,室内人员已无法疏散,火灾已很难扑救。

建筑物发生轰燃的时间长短除与建筑物内可燃物品的性质、数量有关外,还与建筑物内是否进行装修及装修材料关系极大。装修后建筑物内更加封闭,热量不易散发,加之可燃性装修材料导热性能差,热容小,易积蓄热量,因此会促使建筑物内温度上升,缩短轰燃前的酝酿时间。

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保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设法延长初期火灾的时间,以便有充分的时间疏散人员和物资,等待消防队到达,迅速组织灭火力量扑灭火灾。一旦着火房间内出现了“轰燃”现象,火灾立即就进入了旺盛期,这时人员、物资的疏散已无法进行,同时火灾也不易扑救。所以,推迟轰燃的出现时间是防火设计的重要目标之一。房屋内装修对火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火灾初期,即在轰燃之前,它对初期火灾的发展速度影响很大。

4.增大了建筑内的火灾荷载

由于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材料,大部分是易燃、可燃的,它不但增大了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使火灾持续时间长,燃烧更加猛烈,而且会出现持续性高温,因而造成的危害更大。

5.能产生烟雾和有毒气体,使人们的疏散行动、火灾扑救工作难于进行

燃烧是一种复杂的物理、化学现象,是一种活跃的氧化作用。火灾中的可燃物在剧烈的燃烧过程中可释放出大量的毒性气体,并成为火灾中人员伤亡的第一原因。

二、内部装修防火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对内部装修防火给出了几条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该规范编制的基础,也是指导整个室内装修设计防火和装修防火检查的依据。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装修工程中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与美观的原则

装修的第一目的就是给人们创造一个美好和温馨的工作、生活环境,因而美观、漂亮是装修设计的基点,不能体现出这一点的装修无疑是失败的。装修设计意图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各种装修材料。然而现代装饰材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较之传统的建筑材料更具有可燃性和发烟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装修效果与使用安全之间的矛盾,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方能考虑美观装饰。

3.从严要求的原则

1)重要的建筑物比一般建筑物要求严;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的要求严;100m以上的建筑比一般高层建筑的要求严。

2)对建筑物防火的重点部位,如公共活动区、楼梯、疏散走道及危险性大的场所等,其要求比一般建筑部位要求严。

3)对顶棚的要求严于墙面;对墙面的要求严于地面;对悬挂物(如窗帘、幕布等)的要求严于粘贴在基材上的物件。

4.国家规范标准间的协调原则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是建筑防火工作的一部分。一般各类建筑首先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防火设计,然后再考虑内部装修的防火要求。如有的建筑物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装修不当会妨碍各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此,内部装修时,应与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相衔接,严禁因装修封堵、损坏、影响固定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的正常使用。

三、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分类

建筑物的用途及部位不同,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也不相同。为了便于对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测试和分级,安全合理地根据建筑的规模、用途、场所、部位等选用内部装修材料,按装修材料在内部装修中的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将其划分为七类,即: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及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隔断装修材料,此处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相同。

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2.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分级

为了有利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实施和材料的检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要求,根据装修材料的不同燃烧性能,将内部装修材料分为四级,如表1-25所示。

表1-25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3.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1)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

纸面石膏板系以熟石膏为主要原料,掺入适量的添加剂与纤维作板芯,以特制的纸板做护面加工而成的。石膏本身是不燃材料,但制成纸面石膏板之后,按我国现行建材防火检测方法检测,不能列入A级材料。但如果认定它只能作为B1级材料,则又有些不尽合理,况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材料可替代它。

考虑到纸面石膏板用量极大这一客观实际,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认定贴在轻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为不燃材料这一事实,特规定纸面石膏板安装在轻钢龙骨上,可将其作为A级材料使用。

矿棉吸声板的燃烧性能与黏接剂有关,只有当达到B1级时,可认定安装在轻钢龙骨上的矿棉吸声板为A级装修材料。

2)胶合板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在装修工程中,胶合板的用量很大,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能达到B1级。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只在胶合板外表面即朝向室内的那面涂刷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均应涂刷防火涂料或者用阻燃剂浸渍处理达到B1级。当胶合板用于吊顶装修时,应在两面均刷防火涂料,这是因为吊顶板既有可能受到室内火的侵袭,又有可能受到来自吊顶空间内各种电气火源的作用。

3)壁纸

单位质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墙布、壁纸实际上属于同一类别,墙布也称墙纸或壁纸,它的种类繁多,按外观装饰效果分,有印花墙纸、浮雕墙纸等;按其功能分,有装饰墙纸、防火墙纸等。所谓纸质壁纸是在纸基、纸面上印成各种图案的一种墙纸,这种墙纸价格低,但强度和韧性差,不耐水。布质壁纸是将纯棉布、化纤布、麻等天然纤维材料经过处理、印花、涂层制作而成的墙纸。这类墙纸强度大,静电小,蠕变性小,无光,无味,无毒,吸音,花型繁多,色泽美观大方。

这两类壁纸的材质主要是纸和布,它们热分解时产生的可燃气体少,发烟量小。尤其当它们被直接贴在A级基材上且质量≤300g/m2时,在试验过程中,几乎不出现火焰蔓延的现象,为此确定这类直接贴在A级基材上的壁纸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来使用。

4)涂料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和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通过试验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目前涂料在室内装修中量大面广,一般室内涂料湿涂覆比小,涂料中的颜料、填料多,火灾危险性不大。法国规范中规定,油漆或有机涂料的湿涂覆比在0.5~1.5kg/m2之间,施涂于不燃烧性基材上时,可划为难燃性材料。一般室内涂料湿涂覆比不会超过1.5kg/m2,故规定施涂于不燃性基材上的有机涂料均可作为B1级材料。

四、内部装修防火的一般要求

在民用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设计中,有一些问题具有共性,为了便于防火安全监督检查,有必要对一些已明确的事情做出具体规定,对具有共性的部位提出明确通用性的技术要求。

1.无窗房间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一级。

在许多建筑物中因布局的制约,常常会出现一些无窗房间,即终日依赖人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一是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二是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三是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因此,较之其他房间而言,对无窗房间的室内装修防火的要求在整体上应提高一个档次。

2.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图书、资料、档案等本身即为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十分迅速。而有些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的保存价值很高,收藏难度较大,一旦被焚,不可重得。对这类房间应提高装修防火的要求,把这些部位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各类机房

大中型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在各类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内,放置了大批贵重和关键性的设备,失火后直接经济损失大,并且由于其所具有的中控作用,也会导致其他的间接损失。另外有些设备不仅怕火,也怕高温和水渍,即使火势不大的火灾,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4.动力机房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由于功能和安全的需要,在许多大型公共建筑物中,程度不同地设有上述的一些动力设备用房。这些设备在火灾中均应保持正常运转功能,即对火灾的控制和扑救具有关键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设备用房绝不能成为起火源,并且也不应由于可燃材料的装修将其他房间的火引入这些房间中。

5.楼梯间、前室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筑物内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问题。火灾发生时,其各楼层中的人员都只能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向外撤离。尤其在高层建筑中,一旦纵向通道被烟火封闭,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困难。

这条规定的本意,一是楼梯不应成为最初的火源地;二是火进入楼梯后不会形成连续燃烧的状态。一般地说,在高层建筑中,对楼梯间并无较高的美观装修要求。因此,对无自然采光的封闭、防烟楼梯间提出高的装修防火规定是适宜的。前室的装修要求等同楼梯间。

6.共享空间部位

建筑物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近年来,在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中较多地出现了一种称之为波特曼共享空间的特殊建筑形式。它以大型建筑的内部空间为核心,综合多种功能的空间而创造出一种引人注目的美妙环境。但贯穿全楼或多层的封闭天井,却使防火分区面积大大超过规定,而且在火灾中烟热很不易排出。对此,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有效的研究,并制定了有关的规定。

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针对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部位的装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即考虑到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万一发生火灾时,能起到烟囱一样的作用,使火势无阻挡地向上蔓延,很快充满该建筑空间,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的困难。这里所谈及的相连通部位,是指被划为在此防火分区内的空间各部位,与之相邻但被划为其他防火分区的各部位,不受此要求的限制。

7.挡烟垂壁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一般挡烟垂壁可采用结构梁来实现,也可用专门的产品来实现。如果在结构梁垂壁上贴可燃装修材料,或用可燃烧体制造挡烟垂壁,都会导致可燃材料被烟气烤燃,从而降低挡烟垂壁的效用。

8.变形缝部位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变形缝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具有一定的燃烧性。此处涉及的部位不大,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一些火灾常是通过此部位蔓延扩大的,它可以导致垂直防火分区完全失效。

9.配电箱

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会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为了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故规定其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10.灯具和灯饰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这里没有具体规定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材料之间的距离。这是因为目前市场上的灯具千变万化,而各种照明灯具在使用过程中释放出辐射热量的大小、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其相邻的装修材料对火的反应特性以及不同防火保护措施的效果等,都各不相同,甚至差异极大。所以,对如此复杂的情况,规定一个确切的指标,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只能由设计人员本着“保障安全、经济合理、美观实用”的原则,并根据各种具体的情况采取相适应的防范措施。

由于室内装修逐渐向高档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灯具也应运而生。灯饰本身具有二重功能,一是罩光;二是美化环境。目前制作灯饰的材料包括金属、玻璃等不燃性材料,但更多的是硬质塑料、塑料薄膜、棉织品、丝织品、木、纸、麻等可燃材料。灯饰往往靠近热源,并且处于最易燃烧的垂直状态,所以对B2级和B3级材料,则应用阻燃处理的办法使其达到B1级的要求。

11.饰物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这些饰物有相当一部分是易燃的,当这些东西设置得过多时,势必造成一些隐患。为此,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如确需做一些类似的装饰时,应使它们远离火源和热源。

12.水平通道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楼层水平通道是水平疏散路线中最重要的一段。它的两端分别连通各个房间和楼梯间。水平通道在人员疏散中被称为第一安全区。当着火房间中的人员逃出房间进入走道后,该水平走道应能较好地保障其顺利地进入前室和楼梯间。

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房间、多功能厅到安全出口,水平方向的疏散到此则告完成,人员开始进入第二安全区——前室或楼梯。人们在前室既可暂时避难,也可由此沿楼梯向下层或楼外疏散。

因此,对水平通道的防火要求比垂直通道楼梯要低一些,但比其他室内的要求要高一些。

13.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和处理信息中心,也是火灾时灭火的指挥中心,其本身的安全尤为重要。为保证其自身安全、系统设备正常可靠地工作,故规定顶棚、墙面装修材料为A级,地面为B1级。

14.建筑物内的厨房

厨房属明火工作空间,一般特点是火源多且作用时间长。鉴于此,对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另外,根据厨房的功能特点,一般来讲,其装修应具有坚固、耐久且易于清洗等特点。目前常采用的材料有瓷砖、石材、涂料等不燃材料。因此,要求建筑物内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这几个部位采用A级装修材料。

15.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和科研试验室

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内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高一级。

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是指宾馆、饭店、酒店经营的各式火锅和带有燃气灶的流动餐车。这些火锅和燃气灶现场使用液化气罐和煤气,并由客人自己操作火源。在这些地方由于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屡有发生。鉴于这些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管理不便,为了降低因使用明火而增大引发火灾的危险性,因而在室内装修材料上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高一级。

16.消防电梯轿厢

消防电梯轿厢内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消防电梯是发生火灾后,供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疏散重要物资和抢救被困人员的专用设备,为了提高自身的安全性,相应地采用不燃烧材料作轿厢内装修,是非常必要的。

17.消火栓门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建筑内设消火栓是防火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扑救火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便于使用,建筑内部设置的消火栓一般都在比较显眼的位置上,并且颜色也比较醒目。但在建筑内部装修中,有的单位为了单纯追求装修效果,把消火栓转移到隐蔽的地方,甚至将它们罩在木柜子里面,还有的单位将消火栓门装修得几乎与墙面一样,不到近前仔细观察竟无法辨认出来。这些做法给消火栓的及时取用造成了人为的障碍。

18.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分隔构件以及安全疏散诱导系统等。这些设备的设置一般都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要求去做的。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任意增加隔墙,改变原有空间布局。这些做法轻则影响消防设施的原有功效,减小其有效的保护面积,重则丧失了它们应有的作用。

另外,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要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目前在建筑物室内柱子和墙面镶嵌大面积镜面玻璃的做法较多。采用镜面玻璃墙可以使视觉延伸,扩大空间感,增添独特的华丽造型、调节室内的光线,另外,还由于镜面玻璃能反映周围的景观,所以使空间效果更为丰富和生动,如果将镜面玻璃用于入口处墙面,还能起到连通室内外的效果。镜面玻璃用于公共建筑墙面可以与灯具和照明结合起来,或光彩夺目,或温馨宁静,能形成各种不同的环境气氛与光影趣味。但是,镜面玻璃也具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即对人的存在位置和走向有一种误导作用,在火灾及其他一些恐慌状态下,这种误导的后果将是致命的灾难。为此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应避免采用镜面玻璃、壁画等进行装饰。

1.3.5 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及维护技术依据

一、法律依据

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及维修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及上级批准的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从事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及维护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资质证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应具备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和工艺设备清单,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建筑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协商确定的书面意见。对于必要的设计资料,建筑单位又提供不了的,设计人员可以协助建筑单位调研后,由建设单位确认为其提供的设计资料。

二、设计依据

消防系统的设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建筑单位给出的资料及消防系统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有关规范如下: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定》(GB50116—98);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6版);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

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

9)《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

10)《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程》(GB50058—92);

12)《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1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G806—97);

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D50219—95);

15)《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16)《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9)《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20)《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1)《城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

2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4)《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2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3);

2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设计规范》(GB50160—92);

27)《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

2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2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D50161—92);

30)《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3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3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3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3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JB50193—93),(1999年版);

3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JB50195—94);

36)《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

37)《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94);

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3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JB50229—96);

4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

三、施工依据

在消防系统施工过程中,除应按设计图纸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4)《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GB14102—1993);

5)《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12915—91);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任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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