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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专利权是唯一的,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次专利权。在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想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证合同,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5章 专利信息检索

5.1 专利信息概述

5.1.1 专利的基础知识

1.专利与专利权

(1)专利的概念

专利的英文名称“patent”源自于拉丁文。它是由“letters patent”演变而来的,其原意为“皇家特许证书”,系指由皇室颁发的一种授予某一特权的证书。

广义上讲,人们现在所讲的“专利”一词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①从法律角度可理解为专利权,即专利申请人就某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照专利法审查合格后,由专利局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②从技术角度理解,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也就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比如某单位引进或实施某项专利,指的是某单位引进或实施了被授予专利权的某项发明创造。③从文献角度理解,是指记录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比如说“查专利”意即查阅专利文献。狭义上讲,“专利”即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产权或财产权。这种产权的所有者可以使用和处理其财产,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该项发明创造,否则就侵犯专利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财产可分为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3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指人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照知识产权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个部分。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对其取得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一词中的“工业”泛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等。专利权是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除专利权外,工业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获得方式不同。著作权是从作品完成之时起自然产生的,归作者所有,产权由作者支配,可以继承和转让。在我国,著作权的期限是到作者去世后50年。工业产权则需要由国家管理机关确认和批准才能成立。

(2)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的产权相比较,有其独特的特点。

①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即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且专利权是唯一的,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次专利权。在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想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证合同,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②地域性

专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其他国家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若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③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其发明创造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无偿使用。

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一般来说,发明专利自申请日或批准日起为15~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5~10年。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3)专利权的归属

作为技术发明的专利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但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专利的类型

从被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来看,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种。

①发明专利

广义的发明是指以前没有过的东西,即一切创造的新事物或新的制作方法。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是狭义的概念。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的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的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如药品的制造方法等。

专利法所说的发明是一种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这种方案一旦付诸实践,便可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一具体问题,单纯的设想或愿望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此外,发明与发现字面上虽然差不多,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或本质的揭示,而发明是对揭示的自然规律或本质的具体应用,是自然界中原来并不存在的东西。例如发现卤化银由于受光和放射照射而分解成金属银,卤化银具有感光性是属于发现,而把该发现用作测定放射线照射量的手段或者制造照相材料则属于发明。

②实用新型专利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也被称为“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比发明专利窄得多。发明专利对所有新的产品和方法都给予保护,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果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或材料以及工艺、方法等技术发明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比发明专利在技术水平的要求上要低一些,大都是一些比较简单或改进性的技术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必须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需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③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以技术方案本身为保护对象不同,外观设计注重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它是对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表设计。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只用于一类产品,若有人将其用于另一类产品上,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于3种专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例如,当电子表刚问世时,它与原有的机械表相比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技术,就是发明。如有人将电子表增加了秒表、报时、计算器等其他功能,就是实用新型。如果把电子表做成圆形、方形等外观形状或对其色彩进行设计,则可称为外观设计。

(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也称专利“三性”。

①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

创造性也称非显而易见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③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只要符合专利“三性”的发明创造都可获得专利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6)失效专利

“失效专利”是指失去专利权的专利。严格地讲是指曾经受到专利保护但现在已经失去专利保护的技术。现在普谝所说的“失效专利”还包括已经申请并公开,但最终没有能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专利。由于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得许多发明创造在保护期届满或届满前因法律规定的种种原因失去专利权,以及因未向某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而失去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从而产生了所谓的“失效专利”。

①保护期届满而丧失专利权

由于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因保护期届满而丧失专利权是造成专利失效的最直接原因。1985年专利法实施时,我国专利法规定,自专利申请日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5年,但可申请延期3年。1993年起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自专利申请日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②保护期届未满而丧失专利权

已经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可能因以下原因丧失专利权:

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维持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以书面申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因专利权人自然死亡又无正当继承人的,该专利权自行终止。

专利的撤销及无效。为了纠正已经批准授予专利权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以保证专利的权威性和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我国专利法设置了专利权的撤销程序和专利权的无效程序。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已经公开但最终未能获得授权的申请专利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因某种原因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将不能获得专利权。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原因主要有:

因违反申请程序而丧失专利权。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程序有严格规定,专利申请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申请文件必须规范,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须按规定及时交纳等,否则不授予专利权。

因技术本身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丧失专利权。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且必须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否则不授予专利权。

因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不符合规定而丧失专利权。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超过了说明书的技术范围,在实质审查中被审查员以权利要求书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将申请驳回。

因未在我国及时申请而丧失在我国范围内专利权的外国专利。全世界每年专利申请量达数百万件,在我国申请的外国专利只占其中的不到10%。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这些外国专利在第一次申请后12个月之内未向我国专利局提请申请,即丧失了在我国申请的优先权,在我国范围内即为失效专利。

2.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专利法,以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

从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是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专利制度是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的,反过来又为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服务。目前世界上已有17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

(1)专利制度的特点

①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有权,对这种无形财产所拥有的专有权不是自然产生的,是由国家主管机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授予的。发明人、设计人依法取得这种权利后,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提出申请

获得专利权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因此,专利制度的一个特点是专利申请制,即专利权的获得并非国家自动给予的,也不是自然产生的。

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绝大多数采取先申请原则,少数采取先发明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就同一个发明创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第一个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是为了鼓励发明人尽早提出申请,保护为公共利益而尽早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人。先发明原则是指就同一发明创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第一个实际做出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先发明原则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两个国家实行。

③科学审查

所谓科学审查是指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形式和包括发明创造的定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实质条件的审查。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发明专利都实行审查制,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

④公开通报

“公开性”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公开性”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将其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写成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给专利局,经审查合格后,由专利局将发明创造内容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向世界公开。技术公开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避免重复研究。据统计,新技术约有90%最先出现于专利文献中。专利制度的公开性打破了技术封锁,促进了技术的公开交流,推动了社会技术与经济的发展。

⑤国际交流

各国专利法虽然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各国技术往来就可以采取互惠的办法。实行了专利制度,有专利保护,就可以消除技术拥有方因输出技术得不到保护的顾虑,促进相互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专利制度的实行,为我国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专利申请与审查

①专利申请文件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之后,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还必须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各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局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书面文件。请求书是以表格的形式由专利局统一印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有选择地填写表上的项目。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长的部分,它的目的是为了具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说明书起着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作用。它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任何一个具有该专业一般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简明文摘。它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它要求短小精悍,全文不得超过200字。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专利制度的特征之一就是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而确定这一权利范围,主要是依据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中叙述过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体现出来,才能得到专利保护,如果说明书阐明的关键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反映出来,就不能得到专利保护。而权利要求书中说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中找到依据,才能成为有效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没有公开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不能成为权利要求而得到保护。

②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专利局接受专利申请后,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才授予专利权。世界各国对专利申请案的审批制度,主要有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延迟审查制3种形式。

形式审查制又称登记制,专利局只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交纳了申请费等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涉及发明的技术内容。只要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授予专利权。形式审查的优点是审批速度快,专利局不需要设置庞大的审查机构及大量文献资料。缺点是批准的专利质量不能保证,专利纠纷与诉讼案多。

实质审查制又称完全审查制。专利申请案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该发明的内容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批准的专利,质量较高,可以减少专利争议和诉讼。但实质审查要花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往往造成申请案的积压。

延迟审查制也称请求审查制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专利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文件予以公开,并给予临时保护,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待申请人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后,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逾期不提出请求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实行延迟审查制可以加快专利信息交流,减轻专利局的审查工作量。因为延迟审查期间可以淘汰一部分不成熟或者实用价值不大及另有新技术代替的专利申请。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制。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程权的决定。

5.1.2 专利文献

广义的专利文献是各国专利局及国际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总称。作为公开出版物的专利文献主要有: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等。狭义的专利文献仅指专利说明书。

1.专利文献的特点

(1)数量庞大,内容广泛

全世界约90多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用约30种官方文字每年出版专利文献数百万件,约占世界每年科技出版物的1/4。目前,全世界专利文献累计已达8 000万件以上。这数以千万计的文献汇集了极其丰富的科技信息,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尖端科技,几乎涉及人类生产活动的所有技术领域。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创造成果的90%~95%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而且许多发明成果仅仅出现于专利文献中。专利文献是许多技术信息的唯一来源。

(2)反映最新科技信息

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专利保护中遵循先申请原则,促使发明人在发明构思基本完成时便迫不及待地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防同行抢先申请专利。国外调查表明,2/3的发明是在完成后1年内提出专利申请的,而专利申请早期公开制度的实行使得发明在提出申请半年或1年内便可公开,从而使专利文献对科技信息的传播速度进一步加快,使之能够及时反映最新技术的发展与变化。

(3)著录规范,便于交流

各国对专利说明书的著录格式要求基本相同。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统一使用国际标准代码标注,使用统一的分类体系,即国际专利分类法,对说明书内容的撰写要求也一致。这就大大方便了人们对世界各地的专利说明书的阅读和使用。

(4)经审查的专利技术内容可靠

实行审查制的专利局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文献,其技术内容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因此比较可靠。

专利文献也存在某些不足之处。比如保留技术秘密(know how),不交代技术关键点,诸如机械、电路图只给出示意图而没有具体数值,化学配方只给出最佳配比范围等。重复量大,每年数百万件专利文献出版物中,重复比例约占60%。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一发明一申请”,因此,整体设备往往被分成各种零部件,人们很难从一件文献中获取完整的技术资料。

2.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专利说明书由扉页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扉页著录项目包括全部专利信息特征。有表示法律信息的特征,如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公开日期、审查公告日期、批准专利的授权日期、专利号等;有表示专利技术信息的特征,如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分类号,发明创造技术内容摘要和典型附图等。

正文包括序言、发明细节描述和权项三部分。序言通常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发明背景和目的。发明细节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效果、最佳实施方式和实例,并用附图加以说明。附图为原理图或示意图,一般不反映真实的尺寸比例。权项是专利申请人要求法律保护的范围。权项部分我国以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单独公布。

3.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种类

自我国于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专利局共受理专利申请7 037 514件。在专利申请受理后的审查程序的不同阶段,出版了大量专利说明书。

中国专利局出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没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专利审查制度,在审查程序的不同阶段出版3种类型说明书。

(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出版这种说明书。

(2)发明专利说明书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批准授权后出版这种说明书。

(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批准授权后出版这种说明书。

1993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行授权前的异议程序,因此出版经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和经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经异议后如无重大修改,一般不再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4.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编号

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编号体系包括:申请号——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给出的编号;专利号——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公开号——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编号;审定号——对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的编号;公告号——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编号,对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编号;授权公告号——对发明专利说明书的编号,对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编号,对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编号。

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编号体系,由于1989年和1993年两次作了修改及由于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而分成4个阶段。1985—1988年为第一阶段;1989—1992年为第二阶段;1993—2004年7月1日为第三阶段;2004年7月1日以后为第四阶段。

1985—1988年,这一阶段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编号采用了申请号、专利号、公开(告)号、审定号共用一套号码的方式(表5-1)。

表5-1 1985—1988年的编号体系

从表5-1中所列的示例可以看出,3种专利申请号都是由8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申请年份,88指1988年。第3位数字表示专利种类: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新型;3代表外观设计。后5位数字代表当年内该类专利申请的序号。专利号与申请号相同。公开号、审定号、公告号是在申请号前面冠以字母CN,后面标注大写英文字母A、B、U、S。CN是国别代码,表示中国;A是第一次出版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B是第二次出版的发明专利审定说明书;U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S是外观设计公告。

1989—1992年,这一阶段的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编号体系有了较大变化,如表5-2。

表5-2 1989—1992年的编号体系

3种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字变为9位。前8位数字含义不变,小数点后面是计算机校验码(它可以是一位数字或英文字母X,读者在使用时可不予考虑)。公开号、审定号、公告号分别采用了7位数字的流水号编排方式。

1993—2004年6月30日,伴随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中国专利说明书的编号又有新的变化,如表5-3。

表5-3 1993—2004年6月30日的编号体系

申请号的编排方式没有变化,专利号仍与申请号相同,发明专利说明书的编号也没有变化。发明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编号都称为授权公告号。它们分别沿用原审定号和公告号的编号序列,只是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后面标注字母改为C,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公告号后面的标注字母分别改为Y和D。

由于中国专利申请量的急剧增长,原来申请号中的当年申请的顺序号部分只有5位数字,最多只能表示99 999件专利申请,在申请量超过十万件时,就无法满足要求。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不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包括校验位在内的共有13位(其中的当年申请的顺序号部分有7位数字)的新的专利申请号及其专利号。

为了满足专利申请量的急剧增长的需要和适应专利申请号升位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新的专利文献号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启用新标准的专利文献号如表5-4。

表5-4 2004年7月1日以来的编号体系

3种专利的申请号由12位数字和1个圆点(.)以及1个校验位组成,按年编排,如200310102344.5。其前四位表示申请年代。第五位数字表示要求保护的专利申请类型: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新型,3代表外观设计。第六位至十二位数字(共7位数字)表示当年申请的顺序号,然后用一个圆点(.)分隔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最后一位是校验位。

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出版的所有专利说明书文献号均由表示中国国别代码CN和9位数字以及1个字母或1个字母加1个数字组成。3种专利按各自的流水号序列顺排,逐年累计;最后一个字母或1个字母加1个数字表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3种专利的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下所示。

发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A8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

A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

B  发明专利说明书

B8  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B9  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C1~C7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U8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U9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Y1~Y7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S9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版)

S1~S7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S8  预留给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单行本的扉页再版

5.1.3 国际专利分类法

专利制度实施以来,随着各国专利文献数量的不断增加,许多国家为了管理和使用这些专利文献,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专利分类体系,但在编制原则、体系结构、标识方式和分类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对检索同一技术主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文献很不方便。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们逐步认识到需要一个国际统一的专利分类法。

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IPC)是根据欧洲理事会16个成员国于1954年12月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发明专利国际专利分类法”,并于1968年9月1日起公布生效。IPC诞生后,许多非欧洲理事会国家也全部或部分采用,其在国际专利信息活动中的使用价值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明显。1971年3月24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理事会共同主持下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外交会议上,签订了“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法的斯特拉斯堡协定”即(IPC协定,该协定于1975年生效),确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执行国际专利分类协定的各项业务。至今已有70多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欧洲专利公约(EPC)及我国等国家和组织一开始就采用IPC。美国和英国目前虽然仍用本国专利分类法,但在专利文献上同时标注与本国专利分类相应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1.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分类原则

各国的专利分类法主要有两种原则:一是按功能分类;二是按应用分类。国际专利分类法则综合这两种分类原则的优点,确定采用按功能分类为主,功能与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既考虑发明的功能,又兼顾发明的实际应用,而以发明的功能为主。

所谓功能分类,是指发明(指任何技术对象,包括有形的或无形的,如方法、物体、物质等)的性质或其功能,与其使用在哪一个特定技术领域无关,技术上不受使用范围影响,或无视使用范围。这类发明属功能发明,按功能分类。如阀门,其结构特征或内在功能仅仅是开或关,与它们应用于哪一个工业领域(部门),例如用在水管上还是燃气管道上是无关紧要的。又如一种化合物的内在性质是由它的化学结构决定而不是由它的各种可能的用途决定时,则分在功能分类的位置上。

所谓应用分类,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应用的发明,或发明的构成与其特殊的使用范围有关,在技术上受使用范围的影响,则这类发明属于应用发明,按应用分类。如一种化合物是作肥料用的,或作洗涤用的,就把它们分在肥料或洗涤的应用位置上。可是如果发明的内容中只略提及其某种特殊用途,而发明的实质是其内在功能,只要可能应按功能分类。如果发明的技术主题既与该发明的本质特征或功能有关,又与该发明的特殊应用有关,则应尽可能地既按功能又按应用进行分类。

2.国际专利分类表及其结构

1968年第1版国际专利分类表面世以来,国际专利分类表每5年修订一次。2008年1 月1日起使用第8版国际专利分类表。

在专利文献上表示国际专利分类及版次时,简写成Int.cl n,n为表示分类表版次的阿拉伯数字(第1版没有数字表示)。如Int.cl 8表示使用的是第八版国际专利分类表。

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内容包括与发明专利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其分类方法是以等级层叠形成,将发明的技术内容按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以及小组中的小圆点的个数逐级分类,组成一个完整的分类体系。

部(section)是分类系统的一级类目,分为8个部,用大写字母A-H表示。部下面还有分部(sub-section),分部只有类目,不设类号,是“部”下的一个简单标题划分。下面是8个部和相应分部的类目名称(表5-5)。

表5-5 国际专利分类表部与分部类目名称

大类(class)是分类系统的二级类目,类号由部的字母符合加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小类(subclass)是分类系统的三级类目,类号由大类号加上一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大组(group)是分类系统的四位类目,类号由小类号加上1至3位阿拉伯数字(通常3位数字为奇数),然后是一条斜线“/”,斜线后再加两个零表示。小组(subgroup)是分类系统的五级或五级以上类目,类号是在大组的类号斜线“/”后换上“00”以外的至少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由此可见,一个完整的国际专利分类号由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的符号结合构成,类号的结构特点是字母-数字-字母-数字相间。

小组的等级随组号后的小圆点“·”的数目递增而递增,第五级为一个小圆点(·),第六级为两个小圆点(··)等。

由于国际专利分类法使用等级层叠结构,因此下一级类目的技术内容必然包含在上一级类目的技术内容之中。

以分类号B64C25/30为例。说明各级类目之间的等级结构关系。

所以分类号B64C25/30的内容是指飞机上的起落装置,是一种可收放或折叠的,用于应急的操纵或锁定系统。

从上例可以看出,不是所有小组都处于同一等级,小组的组号数字不能表明小组的等级水平,而是取决于组号后小圆点的多少。分类等级中的主题名称是按照小组编号及小圆点的递减顺序往前逐级组合确定。如小组25/30的组名应由较高组号25/26、25/18、25/10、25/08、25/02逐级隶属来确定。小圆点除表示等级细分外,还有代替紧挨着它的上一级组的组名,避免重复的作用。

国际专利分类表第8版共9册,即《使用指南》和8册《部分类表》。《使用指南》指出IPC的产生、发展与作用,阐述分类表的编制指导思想、分类体系及特点,规定分类结构、分类原则、使用方法、标识方法、术语含义,并简明通过具体例子说明如何使用分类表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和检索。《部分类表》按部以等级逐级展开,对技术内容充分细分。

5.2 中国专利信息检索

5.2.1 中国专利检索工具

1.《专利公报》

中国专利公报是中国专利局的官方出版物,专门公布和公告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有关的事项和决定。专利公报是查找中国专利文献,检索中国最新专利信息和中国专利局业务活动的主要工具书。

中国专利公报分为《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3种。自1990年起,3种公报均为周刊。

《发明专利公报》的主体是报道申请公开、申请审定(1993年1月1日前)、专利权授予和专利事项变更的内容及索引。申请公开部分,著录每一件专利申请的IPC分类号、申请号、公开号、申请日、优先权、申请人、发明人、发明名称、摘要及附图等内容,也就是说明书扉页上的内容。款目按IPC号字母数字顺序编排。申请审定和专利授权部分无文摘,其他著录项目除个别变动外,与申请公开部分相同。这3部分分别编制了IPC索引申请号索引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索引,以及公开号(公告号)/申请号对照表,提供从国际专利分类、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开号(公告号)检索中国专利的途径。

此外,在《发明专利公报》的专利事务部分,还通报实质审查,申请的驳回与撤回、变更、专利权的继承和转让、强制许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终止等事项。《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只有申请公告(1993年1月1日前),专利权授予和专利事务等部分以及相应的索引。编排体例与《发明专利公报》相似。

2.《中国专利索引》

《中国专利索引》是《专利公报》中索引的年度累积本,分为分类年度索引和申请人、专利权人年度索引两个分册。各分册都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部分。

分类年度索引的款目按IPC顺序排列。检索者根据检索课题所属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可由此索引查出有关专利的公开号(公告号)、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名称及《专利公报》刊登的卷期号。

申请人、专利权人年度索引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译名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检索者根据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译名,可由索引检索出其专利申请的公开号(公告号)、IPC号、发明名称及《专利公报》刊登卷期号。

根据年度索引的检索结果,可以在《专利公报》中找到文献或者向专利说明书收藏单位索取专利说明书。

5.2.2 中国专利信息网络检索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政府性官方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内外公众进行信息报道、信息宣传、信息服务的窗口。该网站提供多种与专利相关的信息服务。包括概况、专利管理、国际合作、公告、统计信息等栏目。该网站提供了有关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等信息,并建立了与知识产权相关政府网站、国外知识产权网站的链接,是用户通过internet查找专利信息的重要途径。

(1)数据库概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的专利数据库收录了1985年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公开的全部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题录、文摘、说明书全文和法律状态信息,是检索中国专利的权威数据库。该数据库每周三更新一次。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点击主页右方的“专利检索”,进入专利数据库检索界面(图5-1)。

图5-1 中国专利数据库检索界面

(2)检索入口

数据库提供16个检索字段,分别是申请(专利)号、名称、摘要、申请日、公开(公告)日、公开(公告)号、分类号、主分类号、申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地址、国际公布、颁证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和优先权。

检索时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检索字段,在对话框中输入相应的检索词,有些检索字段还允许进行复杂的逻辑运算。各检索字段之间全部为逻辑“与”运算。

(3)检索结果

在检索结果显示页,根据检索条件,列出该检索式在相应数据库中命中的记录数。检索结果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顺序显示专利申请号及专利名称信息。点击相应的专利类型可直接进入命中的相应类型专利的显示页面。

在题录、摘要显示页的左侧列出专利申请号、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总页数。点击说明书页码的链接,就可以看到该专利说明书的全文。利用屏幕上方的工具栏可对全文图像进行保存、旋转、放大或缩小、分页显示、移动等操作。

专利说明书全文(图5-2)为TIF格式文件,查看全文应安装相应的浏览器。在数据库检索界面下方有全文浏览器安装工具条。也可以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图像浏览软件或其他可阅读TIF格式文件的软件阅读说明书全文。

图5-2 专利公开说明书全文显示页面

系统除提供以上检索功能外,在检索界面左侧还设有“IPC分类检索”“法律状态检索”等的链接。选择不同链接将进入不同的子系统。

IPC分类检索。该检索子系统提供了IPC国际专利分类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了在限定IPC分类基础上的关键词检索。

检索界面的左侧列出了IPC分类8个部的代码及说明,点击部代码左侧的“go”按钮将列出对应分类下的所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名称。在关键词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将得到分类号与关键次的组配检索结果。所检索的关键词出现于名称或摘要中。在IPC分类检索页面中,点击部代码的文字说明,则会列出该部下的各大类、小类、大组和小组的详细说明。用户可根据需要在限定分类号的基础上,输入关键词检索相应的专利。

法律状态检索。点击国家知识产权局主页右侧专利公开公告栏目下的“法律状态查询”即进入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界面,检索1985年至今公告的中国专利法律状态信息。

2.中国专利数据库(知网版)

中国专利数据库(知网版)收录1985年至今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准确地反映中国最新的专利发明。与通常的专利数据库相比,中国专利数据库(知网版)每条专利的知网节集成了与该专利相关的最新文献、科技成果、标准等信息,可以完整地展现该专利产生的背景、最新发展动态、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浏览发明人与发明机构更多的论述以及在各种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献。可以通过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公开日、专利名称、摘要、分类号、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检索项进行检索,并一次性下载专利说明书全文。但下载专利说明书全文需要付费。

登录中国知网主页(http://www.cnki.net),在“学术文献总库”中选择“专利全文数据库”,进入专利全文数据库检索页面。数据库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图5-3)、“专业检索”3个检索页面。

图5-3 中国专利数据库(知网版)高级检索界面

3.中国知识产权网

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www.cnipr.com)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出版社于1999年10月创建的知识产权信息与服务网站。该网站的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图5-4)涵盖了来自全球9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近7 000万件文献信息。系统基于成熟的全文检索引擎技术,引入先进的语义检索概念,在提供通用的检索手段以外,创新性地自主研发出了智能检索、相似检索功能。自主研发出的智能检索、跨语言检索、相似检索功能、在线机器翻译技术,使得复杂的关键词抽取及检索变得轻松容易。其中,在线机器翻译技术是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结合专利文献翻译服务的特点研发机器翻译技术,将多语言翻译解决方案成功应用至B/S构架系统,在保证翻译质量的同时又提高翻译效率。

图5-4 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界面

网站不仅提供中外专利检索功能,还开发了专利在线分析系统和专利在线预警系统两个功能模块。专利在线分析系统可以对海量专利文献数据进行检索分析;专利预警是对企业产品和技术相关领域的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与判断,并在线预警,为企业专利活动中的专利侵权和被侵权危机的早期征兆进行即时警示与监控。

4.中国专利网

中国专利网(http://www.cnpatent.com)由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创建,是中国最大的从事专利技术与专利产品信息的发布,并为专利供需双方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权威性中文网站。该网站具有强大的发布信息与展示功能以及完善的网络专利检索功能,并通过与世界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合作,利用最先进的网络信息匹配技术,为每一项网上发布的专利都匹配了与之技术或产品相关的生产、科研、贸易、投资、媒体等机构信息,为专利推广与合作提供了更广泛的机遇。

5.3 国外专利信息检索

5.3.1 欧洲专利局网站

欧洲专利局网站(http://worldwide.espacenet.com)是由欧洲专利局(EPO)、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共同研究开发的专利信息网上免费检索系统。该网站提供了自1920年以来世界上50多个国家公开的专利题录数据库及20多个国家的专利说明书。该网站是检索世界范围内专利信息的重要平台。该系统中各数据库收录专利国家的范围不同,各国收录专利数据的范围、类型也不同。

1.数据库范围

EPO各成员国数据库,收录欧洲各成员国最近24个月公开的专利。欧洲专利(EP)数据库,收录欧洲专利局最近24个月公开的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数据库,收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24个月公开的专利。以上数据库使用原公开语言检索近两年公开的专利,提供有专利全文扫描图像。在此之前的专利文献可通过世界范围专利数据库检索。世界范围专利数据库收录80个国家7 000多万件专利。在世界范围专利数据库所收录专利的国家中,收录题录、摘要、全文扫描图像、IPC及欧洲专利分类(Ecla)信息的只有英、德、法、美少数几个国家,大部分国家只收录题录数据而未提供全文扫描图像。

2.数据库检索方法

通过网址进入页面(图5-5),该页面左侧列出了以下几种检索方法:快速检索(quick search)、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号码检索(number search)和分类号检索(classification search)。可检索以下3个数据库收录的专利信息:世界范围专利数据库、欧洲专利局专利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数据库。

图5-5 欧洲专利局专利数据库主页页面

(1)快速检索

点击“quick search”按钮,进入快速检索界面。在快速检索界面上提供了下拉式菜单选择数据库,可选择在世界范围专利、欧洲专利局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三个数据库中检索。检索字段提供了专利名称或摘要、人名或机构名称两个选项。检索结果列出命中专利的名称、发明人、申请人、公开日期、公开号、IPC及EC分类号等信息。点击专利名称即可查看该专利的详细信息。选中专利名称右侧的“in my patent list”,所选记录将保存在“my patent list”中(可存放20条记录)。点击“my patent list”链接,可查看被保存的专利信息。

(2)高级检索

图5-6 欧洲专利局专利数据库高级检索界面

高级检索界面(图5-6)提供了专利名称(keywords in title)、专利名称或摘要(keywords in title or abstract)、公开号(publication number)、申请号(application number)、优先权号(priority number)、公开日(publication date)、申请人(applicant)、发明人(inventor)、欧洲专利分类(European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IPC)等10个检索字段,各检索字段之间为逻辑“与”的关系。用户可根据需求在相应的对话框中输入检索词,点击“search”按钮得到检索结果。检索结果及其显示格式与快速检索结果相同。

(3)号码检索

该检索界面专门提供了从公开号途径检索专利信息。

(4)分类检索

分类检索界面提供了欧洲专利分类的浏览及通过关键词检索欧洲专利分类信息的功能。其使用方法与中国专利数据库(知网版)的分类检索相似。

5.3.2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www.uspto.gov)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建立的政府性官方网站,收录美国自1790年实施专利法以来至最近一周的所有美国专利。其中,1976年1月至目前的专利提供全文检索功能,可获得HTML格式的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并提供专利全文扫描图像链接。1790年至1975年12月的专利只能通过专利号和美国专利分类号检索,并通过链接查看专利全文扫描图像。

1.数据库检索方法

点击网站首页左侧“patent”下的“search”,进入的数据库检索主页面(图5-7)。

图5-7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检索主页面

检索主页面左侧检索的是1790年以来授权的美国专利全文信息,右侧检索的是2001 年3月以来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两侧均提供3种检索方法:快速检索(quick search)、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和专利号检索(number search)。

(1)快速检索

点击“quick search”按钮,进入快速检索界面(图5-8)。

图5-8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快速检索界面

检索界面提供两个对话框,在对话框“Term1”和“Term2”中输入检索词,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有“and”“or”“andnot”,由下拉式菜单控制。检索字段选择下拉式菜单提供包括全文、专利名称、文摘、专利号、申请号、权利要求、说明书、美国专利分类法、国际专利分类法、发明人、代理人、审查人、申请日、出版日、国外优先权等多达30个检索字段,年代选择下拉式菜单选择检索时间范围。点击“search”即可获得检索结果,一次可显示50条记录。点击记录中有下划线部分,即可获得专利全文,检索结果可打印或下载。

(2)高级检索

点击“advanced search”,进入高级检索界面。检索界面提供一个对话框,在对话框中一次输入检索式,点击search即可完成检索。检索式支持布尔逻辑组配和短语表达,逻辑组配用“and”“or”“andnot”表示。如:tennis and(racqunet or racket)、television or (cathode and tube)、meedle andnot((record and player)or sewing),短语用“ ”表示,如“bawling balls”。检索式中用符号“/”限定检索词所在字段。限定字段代码有31种,在检索界面中有详细的列表可供参考。如发明名称字段代码TTL,TTL/(nasal or nose)或TTL/nasal or TTL/nose代表检索词限定于发明名称中,发明人字段代码IN,IN/Dobbs代表发明人为Dobbt的所有专利等。

(3)专利号检索

点击“patent number search”,进入专利号检索界面。

检索界面提供一个对话框,在对话框中输入专利号,点击“search”即可完成检索。因美国专利分为发明、外观设计、植物、重颁、防卫等类型,对话框下面给出各种专利的专利号表达方式。

2.检索结果显示

检索结果一次可显示50条记录。点击记录下有下划线部分,显示该项专利HTML格式的说明书全文。

点击HTML格式说明书全文页面上部的“Image”按钮,该项专利的图像格式说明书全文(图5-9)。该格式文件与纸质载体说明书完全一致。下载图像格式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需在本地机上安装TIFF软件。

图5-9 美国专利图像格式说明书全文

5.3.3 其他国家或组织专利数据库

1.世界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网站(http://ipdl.wipo.int)

世界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Intelectu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简称IPDL)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年建立,主要收录有PCT国际专利公报数据库、PCT国际专利全文图形数据库、马德里快报数据库、海牙快报数据库、健康遗产测试数据库和专利审查最低文献量科技期刊数据库。系统中不同信息的更新时间并不相同,有的每天更新,有的每周更新,有的每月更新。

2.加拿大专利数据库网站(http://patentsl.ic.gc.ca/pntro-e.html)

该网站是由加拿大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cipo.gc.ca)建立的政府官方网站,可通过英语、法语免费检索加拿大专利信息。该数据库收录了1920年以来的加拿大专利说明书文本及扫描图形信息。

1978年8月15日以前授权的专利未收录文摘和权利要求信息,只能通过专利号、标题、发明人、分类号进行检索。

3.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ipaustralia.gov.au)

该网站提供澳大利亚1975年以来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免费检索。点击网站主页上的“search database”,系统提供4个数据库:新专利方案数据库(new patent solution datebase)、专利主机题录数据库(patents mainframe bibliographic datebase)、澳大利亚公开专利数据库(AU published patent date searching)和专利说明书全文数据库(patent specifications)。

4.日本特许厅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http://www.jpo.go.jp)

该网站提供1976年以来公开的专利及1993年1月以来日本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专利信息每月更新,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每两周更新。通过关键词、公开号等字段进行检索。数据库支持英、日两种语言检索。英文界面提供日本专利的英文摘要信息,日文界面提供日本专利说明书全文信息。

5.韩国专利数据库网站(kipris.or.kr/englisn/index.html)

该网站由韩国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于1998年开始建立,于2000年1月开始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免费专利信息检索服务。数据库提供韩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韩文信息,并提供美国、日本、欧洲专利的英文摘要信息。首次访问该数据库的用户需要进行用户注册。

思考与练习

1.我国专利有哪几种类型?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2.什么是专利制度?如何在我国申请专利?

3.什么是失效专利?如何判断专利权是否失效?

4.中国专利信息的检索途径有哪些?如何获取中国专利说明书全文?

5.Internet上有哪些免费专利数据库?

6.如何检索摩托罗拉公司在全球范围申请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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