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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浮躁的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这种两难困境,分成制就是一个双方看起来都可以接受的原则。从分成制的激励契约来说,这个理论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我们的考评方式,这种简单的量化考核指标,反映了权力部门作为委托方的懒惰与不负责任。纵然导致学术浮躁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作为生活在市场经济中的科研人员同样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经济利益的驱动无疑是导致学术浮躁的最根本原因之一。

31.学术浮躁的经济学分析

每年的年终岁末大概是各个学校最忙碌的时候,除了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就是涉及每个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工作量之大超乎想象。笔者一直搞不清楚:那些考核系数到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有了这些烦琐的数据,我们的科技事业就真的进步、个人内在的知识储备就有了质的提高吗?整个社会都在批评学术浮躁,在笔者看来,把浮躁的责任完全加在某个具体的个人身上有欠公允,更应该被责备与批评的倒是我们畸形的科研考评体制。为此,笔者尝试用经济学的简单道理来分析这种现象。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学校与教学科研人员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与代理的关系,而各种考核指标的确立就是一种变相的激励契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代理关系最容易出现经济学家K·阿罗所指出的两种困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凭借事后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比如常见的偷懒行为。而逆向选择是指凭借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性来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其实,这两种困境是所有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的问题。而在我们目前的科研考评体制中,作为委托人的各种权力部门为了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避免代理人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有意通过一种激励契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并分担风险。这就是目前国内学界普遍盛行的量化考核指标出台的深意所在。

借用张五常与斯蒂格利茨的激励契约的分成制理论来分析一下所谓的学术浮躁的原因。在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大量存在,双方之间明显存在一个两难的困境:如果要使科研人员努力工作,那么报酬就必须与产出高度相关,这样一来,风险就过多地转嫁到了科研人员身上;另一方面,如果权力部门承担所有风险,给科研人员固定的收入,那么,科研人员很容易缺乏动力,并有可能出现偷懒现象,这是权力部门不能接受的。面对这种两难困境,分成制就是一个双方看起来都可以接受的原则。用公式简单表示即:收入=固定部分+浮动部分,而浮动部分与科研人员的努力程度有关。现在我们对这个公式简单分析一下:第一种情况,如果收入完全由固定部分决定,那么努力与否都没有太多的必要。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出现学术浮躁的现象,更不容易产生学术造假等科学不端行为,因为那样一来,对科研人员来说收益完全低于成本,实在没有必要,但是这种毫无进取心的状况显然是权力部门无法接受的。第二种情况,没有固定部分而完全靠业绩的浮动部分,权力部门喜欢这种方式。然而,由于科技事业的特殊性,科学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这种风险过大的激励契约。因此,作为次佳的第三种方案,即固定加浮动的收入方案就获得了广泛的接受。而这种方案如果没有很好的学术考评机制做保证,最容易出现学术浮躁现象。科研活动需要漫长的积累时期,并不是每年都有创新思想产生,而收入的考核比例却是每年都一样,这样就很容易出现某一年无法完成指标的情况。这种局面一旦出现,浮动收入自然无法得到,这种情况加剧了每个从业者的生存压力,同时也造就了潜在的浮躁冲动。即便某个人拒绝浮躁,也很可能导致他多年无法完成任务,这样一来,与利益相关的各种待遇就无法实现,甚至被认为缺乏能力,还有可能被解聘。这个代价对于任何个体来讲都太大了。坦率地说,好的评价体制能够让那些想浮躁的人不敢浮躁,而坏的考评体制能够让严谨的人也变成浮躁大军中的一员。

从分成制的激励契约来说,这个理论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我们的考评方式,这种简单的量化考核指标,反映了权力部门作为委托方的懒惰与不负责任。纵然导致学术浮躁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作为生活在市场经济中的科研人员同样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经济利益的驱动无疑是导致学术浮躁的最根本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调整科研人员的收入考评方式,就成为遏止学术浮躁的主要切入点。回避经济利益对科技共同体的内在驱动谈论遏止学术浮躁,那只能是隔靴搔痒的语言游戏,于事无补。

【注释】

(1)(英)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第二版)[M].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7.

(2)(英)丹尼·卡瓦拉罗.文化理论关键词[M].张卫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83.

(3)(美)威廉·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M].陶东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219.

(4)(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14.

(5)(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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