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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商议政治

时间:2022-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语境下,国家权力的一元结构,使之始终具有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来限制非国家部门的能力。因此,更合理的研究焦点应当是社会行动者话语实践行为,回应且塑造制度机会和限制的方式,而不只是通过探寻蛛丝马迹来证明是否存在一个中国式的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而这正是中国的政策推进者们所采取的策略。在中国语境下,这些商议活动通过多层级的参与性和商议性的制度形式展开。
中国特色的商议政治_公民权的话语建构———转型中国的新闻话语与农民工

上述关于公共领域和民主商议的讨论大体上是建立在西方语境基础之上的。不加批判性思考地将这些概念直接应用到诸如中国这样的非西方社会,是成问题的。与前面我们所做的比较性分析一样,这里同样需要详细分析比较中西之间的不同历史和社会语境。

离开基本的支撑性制度结构,公共领域和民主商议的观念与实践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如前文所述,根据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定义,一个成功的政治性公共领域应当能够为公共商议提供自由且独立的话语空间。而且这个话语空间应当对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开放,其运作原则应当大体上遵循理性的批判论争规则。要实现这一点,仅有商业机构、民权组织,或许多其他的非国家(non-state)机构是不够的。即使经济状况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肯定会对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的形成产生影响,但是它们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在中国语境下,国家权力的一元结构,使之始终具有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来限制非国家部门的能力。这已经被1980年代末期之后的实践所证明。例如,1990年代以来,通过重申和强化“喉舌论”,媒体制度逐渐固化(参见,陈力丹,2008;Q. He,2008;Rawnsley,2008),而(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同样也受到相当严格的管制,以排除非体制性组织结构的出现(例如Büsgen,2005;Y.Lu,2008,2009;曾繁旭,2007)。

在西方中国研究领域,不少学者已经尝试着寻找能够证实帝国晚期到民国早期(例如Rankin,1982;Rankin,1986,1990;Rowe,1984,1990;许纪霖,2003)以及1980年代以来改革时期(例如Gold,1990;Solinger,1991;Strand,1990; M.M.-h.Yang,1989)的中国式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雏形存在的证据。这些研究在海内外学者间引发了大量的学术争论(例如,邓正来,2002;B.He,1997; P.C.C.Huang,1993;Rankin,1993;Rowe,1993)。但现代中国试图建立一个稳定代议制民主政体努力的失败以及1980年代政治开放思潮及其实践的曲折历程对这些学者的论断提出了严重挑战,并迫使他们努力寻找解释这些失败为何如此持久的原因。他们把希望寄托在蓬勃发展的非国家结构上,包括法律管理的市场经济和相对独立的公民组织。

但许多此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倾向于把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与一系列地区性的“公民”精英阶层或特定的非国家社会经济组织等同起来,而结构组织的变化与话语过程之间的复杂关系则被忽略了。正如卡尔霍恩(Calhoun,1993,页269)所指出的那样,

关键的是社会组织的类型与特定类型的话语和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一个理性批判论争而非行动者的地位是决定因素的公共领域。将话语或政治简化为社会组织,似乎文化或行动者本身的意志都是无关紧要的似的。这样的做法毫无益处。同样无益的做法是忘记民主的公共生活同样依赖于特定类型的社会组织,尽管这些组织并不必然地确定无疑地造就出民主的公共生活。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见,中国语境下的执政党-国家-社会关系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对公民权和媒体制度以及由此作为重要构成要素的公共领域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只是简单地把非国家结构的存在等同于在政治上完善的公共领域是具有误导性的。重点应当是突出通过理性批判的话语商议和意志形成机制,“社会整合应当如何实现,以及那些国家之外的结构是否具备实质性的调节社会整合类型或权力整体运作的能力等这样的问题”(Calhoun, 1993,页278),而非只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非国家结构的存在这一事实上。换言之,那种对制度和结构架构的简化的决定论式分析,应当被一种更加富有关系性和相互构成的视角取代,后者的主要关注点是结构性制度与社会行动者的话语实践之间的动态关系。因此,更合理的研究焦点应当是社会行动者话语实践行为,回应且塑造制度机会和限制的方式,而不只是通过探寻蛛丝马迹来证明是否存在一个中国式的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

因此,就政治商议而言,尽管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政治秩序,几十年的社会经济改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了固化的社会结构和话语空间,产生了所谓的“碎片化的威权主义”(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Lieberthal&Oksenberg,1988)。正是在急速变革时代这种执政党-国家-社会间边界的模糊性,限制但又提供了政治博弈、政治商议和公共论争的可能性,出现了玛莎(Mer-tha,2010)所谓的“非民主的政治多元化”。在这种情形下,处于边缘地位的官员、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是最重要的“政策推进者”(policy entrepreneurs)(Kingdon,1995),在政策制定、推动争论和意志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玛莎(Mertha,2010,页74)指出:

在一个碎片化的政治体制中,地域性的、辖区的以及其他层面的政治裂隙,为各类相互竞争和相互冲突的国家利益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空间,来推动各自关心的议题,进而达致能够更好地反映其各自部门或制度目标的妥协。而这正是中国的政策推进者们所采取的策略。

在一定程度上,这构成了何包钢(He,2006a,2006b)所说的与西方语境下民主商议不同的“威权商议”(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在中国语境下,这些商议活动通过多层级的参与性和商议性的制度形式展开。在相对宽松的碎片化威权主义背景下,维系政治秩序的方法不能仅仅依赖于强制性手段,同时也必须采用商议程序和实践形式,进而在一个执政党-国家体制严格管制的准公共领域内,通过提出不同主张来化解集体矛盾。由于“参与和商议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民权和法治作为前提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民主’的形式”,在威权主义背景下的讨论、参与和融合等商议形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形式。但毫无疑问,这些形式具有内在的不可忽略的促进民主发展的价值和潜力(B.He&Leib, 2006,页15)。

乍看之下,“威权商议”这一说法似乎是完全自相矛盾的,但它的确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它提出威权社会中民主发展的现实策略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与商议民主相关的绝大多数西方文献中并未被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对商议民主理论来说,这是一个检测其理论在不同的语境下有效性的契机(B.He,2006b,页135)。毫无疑问,自由主义视野中的选举民主是促进萌芽状态的全国和地方性商议制度民主化的必要前提,但也不应当忽视涉及大规模公共参与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商议行动的价值。无论是政府运用商议的技术形式来改进治理效果的做法,还是公众推动公共论争边界的行动主义,都是在威权社会语境下商议实践的重要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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