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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论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智力劳动成果和无形知识财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通常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1967年7 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工业产权主要涉及的经济部门是工业。在部分欧洲国家中,版权叫做作者权;在中国、日本、韩国称著作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智力劳动成果和无形知识财产权的重要性。一个国家经济的振兴和发展,不只是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的多少,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知识成果的保护和运用程度。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1967年7 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8)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发明是对技术问题新的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确定工业品外观的美学创作;此外,工业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共同特点是由一些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尤其是关于市场上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信息)的标记(例如:专利号、商标、标识等)构成的,任何人未经许可而使用都属违法行为。

工业产权主要涉及的经济部门是工业。因为发明是在工厂中利用的,而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感兴趣的不仅是工业,而且还包括商业,同时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2.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创作,如诗、小说、音乐、绘画、电影作品等。在部分欧洲国家中,版权叫做作者权;在中国、日本、韩国称著作权。“著作权”的含义,在文学艺术作品方面,是指作者或经他许可的使用行为——制作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复制品权利,如一本书、一幅画、一件雕塑品、一张照片、一部电影。“作者权”或“版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即作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这只能由他本人行使;而其他的权利,如制作复制品的财产权利,则可以授权其他人行使。

一般说来,受著作权保护的不是作者的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现形式。例如,一位作者阐述了他的关于如何制作收音机的思想,当他把这种阐述在杂志上用文章的形式发表后,他对该阐述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不能阻止第三人使用他的思想制作产品。“发明”构思本身之所以不享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一个人把他的构思发表(例如在讲话中)以后,就无法阻止其他的人利用他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一旦以有形方式(例如文字、音符、绘图等)表现出来,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这种独创性要求包括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一件作品最后具备的物质形式(书写、印刷、照相、录像、雕塑、建筑、绘画、制图等等)是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著作权保护并不依赖于作品所具有的性质、价值或预期的目的,也就是说一件作品的用途和它的保护并无任何联系。

对作品的作者来说,著作权法主要目标是保护他的创作权利以及从作品中获得利益的权利。但是,从丰富社会文化遗产的观点出发,应该不受妨碍地予以传播。由于文学艺术财富的这一特性使得立法者有必要对授予作者后裔的专有权利加以适当的节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这样做一方面是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另一方面是社会可以较为持久地利用其作为永久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以后作品即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种作品。不过,在某些国家采用“公有作品补偿”制度。要求在使用不再受到保护的作品时,必须从其收入中缴纳一部分利润给指定的组织或主管机关,用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促进文化的繁荣。

3.专利权和有关概念

(1)发明专利

目前,国际上对发明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大约有176个。“专利”一词,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称为“专利”或“专利证书”的证明文件,其二是指专有权的内容。

“专利”的证明文件是指发明人或法人向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公开的专利文献或专利证书。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一种新合金的化学组成是产品发明的例子,而制造已知合金的新方法或者工艺流程则称为方法发明。

“专利”保护,意味着任何人使用该发明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得到这样的许可而利用,就是违法的行为。专利在保护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大多数国家规定20年保护期限。

“专利”的“使用专有权”,包括:

①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含有发明的产品;

②利用发明的方法从事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包含依照发明的方法所制造的产品。

在保护发明的各种法律形式中,专利是最有效的。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最早是由英国制定,对实用产品的新设计给予三年的保护期;1876年德国为了奖励工艺及技术进步,制定了《玩具形状及模型创作权保护法》,对具有实用目的或富有美感目的的新设计可以获得本法保护;日本为了保护本国的手工业,仿效德国,于1905年制定了《实用新型法》,对工业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所作出的实用而新颖的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我国1984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规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给予专利保护。

实行“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有中国、日本、德国、韩国、西班牙、波兰、巴西、乌拉圭、葡萄牙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把机械领域的发明作为实用新型的主要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主要区别是:“实用新型”发明要求的技术进步程度的“创造性”比发明专利的要求低;保护期限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短得多,一般不超过10年。实用新型被批准后也可以叫做专利,为了与发明专利相区别,必须写明它是“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为实用物品所作的装饰性或美学的外观设计,它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组成。装饰性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有视觉吸引力,能用工业方法重复生产,这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外观设计前面有“工业品”三字的原因。如果缺乏这一种因素,那么这种创作就可以归入艺术品的一类,可以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另外,外观设计只有满足新颖性和独创性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期限通常是10~15年。

近年来消费者越来越喜欢购买实用且令人喜爱的外形美观的物品,因此许多企业都在不断增加对外观设计的开发投资,重视通过对外观设计的注册来保护它的创造性,扩大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商标、厂商名称和地理标志

(1)商标

商标是用来标明商品是由谁负责制造的一种标识。由于同类商品有许多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他们都在使用着不同的商标。消费者在有选择地购买商品时,只要利用商标就可以重复订购他们所满意的商品,而不必了解商标实际所有人。因此,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使同类商品互相清晰地区分开来。

商标可以由字母或数字组成、一个句子或口号,也可以用图形组成,但多数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商标大多附着于商品,或成为商品固有的一部分,例如布匹上特别设计的织边,瓶子颈部特殊的造型,虽然这种商标是立体的,也包括在商标的定义以内,但在使用中受到某些限制。

商标用在服务行业中称作“服务标记”。旅馆、餐厅、航空公司、旅行社、出租汽车公司、洗衣房和干洗店等都广泛使用服务标记。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表明产品质量和区分商品的生产者。有兴趣购买商品者依商标可以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因为他们购物是以商品预期的性质(大小、重量、色彩、香气、味道、耐用性、商品使用效率)为依据的;通过所使用的商标,消费者可以识别出商标的所有人或实际生产者,这只要查阅商标注册簿和企业名称就可以很方便地找出。

(2)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一般是由名称、词语或称号构成,是一个企业商誉的象征和无形资产,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有用的信息来源。

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保护厂商名称,因为如果两个不同的企业使用同一名称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和误解,认为这两个企业是同一企业,这样的混淆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可能使侵权的企业盗用原厂商名称所有人的商誉而获利。

(3)地理标志

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统称为“地理标志”或“地域指示”。

货源标记是由名称、标记或符号组成,表明一种产品或服务所来自的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例如“在……制造”)。

原产地名称是由国家、地区或特定的地方名称构成,用以表明一种产品的特质完全或者主要是源于那里的地理环境。只有居住或者设置在有关地区某一范围内的人或者企业,才能够在该地区的特定产品上使用。

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都是用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原产地。任何表明产品的地理来源的表现方式或符号(如国徽)都可以构成货源标记,而原产地名称则只是地理名称。法律承认和保护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为了向消费者传达商品和服务所来自的地区,以及商品固有的质量和特点。地理标志在公众作出采购决定时常常发挥有力的影响,如果错误地使用地理标志,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所来自的地区产生误解。一个企业错误地使用地理标志,不仅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且由于不正当的竞争可能胜过它的竞争对手,使其竞争者在一个时期失去它的客户以及该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特殊方面。

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是很广的。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认为以下三种做法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造成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2.《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解释中认为以下12种习惯做法为不正当竞争

(1)贿赂竞争者的买主以获得或保持他们的惠顾;

(2)进行间谍活动或对其雇员进行贿赂以获得竞争者的经营秘密或贸易秘密;

(3)未经许可而使用或泄露竞争者的秘密或技术诀窍;

(4)劝诱竞争者的雇员违反雇佣合同或脱离其雇主;

(5)恶意地或者以减少竞争者的贸易和妨碍竞争为目的而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对竞争者进行威胁;

(6)抑制贸易以阻止或妨碍竞争;

(7)意图在于实现妨碍或压制竞争的目的而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对该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8)造成已向顾客提供按照非凡有利的条件购货的机会的错觉,而事实并非如此;

(9)依样仿效竞争者的商品、服务、广告或贸易的其他特点;

(10)鼓励或利用竞争者的违约行为;

(11)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宣传;

(12)故意违反不是与竞争直接有关的法律规定,以便通过这种违反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超过其他竞争者。

3.我国1993年9月2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应该加以限制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

(1)经营者不得采用: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其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非属于: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这四种情况。

(8)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不同,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涉及侵犯商标和厂商名称等方面的传统内容。在某些情况下按照工业产权和其他特别法不能得到任何司法补救的时候,不正当竞争法可能规定司法补救(例如,在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唯一根据的国家,没有注册的商标有可能按照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不过,不正当竞争法是主要禁止在贸易中的不诚实行为的,即使在工业产权法或其他法律部门没有规定保护的情况下,它也能提供保护。

什么是不正当或不诚信,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现实情况而定。禁止不正当竞争法能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体制,规定了一个足够灵活的标准,既能适应特定国家和经常变动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又能有效地制止商业上特定类型的不诚实做法,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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