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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含义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的性质是指一个国家中居民与政权的关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分歧的根本点,就在于民主理论的分歧。因此,它抹杀了民主的阶级性。这就是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正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是广大人民,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中,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称之为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不是从来就有的,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主作了不同的理解,那么从现代科学意义上到底应该怎样认识民主呢?

“民主”这个词源于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原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但是,现代社会仅仅这样理解就不够了,因为它没有说明多数人是什么样的人,而这多数人在整个居民中占多大的范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对“民主”这一概念进行学理式的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和说明民主。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把民主与政治统治联系在一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领导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回答了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邓小平说,讲民主“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绝不能抽象地空谈民主”。这就是说,讲民主一定要和政治统治(专政)结合起来,绝不能脱离政治统治空谈民主。

列宁在谈到民主时指出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阐明了民主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形态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即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运转。那么,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意味着民主这一概念也包括三个层次含义,即民主性质、民主形式、民主运转。

从性质上讲,民主有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之分,那么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就涉及了民主的性质问题。

民主的性质是指一个国家中居民与政权的关系。所谓居民与政权的关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中,那些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哪些人不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享有管理国家权利的那部分人,就享有民主,就是政治统治阶级。不享有管理国家权利的那部分人,就不能享有民主,这部分人就是政治统治的对象,或称专政的对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讲民主一定要把民主与专政结合起来。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分歧的根本点,就在于民主理论的分歧。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说明民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民主是具体的,是指一个国家中哪部分人享有民主,这就是民主的阶级性,是民主的性质。民主不是抽象的,是指民主不是一个国家社会全体成员都享有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中一部分人所享有,对不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实行政治统治,实行专政。换句话说,对各个阶级不能有相同的民主,即所谓的“一般民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与专政相结合的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最基本的理论,也是同西方民主理论最根本的区别。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是所谓的“一般民主”、“纯粹民主”,其含义是:民主是社会全体成员都享有的。我们说这是虚伪的,其实质是否认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因此,它抹杀了民主的阶级性。

当今世界,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必须实行民主政治。为什么?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等价交换;二是自由竞争。没有等价交换,没有自由竞争就不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反映到政治上要求平等;自由竞争反映到政治上要求自由。把平等和自由用法律规定出来就叫权力(西方就叫人权)。而实现权力的形式就叫民主。但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哪些人享有民主,哪些人不享有民主,我们说这是由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决定了他们所实行的民主的性质就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这就决定了它们的民主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民主,是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民主。也就是说,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真正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产阶级,他们才是政权的主人。这就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这就决定了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即人民民主。这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正如邓小平所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有的民主。这就是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正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是广大人民,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在性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享有民主的人性质不同,一个是广大人民的民主,一个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只能是在整个居民中只占少数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即少数人的民主,而实质上广大劳动人民则被排除在外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作为主人,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管理。

那么,享有民主的那部分人,即政治统治阶级用什么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民主呢?这就涉及了民主的形式。

所谓民主的形式是指享有民主的人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民主,也就是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不尽相同。那么,决定政权组织形式不同的核心因素是什么呢?是权力结构。所谓权力结构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纵观人类发展史,大体上有三种权力结构,也就是说有三种政权组织形式:第一种,专制、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当中,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两权,或者把立法权、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君主专制。第二种,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其主要政治外壳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第三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中,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称之为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表现在根本政治制度上,所需要的政治外壳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相对于专制、独裁的权力结构,“三权分立”这种权力结构在民主程度上是要进步一些,但是这种权力结构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与行政、司法两权平行制衡,这在民主程度上是不可能高的。因为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司法两权,才能体现高度的民主。同时这种权力结构也容易出现互相扯皮、互相牵制,分散力量的现象,会导致办事效率低下。“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其涵义是制定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执行权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三者有所分工,但由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他们在根本上又是统一的。行政权、司法权必须服从立法权,不能与立法权相抗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这体现了高度的民主。同时,社会主义民主采取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样既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又能够以足够的权威对全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控。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的一切权力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都体现了高度的集中,另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避免了互相扯皮、互相牵制,提高了办事效率。

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民主在原则上能够实现最充分、最切实的民主。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强调指出,任何一种性质的民主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是由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在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时,绝不能抛开民主的性质,单纯地以民主的程度作标准,否则就会犯混淆民主性质的错误。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与现代民主并不矛盾,不能将两党制多党制看成是民主政治的唯一标准。

两党制和多党制民主的某些特点,使得一些人在充分肯定其合理习性的同时,将其优点片面夸大了,并且把它当成了民主的普遍性标准。然而,要搞清楚判断民主的标准,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民主。人类的民主尽管在实现形式上有很大不同,但其间却存在着共性原则,这主要包括:(1)主权在民主的原则;(2)自由、平等的原则;(3)多数决定的原则;(4)程序化法制化原则;(5)选举的原则;(6)监督的原则;(7)公开的原则等。因此,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主要就是看是否坚持了上述原则,特别是能否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并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对国家事务做出决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我们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的各项权利,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原则;我们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我们坚持以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来实现民主的程序化,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的民主是遵循了民主的一般原则的。离开了这些原则,仅仅从政党制度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显然是不全面的。

西方国家某些人之所以将两党制和多党制当成民主的唯一标准,实际上是要求别的国家在发展民主的道路上遵循他们的政党模式。这种做法没有道理。世界上民主的共性总是通过个性来体现的。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也不同。例如,同样是代议制国家,英国就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就是民主共和制;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美国就是总统制,法国就是总统内阁制,瑞士就是委员会制。“三权分立”只在美国最为典型,而在其他国家并非都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作为中国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因此,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发展民主,就必须坚持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简单地照搬西方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另外,认为“中国一党领导难以发展民主”的看法也是错误的。西方国家某些人攻击中国没有民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国是一个一党专制的国家”,所以不可能发展民主。这种看法首先是违背事实的。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一党专制。应当承认,这个制度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才要不断加强民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有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这里有个前提应当弄清楚,就是我们的民主发展进程和西方的不一样:西方的民主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一道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自发地建立起来的,他们是先有民主制度,后有资产阶级政党;我们是先有一个先进的中国共产党,在它的领导下,人民浴血奋战,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可能它的优越性和高度的民主性在短期内还无法充分显示出来。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认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这种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坚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以及进一步切实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的建设,我们这种最高类型的民主一定会进一步充分显示出它的优越性。

在民主性质、民主形式确定下来以后,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如何实现民主,运用民主呢?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民主的运转问题时指出:“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这就是说,解决好这几种关系,就能够使社会主义民主良性运转。

社会主义民主是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民主类型,即表现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民主性质上,也表现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上。

在国家的日常政治生活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团体的组织原则。第二,民主集中制反映了人民内部利益关系的分配形式,民主集中制要求各种利益进行分配时实行个体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分配原则。这种利益关系反映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第三,在政治生活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使民主集中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名副其实的民主集中制,就重大问题的决策,通过集体讨论。我们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就是民主的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之后,大家都要服从,就是集中的原则。民主与集中的实质是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

当前在我国,地方服从中央,树立中央权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正如邓小平说,一个党没有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一个国家没有高度的集中也不行,如果没有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集中,国家就没有凝聚力。我们讲树立中央权威主要是树立中央对关系我国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问题的决策权的权威性,地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特别是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这时,可能与个别部门、个别地方的利益存在矛盾,但它是代表全国人民利益和根本利益的;这时,我们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地方要服从中央。邓小平深刻指出,维护中央的权威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是大局所在。只有维护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而且还是抵制西方国家的攻击,防止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演变的一条重要法则。西方国家往往攻击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集中制,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集中制,歪曲地说:民主集中制导致极权主义。这种攻击反映了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图谋。我们以原苏联为例,苏共在《苏共28大行动纲领草案中》重新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解释,规定在苏共内部允许代表不同纲领主张的团体存在并开展活动;各加盟共和国的党组织与苏共中央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党内平等关系。实践证明,由于它们放弃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性质的改变。事实告诉我们,坚持民主集中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主义。因为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所以邓小平语重心长地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命运的事情。”他还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会变质的,社会主义也会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当前有人主张在共产党内应有派别存在,甚至攻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管持这种主张的人主观意愿如何,都在客观上符合了西方国家“分化”我们的需要。

我们搞清楚了民主的含义,把握它的精神实质,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那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什么呢?我们为什么要坚定不移地走这样一条民主之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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