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州的建置最早出现于元代。当时,有不隶路而直接隶属于行省的府和州,即直隶府和直隶州。直隶州的地位略次于路和直隶府,一般都有领县并有附郭县。明代为了减少行政区划的层级,改路为府,将州分为直隶州与属州(也称散州)两种。直隶州是直接隶属于省的二级行政区划,数量还不是很多。
清初基本沿袭明制,维持原有行政区划体系,仅在层次上有所简化、在幅员方面有所缩减而已。到雍正年间,对行政区划就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明代施行过的复式三、四级政区层次被完全简化成单式的省—府(直隶州)—县三级制。[1]而在简化层级的同时也实现了府的幅员缩减,进行这一改革的主要手段就是增加直隶州的设置。与一般散州不同的是,直隶州直接隶属于省,其级别等同于府,领有属县,成为一级统县政区。
清代的直隶州曾相当普遍地出现于中国的大多数省份,而且其数量超过了元、明两代。直隶州的设置、变动也成为清代行政区划改革的重要方式。对清代直隶州的专门研究,管见所及,只有日本学者真水康树的《雍正年间的直隶州政策》[2]。这篇文章集中讨论了散州、直隶州与府的关系,认为直隶州的机能与财政事务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其设置是为了“创建作为财政收入源最理想的府—县系统的实验阶段”。但直隶州设置的政治背景,直隶州在设置之后的变动及缘由,以及直隶州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意义都鲜有论及。这也是本章对直隶州进行全面考察的出发点。
在清代,直隶州的大量设置和调整,主要集中于雍正、乾隆时期,而以雍正时期的政区改革最为突出。顺治时期沿袭了明代旧制,到康熙年间仍没有做过大改动,但旧体制的弊端到雍正时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因府的幅员过大而出现的负面影响在许多地区被表现出来了。如清初山西省平阳府领州6、县28,太原府领州5、县20,辖区范围过大对行政管理造成的种种不便促使政府采取了相应的调整措施。雍正二年(1724年)闰四月,政府将两府所辖部分县划入下辖之属州,具体举措是:平阳府属之临晋、荣河、万泉、猗氏4县分隶于蒲州;安邑、夏县、平陆、芮城、垣曲5县,分隶于解州;太平、襄陵、稷山、河津4县,分隶绛州;蒲县、乡宁2县分隶吉州;大宁、汾西、永和3县,分隶隰州。太原府属之乐平、盂县、寿阳3县分隶平定州;定襄、静乐2县分隶忻州;五台、繁峙、崞县3县分隶代州;河曲、兴县2县分隶保德州。与此同时,又将这8个属州升为直隶州。[3]析县后,平阳府领有1州9县,而太原府领有1州10县(需要指出的是,该二府至清末各领有1州10县,变化甚微)[4],幅员明显缩小。
雍正朝所开始的直隶州设置工作,有的直隶州在当时就被升为府或降为散州了。雍正以后,陆续对直隶州进行调整,或又设置了一些新的直隶州,其中以乾隆时期的调整和设置为最多。这种直隶州的改革工作,一直延续到了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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