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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梵志詩校輯》誤校示例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王梵志詩校輯》第○○七首:“司命門前唤,不容别鄰里。”王梵志詩中若干伺命,本來非常正確,《校輯》一律誤改爲司命,如二八七首“閻老忽嗔遲,即棒伺命使”,《校輯》即誤改伺爲司。《校輯》第一一四首:“榮官赤赫赫,滅族黄髮囚。”)《校輯》第一三四首:“行年五十餘,始學悟道理。”《校輯》第○七九首:“東西無濟着,到處即安居。”《校輯》第三一一首:“不論有益事,且得耳根熱。”《校輯》第○一一首:“永離

《王梵志詩校輯》誤校示例

張錫厚同志所撰《王梵志詩校輯》一書〔16〕自問世以來,國内外專家咸有商榷、匡補之作,舉其要者,如項楚《<王梵志詩校輯>匡補》〔17〕、蔣紹愚《<王梵志詩校輯>商榷》〔18〕、周一良《王梵志詩的幾條補注》〔19〕、袁賓《<王梵志詩校輯>校釋補正》〔20〕、日·松尾良樹《張錫厚校輯<王梵志詩校輯>》〔21〕等。總計各家所糾擿張書之錯誤,無慮數百條,内容大抵包括注釋和校勘兩方面。本文擬從校勘方面,仿清人俞樾《古書疑義舉例》之例,將張書錯誤櫽括爲十七例,每例各舉若干具體的例證加以説明。意在供張書再版修訂時之所參酌;同時,對於古代俗文學作品的校勘整理工作,當亦不無一定的鑒戒作用。至於文中所覼縷之具體例證,則多採擷各家之説,不盡是筆者個人的發明,先此説明,以示不敢掠美。

(一)因不明詞義而誤改例

(二)因不識俗别字而誤改例

(三)因不識草書而誤改例

(四)因不明重文符號而誤改例

《校輯》第一一四首:“榮官赤赫赫,滅族黄髮囚。”校記:“囚,原作人,出韻,據文義改。”按:此二句爲對偶句,“赤赫赫”與“黄□□”爲對,“□□”爲一疊字詞無疑,原文“人”當是一個重文符號(敦煌文書中重文符號與人相似),《校輯》改爲囚,大謬。

(五)因誤認原文而誤改例

《校輯》第○九五首:“妻兒啼哭送,鬼朴唱歌迎。”校記:“鬼朴,原作鬼不,據文義改。”按:原本實作鬼子,即鬼也(子是後綴成分,不爲義),張氏誤看作“鬼不”,覺得講不通,遂改爲“鬼朴”。(《校輯》第○一二首、○七二首、○九五首均出現“鬼朴”一詞。)

(六)因不明詩意而誤改例

《校輯》第一三四首:“行年五十餘,始學悟道理。”校記:“悟,原作無,據文義改。”按:項楚謂無字不誤,無道理指無理之事,梵志詩稱“始學無道理”者,乃由於清白半生,而仍不免於窮餓,遂發出此憤世嫉俗之論也。

(七)因不明通假而誤改例

《校輯》第○七九首:“東西無濟着,到處即安居。”校記:“安居,原作女居,據文義改。”按:女即汝字通假,不必改。一二七首:“寄語天公道,寧能奈我何?”校記:“奈,原作‘郍’,據鄭本改。”按:郍即那的俗别字,在此通作奈,不必改。一九二首:“損失酬高價,求嗔得也摩?”校記:“也摩,原作也磨,丁九本作夜摩,據丁三、丁六、丁一一本改。摩,同麽。”按:不必改。摩、磨均爲疑問語氣詞。敦煌唐人詩集殘卷《晚秋》詩:“不知君意裏,還解仇人摩?”此作摩者。《敦煌變文集·不知名變文》:“逢妻妻布施,得罪磨?”此作磨者。二二二首:“一餐何所直,感荷百千金。”校記:“感荷,原作感賀,據文義改。”按:不必改。賀、荷通用,“感荷”在唐人文字中又寫作“感賀”。

(八)因不諳韻例而誤改例

《校輯》第三一一首:“不論有益事,且得耳根熱。”校記:“熱,原作熟,據陶本改。”按:熱字失韻,原作熟不誤。熟(屋韻)與上下文“獄”(燭韻)、“讀”(屋韻)、“肉”(屋韻)相叶。

(九)因不明原文係形訛而誤改例

(十)原文不誤而妄改例

《校輯》第二七六首:“新人食甘果,愧荷種花人。”校記:“愧荷,原作慚賀,戊二本作愧賀,據文義改。”按:不煩改。愧荷、慚賀、愧賀(另有慚、愧、慚愧),均爲感謝義,習見於唐人文字,賀、荷音近通用。《校輯》改“慚賀”爲“愧荷”,可謂多此一舉。

(十一)因不諳古人用字習慣而誤改例

《校輯》第○三七首:“草舍原無床,無氈復無被。”按:原,原卷當作元,《校輯》誤改爲原。唐代表示原來的意義一律寫元,不寫原。(參顧炎武《日知録》三二“元”。陳垣《元典章校補釋例》“元代用字與今不同例”云:“自明以來始以原爲元。”劉堅《近代漢語讀本》録此詩,即作“草舍元無床”,極是)

(十二)選用底本不當例

《校輯》第二六二首:“千年换百主,各自想還改。”校記:“想還改,戊二本作‘將回改’。”按:作“將回改”爲是。“回改”爲改换義,與上句“千年换百主”互相呼應。“回改”一詞,早已見於六朝典籍,如《宋書》卷六一《武三王傳》:“性之所滯,其欲必行,意所不在,從物回改。”卷六三《殷景仁傳》:“若惠澤廣流,蘭艾同潤,回改前旨,賜以降階,雖實不敏,敢忘循命。”均其例也。

(十三)因多種因素而誤改例

(十四)因不識避諱字而誤録原文例

(十五)因不識重文符號而誤録原文例

(十六)因不明詞義而誤録原文例

(十七)因粗疏而誤録原文例

《校輯》第○一三首:“送着空冢咎。”校記:“咎,出韻,俟校。”按:原本、甲四本實作各,張氏認各爲咎,殆由於粗疏所致。○四六首“不及自分擘”,原卷實作“不久自分擘”。○八○首“何處看衆生”,原卷作“何處有衆生”。○八三首“觀身一是空”,原卷“一”作“亦”。○八九首“死竟土裏眠”,校記:“土裏,蘇二八七一作土底。”按原本亦作土底,《校輯》誤録作土裏耳。○九一首“前果作因緣”,原卷“果”作“業”。○九五首“果到即須行”,原卷“果”作葉,在此通作業。一三五首“年年愁工番”,原卷“工”作“上”。二六九首“多酒勸且醉”,原本、戊二本“且”皆作“遣”。二七○首“滃婦來怒駡”,原本、戊二本皆作“惡駡”。凡此,蓋皆因粗疏而致誤録也。


(原載《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第184期,後收入《郭在貽語言文學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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