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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南部地区汉墓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书中的结论是本书对这一地区墓葬进行定年和分期的主要参考。关于包头地区汉墓的分期在《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的结语部分已经有了初步研究。在此基础上,张海斌的《包头汉墓的分期》[18]对包头地区汉墓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期研究。

内蒙古中南部地区的汉墓材料主要发表于《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17]一书中。该书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简报,是对所发掘的墓葬材料的介绍;第二部分是综合研究,是对各区墓葬分期和文化特征的总结,进而构建内蒙古中南部地区汉墓的编年。书中的结论是本书对这一地区墓葬进行定年和分期的主要参考。下文所涉墓葬材料若无特殊说明,均引自此书。

(一)包头地区

包头地区汉墓自20世纪50年代发现以来,已发表的墓葬数量近百座。地点包括:召湾、上、下窝尔吐壕、召潭、观音庙、古城湾、孟家梁、边墙壕、麻池古城、张龙圪旦等。关于包头地区汉墓的分期在《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的结语部分已经有了初步研究。在此基础上,张海斌的《包头汉墓的分期》[18](下文简称《分期》)对包头地区汉墓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期研究。下文将以《分期》一文为参照,对包头地区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进行年代判定,再经对比梳理,建立包头地区汉墓的年代序列。

《分期》第一期的墓葬有:召湾M42、M45[19]、M51的甲墓室[20]、M88[21]、卜太M4、M7。年代为西汉中期。

本书基本赞同《分期》第一期的结论。但召湾M42为竖穴土坑木椁墓,椁外填塞碎瓦片,随葬有陶壶、樽、鼎、灶以及日光重圈镜。因简报未附线图,壶、灶形制不明。简报中将灶描述为“灶壁呈流线型由前向后收……平面状如‘鱼头’,……灶门两侧有凸出遮风沿”,故推测这件灶为船头形灶。相同形制的灶在包头地区多见于西汉晚期的墓葬中,并且M42中的日光重圈镜也是西汉晚期以后流行的镜型。基于以上两点认识,本书认为召湾M42的年代应为西汉晚期,较《分期》第一期晚。另外,《分期》第一期提及的卜太墓地,位于包头市哈林格尔镇卜太村南,于2004年清理了12座墓葬,但材料尚未发表,本书暂不予讨论。

因此属于包头地区第一期的墓葬有:召湾M45、M51甲墓室、M88。

《分期》第二期的墓葬有:召湾M47[22]、M63[23]、M65、M69、M70[24]、M85、M89、M90,下窝尔吐壕M6、边墙壕M1[25]。年代为西汉晚期。

本书赞同《分期》第二期墓葬的分期结果。另有一些墓葬在墓葬形制、器物形制或组合上与上述墓葬具有相似的特点,例如:召湾M59为斜坡墓道土洞墓,形制与召湾M85相同,壶(M59∶18)、井(M59∶5)、灶(M59∶17)的形制分别与下窝尔吐壕M6∶3、M6∶2、M6∶1接近;召湾M51乙墓室为竖穴土坑木椁墓(并穴合葬墓中的墓室之一),壶(M51乙∶265)、井(M51乙∶279)、灶(M51乙∶269)分别与下窝尔吐壕M6∶3、召湾M63∶10、下窝尔吐壕M6∶1接近;召湾M71的墓葬形制不明,但壶(M71∶1)、罐(M71∶4)、灶(M71∶4)、井(M71∶3)分别与召湾M85∶2、M85∶3、M85∶4、M85∶3形制相同;召湾M78为土洞墓,已发表的随葬品仅有日光连弧纹镜和两枚铜镞。根据墓葬形制及铜镜的流行年代,也可将召湾M78大致归入第二期;孟家梁M3[26]为砖木合构墓,出有罐、壶、灶、井等。但具体形制不明。据简报报道墓内出土的器物与木椁墓中的类似,暂将其归入此期。另外,前述晚于《分期》第一期的召湾M42也与第二期的年代相当。

因此属于包头第二期的墓葬主要有:召湾M42、M47、M51乙墓室、M59、M63、M65、M69、M70、M71、M78、M85、M89、M90,下窝尔吐壕M6、边墙壕M1、孟家梁M3。

《分期》第三期的墓葬有:召湾M77、M79、召潭M1、下窝尔吐壕M3、M5。年代为西汉末至东汉初期。

《分期》第三期中的召潭M1为横前堂后耳室的双室砖墓,其形制与同属《分期》第三期的其他墓葬有很大不同。其余墓葬如召湾M77、下窝尔吐壕M5均为竖穴土坑木椁墓、M79为斜坡墓道土洞墓、下窝尔吐壕M3为单室砖室墓。而双室砖墓在《分期》第三期中仅召潭M1一例。横前堂后耳室的砖室墓在河南陕县刘家渠东汉前期(M8)才少量出现[27],在洛阳地区流行于东汉中期[28],在西安地区出现也是在东汉时期[29]。由此推测,横前堂后耳室的砖室墓在包头地区出现和流行的时间应当不会早于东汉前期。另外,召潭M1中出有陶格板和瓦当,可能是陶楼的附件。陶楼作为模型明器在河南陕县刘家渠也是东汉前期以后开始出现的。因此召潭M1的年代可能在东汉前期,晚于《分期》第三期的其他墓葬。

另有一些墓葬的形制及随葬品组合与除召潭M1之外属《分期》第三期的墓葬接近。例如:召潭M2为竖穴土坑木椁墓,与召湾M77相同,壶M2∶1与下窝尔吐壕M5∶7形制接近,灶(M2∶11)、井(M2∶8)、鼎(M2∶55)的形制分别与召湾M77∶2、M77∶?(井)[30]、M77∶9的同类器相近;召湾M86为竖穴土坑木椁墓,墓葬形制及壶(M86∶21)、井(M86∶?)、灶(M86∶19)分别与召湾M77∶1、M77∶?(井)、M77∶2相近;下窝尔吐壕M1为单室砖墓,与下窝尔吐壕M3形制相同,壶(M1∶4)、灶(M1∶1)、井(M1∶5)与召湾M77的同类器相近;召湾M95为竖穴土坑木椁墓,与召湾M77相同,墓中完整随葬品发表较少,出有四乳四螭镜。这种铜镜的流行年代在西汉晚期以后,召湾M77中也随葬四乳四螭镜,据此,召湾M95的年代应与召湾M77相近;边墙壕M2为单室砖墓,与下窝尔吐壕M3相同,但墓中随葬品只有文字描述,而无线图。据简报介绍墓中出有“粗颈展沿陶壶两件,壶带铺首衔环,颈有竖道暗纹”。“粗颈展沿”的形制与下窝尔吐壕M5∶7比较接近,而陶壶“颈饰暗纹”的装饰也见于下窝尔吐壕M3∶4,故推测边墙壕M2的年代也应当属于第三期。另外,麻池M1[31]为单室砖墓,发表的完整陶器较少,仅从墓葬形制上判断与下窝尔吐壕M3形制接近,所以麻池M1暂可归入第三期。

因此包头地区第三期墓葬主要有:召湾M77、M79、M86、M95、召潭M2、M3、下窝尔吐壕M1、M3、M5、边墙壕M2、麻池M1。

《分期》第四期的墓葬有:召湾M73、M74、M97。年代在东汉前期。

召湾M97为斜坡墓道多室土洞墓,出一件船头形灶。因简报未附灶的线图,具体形制不明。《分期》一文图二C中所举“召湾M97∶1”的陶灶,是一处引用错误,这件陶灶实际上出自召湾M93,因此并不能用以判断M97的年代。由于M97破坏严重,缺乏可断代的器物,从墓室的布局和尺寸来看,召湾M97与多室砖墓召湾M93比较接近,多室砖墓在北方地区出现的时间大概在东汉中后期。因此推测M97的年代可能也较晚。

召湾M74为穹隆顶单室砖室墓,并带一小耳室。单室穹隆顶墓在山西朔县见于东汉中后期。另据召湾M74的简报介绍,M74中共出五铢钱和“小泉直一”。五铢钱的形制不明,“小泉直一”尽管是王莽时期发行的货币,但在东汉以后,尤其是东汉中后期的墓葬中仍有随葬,因此,本书推测M74的年代也应该晚于《分期》第四期。

另外,前文已经有所论述的召潭M1在年代上与《分期》第四期相当。与召潭M1墓葬形制相同的有召湾M84、M94、下窝尔吐壕M2等,均为横前堂后耳室砖室墓。但由于上述墓葬已发表的材料较少,目前仅能根据墓葬形制的相近程度,将他们同召潭M1一起归入第四期。

因此属于包头地区第四期的墓葬有:召湾M73、M84、M94、下窝尔吐壕M2、召潭M1。

《分期》第五期的墓葬有:窝尔吐壕M4[32]、召湾M64、M66、M91、张龙圪旦M1、观音庙M1等。其中召湾M91出一件石碑,上有“建宁三年”(公元170年)的纪年,可确定第五期的绝对年代为东汉中后期。

除《分期》第五期已划定的墓葬外,还有一些墓葬的形制以及随葬品组合具有同时段特点,经类比遴选如下:召湾M67为中轴线布局多穹隆顶墓,与召湾M91形制接近,长方形灶(M67∶4)、盘(M67∶7)等分别与召湾M64∶5、M64∶8形制相近。召湾M72、M93为多穹隆顶墓,在墓室布局上与召湾M64相同;召湾M72的罐(M72∶2)、耳杯(M72∶13)、盘(M72∶10)分别与召湾M66∶2、M66∶5、M66∶3的形制相近。除以上具体举例的墓葬外,召湾M40、M41、M44、M60、M61、M62、M67、M87、M92、M98[33]、上窝尔吐壕M2、边墙壕M3、张龙圪旦M2、M3、M4[34]、古城湾、麻池M3等或在墓葬形制上,或在随葬品形制及组合上都与《分期》第五期的墓葬相同或相近,此不一一赘述。

另外,前述晚于《分期》第四期的召湾M74的陶罐(M74∶1)形制与召湾M72∶1比较接近,召湾M97与M93的墓室布局比较接近,故将召湾M74、M97也归入第五期。

因此属于包头地区第五期的墓葬有:召湾M40、M41、M44、M60、M61、M62、M64、M66、M67、M72、M87、M91、M92、M93、M97、M98、窝尔吐壕M4、上窝尔吐壕M2、边墙壕M3、张龙圪旦M1、M2、M3、观音庙M1、古城湾。

综上,本书对个别墓葬年代的判定上进行了调整,与《分期》略有不同,并且增加了部分《分期》中没有的墓例,修订后的分期结果详见表2。除少数因材料太少而无法定年的墓葬,表2基本包含了迄今已经发表的包头地区墓葬的所有材料。需要说明的是,《分期》将第五期的年代称为东汉后期。就其绝对年代而言,是包含在东汉中后期之内的。为保持行文一致,本书使用“东汉中后期”。

表2 包头地区汉墓分期对照及墓例

(二)磴口地区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磴口县附近是另一处汉墓集中分布区。已经报道的墓葬包括了沙金套海(以下简称沙)、纳林套海(以下简称纳)、包尔陶勒盖(以下简称包)、补隆淖(以下简称补)、陶生井[35]、麻弥图[36]等六个地点约135座墓葬。除陶生井和麻弥图外,其余均刊发于《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以下称《中南部》)。《中南部》的结语部分将磴口汉墓划分为三期:第一期为西汉中期,第二期为西汉晚期,第三期为西汉末至东汉初期。

结合《中南部》简报部分对墓葬的定年以及各墓地的分期结果,属于第一期的墓葬有:沙M9、M17、M26、M28、M33、M34、包M15、M17。

其中沙M9、M33、包M15、M17为单室砖室墓,随葬品以陶壶、罐为主,包M15随葬有陶灶。综合北方其他地区的材料来看,小砖作为建墓材料多流行于西汉晚期以后,如山西朔县,砖室墓在西汉末至东汉初期才开始出现。随葬陶灶的墓葬也多在西汉晚期。而沙M17、M26、M34为“砖壁木椁墓”,随葬品以铜器为主,主要有铜鼎、锺(壶)、博山炉、盘、盆、甑、提梁卣、行灯、灶等,铜器的种类和形制都与山西朔县3M1(西汉中期)[37]所出的同类器比较接近,但3M1为竖穴土坑木椁墓,沙M17等三座均为“砖壁木椁墓”。从墓葬形制上分析,这种砖木合构的墓葬形制应是砖室墓和木椁墓结合的产物,其年代应较竖穴土坑木椁墓为晚。沙M28也为砖壁木椁墓,随葬品以陶器为主。墓中所出矮领罐(M28∶8)的形制与朔县西汉晚期GM188∶4形制接近,圆形灶(M28∶13)与山西平鲁上面高村M1∶9[38]接近。后者年代为西汉晚期。总结以上比较和分析,本书认为,上述《中南部》定年为西汉中期的墓葬判定为西汉晚期为宜。

磴口地区墓葬资料发表详细,并附有墓葬登记表,为每座墓葬的重新分析和定年提供了材料支持。通过墓葬形制和器物的比对,原简报中另有少量墓葬的定年可作适当修正。纳M45,原简报将其定为西汉晚期。但墓中所出的陶圈厕和池塘模型在河南陕县刘家渠始见于东汉前期的墓葬[39],估计这类器物在北方边疆地区的出现可能不会早至西汉晚期。因此推测纳M45的年代较简报的分期略晚,而更可能接近西汉末至东汉初期。沙M1、M6,简报定为西汉末至东汉初期。沙M1为砖室墓,沙M6为砖壁木椁墓。这两座墓葬在随葬陶器组合及形制上,与纳M10比较接近。例如,鸮壶,沙M1∶4、沙M6∶5都与纳M10∶12接近,沙M1∶4(原简报称为“圆仓”)与纳M10∶17(原简报称为“直筒罐”)接近;鼎,沙M6∶3与纳M10∶18接近;仓,沙M1∶8与纳M10∶16接近;井,沙M6∶8与纳M10∶3接近。原报告将纳M10定为西汉晚期。并且沙M6随葬有昭明镜和五铢钱,并未见王莽时期的货币。由此推测,沙M1、M6的年代可能较原报告的定年略早,为西汉晚期。

除以上在定年上有异议的墓葬外,本书基本赞同《中南部》的结论。另外,纳林套海的简报将西汉晚期分为早晚两段,沙金套海简报的第四期为“西汉末至王莽”,第五期为“东汉初期”。由于墓地材料有多寡之分,分期研究所能达到的细化程度自然也不尽相同。本书的目的旨在建立整个北方地区汉墓的年代框架,为了体现材料的整体性,部分墓地的材料不宜划分得过细。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叙述,本书对纳林套海西汉晚期不再细分成早段和晚段,并将沙金套海的第四期和第五期合并,称之为“西汉末至东汉初期”。

综上所述,依据《中南部》的研究成果,本书将磴口地区汉墓划分为两期:将《中南部》的第一、二期合并,并对个别墓葬的年代进行甄别后,形成本书的第一期;《中南部》的第三期修订为本书的第二期,除个别墓例外,基本与《中南部》的分期结果相同。各期具体墓例及对应年代,详见表3。

表3 磴口地区汉墓分期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陶生井(以下简称陶)、麻弥图(以下简称麻)墓葬的材料未发表于《中南部》一书中,但实际上这两个墓葬发现地点均位于包尔陶勒盖农场,在文化面貌上也并无特殊之处。为了保持材料的完整性,在此一并讨论。

陶M1为双室砖壁木椁墓,形制与纳M30相同。随葬铜器包括灶、鼎、灯、博山炉、盘、盆、带钩、盖弓帽、昭明连弧纹镜、五铢钱、大泉五十等。陶器包括壶、罐、仓、灶、陶屋顶等。从墓葬形制、随葬品组合特征及形制来看,陶M1的年代应当在西汉末至东汉初期。陶M2为单室砖室墓,随葬品以陶器为主,主要有壶、罐、灶、仓、井等。仓、灶的形制与陶M1大致相同,年代可能也与陶M1相近。麻M1为单室砖室墓,随葬陶器种类有鼎、壶、仓、灶、井、博山炉、盆、盘、灯等,伴出五铢钱,另有少量漆器。简报称五铢钱是“宣、平时期”的,因而麻M1的年代当在西汉晚期。

(三)其他地区

《中南部》一书的结语部分还对鄂尔多斯呼和浩特和乌兰察布等内蒙古中南部另外五个地区的墓葬也进行了分期。由于这些地区的墓葬材料相对较少,故在下面一并讨论。

《中南部》中发表的鄂尔多斯地区墓葬主要有鄂托克旗凤凰山、鄂托克前旗三段地、乌海新地、准格尔旗鲁家坡等。《中南部》的结语部分将这一地区的墓葬分为四期,第一期为西汉中期,第二期为西汉晚期,第三期为西汉末至东汉初期,第四期为东汉前期。但并未举出具体墓例。鄂尔多斯地区的墓葬分期,有过专文讨论[40]。除个别墓葬年代的调整,所得结论与《中南部》的分期结果大体接近。

鄂托克旗凤凰山墓地的材料中,只有M10的信息比较完整,随葬品以陶器为主。其余墓葬中可供断代的铜器主要有:M7的四乳四螭镜(M7∶1)形制与洛阳烧沟西汉末年前后的Ⅶ①式镜相同;M1的五铢钱,“五”字交叉两笔弯曲,“铢”的“金”字头呈箭镞形,具有西汉五铢的特征。因此本书赞同原简报的定年结果,即西汉末至东汉初期。

鄂托克前旗三段地的简报将其年代判定为“西汉中晚期到东汉初期”,但并未对墓地进行进一步分期。通过对墓中陶器形制的对比,参考铜镜和铜钱流行年代,可以将三段地的墓葬大致分为西汉晚期和西汉末至东汉初期两期。西汉晚期的墓葬包括:M7、M21。西汉末至东汉初期的墓葬包括:M2、M10、M12、M25、M27。其余墓葬由于破坏严重,随葬品少,具体年代很难判断,但从简报提供的信息来看,其他墓葬也应属于以上年代范围。

根据《中南部》的分期结果,乌海新地的墓葬可以分为西汉中期、西汉晚期和西汉末至东汉初期;准格尔旗鲁家坡只发现一座墓葬,年代为西汉晚期。

综合以上,鄂尔多斯地区的墓葬可以大致分为四期,各期具体墓例及对应年代见表4。

表4 鄂尔多斯地区汉墓分期表

《中南部》发表的呼和浩特地区的墓葬主要有呼和浩特八拜、托克托古城村、和林格尔土城子、城麻沟等。简报将土城子M6、M7的年代定为西汉中晚期。但土城子的陶壶M6∶5与包头召湾M89∶1,陶井M7∶2与包头召湾M63∶10接近。前文对包头地区的分期结果表明,召湾M89、M63的年代均为西汉晚期。因此土城子M6、M7的年代也可以进一步确定为西汉晚期。呼和浩特地区其余墓葬的年代,本书均遵从原报告。《中南部》结论部分将呼和浩特地区的墓葬分为四期,各期墓葬及对应年代见表5。

表5 呼和浩特地区汉墓分期表

《中南部》发表的乌兰察布地区的墓葬主要为察右前旗呼和乌素。简报将墓地定为西汉中期。其中的M9可能为砖椁墓,即在墓室四周以小砖砌筑,但无砖砌墓顶。前文已经说明,小砖作为建墓材料在洛阳、西安等地都出现在西汉中期以后,在山西朔县则出现于西汉末至东汉初期。而在北方地区墓葬中的普遍出现多是在西汉晚期。因此,本书将M9定为西汉晚期,其余墓葬的定年均遵从原简报。乌兰察布地区的墓葬分期及各期墓例见表6。

表6 乌兰察布地区墓葬分期表

综合前文分析,内蒙古中南部地区的汉墓大致可以分为五期,各地区对应的期别及年代见表7。

表7 内蒙古中南部地区汉墓分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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