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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面临科技与管理的挑战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加入WTO面临科技与管理的挑战经过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终于在新世纪的第一年加入了WTO。我们应该看到,WTO成员国中的许多发达国家充分利用WTO的游戏规则,采取降低关税壁垒、提高科技与管理壁垒的新策略。加入WTO后,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对我国来说是非常严峻的,其实质是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将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乃至冲击。
我国加入面临科技与管理的挑战_科技促进发展

我国加入WTO面临科技与管理的挑战

经过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终于在新世纪的第一年加入了WTO。加入WTO既给我国带来了机遇,也给我国带来了挑战。我们应该看到,WTO成员国中的许多发达国家充分利用WTO的游戏规则,采取降低关税壁垒、提高科技与管理壁垒的新策略。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科技社会化及知识经济初现端倪的背景下,这种科技壁垒与管理壁垒对富国俱乐部成员之间的贸易往来利益无损,但对于科技、经济、管理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无疑是一个新的难题。对于我国来说,这种科技壁垒与管理壁垒甚至比昔日的关税壁垒更难跨越,也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来自科技和管理的严峻挑战。

一、知识产权及科技创新的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产品不能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涉及专利、标准、品牌等。它是原创性和渐进性创新的结晶。在20世纪90年代,WTO及其前身CATT分别推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贸易中技术壁垒协议,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大。1999年,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出口达370亿美元,甚至超过了飞机制造业的出口。2000年,美国的贸易逆差达2 676亿美元,但在知识产权方面却盈余250亿美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知识产权及科技创新问题不容忽视。2000年,我国每百万人授予专利数只有1件,而美国每百万人授予专利数为289件,日本的同一指标为994件。按照信息产业部2001年公布的数据,我国电子工业企业100强中,在1997—2000年4年间有专利申请的仅有44家,其中只有6家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目前,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80%左右的尖端技术和约30%的国际技术转让,仅IBM公司就拥有专利34 000项,朗讯公司拥有专利24 000项。从华中地区科技重镇武汉市的情况看,1999年的专利申请总数为1 470件,创历史最高水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比例分别为20%、64%、16%。1999年,武汉市申请专利最多的是武汉邮电科学院,但也仅有19件。相比之下,1998年美国专利申请前10位企业平均为1 482件,仅IBM公司就申请了2 657件。不仅如此,在竞争激烈的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优势非常明显。从1994年至1998年5年间的情况看,国外专利申请在通信领域占92.2%,在信息领域占90%,在生物领域占87.3%,在计算机领域占70%,在医药领域占60.5%。1999年,国外专利申请在光学记录领域占95%,在无线传输领域占93%,在移动通信领域占91%,在电视系统领域占90%,在半导体领域占85%,在西药及遗传工程等领域超过65%。从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看,我国目前大约只是美国、日本的1/30,甚至只是韩国的1/4。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自主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因为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紧密相关。由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少,与世界先进水平有非常明显的差距,所以我们在许多技术领域受制于人。2001年10月,我国研制成功“龙芯”(Godson)CPU验证芯片,这是我国第一枚高性能通用CPU,其性能相当于50MHz主频的Intel486,且没有达到实用水平。我国计划在2002年推出PII400MHz的CPU,2003年推出PII1 000MHz的CPU。我国面对的残酷现实是,高性能通用CPU的更新换代非常快,PIV1.5MHz以上的CPU在2001年已成为主流。在医药方面,我国要履行对140多个WTO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按照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旦药品被侵权,被侵权者有权索赔4亿至10亿美元,对特殊药品的索赔则更高。按照国际上开发新药的统计规律看,开发一种新药平均耗资3亿美元左右,开发周期平均12年,平均8 000~10 000个化合物中有1个化合物最终批准上市。加入WTO后,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对我国来说是非常严峻的,其实质是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挑战。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在支持企业研究与开发方面必须履行WTO及其前身GATT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WTO成员国企业研究与开发所允许政府补贴的范围、水平以及合法成本等有严格规定,根据对公平竞争程序影响的程度,政府对企业研究与开发的补贴被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红灯”条款)、可起诉的补贴(“黄灯”条款)和不可起诉的补贴(“绿灯”条款)。这里所说的补贴,是指WTO成员国政府在领土内直接或通过任何公共机构,使企业获益的财政资助或收入、价格支持,包括直接和潜在转移资金或债务的行为及税收减免等其他优惠。按照对上述补贴的定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不同类型的研究与开发及其合法成本等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WTO成员国政府补贴不同类型研究与开发项目作出明确的数量规定。譬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对商业性研究与开发的“产业研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75%;对商业性研究与开发的“前竞争开发活动”,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50%。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迄今仍未成为技术创新的真正主体,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科技计划是支持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加入WTO后,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将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乃至冲击。粗略分析表明,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商业性研究与开发的定义,我国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成果重点推广、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重点创新计划、技术开发重点项目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计划等,均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约束管制范围。其中,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等计划,不同程度地面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黄灯”条款和“红灯”条款的制约,这需要我们尽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完善乃至部分废除。在加入WTO后,我国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积极适应,实质上也是创新的过程,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在构造国家创新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三、国际标准及“绿色壁垒”的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面临国际标准化及“绿色壁垒”的挑战,即进入发达国家的产品必须按照国际化标准生产,必须是符合环保标准的“绿色产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等诸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许多企业不按照国际标准化规范生产产品,有些企业甚至根本没有这种意识。迄今我国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ISO14000系列环境标准认证的企业只有很小一部分。毫无疑问,标准化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技术基础,按照国际标准化要求生产,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标准化的根基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技术基础。标准化的根基是科技创新及其知识产权。事实上,标准化已经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正如国际上一种流行的新说法:三流的企业卖苦力,二流的企业卖产品,一流的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弱,导致原创性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少,除SVCD、CDMA等极少数领域外,我们在绝大多数高新技术领域只能用人家的标准,从而受制于人。

在加入WTO后,我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产品要受到无公害条件生产的约束,要面对比国际标准化生产更难逾越的“绿色壁垒”。伴随着可持续发展浪潮的兴起,发达国家充分利用WTO游戏规则,一再修改提高自己的市场准入环保标准,这些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近乎苛刻。“绿色壁垒”实质上是一种技术壁垒,它以技术为支撑,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等,提高准入产品的技术要求,加大市场准入的难度,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绿色壁垒”有着不断丰富的内涵,但目前从总体上说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对发展中国家则明显不利。如“绿色技术标准”,是发达国家在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名义下制定的,这些严格的且具有强制性的标准,无疑是以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为参照。这些标准对于具有科技优势并处于技术垄断地位的发达国家来说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却非常困难。再如“绿色环境标志”,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不仅要求进口产品符合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而且还要求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不损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同“绿色技术标准”一样,“绿色环境标志”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可以说是步履维艰。在我国加入WTO后,绿色壁垒势必使我们的部分出口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对我国出口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四、“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的挑战

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将更直接地面对“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的挑战。“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是指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领域客观存在的差距现象,这种差距既存在于信息技术的开发领域,也存在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特别是表现在信息网络化方面的差距。“数字分化”实质上是信息资源占有者的分化,“信息鸿沟”实际上是“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由于我国在科技、经济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所以也处于“信息贫困者”之列。截至2000年底,我国电脑拥有量为1 590万台,平均每万人约88台,在世界上排序为第8位;同期,美国电脑拥有量为16 410万台,平均每万人约5 000台,居于世界首位。从每万人电脑拥有量看,美国是我国的55倍;从网络普及率看,我国的网民只相当于美国的1/8;从国民经济信息化投入看,我国与美国相差45倍;从信息生产与信息消费看,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差距更是非常明显。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也存在明显的“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从总体上看,我国东部地区的信息化水平高于中部地区,国家统计局的测算表明,我国不同地区的信息化指数相差几倍。目前我国企业网络化程度很低,在830万个中小企业中,只有47%左右的企业将业务连入互联网,只有11.1%的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根据2001年国际农业信息研究会提供的信息,我国农民上网普及率仅为0.2%,即9亿农民中上网人数仅为180多万人,农民上网人数占全国网民的比例不到10%,而且农民上网者的分布不平衡。我国在信息网络技术方面的落后以及发达国家的技术封锁,加之我国信息网络相关法规滞后且管理水平低,使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并成为我国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心腹大患。如为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提供信息管理的,是朗讯科技的Access Point多业务IP路由器。中国C网(China Net)80%的网络设备都是美国思科公司的产品,网络的设计及实施也主要是由国外技术人员完成的,而且国内技术还不能实现对整个网络的有效监控。再如进口高性能通用CPU的序列号问题,进口软件中的“强制访问域”问题,互联网上的“话语霸权”问题等,都使我国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

按照现代信息理论,信息是一种资源,是一种可以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信息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从竞争的角度看,拥有较多信息者占有较多的信息资源,往往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拥有较少信息者则占有较少的信息资源,通常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已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在我国加入WTO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将更为明显,也更为直接,“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问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解决“数字分化”和“信息鸿沟”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面对加入WTO给我国带来科技与管理的挑战,我们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气概,按照WTO及其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要求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环境创新,努力提高我们在科技、管理方面的竞争力,进而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原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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