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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层单位的命名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单位术语部分表明了该单位的种类和级别。地层单位命名不允许出现异物同名和同物异名现象。地层单位的“命名优先律”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对先建立的有效地层单位,后来的工作者应按原定义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应任意修改或重新命名。新地层单位的名称应当是独一无二的。地层单位名称中地名的拼写应与该名称来源地所在国的拼法一致。
地层单位的命名_地层学基础与前沿

3.3.1 正式地层单位命名一般规定(除生物地层单位和少数特例外)

(1)正式地层单位(formal stratigraphic unit)。命名均应以一个适当的地理专名加相应的正式单位的类别与级别的术语来构成。例如:“长兴组”是一个正式命名的岩石地层单位,该名称中的“长兴”是地理专名(取自浙江省的长兴县),“组”是岩石地层单位的一个级别术语。“长兴阶”是一个正式命名的年代地层单位,该名称中的“长兴”亦取自浙江省的长兴县,“阶”是年代地层单位的一个级别术语。全球标准年代地层表中,有些年代地层单位的名称不含地名,因为它们由来已久,且出处各异(如三叠系、白垩系),故予以保留。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单位术语部分表明了该单位的种类和级别。例如,单位术语“组”表明该单位为一个岩石地层单位,“延限生物带”是一个生物地层单位,“阶”则是一个年代地层单位。

(2)地层单位名称中的地理专名,应来源于单位的层型所在地(及其附近)的一个永久性地名,如省、市、县、镇、乡、村、山、江、河、湖、溪、沟名等。选用的地名应能在1∶5万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上或县(区)级的行政区划图上找到,古地名不宜选用;一个正式的地层单位建立后,若据以命名的地理专名因行政区名的改变而有变化时,或据以命名的某地理单元消失时(如某山、某湖泊或小溪的消失),地层单位仍应保持原来的名称,不应改名。如陕西的保安群,不应因据以命名的保安县改名为志丹县而改名为志丹群。

(3)地层单位命名不允许出现异物同名和同物异名现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地层单位共同使用一个相同的名称为异物同名(homonym)现象;同一个地层单位使用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为同物异名(synonym)现象。上述两种现象均应运用“命名优先律”进行纠正。“命名优先律”(law of priority)是对发表创建一个正式地层单位的最早著作者权益的保护,其判定的主要依据是:正式公开出版物所标明的出版时间的早晚,或同一出版物中出现的页次先后。地层单位的“命名优先律”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对先建立的有效地层单位,后来的工作者应按原定义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应任意修改或重新命名。但在使用“命名优先律”时,关键因素还是该单位是否有用,有关它的描述是否充分,含义是否明确以及可供广泛应用。不能仅凭优先律就以一个不太出名的或者只是偶尔用到的名称来取代一个普遍公认的名称,也不能只因优先律而将一个不适当建立的名称保留下来。新地层单位的名称应当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在建立新的正式地层单位之前,作者应详尽查阅有关地层学文献,确定某个名称以前是否已经用过。地层单位不受国境线的限制,不管政治上如何划分边界,都应力求每个地层单位只有一个名称。

(4)当一个已命名的地层单位被划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原单位被升级时,只需更换原单位名称中的单位等级术语,而不更改地理专名;不允许将原单位的地理专名保留给新分出的任一单位,而将原单位又另取新名。

(5)地层单位名称中地名的拼写应与该名称来源地所在国的拼法一致。以中国地名命名的岩石地层单位名称,当用外文发表时,一律用汉语拼音给出该名称。但对过去用英文拼音命名的一些老的岩石地层单位,在以汉语拼音给出后,应以括弧注明原用英文拼写的名称,如宝塔组,译成Baota(Pagoda)Formation。

(6)各类正式单位术语只适用于正式地层单位,不能用于非正式地层单位。如术语“群”“组”只能用于正式岩石地层单位。用正式和非正式地层单位共用的术语(如“段”“层”等)命名正式地层单位时,必须在相应单位术语前加地理专名,如“观音桥层”。

(7)如果一个已命名的地下地层单位可与一个同类的已命名的地表地层单位对比,而且这两个单位的特征几乎完全相似,可以合二为一,一般应选用地表地层单位名称。但也不应忽略其他因素,如优先权、适用性、剖面的完整性、易于到达,以及从地下剖面获取典型材料的难易程度等。

3.3.2 生物地层单位命名一般规定

(1)一个生物地层单位的正式名称是由一个或两个以上合适的化石名称加上合适的生物地层单位(种类)术语(如延限带、谱系带、组合带和富集带等)组成,如“Hindeodus parvus谱系带”。但通常在书写时,并未表示出生物地层单位的种类,如常常将“Hindeodus parvus谱系带”书写成“Hindeodus parvus带”,而对“Hindeodus parvus带”进一步全面描述时,需指明其种类为牙形石的一个“谱系带”。

(2)命名时应说明所选化石属种的理由,对命名的生物地层单位下明确的定义,并进行全面描述和讨论。

(3)生物地层单位名称应随着《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和《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所要求的分类单位名称的变化而变化。所选化石名称应按拉丁文书写规则书写。印刷时,属、种名用斜体;属名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种名全小写。

(4)生物地层单位命名同样要遵循“命名优先律”和避免出现“异物同名”和“同物异名”现象。

3.3.3 非正式地层单位命名一般规定

(1)非正式地层单位(informal stratigraphic unit)采用的术语只是普通名词,不必作为某一特定地层分类方案的一部分。例如,砂质带、贝壳层、风暴岩层、含水层、C煤层、滑来层、凝缩段,等等。非正式地层术语当使用汉语拼音或译成英文时,用小写正体表达。

(2)在《中国地层指南及中国地层指南说明书》(全国地层委员会,2001)中规定:“在岩石地层划分中,使用特殊形态或成因的单位术语,只能命名非正式地层单位,其前可加岩石名称,但不宜加地理专名,……。”但在实际应用中,一些特殊形态或成因的非正式地层术语,往往需冠以地理专名,如“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东昆仑构造混杂岩带”“见天坝生物礁”等。

(3)在地表或地下填图中,地质工作者们常常采用一些临时的非正式地层术语,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当调查结果发表时,最好尽可能将临时使用的非正式地层术语归入或变为正式地层术语,即在出版物中,正式术语(组、段、生物带、统等)的非正式使用,应尽量避免。

3.3.4 新建正式地层单位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正式新建地层单位必须履行下列程序和有关规定:

(1)提出新建地层单位的类别、名称和新建理由。

(2)指定层型和必要的参考剖面。对于难以指定层型的地层单位,应明确其典型地点及参考剖面。

(3)给新建地层单位下明确的定义,即以简明的文字对该单位的主要地层特征和划分标志给予叙述。大多数地层单位主要根据层型来下定义,层型应是定义该单位的物质基础。

(4)对新建单位进行全面描述和讨论。新建地层单位时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全面描述:①单位名称及名称来源;②层型或参考剖面的地质、地理位置、永久性自然标志,并附交通位置图;③层型及典型地点的地层的各种特征,附地质图、剖面图等;④与新建单位有关的地层划分沿革史;⑤新建地层单位的地理分布范围和存在状态,以及地层特征及划分标志的区域变化情况;⑥地质年代及地质测年数据;⑦与其他有关地层单位(包括本类的不同级别单位、同级别单位和其他类地层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⑧其他属性(成因及形成环境等);⑨参考文献

(5)新建地层单位需公开发表,并提交全国地层委员会审定公布。

(6)对于一个已命名的地层单位,在不更改单位名称的情况下进行修订或重新定义,或在不更改单位定义的情况下重新命名,均应遵守与新建单位同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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