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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历史演进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流行于德意等国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大为衰落,新自然法学派进一步“复兴”,新分析学派也重整旗鼓,而社会法学派则引入一些新方法,势头并未减弱。直到清末,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输入,使中国的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法学的历史演进_社会科学导论

一、坎坷曲折,百家争鸣:法学的历史演进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现象多种多样。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现象。所有法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法律现实是变动、发展着的,法律现象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依赖和转化,法学不仅研究法律现实的静态,而且研究其动态,研究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因此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法学不只是一种知识谱系,它本质上应当是基于对法的具体场景运用的实践活动的回应。由于我们所研究的当代“法学”实际上是外来文化的产物,对“法学”本身的含义理解和把握倘若有所偏失,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当代法治化理念确立与制度建构。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作为比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有了专门从事这种研究的社会分工时才产生的。

在欧洲,最早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是罗马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五大法学家”即:伯比尼安(公元250年前后)、保罗(公元121~180年)、盖尤斯(公元117~180)、乌尔班(公元170~228年)和毛特思丁(公元250年前后)。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他们的学说在当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像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法学的特征。他把法分为四类,即①永恒法;②自然法,③人法,④神法。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流行的法学思想是所谓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普芬道夫(1632~169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贝卡里亚(1738~1794)等人。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对神学法律思想。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理,反对封建特权,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作用。

在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趋于衰落,代之而起的是19世纪的三大法学派别,即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萨维尼(1779~1881),他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维护习惯法,反对制定新的统一的法典。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奥斯丁(1790~1859),他认为立法属于伦理学范畴,法学的任务只在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

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都曾经提出了相当系统的法律思想作为其哲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康德和黑格尔分别代表了法学研究中的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两种不同倾向。前者强调法是用以保护个人自由,限制国家权力非法侵犯个人权利的手段,而后者强调个人必须服从国家目的,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这两种倾向对资产阶级法学影响广泛。

20世纪,西方法学流派更加繁多,主要有:社会法学派(有许多分支),新分析学派(包括规范学派),新自然学派,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学派等,其共同特征是:提倡阶级合作,强调法的社会化,强调法官在创制法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强调行动中的法,提倡世界法,歪曲和攻击马克思主义法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流行于德意等国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大为衰落,新自然法学派进一步“复兴”,新分析学派也重整旗鼓,而社会法学派则引入一些新方法,势头并未减弱。

我国法学的发展也可谓源远流长。早在西周,随着成文法的出现,便有了比较系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学派林立,各学派都提出了关于法的理论。法家更以重视法的作用而得名。商鞅、韩非就是著名的影响深远的法学家。儒家也有整套关于法的理论,影响更为深远。秦统一中国后,儒法交融,德礼、刑政兼用,德主刑辅,形成中国封建法学一大特色。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研究多限于对法律的注释。西汉的董仲舒,东汉的马融、郑玄,晋朝的张斐、杜预,都有专门注释法律的著作。而唐朝的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则是注释《永徽律》的巨著。元、明、清三代,封建统治者一般认为,通经就能明法。法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直到清末,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输入,使中国的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停滞。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1]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法学教育的恢复和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为中国的法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法学研究水准有了长足的提高,尤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的提出与实施,更是为法学的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涌现了一大批法学专家,形成了许多经典的学术力作,为中国法学理论的繁荣和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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