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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立法监督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文化行政法规、文化行政规章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对国务院及下属部门进行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据此,上级文化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对下级文化行政职能机关进行立法监督。
文化行政立法监督_公共文化行政学

五、文化行政立法监督

根据监督机关的不同,可将对文化行政立法的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3种。

(一)立法机关监督

我国对文化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监督,大致有以下几条途径:

1.撤销

宪法》第67条第6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第67条第7项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备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3.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文化行政法规、文化行政规章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对国务院及下属部门进行质询。

(二)司法机关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项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该法第53条第2项则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据此,司法系统可以对文化行政规章进行立法监督。

(三)对行政立法的行政监督

1.改变或撤销

《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88条第6项则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2.备案

《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上级文化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对下级文化行政职能机关进行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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