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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边沁认为,社会是以个人为成员单位构成的,社会的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边沁以功利性原理为根本,试图通过制裁来引导社会。就这样,在阐明快乐与痛苦的基础上,边沁主张惩罚那些有害行为。但用边沁的话来说,执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有害行为,因此它未必不好。在此书的最后,边沁论述了个人伦理与立法的关系。

超解:一部宣扬用功利性原理去寻求幸福的标准的哲学著作

概述:边沁的代表作。主张将幸福的标准与快乐的量做成一种比例的“功利性原理”,并通过追求此原理,来给世人讲述功利主义的重要性。此书于1789年出版发行。

杰里米·边沁(1748—1832)

英国思想家。主张人可以通过计算快乐来衡量幸福的量,是功利主义的鼻祖。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能使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的幸福,提出了著名的口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在迈克尔·桑德尔的“哈佛公开课”中曾多次被提及,许多人因此而了解功利主义。这部《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是一部经典名著,是功利主义的奠基之作。实际上这部作品原本是为了法律改革而写的,目的在于论述一种“理想的法律形态”。

当时,被称为“common law(习惯法)”的法律制度陷入了混乱的状态。习惯法,指的是审判员根据习惯来下判决的法律制度。拥有律师资格的边沁认为,比起法律层面的阐释,倒不如侧面从法律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边沁在此书的开头写道:“自然让人类处在两位君主的统治之下,一位是快乐,另一位是痛苦。”也就是说,快乐和痛苦是人类的行动原理,也是判断正与邪、善与恶的一个基准。接着便谈及著名的“功利性原理”。功利性原理,指的是通过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的幸福,来赞成或否定任何一项行动。用简单易懂的方式来说,“幸福的量越多,人的行为就会越正确”。从这层意思来看,幸福究竟是对于一个人的幸福,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幸福,这成为一个问题。

对此,边沁认为,社会是以个人为成员单位构成的,社会的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这一想法后来成为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极端地来说,为救五个人的性命,哪怕牺牲一人的性命也是值得的。

边沁以功利性原理为根本,试图通过制裁来引导社会。这里所说的制裁成了促使人们做出某些行为的动机。有了这样的制裁,人才会避开痛苦,获得快乐。因此,他主张通过法律来进行制裁。

那么,边沁所说的快乐和痛苦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对此他列举出了7个判定标准。这7个判定标准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有四个标准,分别为:强弱、持续性、准确性、远近。比如,虽强大但没有持续性的快乐并不比虽弱小但持续的快乐的量多。

第二类有两个标准,分别为:多产与纯粹。多产,指的是产生快乐的次数。纯粹,指快乐的本身的纯粹程度。最后一类只有一个标准,即范围。这里的范围指的是能够传播快乐的人的范围。根据上述7个标准,我们对事物的价值进行判断。

就这样,在阐明快乐与痛苦的基础上,边沁主张惩罚那些有害行为。他所说的有害行为,指的是减少幸福的行为。这种行为由“痛苦”和“危险”构成。判断某行为是否是有害行为,必须要注意以下四点:

其一,行为本身。

其二,行为所处的状态。

其三,该行为的意图。

其四,该行为所伴随的意识。

第三点和第四点的不同在于,“意图”会将行为的结果与行为双方放到考虑范围之内;与此相对,“意识”指的是相对于行为状态的一种意识状态。

顺便在此提一下,因为刑罚本身是一种痛苦,所以有人认为这也是一种有害行为。但用边沁的话来说,执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有害行为,因此它未必不好。反过来说,在刑罚被认为更加有害,或者没有效果时,它的必要性就不会受到认可。

现代社会的根本就在于边沁的功利主义

在此书的最后,边沁论述了个人伦理与立法的关系。个人伦理指的是一种“克制的手段”。与此相对,立法是一种“统治的手段”。伦理被分为对自己的义务与对周围其他人的义务。这样的义务与立法不同,是由自发性来主导的。

也就是说,虽然伦理和立法都旨在为社会带来幸福,但是,伦理与内在领域相关,立法旨在阻止外部行为,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基于这层意思,伦理能够确保个人自由。

我们在提到边沁时,都会想到他那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名言所象征的功利性原理。但是,他所倡导的最理想的社会制度,一方面要确保个人自由,另一方面要调整和去除危害社会的利害关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后来被穆勒(参见本书第120页)以“比起快乐的量更要重视质”的形式批判性地继承和发展。穆勒认为,不重视快乐的质的功利主义等于“对牛弹琴的学说”。

比起照顾少数人的不幸,我们的社会其实还是以大多数人的幸福为前提来建立制度的,可以说我们还是在继续遵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

边沁其他作品(本书推荐作品除外)

关于边沁的其他作品,有匿名发表的处女作《政府片论》,以及提出舆论法庭这种独特概念的《宪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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