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逻辑哲学论》的结构

《逻辑哲学论》的结构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概括《逻辑哲学论》所提出的那些相互关联的问题。如果我们暂时忽略《逻辑哲学论》中起总结作用的论题,那么由前六个论题所引领的六个章节的主旨就可以被概括为:作为事实之逻辑图像的思想,以及思想的可被感知的表达方式:命题。对于多少已经对《逻辑哲学论》有所了解的读者来说,上述这种挂一漏万的总结,至多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参考或是备忘。至于名称和对象,则通过指谓关系相互联系。

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概括《逻辑哲学论》所提出的那些相互关联的问题。语言(作为被给定事实)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罗素在他为该书所写的“导论”中将维氏的逻辑问题表达成了这个样子:“一个事实(比如一个句子)若要成为另一个事实的符号,那么到底哪种和后者之间的关联才是前者不可或缺的呢?”而维氏本人则说:“我的整个任务就在于阐释命题的本性。”(《1914—1916年笔记》,p.39)在维1那里,命题的核心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正是命题构成了语言,而命题的结构则构成了世界的结构的镜像(前一种结构显然比后者更易向我们敞开)。

如果我们暂时忽略《逻辑哲学论》中起总结作用的论题(7),那么由前六个论题所引领的六个章节的主旨就可以被概括为:

(1)世界和事实之间的关系。

(2)事实、图像以及它们共通的“逻辑形式”。

(3)作为事实之逻辑图像的思想,以及思想(以及任何一个意义单位)的可被感知的表达方式:命题(命题能够充分地反映事实以及思想)。

(4)命题的总体构成了语言。命题被认为是能够被分析为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的,而基本命题要么的确(要么没有)反映基本的事实(事态或者是原子事实)。而且,命题也可以被认为是拥有了一种所谓的“一般形式”:这种形式指向着一种关于语言、逻辑、世界,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全面观点。

(5)对于这种透明结构的更为切近的考察,则确保命题之整体无虞。

(6)将上面的讨论所取得的成果运用于说明下列事项的本性:逻辑(6.1)、数学(6.2)、物理学(乃至科学,6.3),还有伦理学(以及美学,6.4),再加上语言的界限以及“哲学中的正确方法”(6.5)。

对于多少已经对《逻辑哲学论》有所了解的读者来说,上述这种挂一漏万的总结,至多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参考或是备忘。但这种总结还是大约告诉了我们这本小书的结构是什么,并将该书的一些最重要的主旨和盘托出了。人们一直批评罗素错解了维氏的意思:他把这本小书的主旨曲解为如何去寻找一种“关于逻辑上完美的语言”的条件,并以为维氏正是在为此理想而孜孜以求。当然,维氏本人对于如何构建一种理想语言并不是很感兴趣,毋宁说,他感兴趣的是如何通过一种当时他认为已经足够充分的简洁模型,去理解每一种自然语言所具有的公认的“完美的逻辑次序”(5.5563)。但这也并不是说,罗素所讲的“寻找条件”云云是完全不着调的——他误解维氏的地方仅仅在于:他误认为维氏不会相信上述条件已然被每一种自然语言所满足了。维氏本人写道:“我只是想澄清日常命题的含混处,因为这是可能被澄清的。”(《笔记》,p.70)在维1时代结束以后,这依然是维2的奋斗目标,但是维2的奋斗方法却和维1完全不一样。

人们很自然会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若我们沿着维1而不是维2的道路走下去,那么我们是否可能通过使用一些关于逻辑和语言的更为丰富的概念,找到一种比《逻辑哲学论》的模型更充分的模型呢?比方说,我们可以进一步丰富维1所说的“对象”(“事物”),或给予其更为复杂的结构;将概念和对象区分清楚(二者在维1那里都被当作了事物);将集合也归为对象,等等。这样一来,逻辑空间和逻辑可能性的范围也得到了相应的拓展——举例说,任何一个集合或者概念的形式方面,都是从属关系。实际上,在我看来,将集合归属于对象的做法是非常契合于罗素在1903年的想法的(比如,在p.ⅹⅸ他写道,“对于类的定义……毫无疑问也可施用于存在定理”),并契合于他在1905年11月所作出的“关于规模之限制的理论”的建议(Lackey,pp.152—154)。关于这项模糊的建议,我还将多费些笔墨。

还有一种概括维1的方法,就是从其著作中抽取一些方面,并在经过拣选后再现之。再现的时候我们依然使用那种强有力的维氏语言:

1.世界乃是事实之总体,而非事物之总体。

2.发生的事情,也就是事实,是诸基本事实(原子事实,事态)之存在。一个基本事态就是诸对象(事物)的结合。

2.011 对于事物来说,具有本质意义的事情就是应当成为基本事实的构成物。

3.203 一个名称意谓对象。对象就是它所意谓的。

4.001 命题之整体即语言。

4.21 一个最简单的命题,即基本命题,断言一个基本事实的存在。

4.22 每一个基本命题都是由名称构成的。它是名称的一种联结物,一种连缀。

5 一个命题是诸基本命题的一个真值函项。

这些断言所具有的完美的对称性是非常抢眼的。语言和世界分别是命题和事实的集合——而命题则是基本命题(由名称构成)所构成的真值函项,事实则是基本事实(由对象构成)所构成的此种或彼种组合形式。至于名称和对象,则通过指谓关系相互联系。事实和命题之间的对应关系乃是一种图示关系(4.01),而这种关系的中介则是作为实在之图像的思想(3,3.1以及4)。

每一基本命题之成真或成假,取决于基本事实。而基本事实之整体则完全规定了世界。基本命题在逻辑上是彼此独立的(我们会在下节中考察公设T1.2)。由此可推出,所谓逻辑推理只和非基本命题相关,而根据维1,非基本命题总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真值函项是外延性的,其意义便是:它们的真值(真或假)是完全由它们的主目(或构成者)的真值来决定的。这些主目,归根结蒂都能够被追溯到那些基本命题上。不过,对象和基本命题的本性以及数量却没有得到维1的明确规定,因为它们被当成了“经验事务”,而非逻辑学家所当思虑之事。

现在我们已然得到了一个高度理想化的理论框架。还有一个问题,即如何规定逻辑常项。维氏回答这个问题的路数看来是充满变化的(4.0312,5.4和5.46)。然而,在我看来,通过谈论如何选择逻辑常项来澄清维氏所说的“一个命题的一般形式”(6),不但是可能的,而且还是有助益的。他所说的一般形式包括三个构成要素,若写在一起就是[E,S,N(S)]。在这个表达式中,E指的是所有基本命题的总和,S是一个任意的命题集合,而N(S)则是对于S中的所有命题的否定。如有人认为[E,S,N(S)]只不过就是一个一般的复合物而已,那就错了。它实际上是隐含地牵涉这样一个想法,即把彼此不同的命题都囊括到一个集合里去,并任意拣选出一个关于被给定的命题集的子集。正如我们所知的那样,这个方法允许我们去构建出一个丰富的并终端开放的集合域(在这里我们谈的集合乃是命题集)。事实上,依靠此方法,我们能够抵达所有的“纯集合”——正如MP(第六章)的构建工作所已展现出来的那样。这样看来,维氏的逻辑观实际上已经预设了关于集合的概念。在我看来,上述事实构成了将集合论归并入逻辑,并将集合归并入“对象”的一个附加理由(这种归并,正是我反复要求的)。而使得维氏的模型被大大简化的,乃是其关于无穷性的公设——根据此公设,有穷和无穷的事例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在“T2”这个名目下,我们将在下一小节中更广泛地考察这个问题。

通过对于N的运算,各种命题联结词将唾手可得。详细而言,否定或者-P就可以通过“N(p)”来得到定义,析取(p或q)则可以通过“N(-p,-q)”来得到定义(顺便说一句,求助于在罗素的导论中所提到的那些更怪异的命题联结词,纯属巧合之产物)。在5.52中,量词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定义:把S视为“对于x的所有的值来说,函项Fx的所有值”所构成的集合,由此我们就得到了对于-ExFx的界说方式;如果我们把这里的“Fx”替换为“-Fx”的话,那么我们就得到了:N(S)是(x)Fx。有意思的是,维氏对于复合运算N的实质性运用,仅仅见于这两例。此外,又因为S乃是一个任意的命题集,所以人们自然还可以利用N做更多其他的事情。举例说,我们还可以引入一些别的量词,比如“对于无穷多的x来说”,或“对于多得不可数的x来说”。其办法是:对和“-Fx”相关的S本身附加一些条件,其内容是:集合S是无穷的,或者是多得不可数的。

另一方面,一旦我们具体运用了维氏的有穷性公设,则我们就只需关心有穷的领域就行了,而我们所熟悉的日常命题的联结词(其实否定和析取就足够了)则给予了我们所有的真值函项。实际上维1正是在此处止步不前的。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他所倡导的逻辑仅仅能够被施用于一个确定的世界,或至少是一种可以被造就为确定的世界(该世界能够具有一些含义清楚的基本命题,并拥有一种作为这些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构成物的知识)。这个世界同时必须是有穷的,这样的话,在每一命题中,就只会有数量有限的基本命题被牵涉,而命题重言式也就能够照看所有的真值函项重言式了(这包括那些牵涉到量词的有效公式以及那些集合论定理)。这样一个关于逻辑和世界的雅致模型可以在不同方面产生助益:对于向着更为丰富和充分的模型的拓展来说,它可以作为基础;对于把握一些核心的哲学概念及其相互关联来说,它可以提供手段。

但麻烦的是,维1并未将自己的理论当作一个预备性的模型,却将其视为一个关于世界的真实的、完备的模型。具体而言,维氏还拒绝任何一种元语言或元理论性思考的可能性,而这种拒绝的根据则是:我们不能超越语言的限制,而踏入“不可说”的雷池。实际上,类似的想法在罗素早年的逻辑观里也有隐约之表达(见于PM以及更早之著述)。在罗素为《逻辑哲学论》所写的“导论”的末尾,他为维氏提出了这样一项建议:我们或许可以建立起一个关于语言的“等级系统”,而该系统的层次“大概是没有限制的”。这个评论或许指向的乃是日后维2的发展方向,尽管维2所说的语言游戏要比罗素关于语言等级的想法杂乱多了。

在1919年8月,维氏写信告诉罗素说,他的书的要点就在于在可说的事项和只可显示的事项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来,“而这在我看来就是哲学的首要问题”;“而那些逻辑命题的出现,仅仅是随后必然应运而生的副产品”。在他为自己的书所写的“序言”末尾,他写道:“本书的第二个价值就在于,当所有这些哲学问题得到解决的时候,所完成的事情是如此之少。”

由此看来,逻辑只不过就是维氏用来做哲学的工具(或甚至只是他所能够得到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而其哲学的主要任务则在于如何精心构造出他所持有的整个世界图景。该图景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看来就是一个更为高渺的领域,以及伴随着该领域的一种强烈的祈愿——这种祈愿抵抗着我们言说那不可被言说者的妄想,阻止着这种妄想所凝结而成的让人恶心的混合物去玷污这个更高领域自身的纯洁性。“命题不可能去表达更为高渺玄远的东西[也就是伦理和美学的领域。其实二者是一回事]”(6.42)。“世界是怎样的,这对于更为高渺玄远的东西来说是无关痛痒的。”(6.432)感谢自然科学对于可说领域的垄断权,对于那些不搞自然科学的人来说,可说的领域已经没有他们插嘴的地方了。对于他们来说,日常言谈和写作所为之服务的目标,并不同于言说事物所为之服务的目标。那些对于可说领域抱有浓厚兴趣的人,自然会将自然科学置于核心的地位,而那些不喜欢搞科学的家伙则只好在“言说事物”之外再去找一些别的营生干。因此,不同的人在认真阅读《逻辑哲学论》之后作出不同的反应,也就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了。

在1914年7月的论文《神秘主义和逻辑》中,罗素谈到了发展世界图景时所牵涉的两股不同的人类冲动,其中一股是朝向神秘主义的,另一股则是朝向科学(逻辑)的——这两股力量时而联合,时而冲突。举例来说,在休谟的著作中,占据绝对支配权的乃是科学冲动,“而在布莱克[1]那里,一种针对科学的强烈敌视态度则与一种深刻的神秘主义洞见如影随形”。赫拉克利特和柏拉图可以被视为范例,以便展示在哲学著作中如何将这两种气质予以紧密结合。一方面,试图在主观性方面不断深入的祈愿看来是在为神秘主义冲动火上浇油,而另一方面,那种试图进抵客观性并与他人分享信息、交换想法的祈愿则看来和逻辑冲动非常合拍。

在维1那里,他对于思想和意志、知识和德性所作的截然二分,以及他对于混合甚至联系分裂两端的坚决拒绝态度,都相当的引人注目。整个实践生活的领域都被抛到了维1的那种无所不包的哲学的视野之外,甚至他所谈及的神秘主义其实也只在其著作中只保留着一个光秃秃的形式,或者说,被浓缩成了一个点:

6.44 神秘的事情并非是世界如何,而是世界存在。

6.45 将世界作为一个有限的整体来感受——正是这一点才是神秘的。

这些断言看来是相关于他对于唯我论的评论的(见于5.6),而在我看来,这一评论的意思实在是太含糊了。在某种意义上,唯我论是会成真的(如重言式一样是真的):所有我所想的、我所做的、我所感的,等等,都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我的一部分。但首先要注意的是,正如弗洛伊德所强调的那样,“我”或“自我”这个字眼可有着多重的含义。其次,“自我”这个概念是如此之复杂,以至于自我其实是以一种“有机”的方式而被镶嵌到这个世界之中的(他人也是该世界的一部分),因此自我有时候也被称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对于维1来说,哲学上的自我收缩到了一个点,并变成了世界之界限(5.64和5.641);善的或恶的意志行为只可能变更世界之界限(6.43)。[或毋宁说,世界的界限只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而得到变更。]或许,所谓幸福的人,就是能够做出善的意志行为,并“以正确的方式看待世界”的人(6.43和6.54)。《逻辑哲学论》和伦理问题的相关性或许就在于:只要超越了书中的那些命题,那么人们就能够以正确目光审视世界,并由此变得幸福,并具有善的意志行为(6.54)。老实说,我承认这些话对于我来说太神秘兮兮了。或许,这本小书正是想通过显示那些不可被言说的事项(或使之绽露自身)来抵达那些神秘事物。

6.522 的确存在着不可被诉诸于语词的东西。它们绽露自身。它们就是神秘之物。

在1919年,维氏写信给菲科尔,以通报他的《逻辑哲学论》的“未写出的第二部分”。他写道:“因为伦理事项是从其自身的内部而得到界说的,或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通过拙著而得到界说的……所以今日那帮凡夫俗子在喋喋絮叨之事,我都已通过对其保持沉默,而在拙著中对其加以了界定。”(Luckhardt,pp.94—95)这样看来,维氏的确想在其书中传达一种道德方面的讯息。此外,在别的地方,维氏还谈到了“这个时代的黑暗”(PI“序言”),而他的著述的主导精神,据他自己说,“不同于我们所有人目前置身于其中的欧美文明的滚滚红尘所具有的那种精神”(《哲学语法》,p.7)。他关于拉姆塞的评论(1931,CV,p.17)则向我们展示了一种他们的外观之间的差别:在他看来,拉姆塞乃是“局内人”,而他自己则是“局外人”。

我本人的中华文化背景使得我更偏好统一,而非分离,而这种统一则将我们的日常关涉放置于核心地位。出于这个理由,我发现自己很难富有同情地理解维1对于事实和价值的截然二分,特别是那些正在慢慢隐身的神秘之物。尽管由于我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对于事实和价值的这种分离,我还多少能够加以理解,但我在感情上并不喜欢这样。而那种正在慢慢隐身的神秘之物对于伦理学的意义,则完全是我搞不明白的事情。据在下浅见,伦理学纯然是在世界中的,而“世界的存在”在伦理学中根本就没有扮演任何角色,除非是作为一个我们在伦理学研究中常常忘记的前提条件。

出于这些理由,而且还因为我觉得维2的精神没有和我这么疏远,因此,我将不再考察维1的那个“未写出的另一半”。看来毫无疑问的是,维氏始终拒绝对于科学(以及不太纯粹的技术)的偶像崇拜,甚至也不放过对于那些“最纯粹”的基础科学的偶像化企图。在维1那里,通过将“更高渺的领域”置于言说无所触及之处,他达到了这个目的,而在维2那里,同样的目的则是通过某种“语言学自然主义”来达到的——这种自然主义强调了那些为我们的信念和知识(无论是关于宗教的,还是数学的)所共享的人类中心主义因素,同时,它也致力于达到某种熨平效应(levelling effect),即拒绝赋予数学和基础科学以某种特权,或拒绝认为它们在普遍性和客观性的尺度方面和别的人类活动领域有任何质的差异。特别需要提到的是,维氏也拒绝那种把对于语言游戏的研究“科学化”的企图。

在此,我对于维1的考察一直局限于其关于逻辑、语言和世界的简要模型,而这一切都是在其著作的“已经写出的部分”中得到清楚表述的东西。

注释

[1]威廉•布莱克(William Blake,1757—1827),英国诗人、画家,浪漫主义文学代表人物之一。——译者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