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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市场的市场定价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碳排放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潜力巨大,是今后发展碳经济的优势之一,应积极谋求定价权来发挥优势。

一、碳排放交易概述

碳排放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排放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碳排放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排放交易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Unit,ERU)。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二、碳排放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排放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排放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排放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排放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对碳排放交易的重视,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清洁发展机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给方。2009 年,中国通过CDM向世界提供了1.52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占当年全球CDM一级市场交易量的72%,供给量比2004年增长30.3倍,市场占有率比2004年提高67个百分点。

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瑞索中(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Risoe Centr,URC)统计,截至2010年4月末,我国已有2055个CDM项目进入审定程序,其中820个已成功注册,238个CDM项目已获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签发,进入进程、成功注册和成功获签 的项目数量分别占全球总数的40.1%、37.8% 和 33.6%,均居全球首位。已注册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达到2.1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已签发的CERs达1.9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分别占全球总量的59.9% 和 48.9%,均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

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由于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因此我们并不能直接开展基于配额的交易。基于项目的交易为 CDM 和 JI 下分别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对于中国而言,碳排放交易及其衍生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中国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已达到全球的70%,这意味着未来至少有30亿吨来自购买中国的减排指标。特别是CDM 市场潜力巨大。中国的 CDM 潜力占到世界总量的48%。世界银行的分析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预期每年将会产生超过1.84亿的减排额度,占到了实际每年减排额度的近60%,远远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这个“ 碳时代”中无疑将会成为一个极具影响力的国家。

尽管2005年起,在供给上中国已成为全球CDM一级市场的主导者,但中国出售的CERs 价格显著偏低。2008 年,中国的CERs售价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1.70~16.08美元,低于全球CDM 一级市场均价,远低于印度、巴西的CERs售价、全球CDM 二级市场均价和全球配额交易市场均价,处于绝对的价格弱势地位。

四、我国国际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缺失的原因

1.发达国家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掌握着主动权

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个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发达国家是制定规则的主导力量,我国缺乏发言权。首先,在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三种方式中,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机制占据了主导地位,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排放交易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只能通过 CDM 项目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因此,对我国来说,没有真正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的核心部分,处于被动的配角地位。

其次,就CDM 项目而言,作为买方的发达国家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以及减排集成商和投资交易商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处于主导地位。 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买方市场,买方拥有资金实力或技术优势,能够按成本最小化原则筛选和开发 CDM 项目,掌握实际的定价权。对于我国而言,虽然拥有庞大的碳排放交易排放市场,但是没有碳排放交易价格的决定权,交易价格只能由买方说了算,处于低价位状态 。

再次,欧美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设立了气候交易所,控制了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世界上共有四个碳排放交易所: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洲国家信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区域碳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共29个国家,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有巴黎 Bluenext碳排放交易市场、荷兰Climex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意大利电力交易所(IPEX)、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 和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共8个交易中心。美国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却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成员。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家也是北美唯一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以及对减排量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和交易平台。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欧洲设立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之后又在加拿大建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

2.我国缺乏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体系

目前我国还处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碳市场规则、制度和统一的管理体制,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公司和企业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仍对CDM认识不清,对注册、审批流程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关配套政策也不完善。加之CDM碳排放交易业主面临着审批程序复杂、收益获取较慢等现实困境,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我国无法建立起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定价权。国际碳排放交易有两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基于 CDM项目开发运作的市场,二级市场是基于配额交易的市场。我国CDM项目属于一级市场,其交易需要中间组织实现两级市场的对接。但是,我国没有自己的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直接挂钩的市场主体和国内交易平台,很难进入交易“主场”, 国内企业没有参与议价的机会, 即使有机会参与议价能力也不足。我国为国际碳市场创造出的巨大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较低价格购买并进行包装、开发后以更高的价格在国外进行交易。

3.我国缺乏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和人才

由于CDM项目贸易是一种较新的贸易形式,国外投资者在专业性机构的支撑下进行运作, 掌握了询价、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主动权。而国内企业普遍缺乏熟悉 CDM 项目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我国,一些能够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符合CDM项目要求的企业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和不公平,导致出现“买的不知道谁要卖,卖的不知道谁要买”的现象。或者是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才知道可以实施 CDM 项目,错过了申请注册 CDM 的时机。当前 CDM场外交易缺乏规范和监管,没有标准化合约和价格发现功能,CER 的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和价格都由签约双方议定,信息不透明。即使国内企业能找到开发 CDM 项目的机会,由于找不到专门的人员和信息平台,以及对CDM国际贸易规则及盈利模式缺少深入的理解和应用,在与国外谈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最后不得不贱卖资源。此外,我国很多地区因缺少国际碳排放交易操作规范知识,投资的CDM项目得不到联合国相关部门的认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4. 对碳减排资源认识不足

由于中国在2012年末前无需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内各层面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不深,尚未确立碳资源战略意识。一是政府层面尚未成立或指定专门的低碳经济管理部门,尚未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尚未意识到需要引导企业从低碳角度建立行业标准的重要性。二是企业层面尚未认识到碳减排资源的价值,仅仅视未来碳减排资源转让所得为项目投资的额外收益, 尚未意识到一旦中国也需承担减排义务后其低价转让面临高价回购的经济风险,也尚未充分认识到低碳标准对未来行业标准的影响。三是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 、 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尚不熟悉, 对碳减排资源的市场潜力认识不足, 为企业提供碳排放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多、自主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国内金融机构尚未见到。

五、谋求碳排放交易定价权的对策建议

1.建立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国家需构建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碳排放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推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计,完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和交易产品,理顺政府、企业、 金融机构的关系。建立可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国内交易平台,培育能够完全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市场化主体,设立碳排放交易中心和碳排放交易所,鼓励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构建碳排放交易区域市场,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

2.加大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

一方面中国应考虑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源的战略储备,国家出钱收购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同时成立有关部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源的战略投资。这样可以随行就市,灵活买卖,用资源来直接掌握一定的市场话语权。另一方面,大量单边项目的累积会加剧市场风险,政府通过推出一些激励措施保持一定的成交量。为此,应该允许有能力的国内金融机构从事国际碳排放交易,为国内及国外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起到桥梁作用 ; 要采取国家担保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发放节能减排贷款,提高国内投资机构对新能源技术开发的积极性,解决国内企业融资问题 ; 制定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碳排交易市场,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压低价格的情况,同时制定灵活的价格调控政策。

我国需要制定国家战略层面的低碳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搞好节能减排,落实单位GDP 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指标。针对当前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或资金需求,出台国家优先审批项目目录,加大人员投入,简化并加快审批程序。政府职能部门还需加强对CDM项目的指导,挖掘新的碳排放交易资源,引导资本投向新的工业节能、城市低碳发展等CDM项目。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必然会要求新一轮国际碳排放交易规则的制定,我国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的话语权。

3.大力发展碳金融,加快碳期货市场建设

我国虽然拥有世界最多的碳资源,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却相当滞后。碳金融与碳排放交易好比两条腿,没有碳金融的支撑,不仅将失去碳排放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大宗商品定价权往往取决于期货市场的价格,若要谋求碳排放交易定价权,建立完善健全的期货市场是第一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目 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拥有世界主要的碳排放交易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而我国还没有金融性质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都只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并不属于金融性质的碳排放交易所。在这方面需要加大发展力度,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4.加强CDM信息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

CDM 是新生事物,需要政府、相关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共同合作,建设一个资源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宣传CDM知识、提供各种碳排放交易信息、交流市场经验等。可以通过在高校的经济管理、环保、化工、林业、英语等专业中设置CDM 研究方向, 以及对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咨询中介机构、技术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开展CDM知识培训等途径,培养我国的国际碳排放交易专业人才,提高碳排放交易的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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