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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济学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的产权内涵产权经济学研究产权的制度安排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德姆塞茨认为,产权规定了人们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受损的权利,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或者受损的方式。产权的性质更进一步,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的产权的基本性质可被概括如下:第一,完整性。德姆塞茨曾指出,在现实中,产权往往是残缺不全的。

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的产权内涵

产权经济学研究产权的制度安排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产权是什么?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并未明言。他只是说,假定不存在交易费用,初始产权界定明晰,那么,不论造成负外部效应的一方是否有权这样做,当事人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都将产生有效的资源配置结果。但他文中的一个隐含推论表明,若交易成本为正,则产权初始界定便会对经济绩效和资源配置产权产生重要影响,这正构成了产权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此后,德姆塞茨、阿尔钦、戈登等人的重要工作则进一步深化了对产权的认识。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规定了人们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受损的权利,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或者受损的方式。他运用加拿大东部印第安人有关海狸贸易与畜养的例子说明了外部性与产权的关系。18世纪以前,当地人捕猎海狸主要是为了自身需要,那时不需要也没有建立排他性产权。后来随着海狸皮毛商业性贸易的发展,皮毛价值提高,狩猎规模扩大,结果,当地人自愿建立了私有狩猎区并畜养海狸。这里,我们看见,正是皮毛贸易发展提高了畜养经济性,而畜养促使了排他性海狸产权的出现。可以说,新产权的出现,就是对技术变迁和物品相对价格变化的一种理性反应。用他的话说就是:“新产权的出现是对一种愿望的反应,这种愿望即相互影响的人们愿为新的成本收益的可能性而做出反应。”[6]

阿尔钦对产权的说法更具代表性。他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7]按他的说法,一个人拥有产权不仅可以表明他能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而且也表明他的权利得到了政府、非正规社会行动或者道德伦理规范的首肯。他认为,实质上,经济学是关于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产权的出现是与专业化生产发展相联系的。在一个自由企业体制下,经济资源的使用和协调可以在私有产权框架下得到很好解释。而在一个知识分散社会里,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让渡的产权。生产越专业化,信息在地理上和人际间的分布就越分散,因而就越需要有更加明确的产权来保障生产和交换。诺思和托马斯也论及产权,认为产权的产生与资源稀缺难以分开,而人口过快增长则会使资源更加稀缺,从而导致人们之间相互对抗,此时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

弗鲁博腾(E.Furubootn)和佩乔维奇(S.Pejovich)对产权给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产权不是物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8]

由此看来,产权的含义可表现为以下层面:第一,它是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但其实质是依附于物上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在资源无限供给或者零交易成本下,产权是不起作用的;第三,产权表现为一权利束,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

产权的性质

更进一步,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的产权的基本性质可被概括如下:

第一,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指产权拥有者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其中,排他性使用权主要指资产拥有者在被许可范围内,对其资产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选择权,并且这种选择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对其资产的使用和限制;收益权是指资产拥有者能完全享有其资产所能产生的任何收益和利益,他人和组织(包括政府)不能强制夺取或者侵犯他的这一权利。自由转让权是指资产所有者有决定资产是否转让或者转让给谁,以怎样的方式转让等权利。产权完整性是保证人们有效利用资源的必要前提,也是市场和分工发展的前提。产权越完整,人们对自己产权的预期越稳定,人们利用自身资产的效率就越高,从而人们越愿意在相互之间进行有效劳动分工并在市场上交换他们的产品。德姆塞茨曾指出,在现实中,产权往往是残缺不全的。产权残缺会导致完全相反的过程,阻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二,可分性。可分性是指一个完整产权可以分解为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例如,街边的一块地既可以用来造房子居住,也可以租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还可以转卖他人,这样,这块地的产权便可以划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等形式,并且,这些权利可以由不同的人来行使,比如,这块地的主人可以将这块地租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于是,这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便在实际上发生分离。显然,产权的这种可分性使得同一资产可以满足不同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从而增加资源使用或者配置效率。

第三,有限性。产权的有限性是指同一产权结构中并存的各项权利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否则就要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或者将会对其他权利造成损害。比如,一块地的租借人只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而没有这块地的所有权,因此他不能将这块地卖给别人,否则就违反了产权的有限性,这种行为会构成非法买卖而得不到法律支持。科斯曾经说过,“对个人权利的无限制实际上是无权利的制度”[9]。因此,产权的有限性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产权的各项权利之间是相互依赖和难以分开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产权。如果听任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权利的话,那么其他权利就会遭受侵犯,从而产权本身也会残缺不全。因此,国家对产权的保护不仅要保证别人不能侵犯这一产权本身,而且还应包括如何规范产权实体下各种权利的合法界限和距离,只有这样,产权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产权与不同的契约安排之间不存在单向联系,即不同产权可以采取相同的契约安排,相同的产权制度也可以对应于不相同的契约安排。张五常曾指出,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农业中出现过各种不同的契约安排——定租契约、分成租佃契约和工作契约。其实在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偏好特性之后,它们的效率结果是相同的。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可以实行资本主义的一些契约安排来发展经济、提高效率。

产权、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

要研究产权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就要分析产权与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新古典经济学不考虑产权因素和交易成本,而只在一个完全竞争、毫无摩擦的世界里考察资源配置问题,因此每个“经济人”均能准确找到有关各种资源边际生产效率和不同经济活动边际成本的信息,从而最终能实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有关交易成本和产权的概念提出后,这样的观念则备受冲击。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体运行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必然有什么样的经济组织、技术和经济效率。张五常举例说,一棵杏树,如果归大家共有,但不具体界定产权的话,大家都唯恐落后,竞相去摘杏,结果杏的生产根本达不到成熟程度。反之,如果该杏树产权明确界定给某个人,该人便会有很强激励去保护该杏树,因为与杏树相关的收益全归他一人所有,因此,只要该杏树的收益足够大,他就会投入人力和物力去保护它免遭他人损害。产权界定越明确,它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就越高,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就越强,人们对自己资产的未来预期就越稳定,从而每个人均从自身效用最大化角度去努力,并形成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产权的明确界定固然重要,但要想保证经济发展,还要维护市场竞争以及产权在市场上的合理分解、转让、重组和优化。张五常指出,在市场上,“产权的竞争和可转让性发挥了两个契约功能。其一,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产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确保了(通过有弹性的相对价格)能够实现最优价值的用途。其二,潜在契约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和所有者实现其资源使用权转移的能力,降低了执行契约中规定条款的成本……因为竞争各方将会随时提供和接受相似的条款”[10]。这说明,产权的明确界定很重要,因为它增强了私人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而市场竞争也很重要,因为它降低了产权界定契约执行的成本,没有这两者,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也许只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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