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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的经济学说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时代与生平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比英、法晚得多。适应这种需要,李斯特的经济学说出现了。围绕这一主题,李斯特提出了一整套与以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相对立的理论。李斯特把斯密这些经济理论称为“世界主义经济学”,而称他自己的经济学为“国家经济学”。

时代与生平

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比英、法晚得多。直到1871年普法战争结束前,德国是由普鲁士、巴伐利亚等若干邦组成的。这些邦各自为政,有自己的政府、军队、法庭,各有自己的经济制度、货币政策,到处关卡林立,阻碍商品在国内统一流通,对外则缺乏统一关税制度和贸易政策。早在1815年拿破仑战争失败后,对欧洲大陆的封锁被解除,英国商品如潮水一般涌入欧洲大陆市场,德国弱小民族工业面临被扼杀在摇篮中的危险。

对德国来说,当时最重要的是如何把分散的诸邦统一为一个德意志民族国家,保护幼小的民族工业发展,抗衡先进国家的竞争,走上经济发达之路。适应这种需要,李斯特的经济学说出现了。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出生于一个皮鞋匠家庭。经自学通过国家官吏考试,当上了符腾堡官吏,后又曾任会计检察官,1817年到杜宾根大学任教,1819年倡议成立德国工商业协会,1920年成为符腾堡国会议员。他极力要求改革,反对封建专制,屡遭容克贵族迫害,1825年被驱逐而流亡美国。在美国,他目睹一个落后国家如何运用关税保护手段而自强发展起来。1832年他以美国驻莱比锡领事身份回到德国,继续宣传自己的主张。1834年参与成立德国关税同盟活动。1837年移居法国。1840年重返德国,受反动势力进一步迫害,颠沛流离,贫病交加,1846年11月一个大雪纷飞的夜晚,在精神失常状态下自杀身亡,结束了他热情而悲壮的一生。

李斯特发表有若干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是其代表作。这部著作是他经历了大半个人生的苦难斗争,用极大爱国热情写成的,体现在此书中的思想,对以后德国经济发展起过巨大作用。1848年革命后10年中德国关税同盟地区执行了李斯特的经济政策,生产力取得了巨大发展,史称为“李斯特时代”。在德国俾斯麦时代,这部书更成为这位“铁血宰相”的案头之物。在国际上,李斯特的经济理论对美国商业政策的制定,对匈牙利、罗马尼亚、中国、印度等国家的民族资产阶级争取国家独立和工业自主发展也起过积极作用。

李斯特的全部经济思想,都是为了说明和论证德国必须用关税保护本国弱小的民族工业发展,以赶上先进的经济发达国家。围绕这一主题,李斯特提出了一整套与以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相对立的理论。

国家经济学与世界主义经济学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强调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认为经济自由会带来国民财富增长,国际分工会给各国带来好处,整个经济应让“看不见的手”来指挥,政府尽量要少干预,并认为这些理论和方针对各国都是适用的。李斯特把斯密这些经济理论称为“世界主义经济学”,而称他自己的经济学为“国家经济学”。他之所以把自己的代表作起名为《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也是为了强调他在这本书里所讲的不是古典学派所讲的世界主义经济学,而是国家经济学。

所谓国家经济学,是指研究一定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特点、道路和条件的科学。李斯特认为,古典学派不以国家而是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作为研究对象,这是它的最大缺陷,因为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程度都不相同,各有其具体要求、条件和道路。世界主义经济学的错误根源,在于它以虚构的持久和平局势的概念为理论基础,而实际上,世界联盟和持久和平的局面尚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落后国家必然屈服于先进国家。只有先实行保护关税,才能促成世界联盟和持久和平局势,最终实现各国都能得益的自由贸易政策。在这种局势尚未出现的时代,各国需要走自己应走的正确道路,而国家经济学正是这样一种科学,它正确地了解各国的当前利益和特有环境,它所教导的是怎样使各个国家结成联盟,并从中获得利益。李斯特强调,国家经济学要以各国历史为依据,追究西欧各国使用过什么方法以及是怎样获得大量生产力的。

看来,古典经济学强调的是各国发展经济的普遍规律,而李斯特强调的是各国发展经济的具体道路。实际上,李斯特和古典经济学的斗争,反映了德国落后的民族资本要求发展经济和英国的世界主义相抗衡。反映英国资本利益的古典经济学,强调各国在自由贸易中可获得更多交换价值的财富,而反映德国民族资本利益要求的国家经济学则强调各国首先需要的是生产力,即生产交换价值的能力,而不是交换价值的财富本身。

生产力理论与价值理论

为了发展德国的民族工业,李斯特提出了一套生产力理论,用以对抗古典经济学的交换价值理论。生产力论是他整个经济学理论的核心。他靠这套理论来揭穿自由贸易理论的欺骗性,论证贸易保护的重要性。

什么是生产力理论?首先,李斯特把生产力看作是财富的原因,而交换价值只是财富本身。他说:“财富的原因与财富本身完全不同。”[1]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到多少倍”②。例如,一个渔夫的财富,不在于他现在有多少鱼,而在于他有没有捉鱼的能力。他认为,一个人很穷,但如果有那份生产力,他就会富裕起来。他还举例说,有两个地主家庭各有五个儿子,前一个家长将他的积蓄存储生息,叫儿子干普通工作,后一个则将积蓄用于培养儿子,将其中两个教育成为有技术、有知识的地主,其他三个各随自己兴趣学习一种行业。前一个家长是按照价值理论行事的,后一个家长的行动依据的是生产力理论。前者在临终时,单就交换价值而言,可能比后者要富裕得多,但就生产力而言,情况就完全不同。后者把他的地产分成两份,由于管理方法的改进,结果每一份的产量相当于原来两份的产量;而其余三个儿子由于各有专长,获得了丰富的生活资料。前者的地产分成五份,每份生产的方法也是老样子,结果五个部分的总产量比以前毫无增加。后一个家族因精神和才能的培养与发展代代下传,获致物质财富的力量将有增无减;而前一个家族地产愈分愈小,愚昧和贫困情况的演进就势难避免。同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主要不取决于它目前所积累的财富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它的生产力的发展程度。

以上说的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再看构成生产力因素的内容。李斯特批评斯密等人的研究只限于创造物质价值的人类劳动,只把体力劳动看作是唯一的生产力。他认为脑力劳动、管理、教育等都应包括在生产力之内,这是人类知识积累所创造的生产力,是“现代人类的精神资本”。从生产力理论来看,那些养殖和制药丸的当然属于生产者,但教师、作曲家、音乐家、医师、法官和行政官也是生产者,他们的生产力比前一类要高得多。就后一类来说,有些人能够使下一代成为生产者,有些能促进这一代人的道德和宗教品质,有些能提高人类的精神力量,有些能使病人继续保持他的生产力,有些能使人权和公道获得保障,有些能确立并保护公共治安,有些则由于他们的艺术给予人们精神上的愉快享受,有助于人们生产情绪高涨等,能说他们不是生产者吗?李斯特对那些不把科学家、教育家的劳动算作生产劳动的观点感到不满,并说怎么能讲“像牛顿、瓦特或开普勒这样一种人的生产性,却不及一匹马、一头牛或一头拖重的牛”[2]。李斯特还指出,萨伊尽管有“非物质产品”的说法,但不足以补救斯密学说的缺点,因为“非物质产品”说虽然也说这些精神生产也创造效用,从而是生产的,但其着眼点仍在这些生产创造交换价值,即非物质产品也可以卖钱,而生产力论的着眼点放在这些精神生产会提高生产力,即不是财富本身而是财富原因。

李斯特不仅把上述精神生产或者说脑力劳动列入生产力范围,而且说:“基督教,一夫一妻制,奴隶制与封建领地的取消,王位的继承,印刷、报纸、邮政、货币、计量、历法、钟表、警察等等事物、制度的发明,自由保有不动产原则的实行,交通工具的采用——这些都是生产力增长的丰富源泉。”“思想与意识的自由对国家生产力影响很大。”[3]总之,制度、科技、交通、思想意识和习俗等等,一切影响生产力的因素都被包括在生产力范畴内。

李斯特的这些说法,包含着一些对英国古典经济学者理论的误解,因为斯密等人并未忽视科技、教育和制度等对生产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只是他们研究问题的角度和李斯特不同而已。李斯特提出这些理论,目的是强调财富的原因比财富本身更重要,而德国当前首先要重视的是如何发展生产力即发展民族工业,而不是要从和英法自由贸易中获得财富本身。无疑,从当时德国发展经济的要求看,李斯特的立场和观点是正确的。不仅如此,他的生产力理论为重视科学、教育、文化以及制度改革等,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其中一些观点,也可映照出今天人力资本理论的影子。

李斯特还指责斯密只强调分工,而忽略了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或协作。他提出,在一个国家中,不仅精神工作与物质工作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在物质生产部门中,工业与农业也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农业没有工业,就等于少了一个膀子。他的这一见解,强调社会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依赖和协调发展,是有价值的观点。但是,他说斯密忽视各部门的联合或协调却不符合实际。实际上,斯密并未忽视各部门的相互依存和协调,只是认为,这种依存和协调主要应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自动实现;而李斯特认为,这种协调要通过国家这只有形之手才能保证实现。从现代观点看,他们都没有错,只是各人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

私人经济与国家经济

古典学派强调个人主义,强调自由竞争,强调各人追求自己利益会有效促成社会利益,即私人经济发展会自然地导致国家经济的繁荣,政府要尽量少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充当“守夜人”就行了。这是古典学派反对重商主义,要求经济自由的时代背景中提出的基本思想和理念。一旦当英法等国领先于各国成为先进国家以后,这种经济自由主义又成为向外扩张,要求和各国展开自由贸易的理论武器。而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先进国家强大竞争面前,要求发展民族经济,必然要求得到国家的保护,于是,从李斯特开始直到后来的历史学派,就都要强调国家至上,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重要性。

李斯特说,“只有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有世世代代地向一个目标努力,国家生产力才能获得均衡发展”,否则,“私人工业就很少发展机会”[4]。他批评古典学派经济原则的基本观点。众所周知,斯密曾说,正如裁缝不应自己制鞋,鞋匠不应自己制衣,国家也不应当什么都自己生产,而应当通过贸易进口比自己生产便宜的产品。李斯特批评这种观点道:“斯密和萨伊把一个企图用保护关税促进工业的国家比作一个裁缝,他是一个缝衣的,却要替自己做鞋子,又比作一个鞋匠,他为了发展业务,却要对进门的客人征收通行税。”然而“缝衣匠并不是一个国家,国家也不是一个缝衣匠,一个家族与数以百万家族计的一个社会是大不相同的”[5]。实际上,私人利益的追求,并不一定总会促进社会利益,相反,“国家为了民族的最高利益,不但有理由而且有责任对商业(它本身是无害的)也加以某种约束和限制”[6]。这样做,才能提高整个国家的生产力。一句话,李斯特认为,个人事业只有在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的这个限度内,才能说在行动上可以不受限制。但如果个人的企图或活动不能达到这种境地,或者甚至对国家可能有害,那么,即使为了私人自己的利益,“也应当服从法律的约束”[7]

尽管李斯特在这里本意还是强调关税保护的重要性,但他这种国家至上的思想成了后来历史学派的一个重要传统。

发展阶段与贸易制度

为了说明德国必须实行对外贸易保护的制度,李斯特两次提出贸易制度要和一国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结论。一次是他在总结欧洲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时提出,对于一个在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国家来说,可以而且必须按照自己的发展程度来改进它们的制度。改良的第一阶段,是对比较先进的国家实行自由贸易,以此为手段使自己摆脱未开化状态,在农业上求得发展;第二阶段是,用商业限制政策(即贸易保护政策)促进工业、渔业、海运事业和国外贸易的发展;第三阶段是,当财富和力量已达到最高程度以后,再恢复自由贸易制度,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无限制的竞争。他还说,当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在第一阶段,德国、美国在第二阶段,英国已到第三阶段[8]

另一次论述经济发展阶段问题时,他更明确地说:“从经济方面看来,国家必须经过如下发展阶段: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时期。”[9]并认为,只有处于第五时期的先进国家可以实行自由贸易,因为它不害怕和别人竞争;而处在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和农业时期的国家,也需要自由贸易,以便用自己的剩余农产品换取别国工业品,以促进本国经济繁荣,加速向高一级的发展阶段转化。只有处于农工业时期的国家,如德国和美国才需要保护关税,以免受先进国家竞争。

李斯特这些观点具有明显的辩护性,他的意思很清楚:对于比德国先进的国家例如英国,德国应实行保护制度,而对于比德国落后的国家,德国应当实行自由贸易。李斯特这种理论有着彻底的民族利己性,也为历史学派留下了一份精神遗产。新旧历史学派的一些思想家也仿效李斯特,提出了各色各样的历史阶段论。

贸易自由和关税保护

为了抵制英国商品竞争,保护本国弱小民族工业发展,李斯特提出了对外保护关税的政策主张。他提出,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也许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经过相当时期,当国家建立了自己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成本会下降,从而价格会低落到国外进口货以下。所以,“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是以抵偿损失而有余”[10]

应当注意的是,李斯特的保护关税政策也并非一般地反对自由贸易,实行闭关自守,而只是把它当作一种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手段。因此,他对保护关税作了多方面限制:对那些于国家经济有头等意义的工业部门和新兴工业部门,要给予重点保护,如纺织业;对一般工业进口,可规定不同税率加以限制;对奢侈品工业,只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而对于一切复杂机器的输入应予免税或征收很轻的税。对于保护时期,也要作适当规定。如被保护的工业经过保护以后能与外国竞争,甚至价格低于进口品,就不用保护了;如果是保护了几十年仍扶植不起来的工业,就不必再保护;对于那些没有强大竞争者的工业,即使本国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也不要保护。他还认为,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应逐步降低进口税率。如仍实行高关税,对国家有害,它限制了本国工厂主与外国的竞争,会助长他们的惰性。应当认为,这些观点和主张是很有见地的,是对外贸易理论和政策史上的光辉篇章。

在对外主张保护关税的同时,李斯特在国内商业政策方面主张必须废除关卡,统一税则,实行自由贸易,因为不在国内各邦之间实行自由交往,便没有统一的德国。但是,他认为在对内实行自由贸易时,也有必要由国家作适当的政策干预,并认为经济越发展,国家在立法和执政方面对经济干预越不可少。这表明,李斯特对国家在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必须发挥作用这一问题已有较深刻的认识。

李斯特经济思想中的国家主义、历史主义以及强调民族特点,对历史学派的观点的形成可能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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