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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从上海调查总队报告来看营改增效果,调查显示,有64.1%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或基本不变,24.2%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3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全部实现减负,其中48%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4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成为“营改增”最大受益群体。

有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这也是中国成为“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高国家的原因。从税种上来看,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存在营业税的国家,并对货物和劳务交易同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且营业税在税收中占到15%的比例。因此可以说营改增是引起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的一次深度试水。“营改增”简单理解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当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而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营改增的过程,是将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增值税征收中去。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中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并非新的事物。它是一个逐渐从商品生产、流通行业向劳务服务等行业改革的渐进过程。

(一)企业从中“得实惠”

从减税结构上来看,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来自于小规模纳税人。从原理上来说,由于原本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率是5%,而营改增之后,由于简易征收法规定的增值税率为3%,导致了企业税负降低达到40%左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从上海调查总队报告来看营改增效果,调查显示,有64.1%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或基本不变,24.2%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3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全部实现减负,其中48%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4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成为“营改增”最大受益群体。这次“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行业中,物流辅助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受惠最多,分别有82.4%和81.3%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

减税是必然的,由此2013年年度营业税改增值税地区普遍降低财政收入目标。比如北京、天津、浙江预计2013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分别调整为9%、12%、8%,比2012年分别下降1、3、0.5个百分点。安徽也将2013年的财政收入增长目标调整为10%,比上一年下降2个百分点。广东预计将2013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目标从10%下调到9%。

(二)打破产业链分工“天花板”

营改增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促使企业主动将一些低附加值的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这是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目的。以计算机行业为例,营改增将会促使金融、电信等行业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IT运维等外包出去,从而促进软件服务外包业务快速发展。举个例子,以前,一家大的制造业企业,可能占据了研发—生产—营销的产业链各环节。而在生产环节上,有大量的自有物流、研发、信息技术部门。在营改增之前,这些部门都是成本部门,从事活动产生营业成本。而在营改增之后,如果将这些部门的业务“外包”,则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所以,营改增将大为增加微观企业进行产业链重构的动力,使得企业更专注于自身的竞争优势,“外包”掉一些辅助部门,占据价值链更重要的环节;而对于现代服务行业,由于可以同时服务于多个企业,又形成了规模优势。最终,将形成工业企业专业化程度提高,服务业规模化程度提高的双赢局面。

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通过营改增的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同时,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三)营改增对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非凡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购买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服务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其实营改增的直接目的,便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这在政府意图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财政部、国税总局就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中就明确了改革目的:“营改增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对于中国国内企业而言,物流费用是中国工业企业仅次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最大支出。从物流费用占GDP比重来看,中国比例为17.8%,而发达国家如美国仅占10%左右、日本在9%左右。经济结构是导致物流费用高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国是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测算,中国每产出亿元GDP需要的运输量接近美国的4倍。

试点之后,不少企业立刻便有了行动,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通过主辅分离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例如,常熟市龙腾特种钢公司每年的物流费用在4亿元左右,“营改增”后,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单独成立了物流公司,承担龙腾特钢全部销售环节的运输业务。徐工集团、天士力帝益药业、南京晨光集团等企业也已着手,将旗下的物流或研发部门剥离出来,作为独立机构对内对外提供服务,从中分享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更多益处。

改革试点对经济结构的影响业已产生效果。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加速聚集,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业结构和增长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主力军。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2年,上海GDP比例增长7.5%,其中第三产业增长10.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例首次突破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

(一)“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带来的机遇

1.有利于促进物流行业的精细化分工

“物流外包”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营改增可有效克服营业税实行多环节、全额征税的缺陷。此外,实行营改增以前,由于物流企业无法抵扣其外购燃料、固定资产等已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征税。实行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可避免重复纳税,从而有利于降低服务价格,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相互协作。

2.有利于降低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

营改增以前,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存,使得一些交易行为属性难以界定,这不仅会增大企业的纳税风险,而且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例如,当企业既有混合销售又有兼营行为时,要想正确区分两者就会变得十分困难。税种不同,税率也不同,若企业不能正确纳税,会使企业间的税负悬殊,这就会增大其纳税风险。营改增后,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

3.有利于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外购燃料、设备和修理费支出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此外,中小物流企业可选择成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调整为3%,使得税负下降。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带来的挑战

1.对物流企业利润的影响

(1)外购固定资产。营改增后,外购固定资产当年物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不仅可以减少物流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可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应纳税额。而且,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将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折旧费用,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的利润。

(2)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需要从收入中直接扣除,因此,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主要在于附加税费对所得税的影响。一般物流企业的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费是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所以,改征增值税后,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合法地减少了当期企业应纳的增值税额,就会相应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进而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

(3)营业成本。营改增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物流企业的营业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2.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根据企业规模、业务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会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方面,从事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是从原来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未发生变化,但改缴增值税后能消除重复纳税,服务接受方也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增值税扣除率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能降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同时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降低。另一方面,从事仓储、配送及货运代理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明显下降。

(2)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是按其取得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1%或6%的税率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可采用抵扣制,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但支付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和人工成本等成本费用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的税负不仅与年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有关,还与其经营成本中可获得抵扣的部分有关。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所占收入的比重越大,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就越低。反之,不降反升。

3.仓储业务税负有所提高

仓储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辅助服务税目。在试点之前,需按5%全额缴纳营业税,试点后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对试点物流企业而言,由于其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其税收负担有一定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但对于非试点物流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后,税率虽然提高,税收是就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负的变化还需要看具体企业应抵扣金额大小。如已建成的仓储设备,固定资产抵扣凭证无法取得,因而企业只能以全额按6%的税率缴税,新规定增加了企业这部分的税收负担。

4.研发等业务税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物流企业也存在一定的研发业务支出,试点之前应交5%的营业税,试点之后按6%交增值税。名义税负有所提高,但由于购置了一定的研发设备,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税收负担的变化需结合企业的研发具体情况来衡量。

总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影响物流企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中,税收因素仅仅是一个方面,物流行业要想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还应该在优化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协同合作等方面下功夫。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部分表述为: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终于将建筑行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上议事日程。下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将带来怎样影响,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这是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集团企业急需研究的新课题。结合建筑企业实际,下文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涉及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如1993年关于流转税制的改革要求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原来实行产品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从1994年改按增值税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O%。所以,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的稳定性,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分期抵扣。其次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为了直观反映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通过以下例子进行分析:如某建筑企业全年完成营业收入11000万元,实际成本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3》中有关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来看,2013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如下图:

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按此比例计算,改革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改革后,在考虑当年没有新增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况下,能够抵扣施工项目现场进项税额654万元[(5500+1000)÷(1+11%)×11%](按现行规定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加上企业机构所在地还可以取得的能够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估计能够取得的增值税税票总价500多万元),年应交增值税1210万元(11000×11%),应征收增值税506万元(1210-654-50),比交营业税时略高;但如果企业当年新购置用于施工设备总价1000万元,相应增加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9万元[1000/(1+11%)×11%],增值税可相应少交99万元。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低企业的税负。最后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往往占成本总额较大比重,如在本例中,成本总额的35%为人工成本,具体来看,这其中不仅包括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还包含至少20%的劳务分包成本,由于我国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这部分对建筑企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影响虽不确定,但无疑是一项重要影响因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的确认产生影响

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原因是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同预计总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剔除了原材料、燃料等项目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很多。

2.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

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建造某段铁路,合同总价以建造该段铁路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每公里再加收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2.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受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的影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有关税收收入归属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由于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也将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一推测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文件同时还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二是现在许多项目是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之外进行抵扣。对此,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由于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原因,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工作量。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五)对建筑企业投标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四是会计核算上会发生变化。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是不能抵扣的;同时,收到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五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六)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按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建筑企业在海外的工程收入在国内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对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外所得税税率高的部分需在国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没有明确。根据惯例,海外建筑项目由于受国家间税收差别和税制的影响,其收入已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在国家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下,不应在国内再缴纳相关流转税。按对等的原则,对国内建筑企业为海外工程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应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列入海外工程项目成本中。

(七)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二是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所有物资并直接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成本按各单位的领取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做法将要发生改变,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购买方的名称是集团公司,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时,由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四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结合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减轻集团及成员企业纳税复杂状况,建议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通过此项措施还可能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中国石油天然气和中国石油化工等集团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

(八)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一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基建营业收入比没有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将下降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如2011年《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前三位建筑企业全部在中国,分别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95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105位)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147位)。《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是按营业收入进行排名的,而这些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中基建收入分别为4117.16亿元、4284.97亿元、3163亿元,如按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按2010年12月31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三家公司的排名预计将分别下降到114位、124位、165位。二是由于会计处理上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从原价扣除,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短期内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长期影响还较难预测。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一)营改增给房地产业带来的挑战

房地产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两大不同,一是价外税和价内税的不同,另一个是链条抵扣的税制设计,这就导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征管规定、申报计算都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从而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1.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一直缴纳营业税,税务处理完全不涉及增值税。从财务总监到财务经理,再到一般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营改增之后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最大的挑战,就是从上到下都不了解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无法利用增值税的税收法规指导约束平时的运营管理工作。不知道会有什么税务风险,也不知道会出什么税收问题,更不知道如何应对突发的税务问题和提前防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无法做到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的。有人说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从上到下可以恶补增值税的税收知识,但恶补也需要时间,也有一个过程。政策不熟悉挑战是所有营改增企业的系统性风险,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幸免,唯一不同的是,有的企业阵痛期较短,有的企业阵痛期较长。

2.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和征管规定是不一样的。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购和销售都要进行价税分离,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营改增初期,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另外,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而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从而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3.虚开、代开发票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房地产和建筑业普遍存在“甲供材”现象,一方面,房地产商利用“甲供材”虚增成本,另一方面,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发票,只能想办法“代开”“虚开”。这种“甲供材”现象在营业税制下普遍存在。但是营改增之后,由“甲供材”引发的“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成本很高。首先,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虚开、代开行为已经入罪,例如,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其次个人和单位所受的处罚最高可判无期或者没收财产。例如,2014年3月,中国春平集团董事长林春平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部分房企经营情况也许更为艰难

2014年以来,随着楼市的深度调整,人们的市场预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销售业绩持续下滑,资金压力很大,融资任务很重,资金成本也不断上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必然存在两极分化,那些进项税额少、税务问题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必然面临缴纳更多的增值税和税务罚款,导致利润下滑加剧,令吃紧的资金链条更加雪上加霜,甚至面临资金链条断裂、企业破产的风险。另外,房地产行业由于利润高、税负重,税收流失严重,已经连续10年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圈定的税务稽查重点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也规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是2014年行业专项税收检查的指令性项目,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是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稽查重点。相信营改增之后的近一段时期内,房地产行业将是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在市场低迷、成本上升、利润下滑和营改增带来的政策迷茫混乱时期,税务稽查无疑会让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经营维艰。

(二)“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机遇

1.行业整体税负有望下降

房地产营改增属于国家推行的“结构性减税”改革的一部分,行业整体税负肯定会有所下降。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丁祖昱认为,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与原来建筑业3%和房地产业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表面看似高了,但是考虑到各种抵扣项,单个企业实际税负是高是低很难判断,一般情况下税收成本应该是会有所降低的。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则公开表示,若是允许不动产抵扣,初步测算整体减税规模有望超过5000亿元。

十几年来,国家为了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压缩市场需求和平抑房价,对房地产行业一直采取重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基本税种外,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特有税种,不仅税种多,而且税率也很高。同时几乎没有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一直是社会上公认的。据我们测算,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税负率在35%上下。高税负必然加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加重了买房人的经济负担。营改增之后,随着价外税的推行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建立,正如各位知名专家所预测的那样,行业整体税负将会有所下降,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并不意味着每个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都会下降。

2.市场销量有望增加

营业税的存在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建安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一些房地产企业重复纳税;买房的业主承担营业税款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不能得到抵扣,也将重复纳税。税负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或投资的积极性。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建安成本和期间费用中缴纳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如果进项税额较大,企业税负则有望下降。对于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讲,如果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将成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由5%下降为3%,税负直接降低40%。税负降低了,房地产企业才有可能会降价,销量才会提升。从税制改革的方向上看,增值税将来要实现完全的消费型的增值税,不动产的进项税将得到抵扣。届时,生产和商贸等非房地产企业采购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等取得的进项税也可以得到抵扣,购买和投资商业地产不仅可以保值增值,抵抗通货膨胀对财富的稀释效应,还能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投资的积极性将大大增强,也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房屋价格降低和企业业主投资需求增加,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房地产企业既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又要迎接新的挑战。房地产企业一方面要利用好税收法规调整的大好时机,做好税务筹划,控制好企业税负,积极谋取新的税务利益,又要敢于迎接新的挑战,正视并重视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和税负变化,加强新税收法规的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做到税务风险提前知晓,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和化解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发展中实行营改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将我国部分现代企业的税务链条、税务制度进行了完善,也促进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扩大发展。营改增的实行对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有:

1.税率发生变化

在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的前后,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营业税时期实行的是普遍征税,税基是企业的营业额,税务额度不受其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税基转变成了企业在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不同发展规模的现代服务企业其增值税率不同,例如小规模的服务性企业其税率由营业税时期的5%,下降到了增值税时期的3%,下降幅度达40%,有效地减少了服务企业税务额度,促进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

2.不同发展规模的现代服务企业增值税不同

我们将我国现代服务企业从其发展规模进行分类,将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分为小规模服务企业和一般规模服务企业,这两个类型的服务企业增值税不同,这个不同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小规模服务企业的进项税征收采用的是征收率计征,和进项税不同,一般规模的服务企业计征税的征收是由服务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决定的。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增值税在征收的过程中通过计征税款、进项税款等寻找一个增值税平衡点,从增值税平衡点进行分析,对一般规模的服务企业税收比较有利。

3.税负变化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前后,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增值税的征收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其税款不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税负由企业的所得税、营改增前后的流转税等组成,因为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所以企业的税负也发生了变化,营改增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税负均有所下降。

(二)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条件下的发展策略

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税务制度在促进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例如我国服务业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因为在其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营业税过高,其中还有重复征税的现象,影响着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我国服务业的税收得到一定的改善,不同规模的服务企业其增值税率不同,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增值税对一般规模的服务企业有促进的作用,营改增是有利的,对于小规模的服务企业虽然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将以往税务征收中的重复征税等进行了改善。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企业发展中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在营改增条件下,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策略有:

1.对服务企业结构进行优化整改

营改增从其整体变化上进行分析,对我国一般规模的服务企业有利,所以对于小规模的服务企业在其发展中,需要将企业结构进行优化整改,迎合营改增,充分利用营改增正面影响,促进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没有一个良好的产业结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就没有发展优势,长期下去将影响到服务企业的生存,在国家营改增的环境下,应该抓住机遇,将服务企业结构优化,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服务企业发展。

2.制定有效的发展措施,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在营改增环境中,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一个良好的产业结构,还需要有效的发展措施。在营改增政策前提下,有效降低服务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企业发展优势,必须从市场、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制订有效的发展措施,推动现代服务企业快速发展。

3.发展服务企业的优势,在服务业取得突破性发展

随着服务业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地位越来越高,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为了取得突破性发展,服务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下,大力发展企业的优势项目、重点项目,提升服务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发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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