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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管制执法对保障贸易安全的价值分析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负责贸易管制的机构有的是综合式,有的是归口管理,其余是部门配合。作为贸易管制的执法机关,海关等机构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能力对贸易管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执法机构对贸易管制措施的正确执行,确保了贸易管制措施对贸易安全保障作用和功能真正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贸易管制执法改革对于保障贸易安全有着非常积极的支持作用和实用价值。

(一)贸易管制执法概述

贸易管制(import and export trade control或foreign trade control)是对外贸易管制、进出口贸易管制的简称,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施行的各种制度措施以及所设立相应机构活动的总称。(注:徐台宁:《海关贸易管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贸易管制按其性质,可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按其手段,可分为关税贸易管制和非关税贸易管制;按其对象,可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贸易管制在本质上是国家层面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的宏观管理,是政府行使国家主权、实现其监督调控职能的重要体现,它由政府通过制定国内立法、作出行政决定和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予以实现。贸易管制措施在各国的具体选用实施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进口配额、进口禁令、自愿出口限制、当地含量要求、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型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以及准入限制、外国股权限制、社会壁垒(社会责任标准)等。(注:王传丽:《国家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伴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交流的逐步发展以及世界格局的变化,政治、军事、外交等越来越多的非经济因素渗入了国际贸易中,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安全、物种保护、防扩散、环境保护、技术垄断和保护等因素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升,全方位、多角度的贸易管制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管理职能和手段。

作为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行为,贸易管制需要以政府机构之间合理分工为基础,通过各尽其责、通力合作来实现。各国负责贸易管制的机构有的是综合式,有的是归口管理,其余是部门配合。(注:例如,美国对外贸易的国家调节职权属于国会,根据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则根据国会立法制定和执行外贸政策,但美国在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方面的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于政府许多部门,没有一个集中的政府管理部门。英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则集中在贸工部。贸工部既管外贸也管国内商业、旅游、服务行业、海运和空运,下设20余个司。日本通商产业省是日本政府制定外贸政策的主要部门。主要机构是贸易会议和通产省进出口贸易审议会。前者主席为内阁总理大臣,副主席是通产省大臣,主要任务是讨论综合性和长期性的贸易政策。后者是通商产业大臣的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对贸易政策进行分析研究与审议。参见何茂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则:兼论扩大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海关通常是各国贸易管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贸易管制执法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作为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执法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海关通过执行贸易管制政策制定部门的决定,验核相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海关对货物及技术的贸易管制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手段:一是对物的管理,属于物流监控的范围;二是对单证的管理,对海关管理相对人进出口行为合法性的管理。由于一国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贸易管制离不开海关对单、证、货的有效管理。海关在对外贸易管制工作处于整个工作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有人比喻海关是“贸易管制的最后一道门”。(注:徐台宁:《海关贸易管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二)贸易管制执法对保障贸易安全的积极意义

不难发现,贸易管制与贸易安全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贸易管制的外部敏感度高,能够对国际贸易直接产生影响,事关每一个国家的切身利益和国际形象,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国内经济发展有着显著影响。例如,无论哪个国家,对公众来说,都会关心是否会有受到潜在污染的农产品和不安全的消费产品进入本国;对产业界来说,其希望的是免受不公正和非法的贸易规则对待,使自身运营发展拥有一个相对稳定可预见的良好环境,同时要求合法的进口货物能够以最少的成本和通关过程中最小的延缓、阻碍来得以迅速清关。因此,贸易安全本身隐含着对贸易管制的内在需求,缺乏有效的贸易管制措施,贸易安全就难以真正实现。保障贸易安全即便不能说是制定实施贸易管制措施的唯一目的,至少可以说是其主要动因之一,这在那些与敏感技术、资源保护、产业政策相关的贸易管制措施上,表现得尤其明显。而那些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和多边协议而采取的贸易管制措施,也往往是国家从全局和长远考虑,通过一定程度局部范围的让步,换取对整体贸易安全的保障,并尽可能地赢取在其他方面采取某些贸易管制措施的空间。

作为贸易管制的执法机关,海关等机构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能力对贸易管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执法机构对贸易管制措施的正确执行,确保了贸易管制措施对贸易安全保障作用和功能真正得以实现。没有执法机构的执行,贸易管制措施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对贸易安全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特别是如果海关等执法机构在实施贸易管制时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容易导致国际纠纷和贸易争端,甚至触发其他国家的贸易报复和国际制裁,反而对贸易安全带来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贸易管制执法改革对于保障贸易安全有着非常积极的支持作用和实用价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需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的竞争和合作,特别是在WTO框架下,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等是允许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手段。在国际贸易和对外经济中充分运用这些规则,达到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效果,是由国家实施科学合理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来实现的。而进入21世纪后,全球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跨国组织犯罪和武器、毒品走私活动、国际洗钱活动等对全球贸易安全日益构成严重威胁;商界也要求海关在打击走私、低开发票、原产地瞒骗、误归类、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更为公平和高效。(注:WCO:“21st Century Customs”,http://www.wcoomd.org,June 2008;张树杰、马永飞:《WCO〈21世纪海关〉及其对我国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的启示》,《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需要通过准确地执行国家各项贸易管制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形象,同时通过严格货物进出口管制,禁止和限制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进出口,防止国外产品不正当竞争,支持国内企业扩大出口,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良性发展和维持出口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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