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其他涉税风险

其他涉税风险

时间:2022-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据悉,该公司借款给其关联方无偿使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利息,造成少缴营业税等税款300余万元。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征税问题

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是,现实中许多企业将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使用时,并未收取利息费用。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从而征收营业税呢?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未取得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联方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就此问题,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2012年税法宣传月时曾在网站有如下答疑:

【网友fuqianghao】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这位网友研究得确实很细致。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二是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有的税务机关同时引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核定营业额征税,即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确定其营业额。

因此,关联方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仍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不同的实际情况积极沟通,避免涉税风险。

【案例】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须缴税(深圳市地税局,2013-11 -11)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少缴税款,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该公司于2006年开业,税务部门检查该公司账簿凭证后发现,该公司从股东处借入大量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及自有资金无偿出借给三家关联公司使用,金额累计达9个多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悉,该公司借款给其关联方无偿使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利息,造成少缴营业税等税款300余万元。最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二、理财产品征税问题

2009年之前,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应按金融商品买卖赚取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之后,新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计税依据是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商品买卖收入偷税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

2012年7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深圳的资本市场开展调研时,发现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度有金融商品买卖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异常情况,涉嫌偷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2年9月对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商品买卖涉税案进行立案稽查。

经检查发现,该贸易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零申报状态。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注册信息中显示的电话联络方式是虚假的,致使稽查人员无法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市稽查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30日公告送达期满后该公司还是没有与深圳地税稽查局联系接受检查。

稽查人员采取外围取证的方式,前往该公司开设交易账户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取得了该公司买卖股票的资金流水记录,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了该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宗交易买卖过户明细记录。以上证据均表明该公司于2011年7月减持A股份公司股份并取得了股票买卖价差收入,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补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 89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万元、各项附加94万元,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442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2 022万元,追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4 580万元。

税官说法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明确提出了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并以金融商品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里的“纳税人”并未特指金融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只要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也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由于非金融企业并非此文针对的“个人”,因此其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并不免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在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和金融企业一样,同样按照“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买卖金融商品”税目进行申报。

那么,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行为是否也应按“买卖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呢?对此问题同样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认为不征收营业税。主要理由是理财产品虽然属于金融商品,但不可以买卖,只能到期赎回,因而不能认定为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二是认为应征收营业税。主要理由是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赎回理财产品也是买卖行为,因而要征收营业税。如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于2010年11月22日答复“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商品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咨询时,答复应征收营业税。内容如下:

问: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