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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二章 国外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选择的经验借鉴第一节 日本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一、日本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演进二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强国,跨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行列。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主要面向零星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而小微企业金融

第十二章 国外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选择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日本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日本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演进

二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强国,跨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行列。此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也在不断的发生演变。总体上看,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一直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线,直接融资在发挥着辅助的作用。有所变化的仅是两种融资方式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

(一)间接融资为主政策的形成及动因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是日本经济史上的高速增长期,也是现代日本经济腾飞的起点。这一时期日本金融领域最大的特点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这一时期,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平均高达80%以上,其中大约80%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极小,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股票市场来看,虽然日本在1949年5月重新开放证券交易所,但股票市场的发育还不够完善,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要受到种种管制。日本从1949年重新开始发行公司债券,但这些债券也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消化,并且政府管制的色彩十分浓厚,债券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尤其是1950年爆发朝鲜战争后,设备投资需求急剧扩张。针对这一局面日本政府确立了“鼓励民间投资,大力支持出口”的经济发展目标,向重点产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建设资金,刺激出口和设备投资,带动经济增长。作为最直接的一项保护性政策,日本银行人为地采取低利率政策,建立起以贴现率为中心的管制性利率体系。当民间金融机构资金短缺时,日本银行随时提供再贷款,以致经常处于“超借”状态。在低利率政策的支持下,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促进了出口和设备投资。同时,对利率进行管制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总的来看,保护性的货币政策对当时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助推作用。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形成以间接融资为主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日本主办银行制度建立的影响。日本主办银行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并在随后的20年中得到发展和完善。主办银行是指对企业提供主要信贷支持、持有企业较多股份并承担监督企业主要责任的银行。主办银行不仅要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而且还经常在政府的干预下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日本主办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平均为20%左右。主办银行制度在密切银企关系的同时,也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信贷,长期负债率过高。

(2)政府主导的融资政策推动了间接融资的发展。为了筹集更多的长期建设资金,日本政府塑造了独特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当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等三家长期信用银行,它们主要通过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在政府主导下向大企业集团提供中长期贷款,三家长期信用银行在高速增长期提供的设备融资占整个金融系统设备融资总额的1/4;另一部分是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以及国民金融金库、冲绳开发金融公库等10家金融公库,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各自向特定的行业和部门提供政策性融资,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邮政储蓄。在所有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以上两类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约占30%。

(3)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国民收入水平较低,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直接融资的渠道显然不会畅通,加之人们对投资高风险的顾虑,政府扩大直接融资的条件尚不成熟,同时,日本政府实施保护性、倾斜性的产业政策,并在税收、管理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待遇,所以,中小企业希望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融资。

(二)直接融资政策的形成及原因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后,日本经济受其影响,其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期转入低速增长期,加之世界经济的自由化与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快。而日本经济发展的减速,导致民间设备投资需求下降,国内储备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同时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不断增加,这些剩余资本需要寻找新的投资市场,从而促进了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在这个时期,日本的金融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以往主要是企业部门资金短缺,现在转为公共部门的资金明显不足,尤其是在1978年,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回升,采取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大量发行国债,增加公共建设项目投资,致使公共部门对资金的需求量达到企业部门的8倍。为了解决所需资金,日本政府大量发行国债,从民间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缓解了资金不足的困境,但这一作法也促进了日本资本市场的发展、成为扩大直接融资的一个契机。1980—1989年间,日本的个人金融资产中,有价证券所占比重由12.7%上升到22.5%;企业外部融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由11.9%上升到27.0%。日本从1987年开始放松了发债标准,简化了发行手续,下调了基准利率,推出了期权等新的交易品种,设立了债券期货市场,可转让的企业债券及凭证式债券的发行量不断增加,商业票据(CP)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与此同时,日本向海外的融资日益活跃,一些企业除了向海外发行股票、凭证式企业债券,还开始频繁使用冲击贷款。随着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海外融资范围的扩大,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出现了多元化,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二、日本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日本小微企业的融资政策总体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英、德等国家较为接近,但由于其国情及经济发展政策上的差异,其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也有独到之处。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既各有分工又相互补充

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贯彻政府对小微企业扶植政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小企业金融公库都以中小企业为业务对象,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服务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小企业,它可以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发放短期贷款,从事证券投资和外汇交易等。如2000年3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证券投资业务要占其总资产的16.1%。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主要面向零星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而小微企业金融公库贷款对象的企业规模较大,贷款侧重于扶持较大型的中小企业长期发展资本的需要。此外,小微企业金融公库贷款服务领域也比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广泛。

(二)政策性小微企业专门金融机构贷款灵活

因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可灵活设立各种类型和项目的特别贷款。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货款分为一般贷款和特别贷款,前者是商业性贷款,后者是政策性贷款,后者比前者的贷款条件更优惠。具有贷款限额更高、利率更低和期限更长的特点。通过特别贷款的及时推出,可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困难。如在20世纪70—80年代,为了实现振兴出口、采用新技术等产业目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设立了现代化贷款、结构改善贷款、安全和灾后恢复贷款等项目,并在利率、限额上给予特别优惠。1999年,针对日本金融形势恶化的状况,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出资推出了应对金融环境变化特别贷款、中小企业运转资金特别贷款和支援中小企业离业开展特别贷款等。

(三)民间中小金融机构是小微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日本政府把发挥民间金融机构的作用作为支持小企业融资的重点,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小企业的融资带动商业银行贷款。如2003年,面向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占9.4%。民间机构占90.6%。由此可以看出,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资金投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保险机构并没有在小企业间接融资额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国家通过较少的投人,引导民间资本大量投人,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日本政府对小企业的支出还不到整个政府总支出的1%。从中可以看出小微企业的融资主要来源于民间。

第二节 韩国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韩国小微企业融资政策

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韩国企业的融资政策已经趋于完善。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政策性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韩国小企业外部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最高,为75.9%;非银行金融公司贷款占8.0%;使用政策性资金占6.8%;私人贷款占6.7%;发行公司债券占1.4%;发行股票占1.3%。从中可以看出,韩国中小企业通过间接融资形式得到资金高达90.0%,直接融资仅占10.0%。在韩国,信用等级及经营规模对小企业融资模式影响较大,通常是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越高,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例也就越高;而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越低,融资中非银行金融公司和私人贷款所占比例也就越高,而从银行系统获取的贷款所占比例则会明显偏低。另外,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大,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例也就越高。而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小,融资中非银行金融公司和私人贷款所占比例也就越高。

表12-1 韩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占比

资料来源:财政和经济部,《韩国经济统计月刊》,2008年7月刊。

韩国小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模式的形成,说明韩国政府对小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视,给予小企业金融扶持的力度较大,实行的是一种保护性很强的小企业发展政策。所以,韩国小企业无论是在创业阶段还是成长时期,对政府的政策性资金扶持依赖性一直很强,这个融资主渠道如发生问题,多数中小企业就将濒临创业及经营停止甚至达到破产的境地。正是由于小企业长期过分的依赖于政府资金扶持,从而导致其自身筹集资金的能力显得相对较弱,自我造血功能的缺失。为此,韩国政府也在想尽办法扩大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适时改变政府扶持策略。当前,韩国政府根据企业面对的不是区域市场或本国市场,而是全球市场的经营环境,为强化本国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改变政府单边扶植政策加大了民间机构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它们的资源和能力,使小企业通过市场调节功能,自主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韩国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一)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

韩国小企业融资政策中政府的作用体现得较为突出,除了制定支持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以其有力的法律的形式保障和扶持中小企业外,还设立了由政府出资或政府参与的各种为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并要求相关银行必须向小企业提供相应额度贷款,对没有完成政府规定放贷标准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给予处罚,其监管机制较为健全,监管的力度也较大,这也是韩国解决小企业融资困境一大特点。另外,韩国政府还通过财政、金融等手段鼓励本国企业向外扩张,在信贷、税收和保险制度等方面给予优惠。据有关资料显示,80年代韩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40%以上是靠政府支持筹措资金发展起来的,1988年韩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为4.8亿美元。目前,韩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资源开发型产品投资,服务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其次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一些本国限制性的产业,同时降低劳动力成本;再次是对发达国家投资,借以达到引进高科技和现代管理手段的目的。既实现了国内产业结构的现代化,又促进了国内外市场的一体化。

(二)间接融资的比重过大

在有法律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韩国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直接融资。但是韩国属于间接融资比重过高于直接融资的国家。韩国特别注重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支持。韩国制定了《特别银行法》,设立了小企业银行和国民银行,专门负责对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根据《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设立了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会,为韩国小企业在开发技术的商业性生产中产生的债务提供信用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韩国中小企业由于能够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扶持,对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已经较为适应,认为有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以及银行的贷款,虽然不能完全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但也能获取数额可观的资金,这会比通过其他途径筹划来的资金相对容易些,不仅较为省心省力,而且承担的风险及人情债等也会相对小些。所以一些小企业干脆就是傍上政府金融机构和银行,不愿积极主动另辟蹊径。例如韩国的小企业自有资金比重是较低的,据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小企业自有资金在总融资中的比重为49.8%,通过亲朋好友借款占13.1%,通过二板(股票、债券)市场融资占5.3%,而同期韩国小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仅为21.2%,通过亲朋好友借款几乎为零,二板市场融资仅为2.1%。即使韩国二板市场的门槛较低,较容易进入,但韩国多数小企业也不是非常积极主动地去争取,基本满足现有的融资模式。从中可以看出,美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比重远远大于日韩小企业间接融资,因此,日韩小企业的自我资金调节能力明显低于美国等西欧国家,其融资模式的转变空间还是很大。

(三)对特殊小企业群体融资政策格外照顾

韩国对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发展前途,以及残疾人、妇女等兴办的小企业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不仅享有减免各类税收、提供用地等待遇,而且在创业基金、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各类融资担保、进行业务咨询及指导,协助培训人才,帮助开拓产品销售市场等,使其在政府的保护和支持下顺利发展。

第三节 印度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印度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一)信贷指引明确资金流向,简化小微企业融资程序

在《印度微型、中小企业发展法案(2006)》要求下印度储备银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仅在贷款占比、增长率等方面提出要求,还在贷款受理时限、抵押品、服务网点设立和复原缓冲期等方面予以规定:

1.对优先行业贷款不低于信贷总额的40%

2.小微企业贷款分配

(1) 40%小微企业贷款应流向及投向设备投资在50万卢比以下的制造类企业和设备投资在20万卢比以下的服务类企业。

(2) 20%小微企业贷款中应流向及投向设备投资在50万~250万卢比的制造类企业和设备投资在20万~100万卢比的服务类企业。

(3) 60%小微企业信贷应流向微型企业。

从信贷申请受理时间看2.5万卢比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要在2周之内完成受理,发放2.5万~5万卢比之间的小微企业贷款要在4周内完成受理、发放。从抵押物要求看,对100万卢比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银行根据申请贷款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提供不超过250万卢比的无担保贷款。

(二)拥有完善的融资体系,融资方式多样

印度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区金融公司、政策性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政府投资基金,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融资支持体系(见图12-1)具体来看,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包括一般的商业银行由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占比、增长率,以及一家政策性银行和数家地区性金融公司。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专门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另外还成立了专门的评级公司和担保公司来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小微企业顺利取得资金。直接融资方面成立了中小微企业政府投资基金。

图12-1 印度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1.政策性银行

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SIDBI)由印度政府设立隶属于印度中小微工业部,通过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全印度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金融支持。该银行主要通过借款、发行债券、吸收存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满足其开展业务的需要扩大贷款规模其贷款利率要稍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2.商业银行

印度20家国有银行、6家邦属银行、70家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均有一定上升。印度国有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少,其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和发放主要是通过专业化、地域性的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进行。服务中心更加了解当地经济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因而贷款审批通过率高、发放速度快。自2007年以来,印度主要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基本维持在15%~20%间。而各家银行不良率差异较大,印度银行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并无特定风险容忍度,随单家银行风险偏好不同而差异较大。

3.地区金融公司(SFC)

印度各州为了支持州内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实现区域平衡发展、扩大投资、促进就业的目标纷纷成立地区金融公司。目前地区金融公司作为区域性的开发银行在全印度共有18家,几乎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金融公司。地区金融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投资和贷款收益、发行债券、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的贷款、从中央银行借、区域内公众的存款和州政府的贷款。地区金融公司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项目贷款、股权投资、信用担保、票据贴现和提供创业资本等。此外地区金融公司还通过为中小微企业和一些处于困境的企业提供纾困贷款,促进中小微企业现代化和帮助病态企业脱离发展困境。

4.担保和评级机构

(1)印度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2000年7月l日,印度政府联合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正式成立小规模工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向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1000万卢比的营运资金和设备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贷款企业每年需要交的少量服务费、担保费用和年服务费由贷款银行代为缴纳。

表12-2 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对不同规模贷款和不同类型企业的担保比例规定

(2)印度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是印度唯一一个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费用最低为11030卢比(含税)。公司目标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面、透明和可靠的评级,使得更多资金更容易的从银行业流入中小微企业。该公司评级费用低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政府的信用评级补贴最高可达75%,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费用最低可低到11030卢比(含税)。

实际上,虽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评级但是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原因是银行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尽职调查成本高等因素不愿给未评级的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参与信用评级成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入门证”。信用评级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如果信用评级高的话不仅可以贷到款而且在利率上也会有优惠,假如有过因为评级高而使贷款利率降低0.25%的话,那么1000万卢比的贷款每年可以降低利率成本2.5万卢比。另外,通过评级,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公司也会对中小微企业的管理等方面提供建议,使得其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表12-3 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收费标准

5.政府投资基金

一般来说,政策性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有两类,一是以“开发基金”形式存在的资助,另外一种是以“风险基金”存在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其功能而言,开发基金更倾向于对经济落后地区、经济落后群体的政策性扶持。而风险投资则选择一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和培育。两者之间分工不同,共同来扶持中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注册资金50亿卢比,10年期封闭管理,基金投资范围广泛如生命科学、零售、发电、食品制造、信息技术等行业都有涉及。主要目标是支持处于初始阶段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该基金投资主要参考因素有:对地区经济促进作用、管理团队、自身发展前景、利润可持续性等,同样有专业的评估团队进行筛选和考核。

(2)软件和IT产业国家风险基金。注册资金10亿卢比,10年期封闭管理,主要扶持已经从事IT产业开发的小微企业和准备进入IT产业的小微企业最低投资额500万卢比。在投资对象选择方面,有专门的投资经理团队进行可行性评估,标准包括行业发展前景、管理层、经营期望等多方面。该基金还寻求与其他国际风险基金的合作共同投资开发印度的IT产业。

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经验与启示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被誉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项目和扶贫方法之一,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推崇。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创建于1974年,在短短的30多年中,从27美元微不足道的贷款艰难起步发展成为拥有近四百万借款者(96%为妇女)、1277个分行(分行遍及46620个村庄)、12546个员工、贷款总额达40多亿美元、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银行网络。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为贫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成功,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农村银行信用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现在有许多国家仿效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农村信贷体系,就连美国这样现代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成功借鉴并有效实施反贫困项目。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操作机构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属非政府组织,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具体内容为:其贷款对象以穷人为主,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其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际组织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二是成员储蓄。乡村银行的组织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身组织机构,分为四级,即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另一部分是借款人组织机构,分为三级,即会员中心—会员小组—会员。在运作模式上,采取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户自助组织。通常以30~50人为一个中心,有每周定期的中心会议制度,可以交流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经验。5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都应取得以下共识:增加资金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能力,并承诺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贷款额度由个人所在小组、中心的表现,个人在乡村银行的总储蓄额以及个人意愿决定,总的不应低于个人储蓄总额的150%。还款期限可选择按周还款或按月还款。对按期参加活动、按期还款的,其基本贷款额度逐步递增;反之,则递减。如果贷款者无法还款,则由小组共同承担风险,其他成员相应负有还款责任。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分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每星期分期还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股份,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

(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

孟加拉及其很多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这一点已为国际组织加以肯定并予以推广。从我国的试验情况看,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有效地解决了近几年我国反贫困行动中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1)以穷人为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小额信贷首先是信贷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般是穷人。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尤其强调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孟加拉乡村银行明确规定只有土地少于半公顷的人或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不到一公顷土地价值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由于贷款对象是穷人,而且一般是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因此,自然无担保能力,所以,贷款只能是免担保的,并且为了提高贷款偿还率,就必须围绕小额信贷开展吸收存款、办理保险、选择发展项目、进行教育与技术咨询等综合业务,以提高贷款对象的还贷意识和能力。

(2)贫困农户从中受益的同时,建立了自我约束机制。这一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建立了层层控制、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并使贫困农户从中受益。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名义上不要担保,但实际上小组成员相互之间用人格进行担保,是一种联保制。由于小组成员之间的这种关系,因而更加具有责任感,千方百计用好贷款,确保贷款的使用效益。同时,通过小组、中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层层建立了约束机制。如果中心与合作社的作用发挥得好,在组织贷款运作的同时,还可以为贫困农户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服务,从而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与合理流动。

(3)为持续经营,须实行市场利率,进行商业化操作。这样可以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贴息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小额信贷专职机构逐步走上自负盈亏、持续发展的道路。解决贫困问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而实行市场利率,进行商业化操作,保证了小额贷款机构的持续经营,有利于从长期发展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4)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孟加拉国不仅政府对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发展在态度和政策上是宽容和支持的,而且孟加拉乡村银行也始终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孟加拉国政府对孟加拉乡村银行,首先是提供资金支持,以4%~5%的利息向孟加拉乡村银行提供贷款。其次提供法律支持,允许孟加拉乡村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第三提供政策支持,对孟加拉乡村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第四是组织支持,为支持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孟加拉国政府成立了政府小额信贷组织以及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等。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由于国情的不同,在试验或推广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时,千万不能照抄照搬。我们可以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吸收其合理的精华。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际,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与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结合起来。

(1)充分发挥小额信贷服务于反贫困和广大农户的功能。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地区反贫困的一种现实的并具有巨大潜力的有效工具,政府政策制定者应将其放在适当的重要战略位置。一是在现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拓宽其服务对象和市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同时,继续开展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探索为农村贫困阶层提供金融服务的方法。二是积极开展不同模式的小额信贷试点,而不仅仅限于某一种模式或某些具体的借贷方法,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客户的需要。

(2)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渠道。孟加拉乡村银行资金来源:一是政府的低息贷款,二是向国际机构贷款,三是接受国内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捐赠。该组织获得的盈利,主要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员工资,其余的则继续滚动贷款和给股民分红利。孟加拉乡村银行在所有的小额信贷组织中,能够做到不亏损,主要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外资金。而在我国,小额信贷由于与扶贫相结合,政府投入占较大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我国应结合国情,在提倡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继续加大引进国外资金。

(3)构建与国情相联系的贷款制度。一是贷款额度。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发放的贷款,又习惯地称为小额信贷,对每户的贷款数额不大。目前我国试验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对那些成员素质较好,项目也较好,且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度放宽。二是贷款期限。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重要特征就是50周还贷制度,从第3周开始还贷。也就是贷款期限为一年,其中宽限期2周。这在我国,几乎不被贫困农户所接受。对期限问题,也不应照搬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开始时,贷款期限可以定为1年,但宽限期可以定为3个月或半年。

第四节 美国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一、美国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美国模式受市场经济体系发达、崇尚高度自由的市场竞争等本质因素影响,其金融服务侧重于解决小企业市场失灵问题,直接行政干预较少,以业主(或股东)自有资金为主、注重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企业的自由主义。在管理上,美国设立有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政府制定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参考和执行部门,但其本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为小微企业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外,还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向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经国会授权拨款提供贷款。美国小微企业更倾向于外源性金融服务模式,以商业信贷为主,柜台市场、风险投资等股权融资也为小微企业融资获得了广泛的空间。同时,美国融资市场体系健全,形成了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区域性担保体系及社区性担保相结合的多层次、流程市场化的信用担保体系;法规体系的健全也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提供保障,如《小企业融资法案》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以上的份额,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必须将其中20%转包给中小企业。

二、美国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健全

美国1953年《小企业法》、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1964年《机会均等法》、1975年《公平信贷机会法》、1982年《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92年《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1993年《信贷担保法案》和《1994年雷格尔社区开发和规章制度改进法》等,以法律的力量保证了机会均等、公平待遇,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扫清了障碍,推动美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靠健全的法制,美国的中小企业可以从多元的融资模式中获得成长和发展需要的资金。

(二)融资方式丰富多样

美国拥有极为完备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大规模债券交易市场,其中债券交易平台包括美国政府债券、各种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除此之外,在外源性融资方面,纽约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交易所和创业板市场都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捷的平台和方式。美国完善的商业银行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多选择。除跨国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巨头外,美国现存大量中小商业银行。美国的利率市场化完成较早,各家银行的同业竞争激烈,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利率较低的银行进行筹资。美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补充额外的流动性。美国金融体系中的保险、投资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没有过多管制,业务范围灵活。

(三)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完备

美国由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分别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遍布全国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网络,同时将银行纳入此体系成为协作银行,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是专门为小微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的政府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美国的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只对具有发展潜力且贷款风险较低的小企业发放,对于小企业的标准审核非常严格,要求小企业具有一定比例权益资本,现金流量能够保证担保贷款和所有债务的偿还,贷款的小企业若想获得信用担保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保障,还要提供足够数量的贷款抵押。

美国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减弱了信贷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是一种更具公正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的担保机制。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将小企业划分为首选贷款机构、注册贷款机构和普通贷款机构,针对每一类贷款机构采取了不同的信用担保形式,强化了信贷过程的内控机制。美国针对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模式一方面提升了小微企业有效获得信贷融资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让信贷机构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下控制了风险,实现了效益和风险的有效匹配。

三、美国社区银行的经验和启示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背景

最早的美国社区银行可追溯到1867年成立的Lykens Valley银行。该银行由Lykens Valley市民集资组建,银行服务区域仅限于Harrisburg、Sunburg和Pottsville之地。经营范围锁定在储蓄、兑现、简易结算三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银行金融服务内容日趋广泛,信托、投资、保险、理财、信贷等业务应有尽有。但最为重要、份额最大的市场莫过于住宅抵押(residentialmortgage)、消费信贷(consumer credit)和小企业贷款(small business lending)。倚重传统、兼蓄创新是其业务的一大特征。与此同时,社区银行的组成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混合态势。既有仅服务于某一特定地区的单一银行,又有以社区银行公司(Community Banks,Inc.)、金融持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等形式出现的“多重”银行。通常这些“多重”银行由三部分组成。他们是: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s)、社区银行投资公司(Community Banks Investment,Inc.)、社区保险公司(Community Settlement Company)。纷繁复杂的组织架构丝毫没有改变社区银行的宗旨,即:服务社区,服务于中小企业。

社区银行成为美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规模约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20%。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并购使社区银行总数在减少,但新的社区银行仍不断产生,所占比例维持在92%以上。

(二)美国社区银行的经营策略

社区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先进行了很好的市场调研,其将自己的目标客户定位的很明确,就是该社区的个人、中小企业和当地的农户。社区银行从一开始就让自己定位为该社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将自己有限的资金力量和工作人员集中在本社区需要资金的具有实力的公司和农户上,这样不但其规模比较小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还能化劣势为优势。其不像其他大型银行,社区银行更多的是以质取胜,针对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的开发出社区所需要的金融产品。在金融服务这块,美国社区银行由于结构简单,能够向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符合客户特殊需求的金融中介服务。正是由于上面的这些优势,使得社区银行在美国的很多地方,其市场占有额比某些大型银行还高。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美国社区银行很好的防止了社区资金流出社区的问题,其将在社区吸收到的存款主要运用到社区的发展和建设中去,避免了出现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一样的“借农村市场的资金,投资于城市”的问题。社区银行由于身处于社区,其日常经营费用和业务费用就比较低,在利率相等的情况下,它能比大型银行获得多得多的利润。社区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本身就是社区的成员,对社区比较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很自然的和社区其他成员建立良好的关系,对社区企业也能从多方面进行了解。社区客户的信息不好收集和信用不好评估的问题,在社区银行面前完全不存在任何影响。这种优势又能使得社区银行在客户贷款核实,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不仅时间上比大型银行有优势,而且产品和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社区银行能在美国农村发展壮大,与自身所采取的经营方法有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定位具体。社区银行非常了解自己和大型银行的区别,以及自身的优势。所以它先把市场进行了合理的细分,找到最能匹配自己的客户群体,这就排除了社区银行和大型银行在业务上竞争的可能性。

第二,距离优势。社区银行和社区的居民更加靠近,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由于社区银行的行为有利于社区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社区政府和客户也支持其在社区中的工作。同时,社区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本身就是社区的成员,对社区比较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很自然的和社区其他成员建立良好的关系,其能形成更加稳定的业务联系。

第三,灵活的贷款模式。由于社区银行的经营活动都集中在该地区,且其结构单一,因而社区银行能够很快地对某个客户做出信贷。又由于社区银行的地区优势,其对客户的征信要求和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从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更贴心的服务,进而增加顾客对银行的忠诚度。而大型银行由于审批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贷款周期长,很难满足社区客户及时用钱的需求。同时社区银行本身就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因而其更加容易理解中小型贷款企业的困难和意愿。

图12-2 美国社区银行经营策略

(三)美国社区银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建立健全符合社区银行发展的法律法规

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关于社区银行建立和发展的法律体系,例如《社区再投资法》就规定,每家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详细记录其满足社区信贷需求的情况,并且要求监管机构对每家金融机构的相关记录进行定期评估,而这个评估结果将作为批准该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甚至进行行业并购的一个重要参考。目前我国在社区银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属空白,这极大限制了社区银行的发展。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符合社区银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区银行的设立、经营、发展及破产等全过程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

2.积极开展建设社区银行的实践活动

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我国建设社区银行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进行实践:一是直接建立新的社区银行。新的社区银行的建立应该符合市场化的要求,由民间资本出资,并实行股份制。这种方式组建的社区银行的优势在于顺应市场需求,生存能力强,产权清晰,不依赖政府;缺点是风险较大,在没有强有力政策保护时容易出现金融风险。第二种方式是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或者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本身与社区银行有很多共同点,如规模都比较小,面对的客户都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等等,但是改造农村信用社会也有很多困难,如改造结构复杂、涉及国有资产问题、改造成本较高等。而改造其他如民间借贷组织、农村基金会等金融机构时,优点是他们更了解当地企业和居民需求、运作效率较高、对本地区贡献更大等,缺点则是缺少引导和监管,容易出现问题。

3.在市场定位、产品设计等方面对社区银行进行引导

美国社区银行成功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差别化的定位和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我国的社区银行也应该充分借鉴。在市场定位方面坚持差别化战略,在与大型银行竞争时避开其锋芒,集中力量做好不被其重视的低端客户市场,应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和居民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产品设计方面,应该为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多元产品,在电子银行、ATM、信用卡和借记卡、贷款服务、理财方面应该为顾客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水平。此外,在服务费用的收取、个人理财等个性化服务方面也应该具有自身特点。

【本章小结】

综合日本、韩国、印度和美国在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的经验,可以发现各国均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借助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力量,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第一,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通过法律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国际上支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之一。美国出台了包括《中小企业法》《反托拉斯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管制制度缓和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消除限制法》《公正平等法》《扩大中小企业商品出口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一系列旨在扶持中小企业稳健成长、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法律法规。印度在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之初建立了《印度微型、中小企业发展法案(2006)》。而日本于195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通过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将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并以此为基础陆续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持法》等系列法律法规。韩国制定了《特别银行法》,设立了小企业银行和国民银行,专门负责对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根据《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设立了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会,为韩国小企业在开发技术的商业性生产中产生的债务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为服务小微企业设立专职机构。

国际上对中小企业进行专职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管理型,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统筹管理,职责相对集中,如美国设立了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它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命,并直接向总统负责和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就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支持。韩国设立了总统中小企业委员会(The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和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另一种是分散管理型,中小企业管理职责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相对分散,但管理权限明确,部门间有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为小微企业设立专项基金。

美国政府设立了种类众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基金,包括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财政专项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印度政府为本国小微企业设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和软件与IT产业国家风险基金,帮助本国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四,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通过提供贷款担保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7(a)贷款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美元的贷款,由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风险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共同承担。此外,中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贷款担保及小额贷款。欧盟与欧洲投资基金(European Investment Fund,EIF)签署了关于实施“增长与环境”引导项目的协议,EIF为少于100名雇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用于可以带来重大环境利益的投资。日本依据其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并在各都道府县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而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保证。而印度政府联合印度小型工业开发银行正式成立小规模工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向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1000万卢比的营运资金和设备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贷款企业每年需要交少量的服务费、担保费用和年服务费由贷款银行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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