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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政府及企业的对策

时间:2022-06-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的策略分析:合作博弈[内容提要]在全球绿色管理盛行的当代,跨国公司经营环境迫使其必须正视绿色问题。本章从跨国公司积极作用层面,研究全球领域中的跨国公司的环境外交策略,跨国公司绿色管理标准的界定等,基本结论是跨国公司能成为保护环境的积极力量。目前国际商会已拥有130个国家的7000家成员公司。

第五章 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的策略分析:合作博弈

[内容提要]在全球绿色管理盛行的当代,跨国公司经营环境迫使其必须正视绿色问题。随着产业绿色化与绿色产业化的不断深化,实施绿色管理已成为诸多超国家行为体“合作共赢”的象征,而实施全球化经营战略的跨国公司也选择实施绿色管理,以有效突破绿色壁垒及绿色浪潮对传统管理的挑战。本章从跨国公司积极作用层面,研究全球领域中的跨国公司的环境外交策略,跨国公司绿色管理标准的界定等,基本结论是跨国公司能成为保护环境的积极力量。

一、全球环保领域中跨国公司的环境外交策略

跨国公司在环保领域的名声一向不太好,对生产过程的介入使它们成为环境的主要污染者,追求利润的本性又使许多跨国公司视环保为“麻烦”。有关环境外交的大量文献多谈及各国政府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少有关于跨国公司的正面论述。然而近年来,跨国公司异军突起,广泛参与全球环境外交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层面上:①跨国公司与联合国的合作。②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③跨国公司与地区组织的合作。④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合作。它从深层意义上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多元化和民主化。理论上,跨国公司具有解决环境问题的独特优势,但事实上,许多跨国公司仍为追求高额利润而继续破坏环境,应该使其成为保护环境的积极力量[1]

一般认为,跨国公司参与联合国主持的环境外交活动始于1992年的里约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此次会议上,大会秘书长鼓励企业界参与环境外交。事实上,一些公司在此前已或多或少地参与了环境保护活动。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商会(ICC),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被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授予A类地位,并通过经社理事会与联合国进行合作。目前国际商会已拥有130个国家的7000家成员公司。为配合里约环发大会,国际商会于1990年主办了“环境管理第二届世界工业会议”,该会议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宪章》,该宪章预示着跨国公司将更多地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讨论。同年,在瓦尔迪兹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后,美国企业界发表了旨在加强企业环境自律的《对环境负责的经济联盟原则》。1991年,日本的经团联发表了《全球环境共同纲领》。下面就来分别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四种方式参与环境外交活动[2]

(一)跨国公司与联合国的合作

与联合国有关机构进行合作是跨国公司从事环境外交活动的主要渠道。两大跨国公司委员会——国际商会(ICC)和可持续发展世界企业委员会(WBCSD)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判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成立于1995年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企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下简称世企会)及所属跨国公司近年来表现得尤其活跃,它与联合国的有关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贸组织等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委员会的出版物涉及了环境领域的诸多问题,如生态效能指导、环境评估、清洁生产、生物多样化与企业废物再循环、环境行为与股东价值等。

世企会目前拥有世界上33个国家的120家跨国公司,其全球网络包括15个国家级和两个地区级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4个伙伴组织。其中,地区委员会承担的环境项目涉及面很广,且多数面向发展中国家。例如,帮助哥伦比亚和阿根廷企业实现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ISO 14000系列标准;在哥斯达黎加和萨尔瓦多两国的自然资源规划;在埃及的生态效能共有车间;在菲律宾的废弃物再循环以及在克罗地亚、津巴布韦和俄罗斯三国实施的发展教育计划。地区级和国家级委员会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掌握环保最佳实践知识的基本渠道。

除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项目外,在公司内部和东道国实施环境项目是世企会成员响应联合国环境计划的基本举措。这些环境项目的数量正在增多,涉及的问题也愈益广泛,如,3M公司自1975年开始实施的“防污生利”计划;施乐公司的“产品寿命环境评估”;索尼公司的“绿色增值”计划;由Fiat、B&Q和IBM三公司联合实行的“供应链审核”制度;日本在原制作所对联合国大学零排放研究课题的捐助;道化学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及澳洲承诺的“自愿跟从”计划;通用汽车公司赞助中国在电力机车、技术研讨会、教育及培训计划等方面的研究和发展项目。

世企会和国际商会都拥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观察员席位,这两大跨国公司委员会受邀参加了缔约方会议的各种大会和特别会议,并在1996年和1997年的会议上发表了旨在影响气候变化公约有关条款的报告。1997年6月世企会在联大环发特别会议上的亮相尤其引人注目,为出席这次自里约会议以来规模最大的环发会议,世企会派出了阵容强大的跨国公司代表团。世企会领导人首次在联大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在大会发言中支持联合国与企业界进行密切合作。1998年,世企会参加了生物多样化公约缔约方会议及有关生物安全性国际规则的谈判。

除上述世企会和国际商会参与的联合国环境缔约活动外,跨国公司也开始与联合国附属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环境援助战略。近期壳牌公司与全球环境贷款设施(GEF)实施的一个联合项目,就是跨国公司通过联合国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一个佐证,该项目旨在向巴西的一个有关生物量气化与燃气轮机商业展示项目提供贷款和技术转让。

(二)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迄今为止,大量文献论述了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积极作用,但对同样具有非政府组织性质的跨国公司却少有分析。许多环境非政府组织也对跨国公司持不信任态度,它们认为,以赢利为目的的跨国公司很难在具有公益性质的环保领域真正发挥作用。不过,近年来出现的两个趋势使一些非政府组织改变了以往对跨国公司所持的怀疑态度。第一个趋势是一批“绿色”公司的出现,如荷兰的Ecover公司、英国的勃迪商店、美国的巴塔哥尼亚公司和本一杰里家制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自建立初就采取了健全的环境措施。第二个趋势是跨国公司对环境问题所持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引起一场大讨论,有关企业研究的论著及国际关系界探讨了产生这一变化的诸多原因:是因为跨国公司极力避免使公司形象受损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是怕受惩罚或引起法律诉讼,抑或是希望通过清洁工艺而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为此,剑桥大学于1997年2月组织了一次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公司间的讨论会,其中心议题是跨国公司能否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参与者。

尽管对跨国公司在环保领域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但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已是有目共睹的。例如,世企会与历史最悠久的非政府组织之一——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IUCNO),近来联合发表了题为《企业与生物多样化:私营部门指南》的报告,该报告广泛探讨了国际环境公约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再如,曾因污染环境而受到猛烈批评的英国壳牌公司近年来也“将功补过”,与世界自然基金合作研究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发表了系列报告,这些报告已用来指导森林栽植业的最佳环境实践活动。日本电气公司与日本野生鸟类协会联合跟踪野鹤的年度移栖以及在中国、韩国、印度、蒙古和俄罗斯的湿地监测计划。道化学公司与美国自然资源协会共同合作,通过使用第三方防污监督者实现道化学公司减少废弃物和排放的目标。尤尼莱佛公司、英荷公司和世界自然基金联合建立海上管理委员会,以支持可持续渔业。杜邦公司、奥维耶多大学和西班牙的非政府组织联合采取行动,恢复湿地,支持西班牙的环境教育,建立地下水保护模式及实施零排放计划。普罗克特一甘布尔公司与美国国家奥特朋协会联合制订的管理私人森林野禽栖息地的计划。强生公司资助中国的世界自然保护基金对犀牛角和虎骨贸易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形成数据,来支持《关于受到威胁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三)跨国公司与地区组织的合作

跨国公司还与一些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地区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如一些大公司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东盟等组织都有不同程度的合作。跨国公司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谈判和实施中所扮演的角色向我们提供了一个跨国公司参与地区环境外交范例。

1994年1月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第一个把环保作为重要议题的国际贸易协定,环保问题一直贯穿于NAFTA的谈判和批准过程的始终。美、加、墨的许多公司都积极参与了NAFTA的谈判,这其中包括北美最大的汽车制造公司如通用汽车、福特克莱斯勒公司,这些公司对谈判的议程、有关条款的提出以及协定的最终形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协定本身外,美、加、墨三国还于1993年缔结了两个“次”协定,其中之一就是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据这一协定成立了一个新的环境合作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监督NAFTA环境条款的实施情况,它的职责既包括调查环境争端,也包括对违反环境标准的一方实施制裁。三国的大公司都主动参与环境条约的谈判并愿意遵守NAFTA中本国未规定有关环境条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合作常设委员会对违反环境法规的公司将予以警告并实施制裁。墨西哥于1992年颁布了《联邦环境实施条例》,对企业遵守环境条例的情况进行评估,目前已有80家公司获得“干净企业”证书,其中近一半是外国公司。美国的环境保护署采取协调行动,鼓励其边境地区的公司参与墨西哥的达标获证计划。

跨国公司还通过地区环境外交获得巨大经济收益,NAFTA的自由贸易条款就为墨西哥的“绿色”食品公司大举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由于美国国内对有机食物的年需求量增长近20%,墨西哥的食品生产商每年可获利5亿美元。

(四)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合作

跨国公司对改善东道国的环境质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很多是污染严重和危害性大的行业,对这些跨国公司,更应当要求它们有更多的治理环境投入,它们也有义务为弥补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而更多参与东道国的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即便对那些污染较少的跨国公司,更多地参与东道国的环境保护项目,无疑也是它们在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一直是比较棘手的,而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领域能够发挥其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在同一个“地球村”,它们理应以强烈的公共责任感,与当地政府和社团密切合作,加速制定公司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规划,支持环境保护运动,保持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利华公司在我国支持水资源管理项目、推广可持续性发展的农业计划以及推出的联合利华中国绿水青山行动,仅在第一年,它们就已在中国严重缺水和沙漠化的地区,共涉及全国11个省市,植树近百万棵,并力图提高当地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该行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二、跨国绿色营销的特点

由于冲突的动态性,跨国公司需要随时间的变化经常评估环境,其基本思想是在一定的组织和环境制约条件下,选择最佳的策略组合,通常合作和折中是跨国公司采用最多的策略。

跨国绿色营销的策略是企业为使跨越国界的营销活动能顾及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跨国绿色营销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内容和新特点。

(一)处理更为复杂的营销环境

由于环境因素的加入,使企业的国际营销需要处理的环境因素更为复杂,企业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消费者、竞争者、社会、文化、政府、经济和物质需要等问题,例如,当一国的消费者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时,该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便会与以往大不相同,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有时甚至成为决定竞争成败的关键,如人工添加剂超标的食品甚至可能毫无销路。因而,企业必须针对各国的不同情况制定进入该国的营销策略、营销目标和营销计划。

(二)开发跨国环境营销的技术组合

企业在制定国际环境营销策略时,必须考虑在价值、生产方式和大众媒介上的国际差异,根据各国环保法规的具体要求,或是选择普遍适用的组合技术,或是选择适合特定国家要求的技术。例如,企业在选择产品策略时,必须注意进入国家对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环保包装的具体规定,以确定适当的产品策略。如德国对包装纸箱要求必须符合回收再生要求,因而对德国出口的产品包装纸箱不应有碍回收再生,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纸箱连接不能用扁铅丝钉钉合等。

(三)申请取得环境标志认证

当前,环境标志制度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由于未取得环境标志的进口商品在不少国家将受到限制,因而环境标志制度也已成为绿色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跨国公司绿色管理标准的界定

(一)实施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别标准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实施本国的环境标准。为统一各国环境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公布了五项环境质量标准,并正在继续研究和制定国际环境质量标准系列的其余各项标准。环境标准正在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关键性因素和国际绿色壁垒的重要措施。获得国际环境标准的认证,就意味着获得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就能突破各国的绿色壁垒,因而实施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别标准,已成为企业国际绿色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跨国公司绿色管理的差别

应该看到,在华跨国公司的绿色管理,在政府规制层面与国内企业处于国民待遇,政府不能强制附加绿色条件。在利益驱动下,在华跨国公司往往与在发达国家的同门公司采取不一致的绿色管理策略,也就是跨国公司内部并没有一个标准一致的绿色管理内在强制。这就是在华跨国公司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的原因所在,公众往往以为在华跨国公司在产品质量上是国际统一的。

四、绿色壁垒:发达国家政府
限制贸易的工具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危机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日益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从传统的关税壁垒逐渐转向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应运而生,并成为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工具。绿色管理既能极大地增强企业的绿色营销竞争能力,同时也能构筑国家绿色壁垒。因此,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政府——工业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实施绿色管理,而且正在倒过来将绿色管理作为制约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武器。如何跨越绿色壁垒,实施绿色管理下的绿色营销就成为发展中政府及企业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及兴起缘由

1.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烦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关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等,是一种全新的非关税壁垒。

2.绿色壁垒兴起缘由

(1)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成灾、水体污染、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加剧、野生动物物种大量灭绝……因而,关注环境、保护地球成了人类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贸易与环境亦随即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对绿色产品的需求越多,从而也刺激了绿色贸易的盛行。同时,国际环保公约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法律,从客观上支持了绿色壁垒的形成。

(2)绿色消费的兴起为绿色壁垒的形成提供了条件。西方高度发达的农业生产体系在给人们带来极丰富的食品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如日本的米糠油事件、英国疯牛病事件和比利时鸡饲料的二口恶英污染事件等。凡此种种,促使人们从自身健康和环保利益着想兴起绿色消费。据报道,80%左右的德国人在购物时考虑环保问题,77%的美国人由于企业的环保形象会影响他们的消费倾向,66%的英国人愿意付高价购买绿色产品。发达国家消费者的绿色价值观的形成,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偏好促进了国际贸易对环保产品的崇尚,同时也为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3)新兴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将绿色壁垒措施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最佳选择,从而构筑起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其理由是:国际贸易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应减少和消除污染及破坏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推动环保市场的扩大;在遵循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为了维护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任何国家都有权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环境的产品的进出口。目前,在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已成为最重要的壁垒之一,也对我国的外贸出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绿色壁垒的特点:表里不一、种类繁多

绿色壁垒的出现不过是十几年的时间,但种类却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形式上,这种措施既合理又合法;实质上,它则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不公正性。其核心是借保护环境之名,行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之实。

(1)从表面形式上看,绿色壁垒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广泛性。绿色壁垒的实施多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可能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对绿色产品的期望和需求与日俱增。据一项调查表明: 67%的荷兰人,82%的德国人,77%的美国人在超级市场购物时考虑环境因素;大多数英国人根据商品对环境是否有利选购;日本人更是愿意出高价购买“绿色食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认同心理,达到实施绿色壁垒表面上的合理性。绿色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相比,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在于它可以以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国内法律、法规作为其制定和实施的依据,因而使其具有了表面上的合法性。目前,发达国家在推进环保立法方面已取得很大进展,环保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为绿色壁垒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日本分别于1991、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英国则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等。同时,这些国家正试图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积极寻求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签署有关贸易与环境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以达到其合法性的目的。绿色壁垒的保护还具有广泛性,凡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都是保护的对象,这包括从产品初始原料准备、生产制造、包装销售、消费者使用到报废处理整个过程中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

(2)从实质内容上看,绿色壁垒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针对性。绿色壁垒通常以环境保护为掩护,转移人们的视线,隐蔽了其真正目的。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严格苛刻的环境标准,而且检验手续也烦琐复杂,加上各种环境标准处于经常变动之中,使产品出口国制造商很难应付和适应。如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因此,欧共体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还撤销了氨三唑等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即从严控制农药在食物中的残留限量。又如1994年3月,美国白宫安全会议建议克林顿总统对中国台湾实行贸易制裁,原因之一是台湾保护野生动植物不力;由于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鱼逐条检验,我国部分公司出口到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退货。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受到很大影响。由于发展中国家环保行动起步晚,环保技术相对落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比较宽松,而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大多数是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因而绿色壁垒实质上具有鲜明的隐藏性、歧视性和针对性。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这种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3)标准再向前迈一步就成了壁垒。为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当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这一方面能够使全球生产者有统一标准可循;另一方面也能够督促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过程。但标准再向前迈一步就成了壁垒。

以日本对中国大米农药含量提出的检验指标为例。1994年时,日本规定了65项检验指标,从保护消费者利益来看,这些指标已经足够了,但到2000年的时候,其要求出口商提供的检验指标增加到了104项。增加这些检验,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实质的好处,对于出口商来说,则既多花了成本,又延迟了时间,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

2001年年底,欧盟国家对进口茶叶实行了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限制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检测项目增加到了134个。部分农药允许的残留含量甚至是原有标准的1/100~1/200。在欧盟的最新检测标准中,两种毒性相近的同一类农药检测指标相差了250倍,由日本和中国生产的农药被实施严格的标准,而对欧盟自己生产的农药,标准则宽松得多。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并不是制定该标准的唯一目的。与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不同,高关税会降低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但不会把产品完全拒之门外;而这种绿色壁垒则使外国商品很难立刻适应,不能达标的商品根本不能进入,从而达到了完全阻碍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目的。

发达国家苛刻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也背离了国际组织制定相关规定的本意,因此近些年来,世界贸易组织也为限制绿色壁垒做出了种种努力。在世贸组织多边规则中有两个重要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这两个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必须在不违反自由贸易、在不对贸易造成障碍的条件下,才能够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凡是有国际标准的,就不要再采取别的标准;如果有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则鼓励所有缔约方向此标准靠拢;鼓励缔约方参与制定新的标准,使某一标准能够被较多缔约方接受。但是世贸组织的这一规定在具体条文上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例如规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科学依据就可以采取保护措施,这个“科学依据”既可以是进口国的,也可以是出口国的,并且保护措施可以定在高于国际标准的水平上。

(三)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1.作为进口国的正面效应

作为进口国,我们可以利用绿色壁垒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和竞争力。WTO原则之一就是贸易的自由化,要求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而降低关税税率和消除关税壁垒势必使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冲击本国产品。要抵消这种影响,利用绿色壁垒不失为一种好的途径,因为其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

2.作为出口国的负面效应

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英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等,它们约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90%,这表明我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恰恰是绿色保护主义最盛行的地方,绿色壁垒使我国出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下降或出口数量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绿色壁垒对生产成本及竞争力的影响。绿色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在此过程中,制造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的检验、测试、认证等手续,从而发生了一些额外支出,使生产成本大大增加。我国许多企业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等的限制很难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所以环境成本的增加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降低了出口经济效益。

(2)绿色壁垒对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为符合进口国商品市场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出口商需要额外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但这种投入短期内往往无法生效,这样,绿色壁垒将形成市场准入障碍。我国的一些行业,如纺织服装、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农林渔产品等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单方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进而引起贸易摩擦。

(3)消费者的绿色意识。伴随着国际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乃至消费心理、消费行为也发生变化,对不污染环境的产品需求和期望日益增强,逐步兴起“绿色消费主义”,这对国际贸易和营销都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的产品能否最终赢得消费者,才是经营成败的标准。

五、发展中国家政府及企业的对策

(一)内外因互动:经济博弈下的均衡结果

归根结底,绿色问题是跨国公司的趋利性、垄断性和掠夺性所带来的破坏性的后果;由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的内因形成了跨国公司主动地实施绿色管理,并完善为长期战略中的组成部分;而外因又导致跨国公司被动地选择绿色管理策略,以应付外来压力,至于实施绿色管理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以及不同行为主体的博弈均衡状态。

因此,要充分发挥联合国的总体协调作用。在WTO的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的体系内,有些问题如产品与生产方法、环境补贴等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但大多数问题却要与联合国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同解决。联合国与国际贸易组织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但联合国大会作为一个常设的、具有某种世界议会性质的国际论坛而更具权威性;从法律上,联合国更是在最高层面上有权制定包括国际贸易方面内容在内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从主导理念上,联合国则侧重从政治上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关国际间生态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多边协议和条约,也多由联合国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因此,联合国应该而且能够在保护全球生态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考虑到联合国和国际贸易组织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是间接的调节关系,因此,涉及贸易与环境的权威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延伸考虑在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管理和解决争端的问题。

另外,发展中国家应制定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时不要图一时之利,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吸收外资必须为可持续发展服务,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重要内容。在环境标准的适用方面,应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与母国环境标准中选择高的标准,制定与完善有利于跨国公司投资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政策法规。对一些特殊的领域,如转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领域吸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应制定专门的政策。

(二)跨国公司能否成为重要的环保力量

跨国公司对环境外交采取的积极姿态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以往对跨国公司的不信任态度。作为全球环保领域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跨国公司对于防止环境外交领域为个别国家或组织垄断,对于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公开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理论上,跨国公司具有解决环境问题的独特优势。

(1)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即使一些原来是局部性、国别性的问题,如森林的过度砍伐,由于影响到世界气候,也已变成跨国性问题。各国政府受国家主权的限制,往往无法在具有跨国特点的环境领域里施展身手,而跨国公司所具有的跨国生产经营的特性使其得以在环境领域“长袖善舞”。

(2)跨国公司拥有从事环境外交的财力和技术优势。联合国体系一直是全球环境外交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但资金的严重不足使它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如环发大会设立的全球环境贷款设施(GEF)所筹资金仅有20亿美元。跨国公司则富可敌国,并掌握着最先进的环保技术。

(3)随着跨国公司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已拥有和主权国家相似的组织系统和决策机制,实际扮演了国际关系行为体的角色。而一些内部结构脆弱的国家往往没有能力执行环保政策。非洲和南美一些国家的事例证明,当国家内部政治构造十分陈旧和虚弱时,国家的政权是很难执行国际协定的[3]

(4)贸易、投资、技术的自由化进程近年来明显加快,自由化浪潮给跨国公司带来空前的自由和机会。许多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发展,对跨国公司实行了宽松的投资法。跨国公司理应以高度的公共责任感对环保事业做更大的投入,尤其是投入到那些处于不利国际分工地位、经济脆弱的发展中国家。

然而,拥有条件是一回事,真正愿意为环保事业做贡献又是另一回事。批评者认为,跨国公司参与环境外交更多的是出于公共关系的考虑,是一种以增加利润为目的“企业外交”。许多由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政策和规则是义务性而非强制性的,因而总是实施不力。一些跨国公司承诺的环境援助项目也往往是“口惠而实不至”。

批评者还认为,作为环境的主要污染者,跨国公司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制造了许多环境悲剧。据研究表明,跨国公司是使臭氧减少的含氯氟烃(CFCs)的主要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且还排放50%的温室性污染物。它们广泛参与了许多污染严重行业的活动,仅此一项,就足以要求跨国公司有更多的环境投入,但事实上,许多跨国公司仍我行我素,为追求高额利润而继续侵犯环境。如何才能使跨国公司成为环境保护的积极力量?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层面的监督和约束以及跨国公司的自我管理,促使大多数跨国公司成为环境保护的积极力量。

最有效的办法是公司加强自我管理。近年来一些公司已从被迫采取行动转为自觉参与环保工作。有两个因素对这一转变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第一个因素是跨国公司环保意识的增强。在日本,原料的贫乏和不断发生的环境灾难使许多日本公司逐渐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目前,日本公司在达到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环境标准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1997年6月,日本经团联通过了一个“自愿环境行动计划”,参与这一计划的部门有义务减少垃圾、节省能源和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目前已有36个工业部门参加这一计划。环保意识的增强使一些公司不再把环保作为公关部门的任务,而是落实在公司的计划中。1997年5月,英国石油公司总裁约翰·布朗在气候问题上采取了与其他石油公司相左的态度,他说:我们不应在温室气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得到确证后才考虑政策因素。布朗宣布,英国石油公司将投资10亿美元发展风能和太阳能。第二个因素是“绿色”消费热的兴起。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保组织的宣传,消费者对不污染环境的绿色产品的需求量逐年增加。许多消费者还表示,一个公司的环保形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欲。为迎合消费者需求,一些“绿色”公司应运而生。许多公司已认识到,开发绿色产品不仅对人类有益,也会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一些有先见之明的公司早就意识到保护环境与增加利润可两者兼得。麦当劳公司早在1990年就推出一个环境保护计划,即每年花费一亿美元来购买可再循环纸张,用于工程、技术改革和营运中,当年,《更好的投资》杂志将麦当劳公司列为全美100家投资者普通股拥有量最多的大公司中的第一位。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麦当劳公司不断推出新的环保计划,1999年初,北京的麦当劳公司与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举办了“倡环保、享美食——回收废旧电池”活动。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并未使其利润下降,相反,麦当劳公司的营业额一直名列同行业的前茅。有调查显示,具有高标准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也会对一般性业务实施同样良好的管理。

福特汽车公司的经验也充分说明企业在提高生态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能提高经济效益。近年来,福特公司一直把通过ISO环境标准认证作为力争环保先锋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ISO的框架下对下属工厂有关环境的方方面面进行认真审查。1998年12月,福特汽车公司成为全球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所有下属工厂都通过ISO 14000国际环境标准认证的汽车公司。与此同时,根据美国《商业周刊》排出的1998年赢利座次,福特公司以220亿美元的赢利额高居榜首。福特公司的副总裁说:“在环保方面出类拔萃是公司做好业务的同时又履行公民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福特公司的成功向我们展示了环保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美好前景。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外交,在环保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从深层意义上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多元化和民主化。凭借其独特优势,加强外部监督与自我管理,跨国公司将在环保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三)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对策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而言,在制定政策时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加强舆论监督树立正面典型

公众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尤其是近年来各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对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生产活动持谴责态度。一些非政府组织更是发挥了监督者和批评者的作用,它们不断向舆论界揭露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这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公司起到了相当大的制约作用。例如,迫于舆论的谴责,1995年6月20日,英国壳牌公司决定放弃把一座报废的海上储油平台沉没到大西洋底的计划。绿色和平组织称该平台内含有100吨有毒沉淀物,并在德国发起一场激烈的抵抗运动,致使公司的销售额下降了20%以上。在巨大的压力下,壳牌公司不得不收回原来的计划[4]

良好的公众形象是巨大的无形资本,跨国公司愿意以“环保企业”的美名树立自己的正面形象。许多公司都在其公司的规划中加入包括环保在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联合国对169个有关公司的调查发现,已有43%的公司制定了某种环保政策[5]。各国政府及新闻界设立的环保奖以及对社会责任感强的公司进行的排名对于形成积极的舆论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在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出被称为企业界“奥斯卡”奖的全美最受赞赏的公司排名,这一排名是根据公司运作的八项指标,包括社会责任感来进行的。日本对大型公司达到全球环境标准的情况每年进行调查,并排出名次。1998年,理光公司被授予年度“环保最佳企业”称号。德国的第二大保险集团“格宁保险公司”是一个注重环保,积极开发环保险种的公司,由于多年来在环保方面的不懈努力,该公司董事长被世界自然基金及德国财经杂志《资本》评选为“1998年度生态使者”。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通信联络的高速度,尤其是互联网带来的透明度,使有关压力组织能够迅速动员舆论界,这对一些跨国公司的不良行为将形成更大的约束力。

2.健全环境标准和法规制裁违规公司

舆论监督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更有效的办法是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用法律手段制约企业行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联合国系统及有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但这些协议大都不具有强制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开始对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上文提到的根据NAFTA成立的“环境合作常设委员会”就有权对违犯环境法规的公司实施制裁。一些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如巴西政府于1999年9月出台了一项严厉的新法律,允许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个人和公司课以最高可达2600万美元的罚款。巴西政府令行禁止,于1999年10月初对滥伐森林的西利安工商公司课以30万美元的重罚。

建立限制跨国公司转移环境污染的机制。鉴于跨国公司对环境的影响,如跨国公司产生的温室气体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半以上,是臭氧层破坏物质CFCS及其相关物质的唯一生产和控制部门,是环境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传输的主要执行者等,有必要全球采取一致行动限制跨国公司不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可考虑制定一部严格约束跨国公司环境行为的国际公约;当前跨国公司与投资接受国联手执行现行的有关国际公约更是现实的行动。

严格环境税收制度也是最近的一项新举措。德国政府已着手实施“全球最富有雄心的”环境税收改革,即把工资税降低2.4%,但以同样的幅度提高能源税。学者认为,对破坏环境的活动征税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步,“通过让这些活动付出代价,我们可以利用市场来推动发展。如果烧煤要纳税的话,那么,从经济角度看,使用太阳能将更富有竞争力。如果对汽车尾气排放征税的话,那么,采用更洁净的运输方式就会变得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联合国系统的环境立法目前也已越过一般性议论和签署原则性宣言阶段而进入量化标准并逐步实施阶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3年6月成立了“环境管理委员会”,开展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1996年颁布了ISO14000系列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要由独立的评审机构对产品的环保工艺和系统性能进行评价。许多国家已开始执行ISO14000系列标准,对未达到标准规定的产品限制或禁止进口。这将从根本上促使跨国公司把环境纳入其总体经营战略中,在环境外交领域自觉发挥作用。

3.积极协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

在环境标准问题上,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低环保标准是“生态倾销”,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的高环境标准是“环境壁垒”,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在环境标准问题上,国际舆论普遍认为,既不能完全参照发达国家的“高”标准,也不能迁就发展中国家的“低”标准,而是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均衡点。比较现实的途径是,促使更多的国家全面接受ISO 14000标准化体系,同时不断完善这一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

4.利用绿色壁垒,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对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有利,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也有有利的一面。对发展中来说,既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挑战,也存在着改革出口商品结构、加速外贸发展的机遇。要在迎接挑战中抓住机遇,推动经济、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加强南南合作等国际合作,推动南北交流,致力于建设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环保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其实质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造成人类经济活动与生存环境之间的矛盾加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加强南南合作,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斗争。同时,必须积极推动南北交流,借鉴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和经验,利用国际机构的“绿色援助”,发展环境保护相关产业。还要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的国际活动,了解国际环保市场信息,增加与有关国际机构的合作。另外,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推动绿色贸易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完善。(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外贸易中环保方面的立法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保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要根据国际市场的新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研究和掌握发达国家不断推出的环保法规,以增强我国的适应性,保证经济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通行法规相衔接。更重要的是,要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严禁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商品,尤其是危险、有毒废旧物质,甚至污染产业流入国内。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据绿色和平组织统计,工业化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倾倒10万吨有害、有毒的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近年来,我国境内出现的南京“韩国工业油”事件、海南省电力公司从美国进口工业垃圾等事件,说明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的“污染问题”相当严重。我国对此应提高警惕,加强进口商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决杜绝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质进口,以保证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要在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利益,禁止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等工业。对于现有外资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颁布的或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否则,责令其关闭治理与赔偿。

(3)推广和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加强环保科技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环保标志是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产品从生产、使用到回收处理整个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的一种特殊标志。如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的“生态标志”、美国的“再生标志”、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标志”等。目前发达国家都在制定自己的环境标志制度,并正在朝着互相承认、彼此协调的方向发展。1993年我国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已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从我国目前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实践看,当务之急是从法律上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对于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颁发环境标志;对于滥用、盗用环境标志的行为予以惩处。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吸收和借鉴国外环境制度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工作,为我国商品的进出口保驾护航。

(4)推广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涉及以原料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旨在改善全球环境,促进世界贸易,它规定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这一方面将使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排除在国际贸易之外;另一方面,也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按照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对本国企业及其产品展开认证工作,同时,对进口产品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发展中国家质量认证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抓紧对该标准在本国的实施进行可行性研究,以促进出口产品在环境标准方面达到国际标准,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对策

当前,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政府——工业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实施绿色管理,而且正在倒过来将绿色管理作为制约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武器。那么,在跨国公司实施绿色管理不断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而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发达国家的限制、歧视政策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甚至走出国门抢占国际市场份额,必须了解国际环境规则和实施绿色管理对突破绿色壁垒的作用,使企业将绿色管理适时引入企业经营战略中,已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的。笔者认为应该实施以下对策:

(1)树立绿色营销观念。

绿色营销观念是伴随着全球绿色消费兴起的一种市场营销新思维,要求企业在进行市场营销过程中,要注重把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和环境利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寓环保意识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重视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大力开发绿色产品。

绿色产品的开发过程是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关键所在,也是绿色营销的支撑点。企业以绿色需求为导向,实施绿色R&D及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品牌和绿色包装。在此过程中,产品的R&D及设计应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废弃物的有效处理;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清洁生产”;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可循环”、“可生物降解”的要求。绿色标志是绿色产品的重要品牌策略,表明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及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保要求,它被喻为通向市场的通行证,企业应重视绿色标志的认证申请工作。

(3)制定绿色价格。

根据“污染者付费”和“环境有偿使用”的现代观念,企业用于环保方面的支出应计入成本,构成价格的一部分。同时,注意绿色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利用人们求新、求异、崇尚自然的心理,采用消费者心目中的“觉察价格”来定价,提高经济效益。随着人们对绿色产品认可程度的不断增强及绿色消费日益增加,企业用于环保的投入将能够得到补偿,并带来不菲的经济效益。

(4)选择绿色销售渠道。

绿色渠道的通畅是成功实施绿色营销的关键。选择绿色渠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具有绿色信誉的中间商,加强渠道成员的绿色观念教育,设立绿色产品专柜或绿色产品销售公司,尽可能缩短销售渠道,减少长渠道带来污染大的可能性等,逐步建立绿色产品的流通网络,同时注意这些网络与网点的“绿色包装”。

(5)大力开展绿色促销。

企业应积极参与各种与环境有关的活动,以实际行动树立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无论在广告、人员推销和营业推广中,都要表达绿色产品寄托人们消除环境污染回归大自然的美好愿望及本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6)引导绿色消费。

完整的营销过程应当包括对消费习惯和消费倾向的引导和培育。随着绿色知识的传播,消费者应树立起绿色消费的观念,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抑制那些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产品,倡导绿色消费,营造绿色消费时尚。成立绿色消费组织,促进绿色产品的推广和绿色文化的广泛传播,使绿色消费成为一种受人尊敬的社会行为,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绿色需求,从而促使绿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本章参考文献

[1]朱素梅:《全球环保领域中的跨国公司及其环境外交》,《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5期。

[2]Arlene I. Broadhurst and Grant Ledgerwood,“Environmental Diplomacy of States,Corpor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The Worldwide Web of Influence”,“International Relations”,August,1998.

[3]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4]《世界经济年鉴》,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

[5]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编著:《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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