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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风险的控制要点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日议付行即与受益人联系,并调阅公司留底单据进行核实,受益人坚称所递交检验证书为客户,即申请人亲自验货时签发的,签字的真实性当无问题。议付行随即委托其在S国的分行协助调查此事。议付行立即知会受益人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并建议受益人,为防止诈骗应立即招收查实货物下落及检验证书的真伪。次年1月6日,开证行同意退单,此案闭卷。

四、国际结算风险的控制要点

1.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较为典型的信用证欺诈常见以下几种情形:

(1)单证伪造或虚假;

(2)信用证加列“软条款”;

(3)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

(4)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性条款”。

案例7-1 信用证软条款隐含风险

某年12月5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受益人)向当地某银行(以下称议付行)提呈了S国某银行(以下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一套,金额为390 000美元。信用证规定:正本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发,其签字样式须由开证行证实。议付行审单后认为无误,于次日以单证相符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12月16日,议付行接到开证行拒付电,理由是检验证未能通过开证行的认可。当日议付行即与受益人联系,并调阅公司留底单据进行核实,受益人坚称所递交检验证书为客户,即申请人亲自验货时签发的,签字的真实性当无问题。12月17日,议付行去电开证行陈述受益人意见,请开证行联系申请人以取得进一步的处理意见。12月20日,开证行致电议付行,仍以先前不付点为由拒付,并进一步说明检验证书上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底记录上的签字样式不一致。议付行随即委托其在S国的分行协助调查此事。12月24日,议付行接到其在S国的分行来电,正是检验证书上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底记录上的样式不一致。议付行立即知会受益人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并建议受益人,为防止诈骗应立即招收查实货物下落及检验证书的真伪。12月30日,受益人致函议付行要求去电开证行收回全套单据。次年1月6日,开证行同意退单,此案闭卷。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信用证软条款的案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极具危险性,开证行可以随时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撤销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实际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是不法分子行骗时常用的工具和手段。本案所涉及的信用证软条款,申请人可以根据货物的市场情况来签发检验证,以满足其接收或拒收货物的要求,使出口商处于被动位置,任其摆布。

2.支票诈骗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

(1)伪造/假冒支票。出票人签字伪冒,支票要素不全,内容谬误较多等。

(2)涂改/传真/影印支票。表现为有涂改迹象,或以传真件和影印件出现。

(3)空白/过期/作废支票。支票金额巨大,其实早已失效。支票转折环节较多,涉及关系人复杂等。

(4)空头/预付支票。买方要求卖方以空运方式发货,以控制货权。进口商要求支票随附空运单副本、发票和装箱单据向银行托收,逼使出口商只有发货才能办理托收等。

3.托收的风险。

托收与信用证的收汇方式比较,由于没有了银行作为信用担保人,可见它的信用风险要比信用证大很多。一些不良外商通过托收方式赖账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D/P即期票据提示时,买方或者以其手头资金短缺,要求改用其他延期付款的方式;或者以市场疲软,要求降低价格等借口,拒付单据。

(2)卖方将货物发运后,买方明确向卖方指出:因为卖方以前发运的货物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使他蒙受了巨大损失。这一次,他必须先看到货物的销售情况后,确定以前补偿和此批货款的支付等问题。如果卖方不同意这样做,他将拒绝接收本批货物。

(3)D/P远期或者D/A方式下,买方提出货物以后,在单据的付款期限到期后,都迟迟不到银行支付货款。

4.汇票的风险。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进行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继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转让。

(5)贸易成交前,一定要通过有效渠道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资信。对客户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安全收汇。

5.在汇付结算方式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1)充分认识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注意搞好客户资信调查;“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汇付属于纯商业信用,银行在汇付结算方式下,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进口商到底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切实了解对方身份及资信状况十分重要。进出口商在签约前,一定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有所了解,加强对客户的咨询调查可以大大降低风险。

(2)对出口商而言,要尽量争取收妥货款后发货,如果发货在前,收款在后,那卖方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前需要特别注意对所有权单证的控制和对仓库的监管。既不能轻易将所有权单证交给进口商,同时如果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已经存放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仓库,那必须加强对仓库的监管,防止货物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及可能发生的仓库擅自同意进口商提货的情况。

(3)要关注汇款行资信。为防止进口商与当地银行恶意共谋的风险,出口商可以建议进口商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这样不仅可加快出口商收款的速度,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便于查询及处置。

(4)争取采用C组术语,也就是争取出口商承运人。出口商联系承运人有利于对货物的控制,如果买方拒绝付款,卖方可以通知承运人处理货物,或者可以委托承运人运回,以避免钱货两空的损失。如果是由买方承运人运输货物,那么风险较大,因为货物装上买方运输工具后,卖方很难控制货物,一旦买方拒付或买方与承运人恶意串通,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则出口商将面临很大风险。

6.出口中使用托收方式应该注意的问题。

(1)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指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和交货进度。对客户提出的承兑交单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商资信良好,收汇有把握,一般不宜接受承兑交单。

(2)代收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有必要,应该由托收行同意,以防代收行和进口商恶意串通,代收行在未收妥货款的情况下放单,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的情况产生。

(3)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买方拒绝付款,卖方是非常被动的,因为,一般这时候,卖方的货物已经发出,或已到达目的港,所以卖方应该在装运后,买方付款之前,关心货物安全。一般采用CIF/CIP条件对于卖方比较安全。

(4)用远期付款交单要特别慎重,有些国家把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其理由是由付款人一经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代收行不把单据交给付款人,就有失公平,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法律原则。

(5)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要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同一致”。

(6)对于资信欠佳和诚信程度无充分把握的客户,如必须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定金或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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