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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贫困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反贫困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构建针对农村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在反贫困中发挥基础制度的作用,既要充分考虑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又要结合贫困群体的实际,从最急需、最迫切的需要作为切入点。负所得税方案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体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同时,使他们不会产生对补助的依赖心理,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三、反贫困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构建针对农村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在反贫困中发挥基础制度的作用,既要充分考虑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又要结合贫困群体的实际,从最急需、最迫切的需要作为切入点。应把社会救助作为第一位的制度安排,特困群体最需要保障的是吃、穿、住和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问题,从广义的社会救助考虑,这些都应纳入救助范围。

(一)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五保”供养是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建立的农村救助制度,实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五方面给予保障的政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乡村集体经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五保户”是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群体,无基本生活来源,应根据当地农村基本生活水平确定供养标准,明确政府的供养责任,以集中供养为主,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制度是最具普惠性质的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兜底的作用,可以将除“五保户”以外的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之下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将农村贫困人口中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建立之前,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的人群十分庞大,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应坚持低标准起步,可以从建立规范的特困救助制度入手,选择贫困人口中的特困户给予特困救助,按月发放救助资金,用2~3年的时间进行探索,然后全面建立低保制度,以国家划定的贫困线标准,凡家庭人均年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贫困人口,按实际差额计算,据实进行补差,收入超过贫困线以后,停止发放。

(三)实行分类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农村低保标准,在实施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老年人、残疾人、人口较少民族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标准可以高于其他贫困群体。

(四)建立反贫困的公共援助制度

治理贫困的社会政策有两种类型:贫困救济政策和反贫困政策。前者着重于贫困赈济,属于补救策略,具有消极的意义;后者则着眼于贫困预防,以消除贫困为目标,是一种富于远见的、积极的策略。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更在于保障其发展权。反贫困制度不止于为贫困者提供维持生存的衣食救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获得重建自立的能力和融入主流社会的能力,因而需要为贫困家庭提供能够满足其多层面基本需求的物质帮助、精神关怀、医疗保健、居住条件、就业辅导、子女教育、法律服务等综合性的社会援助,使这些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能够积极地参与竞争,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并防止再度陷入贫困。为此,需要动员起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种社会福利资源,形成综合的反贫困网络体系,其中公共部门的贫困援助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负所得税方案

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体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同时,使他们不会产生对补助的依赖心理,是问题的核心所在。负所得税理论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独特视角。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以下简称NIT)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所以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把NIT简单定义为“向高收入家庭征税并给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的税制”[1]。由于负所得税方案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达到缓解贫困的效果,并提供一种对现有福利救助体系的替代,保证个人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旨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防止把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拉平,从而激发个人的就业积极性,起到激励工作的作用。

弗里德曼认为,“现行的直接救助计划,实际上包含着对补助受益者的其他收入课以100%的税率,即他们每挣得一美元,获得的补助支付将减少一美元。而税率为分数的NIT则不会产生这种结果,若NIT税率为50%,则他们可以保留额外挣得的每一美元中的50美分。因此,NIT是目前为止所提出的建议中唯一能满足下列要求的一种方案: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并使穷人小规模地、循序渐进地保持自助的动力。而直接救助计划对补助收益人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已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2]。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NIT方案计算公式为:

NIT=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个人实际收入×NIT税率)

最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NIT补助额

负所得税方案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NIT使公共基金集中于帮助贫穷的人,而不是无目标地进行分配。NIT帮助贫穷的人是由于他们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们是老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者或公共住宅的租用者;其次,NIT是按照收入这一客观、无歧视的标准,通过货币的形式而给予的帮助,且NIT提供帮助的目的在于让贫穷的人担当起对自身生存和福利的责任,旨在培养其独立与自立的习惯,从而积极主动地摆脱贫困,回归主流社会;再者,NIT能使贫穷的人具备自助的动力。从而使福利计划在体现公平的同时,还兼顾了效率问题。第四,NIT支出较少,并能帮助更多贫穷的人。弗里德曼认为NIT以贫困为特定的目标,采用的是一个统一的现金收入补助计划,从而实现了税收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整合,这不仅有助于有限的救助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也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与目前的救助体系相比,NIT既能帮助更多贫穷的人,又能大大减少耗费。第五,NIT可有效避免贪污与受贿,消除官僚主义。因为,弗里德曼主张执行NIT方案之后,只保留税务部门,从而可最大限度地削减现有福利计划与救助体系下那些累赘的,成本高昂的官僚机构,使社会所承担的费用以更明确、清晰、客观的方式体现在税务表上。此外,福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NIT具有不鼓励非婚生育和家庭破裂的优点。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负所得税方案的缺点表现在:首先,NIT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须进行的生活状况调查,NIT不能依据不同贫困家庭的特定需要进行调查。NIT也会补贴那些仅仅因为懒惰而陷入贫穷的人,但政府最不该补贴这样的人。另一些经济学家,如妮科尔·E.M.德贾格尔认为NIT的缺点主要在于:第一,NIT可被看作“家庭工资”,从而削弱了妇女的就业动机,进而会巩固现有的劳动分工模式,进一步加重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第二,NIT的实施造成了净工资率的降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选择削减的工作时间;第三,NIT的实施可能导致青少年不去争取更高的教育动机,增加了他们在未来面临困境的可能性;第四,NIT可能会引致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降低。可能导致穷人游手好闲,使有工作的人放弃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降低正在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求职动力,还有可能导致穷人把额外的钱财用于放荡的生活,而不是用在孩子的学费或其他更有价值的地方。

【注释】

[1]N.格列高里·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74.

[2]米尔顿·弗里德曼,高荣,范恒山译.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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