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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人员的认知比较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假如《承包法》对农地使用权的保护能够到位,80%以上的普通农民和村干部和百分之五十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将会不同程度地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但后两者的投入程度要低于前两者,反映对后两者而言土地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因而投资土地的积极性相对要低些。而多数村民对土地调整的认可使得《承包法》的规定:2/3多数村民同意才能申请调整土地——不是土地调整的阻碍,而是使承包地调整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安排。

9.2.2 不同身份人员的认知比较

生活在农村或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往往被称为农民,实际上他们从事的职业多种多样,与土地的联系有的紧密、有的疏松,这也影响到他们对土地流转、长期投资和土地制度的偏好。

不同身份人员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的意向比较如图9-1所示。

表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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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不同身份人员对承包土地的意向比较

有过半数的普通农民、村干部和其他人员认为必须承包土地或愿意承包土地,有过半数的个体工商户对承包土地表现出无所谓或不愿意承包的态度。进一步考察他们对于土地流转的态度。

表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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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不同身份人员有偿转让承包地的意愿比较

有过半数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愿意有偿转让承包地,有接近一半的村干部和普通农民不愿意转让承包地,反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仍很严重,但非农产业的发展无疑可以减轻这种依赖。由于仍有14%的个体工商户和17.2%的其他人员不愿意转出承包地,并且分别有27.9%和44.8%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愿意承包土地,说明农村的兼业情况仍比较普遍,专业化程度较低。

实施《承包法》以前,不同身份人员对土地的长期投资:

表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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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 不同身份人员在《承包法》实施以前对土地的长期投资态度比较

实施《承包法》以后,不同身份人员是否会比以前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

表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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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4 实施《承包法》后,不同身份人员对土地增加长期投资的意愿比较

从实施《承包法》前后不同人员的长期投资意愿比较中可以看出,在实施《承包法》以前,除其他人员外,有超过50%的普通农民、村干部、个体工商户者注重或比较注重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假如《承包法》对农地使用权的保护能够到位,80%以上的普通农民和村干部和百分之五十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将会不同程度地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但后两者的投入程度要低于前两者,反映对后两者而言土地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因而投资土地的积极性相对要低些。

下面比较不同身份人员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时的投入阶段:

表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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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5 不同身份人员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阶段

大部分人员进行长期投入主要是在承包期的前期,这一点不同身份的人员相近,但是也有1/3左右的人选择在中期投入,主要是观望政策的执行情况,回避政策变动风险。

不同身份人员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需求状况比较:

认为承包地是根据本村人口变化和土地多少适时调整好,还是长期固定不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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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6 不同身份人员对土地调整的偏好比较

是土地集体所有、长期稳定经营好,还是明确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好?

各种身份人员中(除村干部外)主张承包地适时调整的要多出主张长期稳定的十多个百分点,主张适时调整土地的村干部要比主张长期稳定的村干部多出30个百分点,反映村干部对于土地调整有明显的偏好。而多数村民对土地调整的认可使得《承包法》的规定:2/3多数村民(或村代表)同意才能申请调整土地——不是土地调整的阻碍,而是使承包地调整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安排。再加上村干部的明显土地调整偏好,可以肯定《承包法》长期稳定土地使用权的目标难以实现。

表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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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7 不同身份的人员对土地所有制偏好比较

不同身份人员对所有制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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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8 不同身份的人员对土地的所有制偏好比较

超过60%的村干部是土地集体所有的拥护者,虽然与主张集体所有的普通农民相比主张自己拥有土地的农民多,但总量低于50%,有13.6%的普通农民对土地所有制持无所谓的态度。而主张土地私人所有的个体工商户超过主张集体所有的近一倍,反映了与市场接触多的农民相比其他成员更容易萌生产权明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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