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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的工业管理体制与企业改革展望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十一五”期间的工业管理体制与企业改革展望1.“十一五”期间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进一步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应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体制保障措施,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十一五”期间的工业管理体制与企业改革展望

1.“十一五”期间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

进一步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应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体制保障措施,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化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转换政府职能,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投资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有效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竞争格局为重点;达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轻重工业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产业素质、为转变工业经济增长方式创造条件、真正实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等目的。

(1)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换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妥善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权责。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要改进经济管理方式方法,中央与地方政府都要把工作重点转向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审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

(2)推进行业协会法制化建设。“十一五”期间,行业协会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将不断加大,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这三个层次构成的工业管理格局也将基本确立。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与政府的职能转换密切相关,随着政府工作重点的转移,将有越来越多的服务性工作移交给行业协会。尤其是近年来行业协会在协调市场、协调价格、组织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争端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其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因此,加快行业协会法制化建设,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已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迫切任务。通过立法授权,把政府不应该管的事项回归行业协会,并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根据国际经验,应对行业协会进行单独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社会责任。政府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管理,建立起一种既能够依靠协会的力量规范国内市场,又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的社会的自我管理机制。

(3)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完成这一任务,从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积极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大型企业集团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模经济水平,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增强主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过程中,要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适合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关系国计民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发展,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使它们真正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二是要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在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过程中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进军,发展“高、精、新、特”的产品,在个性化、细分化、分散性特征显著的市场上进行开拓,求得企业的发展。三是要广泛发展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配套生产体系。通过发展专业化的小企业,形成为大型企业进行配套生产专业化协作体系。每一个大公司、大集团都要有一批进行专业化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与之进行配套协作,在这些中小企业之间广泛开展竞争,从而在大企业之间、小企业之间形成不同层次、富有活力的竞争格局。通过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双向协调发展,使我国的企业规模结构得到改善,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趋向合理化。

2.“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实现工业化、探索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尤其是国有经济定位的产业领域都是发展国民经济基础,对于我国工业化的推进速度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这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继续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十一五”期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任务依然很重。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过程中,要引导国有资本向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中央企业主业集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坚持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运行机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在调整中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充分重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把发展高新技术与改造传统产业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探索新的技术创新模式。要继续有步骤地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工作。量大面广的国有中小企业,应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调整企业结构,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对产品没有市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也要实施破产关闭。

(2)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抓紧完成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确保出资人到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管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加大国有独资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继续深化石油、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抓紧制定并适时出台邮政、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完善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结构,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对垄断性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在适合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的行业中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吸收多种非国有经济成分参加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适当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同时,通过政企分开和企业重组,打破行业内的垄断,形成若干家大企业适度竞争的格局。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改革工作的指导,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继续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和办法。继续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和任用方式,公开招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要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推动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发展。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抓紧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通过分离辅业,突出主业,增强国有大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使主体企业在改制重组的基础上,按照公司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为其在国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创造条件。对分离出去的辅业进行彻底的改制,吸收多种经济成分参股,将其改造成为股权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拓宽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渠道,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缓解社会再就业矛盾开辟新途径。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实行主辅分离的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政策,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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