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希腊是否存在主权国家体系?
近代国家一般被称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在英语中,表示“国家”的词除了“nation”和“state”之外,还有“country”。从词源上来看,“nation”来自拉丁语“natci”,意为“诞生”;“state”来自拉丁语“status”,意为“状态”,在意大利语中演化成“stato”,开始具有“国家”或“国情”的含义;“country”一词来自拉丁语“contra”,意为“对面”。而主权(sovereignty)一词,则来自拉丁语的“super”和“superanus”,意为“上面”和“较高、较上”。这些词语在古希腊语中都找不到对应的形式,而且虽然它们源自拉丁语,但被用作指称“国家”和“主权”仍然是近代才开始的现象。
很少有学者认为,古希腊的城邦体系和近代国家体系是完全相同的。问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意味着它们存在质的不同,即城邦体系是否属于主权国家体系?
按照最为普通的理解,主权意味着国家对外独立,对内自主,由这样的国家组成的国家体系,即为主权国家体系。近代主权国家体系兴起于欧洲,由于国际关系中的各种复杂因素,尤其是国家实力的不平等,纯粹意义上的主权体系从未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实现过。之所以将近代国家体系视作主权国家体系,不仅是因为主权原则在事实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贯彻,也是因为这一原则通过正式条约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在欧洲确立了主权原则,《联合国宪章》则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主权原则。
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认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主权原则“是由各国在法律上平等这一准则所阐明的。与此类似,希腊的各城邦和希腊化的各王国,也都宣称自己拥有主权,并相互承认他者的主权”。(18)但这一点在希腊城邦体系中并没有实现过。首先,希腊城邦体系的外围存在着一些往往被视为“野蛮人”的其他国家或民族,其中比较重要的如前5至前4世纪的波斯帝国。这些国家和民族虽然不属于城邦体系中,但以各种方式对希腊历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希腊城邦与它们之间,从未互相看作平等的行为者。其次,希腊城邦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母邦与殖民地的关系,这种关系相当微妙,既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也不是平等的主权国家间关系。最后,即使是各自“独立”的城邦,彼此之间也并不完全平等,它们虽然相互缔结过各种和平条约,但从未“宣称自己拥有主权,并相互承认他者的主权”。
我们一般所称的古希腊城邦体系,形成于公元前8至前6世纪(古风时期),在公元前6至前4世纪(古典时期)达到鼎盛,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兴起后开始衰落。在城邦体系的成熟时期,埃及和北非其他地区大多处于波斯帝国的控制之下,在意大利和西西里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希腊的殖民城邦,希腊北部有马其顿和色雷斯,小亚细亚内陆的广大地区则是波斯帝国的领地。与希腊城邦发生直接交往的独立的国家或民族,主要是波斯、马其顿、色雷斯和较晚时期的罗马等。
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古代希腊城邦与上述几个外围地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希腊人”与“野蛮人”这一基本的区分之上。在古希腊语中,表示“野蛮人”或“外国人”的是“barbaros”一词,其含义来自“口音含混”或“讲非希腊语”这样的意思,即从文明或文化角度进行区分。著名演说家伊索克拉底就认为:希腊人一词“是用来称呼受过我们的教养(paideia)的人的,而不是用来称呼同种族的人的”。(19)在希腊城邦与没有接受希腊文明的地区之间,怀特所称的“相互承认他者的主权”这一点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在希腊人看来,对方不是具有平等权利和独立“人格”的主体。
波斯人是古代希腊人眼中最典型,也是他们最常提及的“野蛮人”。伊索克拉底称雅典人和斯巴达人之间“为了最高尚的目的而竞争;他们不是把对方当作仇敌看待,而是当作对手看待”,但提到波斯人时,却自然地称之为“蛮子”,认为“我们打蛮夷的战争激起了颂歌,我们打希腊人的战争引起了哀歌”。(20)希腊人经常对比自己的自由和波斯人的专制,即使是色诺芬笔下的雇佣军,也仍然“勇敢而坚忍,虔诚而仁爱,自主而理智”,其自由精神甚至得到了波斯人的称颂。(21)不过,自由与专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在冷战时期的美国人看来,同属于主权体系中的苏联也一样是专制的。重要的是,在希腊人的政治观念中,只有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而波斯所代表的“始自远古时代的东方的精神”,则意味着,相对于君王,“波斯人都是奴隶,他们有奴隶之名,也有奴隶之实”。(22)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城邦之外,非神即兽”就是针对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而言的,因此,波斯这样由不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所组成的国家,是不被希腊人认可为平等者的。希腊城邦的这种观念显然有悖于主权体系的基本原则。反过来,从波斯的角度来说,它的帝国特征就决定了它与主权体系是不相容的。波斯是靠征服所建立的庞大帝国,也在征服的过程中受到削弱。除非由于实力不足,波斯帝国从未停止过对周围地区的干涉和侵略。
马其顿、色雷斯和意大利等地的民族和希腊人有着比较紧密的关系(如马其顿的先人来自希腊的阿尔哥斯),在文化上受到希腊的极大影响,但它们也往往被看作半野蛮人,而不是希腊城邦中的平等一员。如德摩斯第尼认为,希腊其他城邦受到雅典人或斯巴达人的侵害,“不过是从纯粹的希腊人手里遭受的”,但提到马其顿国王腓力,则不仅不承认他是希腊人,还称他“甚至不是来自一个说起来好听的地方的蛮子,而是马其顿的一个害人的东西”。(23)此外,直至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将希腊人和自己之外的民族都称为“野蛮人”时,希腊人也仍坚持将罗马人同样称为“野蛮人”。
在城邦时代,希腊周边的地区和希腊城邦之间,不论在观念上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平等的主体,不处于同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中。而即使在希腊各城邦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现象,即母邦与殖民地的复杂关系。希腊历史上的殖民运动主要发生在公元前8至前6世纪,殖民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商业因素、政治因素、生活资源因素,等等。建立殖民地最多的城邦包括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希腊本土的麦加拉、科林斯,很多殖民城邦本身又再次开拓新的殖民地。在希腊历史上,通过殖民运动所建立的城邦共有一百多个。
这些殖民活动不同于近代的西方殖民行为,因为建立殖民城邦的目的并不在于掠夺殖民地的各种资源,并且新的城邦尽管同母邦有密切的文化和经济联系,却不完全从属于母邦。然而,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母邦和子邦之间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24)例如,在殖民城邦举行重要的政治活动——公共节日时,母邦的代表在牺牲仪式中享有某些特权,这种尊重并不只是形式上的,而是具有重要的意义。(25)这就是为什么,在包括雅典在内的多个城邦殖民者共同建立图里伊的过程中,他们要为哪个城邦应当被看作图里伊的母邦这一问题发生激烈的争执。(26)
子邦与母邦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直接原因——爱皮丹努斯事件中得到了显明的体现。爱皮丹努斯是科基拉人建立的殖民城邦,而科基拉则是科林斯的殖民地。爱皮丹努斯因为内部政治原因向科基拉人求助遭受拒绝,转而将城市移交给科林斯人。科林斯人一方面认为,可以将爱皮丹努斯视作自己的殖民地,另一方面,也由于科基拉人一直没有在公共节日时对母邦表示应有的尊重而对后者感到不满,于是最终决定援助爱皮丹努斯人。由此,科林斯和科基拉之间发生了战争。在科基拉人看来,殖民城邦的公民是母邦公民的平辈,但他们也承认,“任何一个受到良好待遇的殖民地都是尊重它的母邦的”;在科林斯人看来,建立殖民地的目的就是“要成为他们的领导者”。从双方使者在雅典的演讲来看,他们争执的焦点就在于:殖民城邦是否享有充分权利和自由的独立城邦?(27)在近代国家体系中,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如英国虽然曾经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宗主国,且英国女王仍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并在这些国家派有总督,但在当代的主权国家体系中,它们毫无疑问是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的独立行为者。
即使在希腊本土内彼此不存在子邦母邦关系的城邦之间,互相承认主权这一点也并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得到持久的广泛认可。例如,希波战争后雅典所建立的提洛同盟就经常被认为是雅典推行“帝国”政策的证明,修昔底德甚至告诉我们,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雅典人还抱有“自然界的必然法则就是将其统治扩展到任何可能的地方”这一完全否定主权原则的想法。(28)从法理角度而言,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主权原则是由《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在希腊城邦时代,这种宪法性条约则从未出现。
我们可以将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最重要的《尼西阿斯和约》与《联合国宪章》进行比较。两者都是在造成重大伤亡的长期战争后所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获武力”,(29)《尼西阿斯和约》也提出:“企图使用武力损害对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其行为都是非法的”。(30)但除了条约性质完全不同之外,(31)两者所规定的原则的根本区别在于:首先,《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和共同签订的,《尼西阿斯和约》的缔约者则只有两方,即斯巴达人及其同盟者和雅典人及其同盟者;其次,《联合国宪章》在第一章中所规定的上述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尼西阿斯和约》则规定有效期为50年。因此,《尼西阿斯和约》中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损害对方的条款,并不是普遍的主权原则的体现,而只是两大集团暂时的休战协议。
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斯巴达人与阿尔哥斯人签订的同盟条约中,有“独立的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拥有完全主权”(32)这样的提法。但这也不能视作城邦属于主权国家的证据。这里,希腊文中关键的两个词是“autonomoi”和“autopolies”(“autonomos”和“autopolis”的复数主格形式)。前者由“独立自主”的含义,但从词源上来说,侧重的是有自己独立的规范、法律。后者由“auto”(自主、自己)和“polis”(城邦)构成,中文译作“主权国家”(英文中也译为“sovereign”),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词不仅在修昔底德著作中,而且在已知的所有古典文献中只出现过这一次。有学者进一步指出,“autonomoi”和“autopolies”可以对照《尼西阿斯和约》中的“autoteleis”和“autodikous”,只是意味着有自己的税收制度和司法审判权的自给自足的城邦。(33)
以上三个层次的分析试图说明的是,希腊城邦体系与主权国家体系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古希腊历史中,主权原则并未得到过确立。由于古希腊城邦体系不是由权利平等的行为体所组成的,因此多边主义所内含的“宪法性”的“普遍化行动原则”就无法建立,从而“不可分割性”和“扩散的互惠性”这两点也难以实现。事实正是如此,在古希腊城邦所订立的和平条约和同盟条约中,虽然有些在形式和字面意义上接近近代的集体安全条约,但在实践中很少有能够维持到规定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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