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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国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雅克·马里旦:《人和国家》■ 本书精要《人和国家》以新托马斯主义神权政治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人民组成政治共同体,而国家只是政治共同体中的一个工具性组织,国家的目的是促进共同福利。1945—1949年担任法国驻梵蒂冈大使。1973年4月28日逝世于法国图卢兹修道院。具体说来,国家是政治体中特别与维持法律

雅克·马里旦:

《人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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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人和国家》以新托马斯主义神权政治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人民组成政治共同体,而国家只是政治共同体中的一个工具性组织,国家的目的是促进共同福利。人民、政治体、国家都不拥有主权,只有上帝才拥有主权。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与实在法共同规定和保护人权。本书提出了全新的国家概念,复兴了自然法,为战后世界的人权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撑。

■ 作者简介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的主要代表。1882年出生于巴黎一个笃信新教的律师家庭。马里旦早年是新教徒,信仰柏格森的生命哲学。1906年皈依天主教,接受中世纪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转而反对柏格森的非理性主义。从此,他把宣传新托马斯主义作为终生事业。1912—1916年期间,他曾两度在斯坦尼斯拉公学任哲学教授。1914、1916年分别在巴黎天主教学院和凡尔赛小修道院任教。1933—1944年曾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等处讲授哲学。1945—1949年担任法国驻梵蒂冈大使。1949年移居美国,担任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他参与起草了联合国许多人权文件。1973年4月28日逝世于法国图卢兹修道院。马里旦的哲学思想最初在法国颇有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流行于美国。他一生著有60多部论著,主要的有:《哲学导论》(1930)、《宗教和文化》(1931)、《现代世界的自由》(1933)、《人权与自然》(1934)、《真正的人道主义》(1938)、《基督教和民主》(1944)、《个人和共同福利》(1947)、《人和国家》(1951)、《论历史哲学》(1957)、《美国的回顾》(1958)等等。【1】

马里旦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西欧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以及现代西方社会学。在法学领域,马里旦属于新自然法学,他宗奉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与新自然法学的其他人物如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不同,马里旦属于神学自然法,主张新托马斯主义。

马里旦的学说涉及自然法、人权、人民、国家、主权、教会等主题。他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为核心的新人道主义或人格主义;主张国家应为人民服务,最终为人能参与上帝生活这一目的服务;自然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权的哲学基础。【2】

■ 内容概述

《人和国家》是马里旦1949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为华尔格里恩研究美国制度基金讲座所作6次讲演的讲稿集成的,1951年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分为7章,依次为人和国家、主权的概念、手段的问题、人权、民主宪章、教会和国家、世界政府问题。

一、人民和国家

马里旦试图在理性上区分和界说一些平常的观念,即民族、政治体(或政治社会)和国家。他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和界定这三个概念。

为此,他首先区分共同体和社会。他认为,共同体和社会都是伦理——社会的和真正人类的现实,而不仅是生物的现实。但共同体更是自然的创作,并且更与生物的现实有关;社会则更多是理性的创作,而且更与人的理智和精神的特性有关。它们的内在社会实质和它们的特征,以及它们实现的领域,都不是一致的。【3】他从社会生活入手,对二者的区分进行了阐述。社会生活本身是为了某一共同对象而把人们聚集在一起的。在社会关系中,始终有一个物质的或精神的对象,人类关系围绕着它而交织在一起。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别就在于这个物质的或精神的对象不同。在共同体中,这个对象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存在于人的智慧和意志的决定之前,并且不以这些决定为转移地创造了一种共同的不自觉的精神、共同的感觉和心理结构,以及共同的风尚。而在社会中,这个对象是一项要完成的任务或一个要达到的目的,这个对象有赖于人的智慧和意志的决定,并且在它之前就有了个人理性的活动——决定或至少是同意。因此,社会中明确地出现了社会生活中的目标的和理性的因素,并起着主导作用。商店、工会、科学协会完全像政治体一样,都是社会。地域的、种族的、语言的集团和社会阶级,则都是共同体。他总结说道,共同体是在一定情况下和历史框架里的本能和遗传的产物;社会是理性和道德力量的产物。【4】

接着,马里旦以上面的分析来区分民族、政治体和国家。他认为民族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一个社会。民族是某种伦理——社会的东西,一个以出生和血统的事实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5】民族不是一个社会,因为它没有进入政治领域。因而在实际上,民族集团不能使自己转变成为一个政治社会:一个政治社会能够在政治职能和共同活动最初混杂在一起的混乱的社会生活里使自己逐渐被分化出来;在民族共同体的内部能产生出政治体的观点;但民族共同体只能是这种开花结果的一片合适的土壤和根据。政治体的观念本来属于另一个更高的秩序。一旦政治体存在,它就不是一个民族共同体了。马里旦就此批评了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混淆、民族国家的神话,以及在每一个民族集团必须使自己成为一个单独国家的意义上所理解的所谓的民族性原则。【6】这是对二战纳粹民族国家理论的有力批判,也很好地反驳了民族分离主义。

政治体和国家是社会,而不是共同体。政治体与国家虽然属于相同的范畴,但其区别仍然存在。政治体或政治社会是整体,国家是这一整体的一个部分——最高的部分。政治社会为自然所要求并由理性来完成,它是世俗社会中最完善的社会。它是一个具体而完整的人类的现实,有助于一种具体而完整的人类的福利——共同福利。政治社会想达到一个真正人类的和自由的联合。它依靠人的信仰和他们的自然禀赋而生存。在人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上,马里旦认为人是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人的全部共同活动以及他的个人活动对政治政体都是重要的。民族共同体包含在政治体中。此外,政治体还包含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先于政治体而存在的各个家族单位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特殊社会,这些特殊社会都产生于公民的自由创造,并且应该尽可能自主。由此,马里旦得出政治社会应当是多元的,其经济、教育、宗教、文化和法律应当是多样化的。

而国家只是政治社会的一部分。具体说来,国家是政治体中特别与维持法律、促进共同福利和公共秩序以及管理公共事务有关的那一部分。国家是人所创造的,没有人,国家就不存在了。马里旦批判了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是理念的最高体现。在他看来,国家不是一种集团的超人。国家不过是一个有资格使用权力和强制力、并由公共秩序和福利方面的专家或专门人才所组成的机构,它不过是一个为人服务的工具。人作为一个个体是为政治体服务的,而政治体是为作为一个人的人服务的。但人绝不是为国家服务的,相反国家是为人服务的。【7】即使说国家是政治体中最高部分时,也仅仅意味着国家高于这一社会的其他机关或集体部分,而不是说它高于政治社会。部分总是低于整体。国家是低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体的,并且它服务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体。

这是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论,将国家看做是政治体的一部分或一个工具,它从属于这种社会,并且它之所以被赋予最高权威,并不是由于它自己的权力和为了它自己,而只是由于和限于共同福利的需要。马里旦认为这种理论奠定了真正的国家观念。与之相对的,则是专制的国家观念。这种观念以“实体主义”或“绝对主义”理论为基础,认为国家是权力主体,是一个道德上的人格者,是一个整体。国家凌驾于政治体之上,或者整个吞并了政治体,而且国家之享有最高权力是由于它自己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权力,并且最终为了它自己。尤其是,这种理论认为国家享有主权(马里旦将在下一章详细探讨主权)。

通过对民族、政治体(或政治社会)和国家三个概念的梳理,马里旦得出了结论:政治体的共同福利要求为了正义和法律而赋予特别机构以最高权力,国家便是这一机构。但国家是政治体的一部分,它低于并从属于政治体,且为它的共同福利服务。政治体的共同福利是国家的最终目标,并优先于维护公共秩序这一国家的直接目标。国家享有的最高权威是政治体从人民那里得到的。国家所具有的并不是一种享有最高权力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最高权威绝不应当被称为主权。甚至人民也不握有主权。只有上帝才握有主权。

最后,马里旦还探讨了人民这个概念。他认为人民是一群人,他们在公正的法律下,通过相互的友谊,为了人生的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或政治体。政治体意味着由人民组成的整个单位,而人民意味着有机地联合起来以组成政治体的成员。由于前面论证了政治体高于国家,因此组成政治体的人民高于国家,人民不是为国家服务的,而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的权利并不同人民分开,也不高于人民自身。人民不享有主权,但他们享有一种可以充分自主或自治的自然权利。

二、主权的概念

由于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国王、君主或者近代以来的人民经常声称享有主权,马里旦于是转而讨论主权。

波丹【8】是现代主权理论之父,因此马里旦首先探讨了波丹的主权理论。波丹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君主。马里旦认为,波丹理论的立场是主权者和人民的分离。主权者变成了一个整体、一个分开的和超越的整体,这个整体便是他那最高的有生命的人格者,并且由这个整体统治另一个整体(固有的整体或政治体)。马里旦指出,这种主权理论忽略和遗忘了代理概念,用物质的转让和赠与的概念来代替代理概念。【9】国王只是人民的代理人,他们分享而不是占有人民的权利。但权利依然属于人民,人民根本没有遭受剥夺而把权利转让给君主。就行使指挥权所需要的地位而言,君主和人民是分开的。但相反,就享有这一权利而言,他并不和人民相隔离,因为他是在一种代理的形式下并由于分享而享有这一权利的。他是一个国王,但不是一个绝对国王;他是一个君主,但不是一个主权君主。

在批评了波丹的主权理论后,马里旦进一步探讨了主权的含义。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第二,一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性和权力在其固有的范围内是绝对地和超越地最高的,而不是比较地最高的或作为整体中的一个至高无上的部分。由此,主权是一种绝对的和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它是不能被分享的,也不容有程度之分,它属于独立于政治整体之外的主权者,作为他自己的一种权利。这种主权观念在霍布斯的《尘世上帝》中被揭示了。霍布斯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治理自己的权利,从而联合起来形成国家。国家这个利维坦或者尘世的上帝就产生了。国家是一个人格,通过大众相互之间的社会契约而形成,并享有大众治理自己的权力。承担这个人格的人就叫主权者,他拥有主权,而其他一切的人就是他的臣民。

梳理了主权的概念之后,马里旦讨论了几种所谓主权的拥有者:政治体、国家和人民,并得出结论说这三者都不享有主权。

首先,他论证了政治体不拥有主权。政治体的完全自主包含了上面所说的主权的第一方面的含义,即对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但政治体不包含主权的第二方面的含义,即独立于政治之外的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因为政治体并不和它本身分开和从高于它本身的地位来治理自己。政治体的最高独立性和权力只是相对的,而不是主权所具有的绝对的、超越性的最高权力。因此政治体不拥有主权。

接着,他论证了国家不拥有主权。他在前面已经提到,国家只是政治体的一部分和一个工具性的机构。它没有对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这种独立性和权力的绝对的和超越的最高性质也不属于国家。因此,国家的权力不具有主权两个含义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不是主权的拥有者。

最后,马里旦论证了人民不是主权的拥有者。主权的第二方面的含义要求独立性和权力是和主权者所统治的整体分开并高于这一整体之上的。而人民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将其分成两个整体。如果认为人民是和他们自己分开并高出于他们自己来治理他们自己,那简直是荒谬的。这种荒谬的理论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此外,人民的权力也是有限的。马里旦从自然法尤其是自然正义的角度指出,一项不正义的法律,即使它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也并不是法律。【10】

马里旦作出如下总结:主权概念仅适用于精神领域,如宗教中的上帝、教皇等。而在政治领域中,主权概念没有用。因为主权意味着独立性和权力,这种独立性和权力是分开地和超越地最高的,并且是从上面来对政治体行使的。因为它们是属于一个整体(起初是主权君主)的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这一整体高出于由政治体或人民所构成的整体,因而驾于政治体和人民之上,或把它们合并于自己。因此,政治体、国家和人民都不拥有主权。

三、手段的问题

本章主要探讨目的和手段的问题,以及人民用来监督或控制国家的手段问题。

首先,马里旦探讨了目的和手段的问题。他认为,政治体或政治社会的最终目的和最基本的任务是改善人类生活本身的条件或求得大众的共同福利,以便使不仅属于一个特权阶级的而且是全体群众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人都可以真正地达到这样一种独立性的标准,这种独立性的标准是文明生活所固有的,并且同样地为工作和所有权的经济担保、政治权利、公民道德和智力的培养所保证。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一定要和这个目的相称并适用于该目的,并且手段在本质上不能是有害的。而实现政治体的目的,就要使政治生活合理化。政治生活合理化包含两种不同甚至冲突的方法:其一,技术的或者艺术的方法;其二,道德的方法。

其次,马里旦探讨了这两种方法的优劣。马基雅维利主义就是通过技术的方法使政治生活合理化的代表。该主义认为不管采用什么手段来保持和赢得权力,只要那些手段能确保成功就行,无需考虑正义的问题。马里旦认为良好的政治的首要条件是合乎正义,马基雅维利主义的政治在实践中是不能长久的。接着,马里旦讨论了通过道德使得政治生活合理化。这种合理化的方式承认政治生活基本上合乎人性的目的以及承认政治生活的最深的源泉:正义、法律的相互友好;它也意味着不断地努力使政治体的生命、行动结构和机关都服务于共同福利、人的尊严和博爱感……并且不断地努力使政治活动不以幼稚的贪婪、妒忌、自私、骄傲和欺诈以及对于在最严重关头能决定成败的特权和支配权的要求为根据,而以对人类生活的最深刻的需要、对和平及爱的真正要求和对人的道德和精神努力的成熟的认识为根据。【11】而民主制是实现政治上的道德合理化的唯一方法。

再次,马里旦讨论了人民与国家的问题,也就是人民能够用来监督或控制国家的手段问题。马里旦区分了两类国家:民主国家与集权国家。在民主国家里,人民有行使控制权的法律手段。他们通过选举权、通过议会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同时,人民通过出版、广播和其他表达舆论的手段来监督政府权力。此外,人民还通过压力集团以及政治体里某些特殊部分用以影响政府机构的其他未经制度规定的方式来监督政府权力。而在集权国家,人民被剥夺了控制国家的权力。

四、人权

马里旦认为,对于人权观念,人们在理论上是相互对立的,但可以在实践上达成人权的共识。【12】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马里旦提醒人们,自然法不同于自然法的学说。自然法的学说可以被驳倒,而自然法本身是不能被推翻的。于是,马里旦探讨了自然法的两大要素: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

本体论是哲学中对事物本源或性质问题的研究理论。马里旦探讨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就是要弄清自然法的本质。他认为,每一种存在都有其本身的自然法,正如它有它自己的本质一样。人的自然法是有关人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一个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或本质的不变的必然性。【13】人的自然法是人理性的体现。如禁止随便杀人便是人的理性所要求的。

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是指人们如何认识自然法。由于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成文法,因此人们要认识自然法是相当困难的,人们对于自然法的认识随着人的道德良知的发展而一点一点地增加。人的道德良知起初处于朦胧状态,直到今天,我们对自己的道德良知、自然法的知识仍是不完备的。但只要有人类存在,上述的知识就将继续发展并变得更加精密。只有等福音渗入到人的本体的最深处时,自然法才会开花并达到完善的境地。【14】随着人的道德的进步和社会经验的积累,人类对于自然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在古代和中世纪,人们注意的是自然法中人的义务而不注意人的权利。在18世纪,自然法注意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而马里旦认为,一个真正的和全面的观点应该兼顾自然法的要求中所包含的义务和权利。

在此基础上,马里旦阐述了人权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如果没有一个充分的自然法观念,人们就不可能了解人权,因为规定我们基本义务或为我们指定基本权利的都是自然法。法律必须是一种理性的秩序,自然法是一种神圣理性的秩序。自然法也是法律,因为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马里旦宣称,实证主义哲学以及包括唯心主义或唯物主义在内的绝对论哲学是没有力量确定这样一些权利的存在的,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拥有的、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协议的权利,它们是公民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和肯定为普遍有效的权利。并且它们是任何社会必要性都不能使我们有权哪怕暂时加以取消或置之不顾的权利。

为了弄清一般人权,马里旦区分了自然法与实在法。自然法是处理各种必然地与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实在法是处理偶然地与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而其处理则有赖于人的理性和意志所确定的行为方式。人权包括了自然法规定的权利,也包括了实在法规定的权利。例如,人对生存、人身自由以及追求道德生活的完善的权利属于自然法。而实在法规定了选举官员的权利,这使得人民自治的自然权利能应用于民主社会。人权是通过自然法和实在法的结合来体现的。

马里旦接着探讨了各种自然人权的不能让与性。第一类是绝对不能让与的自然权利,如生存权或追求幸福权。这类权利以人的本性本身为依据,而人的本性是任何人都不能丧失的。第二类是基本上不能让与的,如结社或言论自由,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马里旦还探讨了权利的享有和使用的区别。他认为,绝对不可让与的权利,至少就其使用而言,也是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的行使要服从正义在每一个场合下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我们可以公正地将一个犯罪的人判处死刑,那是因为他通过犯罪已经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他仍然拥有生存权这一不可转让的权利,但他不能行使,因为对他所施加的刑罚使他不能行使这一权利。他在道德上使自己同人类共同体割裂开了。

最后,马里旦还谈到了特殊人权。特殊人权主要指新的权利,即一般意识正在开始加以认识的权利。在人类历史上,新权利如果不对旧权利进行激烈的斗争就不会被承认。反过来,新的权利往往发动反对旧权利的战争,并且使它们很不公正地受到轻视。但新旧两种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正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两种权利兼容并蓄。

五、民主宪章

20世纪以来的历史就是脱离宗教走向世俗社会的历史。宗教信仰让位于世俗信仰。现代民主制需要世俗信仰的支撑。马里旦认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包含着精神和意志在共同生活基础上的根本一致;它知道它自己和它的原则,并且它必须能够保卫和促进它自己的关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想法,它必须在本身内部具有一种共同的人类信条、即自由的信条。【15】这种信仰不是形而上的宗教信仰,而是一种公民的或现世的信仰。

这种信条要通过教育形成。因此,政治体有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教育在其公民中间促进民族团结和公民和睦两者所依赖的人类的和世俗的——以及主要是实际的——信条。但政治体不能强加信条给人民。因为政治体作为一个单纯世俗的或现世的团体,既然被包围在现代国家享有其自主权力的范围以内,就没有权利将一种信仰的规则或理性的一致性——即把自己当做借以体现人民的共同世俗信仰的实际宪章的唯一可能根据的一种哲学或宗教信条——强加于或要求于公民。对政治体来说,重要的事情是通过哪怕是抱有不同见解的人对这一道德宪章的皈依而使民主意识在事实上保持下去。用来实现这种共同皈依的方法和根据属于精神和良知自由。这种由公民共识形成的道德宪章包括:人的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权利和自由、作为家庭社会组成部分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在对民主所需要的信仰——民主宪章进行揭示后,马里旦又深入谈到了两点:第一,政治体(即人民)愈是受基督教信念的影响并了解那使他们感到鼓舞的宗教信仰,他们就愈更加深刻地皈依民主宪章的现实信仰;因为事实上,民主宪章在人类历史上是作为福音感召的结果而形成的,这种感召即使在相互对立的和有时为堕落的意识形态所歪曲了的各种精神系统和思想派别的分歧中,也唤醒了一般现世意识中的各种“天然是基督教的”可能性。第二,政治体(即人民)愈是受基督教信念的影响,事实上基督教哲学对民主宪章所提供的根据就愈加会被承认为最正确的根据——这绝不是任何国家干预的结果,而只是大部分人民事实上会自由地皈依基督教信仰和基督教哲学的结果。【16】马里旦将对宗教的信仰移植到对民主的信仰,强调了二者的联系。这一点与韦伯强调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伯尔曼强调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作用类似。

民主政治体存在一个主流的信条——民主宪章。但在主流信条之外,民主政治体还存在其他信条。民主政治体应如何对待坚持这些信条的异端者?政治异端者从事政治活动时,他将遇到一个十分生气勃勃的和富有生命力的政治体里的公民所自由发展的相反的政治活动,并将受到后者的抑制。当他试图利用暴力从事非法活动时,他将受到国家权威的抑制。真正的问题发生在:当政治异端者发表言论和文章宣扬其信条时,民主政治体应当何为?马里旦认为,首先,认为每一种思想本身仅仅由于它是从人的智力中产生出来的这一事实就有权在政治体中得到传播,这是不对的;其次,不仅是审查制度和审察方法,而且任何对言论自由的直接限制,纵然在某些必要场合下是无可避免的,但它们是确保政治体在防卫自由、共同宪章和共同道德观方面的权利的最坏方式。因为任何这种限制都是同民主社会的精神本身相抵触的:一个民主社会懂得,人的主观内在精力、理性和良知乃是政治生活中最有价值的动力;它也懂得,用防疫线和镇压措施来同思想进行斗争是无用的(甚至集权国家也懂得这一点);因此它们干脆杀死异端者,同时使用心理技术上的手段来驯服或腐蚀思想本身。【17】

在对言论自由本身的价值表达尊重后,结合前文已经指出的信仰的一致性不在理论上而在实践上,马里旦认为衡量国家在表达思想领域内的任何干预的标准必须是实际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这一标准同思想内容本身愈无关愈好。如判断一种政治学说对民主信仰而言是否属于异端,不是国家能力所及的。国家至多只能判断(而且始终要在正义和法律制度保证下)是否一个政治异端者由于他所采取的公开行动或接受某一外国的金钱以津贴反民主的宣传而威胁民主宪章。马里旦进而认为,国家不具备条件来处理有关智能方面的问题。只有教会可以处理智能问题,但教会也在地球中心还是太阳中心问题上犯过大错。民主政治体应当通过积极的、建设性的手段而不是单纯地限制自由来捍卫民主信仰。这些手段包括公民集团和联盟致力于民主哲学的发展、国家本身对人民的启发、各种自由组成的组织在多元社会里发展一种不断的自我调节和日益增长的责任感以及形成强大的共同体感使得政治异端者失去领导地位。而政治体首先要做的是进行民主教育。教育是培养人们对民主宪章抱有共同的现世信仰的首要手段。

民主制还需要解决权威的问题。权威和权力不同。权力是指你可以用来强迫别人服从你的力量;权威是指挥和命令别人,使别人听从或服从的权力。权威要求权力。不具有权威的权力就是暴政。【18】在民主政体里,民主哲学所承认的基本真理,即统治的权威来自人民所固有的并永久享有的统治自己的权力这一真理,在政治体中典型的组织法里得到了特别的和异常适当的表达。人民将权威授予统治者时,毫不丧失他们所享有的基本的自治权利。同时,人民的代表并不是单纯的工具,而是具有真正权威或指挥权力的统治者。通过代理,统治者能够行使人民的自治权利,但权力仍然由人民享有。

人民往往受到少数先知的领导,因此民主制还要研究先知的问题。先知应当唤醒还是利用人民?马里旦批判了卢梭所谓的“迫使人民自由”的理论,并认为这种理论是一种自封为开明的少数使命的伪造哲学。这种哲学有三点重要内容:第一,完全使用暴力,不惜任何代价并通过任何手段达到目的;第二,一旦他们成功以后,他们必须使用恐怖来肃清任何可能的反对者;第三,它以破坏法律作为进步的一个永久和必要的条件,并且变成革命的救世神话。【19】针对这种伪造哲学,马里旦根据民主宪章强调三点:其一,诉诸非法活动本来就是一个例外,而不是一个常规;其二,使用强力或强制措施在有些场合下可能是需要的,但正义必须始终占支配地位;第三,对先知的接受需要人民的自由赞同。人民防范受到虚假先知欺骗的最好武器是共同民族精神的力量、人民本身的民主信仰和公民道德观的内在力量、人民所享有的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真正自由和真正合乎人类生活的标准,以及人民的积极参加从下而上的政治生活。而特别应当珍惜的武器是表示意见和批评的自由。

六、教会和国家

通过长达25年的思考,马里旦形成了对教会与国家一般的不变原则的认识。

他先从人与政治体的关系谈起。人既是政治体的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在他内心的、在他精神利益和最终目的中超世俗的或永恒的东西,人又高于政治体。

接着,他探讨教会的自由,并认为教会有教导、传道和礼拜的自由,福音的自由,圣经的自由。这是第一个一般原则。而教会(即精神的事物)高出于政治体或国家而具有优越的地位。这是第二个一般原则。教会和政治体或国家之间存在必要的合作。这是第三个一般原则。【20】

马里旦随之探讨了这些不变的原则在实际历史存在中的应用问题。不变的原则在时间的进程中可以根据不同典型的式样而被应用或实现。现代文明的历史趋势是教会对政治体影响的形态已经精神化,强调点已从权力和法律强制移到道德的影响和权威。教会主张享有比国家更高的尊严和权威,它依靠的不是对公民权利行使强制,而是传达给公民灵魂的精神启发。教会与国家最一般和间接的合作形式是国家创造一种繁荣有序的社会状态。公开承认上帝的存在会启发民主宪章的教义,并指导人民实施这些教义的学说和道德观念。教会与国家具体的互助合作形式包括最根本的国家承认并保证教会的充分自由、政治体包括国家在内的机构对教会的援助以及教会在精神上对政治体的支持。

七、世界政府问题

二战给人类带来重大打击。马里旦在二战结束后即宣称,由于战争的威胁,人类今天面临重大抉择:或者持久和平,或者是全部毁灭。【21】建立持久和平有两大障碍:一是国家主权观念;二是目前世界的无政府状态。为了建立持久和平,就应该废弃所谓的国家主权,建立世界政府。

■ 简要评价

马里旦探讨了民族、政治体、国家、主权、自然法、人权等重要概念,极为清晰地将这些概念的内涵展现在读者面前。这种从梳理基本概念入手的研究方法对学术研究有深远的影响。作为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之一,马里旦超越了老托马斯主义,以人民代替君主,使得上帝与西方代议制民主结合在一起。马里旦将自然法、人权等概念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复兴了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二战以后的信仰危机。马里旦致力于自然法学说的真正哲学的、而非意识形态的复兴。这是一种新型的“人格主义的自然法”,它摒弃了启蒙时代的反历史的唯理论所添加的蛇足,使之扎根于坚实的社会基础。【22】

(雷安军)

【参考文献】

1.〔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法〕雅克·马里旦著,鞠成伟译:《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吕世伦、徐爱国:《马里旦人权理论述评》,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注 释

【1】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译者的话;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9页。

【2】 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3】【4】【5】【6】〔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10页。

【7】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8】 有些书译为博丹或布丹。

【9】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页。

【10】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4页。

【11】【12】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7、72页。

【13】【14】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86页。

【15】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2页。

【16】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6页。

【17】【18】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9、116页。

【19】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1页。

【20】【21】 〔法〕雅克·马里旦著,霍宗彦译:《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1、172页。

【22】 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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