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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为表现形式与相关关系所做的分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根据具体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所进行的分类,因此这种分类也可称为作为的法律行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将法律行为划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对正确认定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根据两种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所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法律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这是根据具体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所进行的分类,因此这种分类也可称为作为的法律行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能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表现出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放任、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将法律行为划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对正确认定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如果行为人未以积极的方式去履行义务,即未做依法应做之事,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消极义务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未以消极的方式去履行义务,即做出了依法不应做的事情,同样构成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根据两种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所进行的分类。所谓主行为,是指在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从行为,是指在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即以主行为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例如,为保证借贷合同得以履行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借贷合同为主行为,保证合同为从行为。区分主行为与从行为的意义在于:主行为是从行为的前提,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不成立,从行为也不成立;主行为无效,从行为也无效;主行为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消灭。

这是根据法律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行为等。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对特定对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司法裁判行为、签定合同的行为等。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的区别主要有:①主体上的区别。抽象行为主体是有权制定规范的组织,如立法机关有权进行立法行为,社会团体有权制定章程等。而个人只能是具体行为的主体,如进行许多具体的民事行为,但不可能成抽象行为的主体。②行为对象上的区别。抽象行为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和事,具体行为的对象则相反,它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③行为效力范围上的区别。抽象行为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可以针对同一类的人和事反复适用。具体行为只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效,只能适用一次而不能反复适用。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内容的核心。如果说法律的内容由权利和义务所构成,那么法律行为无疑是行使权利行为和履行义务行为的统一。行使权利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职权)所实施的活动,它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行使权利行为的基本特点是:①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这是行使权利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②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行使权利行为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以排除不法侵害,使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③行使权利行为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履行义务行为是指义务主体根据法律设定的义务(包括职责)所进行的活动,一般以作为的方式进行,也有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履行义务的。履行义务行为的特点有:①如果说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中,行使权利行为具有主动性,那么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受动性;②如果说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行使权利(职权例外),那么义务主体不得放弃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义务主体必须实施义务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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