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偏废。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实施过程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过程”。实体法与程序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①法律内容不同。如果说实体法的功能是对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确认的话,那么程序法的功能主要通过确立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保障。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偏废。一方面,实体法是程序法存在的前提,是程序法设立的目的,没有实体法的存在,程序法就没有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程序法这一桥梁,使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最终才能得到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实施过程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过程”。(26)

实体法与程序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①法律内容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是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规定的是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存在的,但是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法律后果也与实体法律后果不重合。②功能上的不同。如果说实体法的功能是对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确认的话,那么程序法的功能主要通过确立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保障。③原则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实体法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程序法没有此原则,相反对新程序法生效时尚未处理的案件采用程序从新原则;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效力地位上,必须贯彻程序法优先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体法和程序法得到全面科学的适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