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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卖“摇头丸”原料获罪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员经侦察发现,“奥科”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就是吴开某的妻子。孰料好景不长,港商吴某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福州某地警方抓获。至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全部落入法网。此外,被告单位“奥科”公司和该公司董事刘某、刘某某均犯偷税罪,分别受到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的惩罚。扣押在某市公安局的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公司违法所得384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十四 外贸公司卖“摇头丸”原料获罪

关键词

胡椒甲基酮 易制毒化学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

裁判要点

根据1988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规定,出口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应由专门的单位经营。经营的单位应先填写卫生部制定的“特殊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连同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该商品不用于生产毒品的保证函,以及合同副本一并报卫生部审批后签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监管验收,方可出境。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事实概要

2000年9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禁毒处干警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在网上兜售胡椒基甲基酮的信息。经侦察,发现兜售“胡椒基甲基酮”的是“奥科”公司。民警很快查到“奥科”的厂址在余杭某茶叶试验场。干警们走访了香料、医药、农药等生产单位和有关专家,判断胡椒基甲基酮在国内的销售量极小。在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某市海关了解之后,还证实“奥科”公司从未申办过该产品的出口许可证,也没有经某市海关出口过。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警方要求某市所有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2001年5月8日,“奥科”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到公安局来申请备案,警方随即按照办证程序规定,对该公司余杭生产基地进行了全面检查。经过分析,侦查员发现,“奥科”公司的最大外销代理商是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

5月14日,侦查员到这个公司调查,总经理吴开某称,对有关胡椒基甲基酮的买卖情况并不知情,还说原先不知道有“奥科”这家公司,是从网上查询了解的,然后介绍“奥科”将胡椒基甲基酮卖给港商。侦查员经侦察发现,“奥科”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就是吴开某的妻子。

在警方传唤吴开某后,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吴开某终于放弃了最后的抵抗,供述了通过有出口权的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香港人吴某、施某等人非法出口胡椒基甲基酮的经过。同时,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倪寅、许东也如实交代了公司走私胡椒基甲基酮的犯罪事实。

1999年初,经过公司部门经理倪某介绍,吴开某认识了港商吴某。吴某交给吴开某一张写有分子式的条子,问吴开某有没有办法做出样品。吴开某通过熟人找到几位大学教授,在实验室里合成了该分子式的一小瓶样品,就是胡椒基甲基酮。

吴某将样品带回香港后,经欧洲买方检验,纯度达98%,符合买方的要求。吴某带着欧洲的买方商人随即赶到杭州洽谈“合作事宜”,要求提供尽量多的胡椒基甲基酮用于出口。吴开某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产品出口需要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他向吴某提出,希望他能办出口许可证。吴某却说,办证太困难,可以通过走私夹带出口。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吴开某心动了。1999年3月至6月,专为生产胡椒基甲基酮的“奥科”公司成立,吴开某被推举为董事长。因吴身为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不便直接任职,便使用了其妻王某的名义。实际上董事长的职责一直是由吴开某在履行。

1999年7月,按照吴某的安排,“世贸”和建德私营业主赵某签订了一份冰袋外销合同。倪某、许某按照老总的要求,首先将储有冷却液的冰袋出口,再将1.2吨胡椒基甲基酮装进空冰袋于1999年9月21日以冰袋报关从浙江某港走私出境。这次交易让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赚到了18万元,奥科公司获得60万元。尝到了甜头的他们一发不可收。

当年12月,倪某、许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向巨化集团购买了钢瓶装的F12(氟利昂),其中一部分是空瓶。他们将2.3吨胡椒基甲基酮灌装进空瓶,以F12报关,从上海港走私出境。

孰料好景不长,港商吴某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福州某地警方抓获。和外商的渠道一下子断了,“奥科”面临瘫痪。

但不久,吴某的堂弟、港商施某找到“奥科”,断掉的线又接上了。

2000年7月,2.3吨胡椒基甲基酮运到上海,灌进水柱灯空瓶,几天后从上海港出境。此后,“奥科”公司董事刘某、刘某某在上海和施某进行交易,将2.3吨胡椒基甲基酮以110万元人民币成交,灌装入空的车用卤雾灯内,用灯具名义夹带走私出境。两人后来又和倪某、许某一起,绕过吴开某,直接以“奥科”公司名义将2.3吨胡椒基甲基酮出售给施某,施某以同样方式走私出境。

今年5月1日,刚刚从普陀山烧香回来的施某被深圳边防总队截获,某市警方第二天赴深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并押回。至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全部落入法网。

裁判要旨

【裁判结果】该案经检察院公诉后,某市某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罚金10 000元;该公司总经理吴开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 000元;该公司职员许某和倪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 000元。此外,被告单位“奥科”公司和该公司董事刘某、刘某某均犯偷税罪,分别受到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的惩罚。扣押在某市公安局的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公司违法所得384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浙江某世贸中心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胡椒基甲基酮出国(边)境,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奥科”公司和该公司董事刘某、刘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均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一、问题要点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走私制度物品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而不包括其他的制毒设备、制毒工具。立法者在此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规定,因此,走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当然地可以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但“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是什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我国批准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件表一、表二中所列举的这类制毒化学品,来确定本罪行为所涉及的犯罪对象。《公约》所规定的制毒物品包括以下(附件表一、表二):

表一:麻黄碱(Ephedrine);麦角新碱(Ergometrine);麦角胺(Ergotamine);麦角酸(Lyserglcacid); 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伪麻黄碱(Pseudoephedrine)包括以上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表二:醋酸酐(Aceticanhydride);丙酮(Acetone);邻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acid);乙醚(Ethylether);苯乙酸(Phenylaceticacid);哌啶(Piperidine);包括本表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实践中,一些省还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认定制毒物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云南省1997年1月14日颁布的《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条例附件所列举的,可供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并且《条例》列表具体列举了管制的28种易制毒化学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故意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为。根据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对于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晶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二、重点解说评析

胡椒基甲基酮,英文缩写为PMK,可用于生产香料和农药,也是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的主要原料。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把它规定为受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我国于198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该公约。根据中国外经贸部1997年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

受境外易制毒化学品需求和毒品暴利刺激,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情况仍屡禁不止。我国生产的醋酸酐、乙醚、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高锰酸钾等化学品被走私至“金三角”、欧洲和北美洲等地时有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和流入国内非法渠道的问题突出。2005年,全国共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57.9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国际核查阻止了3 250吨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口。同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国内非法渠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2005年我国共摧毁34个制毒加工厂点,其制毒前体和配剂均来自国内。

随着国际国内毒品犯罪的升级,全新的制毒方式和相关犯罪正在浮出水面。海洛因、可卡因都属于传统的麻醉类毒品。人工合成苯丙胺类精神药物如冰毒、摇头丸等完全由化工原料合成而来,成本低,但一样有成瘾和致人中枢神经兴奋的效果。专家预测,在21世纪,苯丙胺兴奋剂类毒品将可能取代传统麻醉类毒品,成为主要的滥用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两重性,犯罪分子往往以正当的化工、医药生产经营为掩护,钻法律的空子。在对各类毒品进行严密查控的同时,加大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和非法经营的力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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