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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贩卖杜冷丁,构成犯罪不容情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依法构成犯罪。因胡某注射杜冷丁被公安机关侦查发案。高某采用此类非法手段多次贩卖毒品,总计共贩卖140余支杜冷丁,非法获利28 000元。

案例十三 医生贩卖杜冷丁,构成犯罪不容情

关键词

杜冷丁 药品 毒品 犯罪

裁判要点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非经国家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进行。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依法构成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杜冷丁作为人工合成的麻醉药物,普遍应用于临床,机理与吗啡相似。连续使用可成瘾,连续使用1~2周便可产生药物依赖性,一旦停药后则会产生相似于吗啡戒断后的戒断综合征。杜冷丁的滥用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毒品问题之一。据上海戒毒康复中心的调查,部分人是从治疗某些疾病而逐渐上瘾的,但大多数吸毒者滥用杜冷丁只是为了追求感官刺激。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将杜冷丁列入其中,对配置的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医师资格及注意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具有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察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患者或其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则由医疗机构保管。调配麻醉药品处方时,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必须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麻醉药品非注射剂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的,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才可开具处方:第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第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第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该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置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事实概要

一、2002年6月,身为某医院医生的被告人吴某为非法牟利,以每支20元的价格从某癌症病人袁某处购得杜冷丁2支,后以每支45元的价格卖给社会吸毒人员胡某,供胡某注射使用,从中获利50元。因胡某注射杜冷丁被公安机关侦查发案。

二、2001年6月至2002年5月间,原为江苏省某县某人民医院肿瘤科医生的高某,将其病人去世前未用完的杜冷丁(精神麻醉药品、国家三级镇痛药、毒品)带回家中,以每支(规格为100mg/支) 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注射,非法获利。高某还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他给病人开的处方上多开杜冷丁数量,然后对病员谎称其有亲戚需要,再从病员手中以二三元一支的价格买入,以200元一支卖出。高某采用此类非法手段多次贩卖毒品,总计共贩卖140余支杜冷丁,非法获利28 000元。高某于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下述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结果】一、2003年6月,江苏省某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曾为某医院医生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 000元。

二、2003年6月,江苏省某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曾为某医院医生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 000元。对其所退28 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一、江苏省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毒品,数量虽少,其行为也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江苏省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于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一、问题要点

何谓贩卖毒品?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违反工商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零售的行为。有的认为,所谓贩卖,其实质是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与交换,不管是先买后卖,还是先卖后买,也不论批发,还是零售。有的认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的认为,贩卖是指非法地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先买后卖或者自制自销,只要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将毒品买入或者卖出,皆属贩卖毒品。一般认为,所谓“贩卖”,应理解为一种有偿转让。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即转手倒卖,是比较典型的贩卖毒品。只买不卖,仅供自己吸食的,即自购自食的,不属于贩卖,但达到一定数量,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家中祖存下来的鸦片等毒品卖出牟利,这种情况虽不同于买入后又卖出,即转手倒卖,但性质仍属于贩卖,只是处罚时,可酌情从轻处理。此外,自己制造毒品后又销售的,自制自销的,也是贩卖毒品行为。以毒品易货,即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或其他货物,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偿还债务,是贩卖毒品行为。根据司法实践,赊销毒品,亦被认定为贩卖毒品。

二、重点解说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行为是一种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在主观上要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不以医疗为目的,非法使用或滥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杜冷丁本是医院救治特殊病人时使用的药品,案例一中,吴某为了牟利竟将杜冷丁卖给了吸毒人员,这时杜冷丁就由药品变成了毒品。药品和毒品虽仅一字之差,其性质却有天壤之别。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案例二中,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原本具有杜冷丁之类的麻醉药品处方权,为了牟取暴利竟然利用其职务之便违规多开杜冷丁并多次将杜冷丁卖给了吸毒人员。二人的行为不但触犯了刑律,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将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今后再无资格从事医生执业。

因此,拒绝毒品、打击犯罪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包括医务工作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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