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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身之地为何那么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0 葬身之地为何那么贵?浙江经济最不发达地区之一丽水市一个面积1平方米的公墓收费价格竟高达8万元,相当于杭州西湖边住房均价的4倍。殡葬行业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由民政部门垄断经营,但其也应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则。第41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0 葬身之地为何那么贵?

“发死人财”,这话听起来也许不好听,但事实上,却是有目共睹的。2004年媒体披露的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殡葬业名列第三。应该说,这个产业成为暴利的最大诱因,就是垄断。正是由于殡葬产业的特殊性,加之民政部门垄断,暴利似乎是名正言顺的。《江南都市报》2006年11月30日报道了一则令人咂舌的消息:

俗话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想不到被誉为“天堂”杭州最美的地方——西湖旁边的地,价钱还卖不到浙江经济最不发达地区丽水的1/4。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但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浙江经济最不发达地区之一丽水市一个面积1平方米的公墓收费价格竟高达8万元,相当于杭州西湖边住房均价的4倍。一般的单个公墓占地是5平方米左右,按照丽水公墓收费价格每平方米8万元计算,买一块墓地就要40万元,这真算得上是天价!这就难怪人们会发出感慨:“死不起!”

几平方米的一小块墓地要几十万元,有几个平民百姓能买得起?1998年1月1日浙江实施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是非营利性的;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但一些殡葬服务单位却利用自己“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发昧心之财。入土为安是中国老百姓的传统观念,殡葬服务单位利用这种心理和自身的独占地位,在缺乏竞争及监管的殡葬行业大肆敛财,丧失了应有的公益心和道德感,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藐视。

殡葬行业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由民政部门垄断经营,但其也应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价格法》第7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这些法律原则规定了经营者定价和经营的基本准则,是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丽水市的天价公墓显然是属于《价格法》第14条第7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的行为”,按照《价格法》第40条的规定对此行为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确因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应退还多收部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价格法》还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采取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而且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人固有一死”,殡葬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如果老百姓“死不起”,那是社会之耻。要改变这种“死不起”局面,就要更新观念,倡导厚养薄葬的风气,而更重要的是进行殡葬改革,不解开殡葬垄断地位滥用这一“死穴”,行业暴利不止,“死不起”的社会之耻就会继续存在。鉴此,我们也期待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地位的滥用行为严加规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23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41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6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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