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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分析”的正当性问题和上诉机构的自我限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完成分析”的正当性问题和上诉机构的自我限制_武大国际法评论三、“完成分析”的正当性问题和上诉机构的自我限制DSU第17条第13款并无明文规定上诉机构的职权包括“完成分析”。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上诉机构认为完成分析的做法并不存在管辖权障碍。上诉机构完成分析这一做法是在DSU规则的约束之下展开的。

三、“完成分析”的正当性问题和上诉机构的自我限制

DSU第17条第13款并无明文规定上诉机构的职权包括“完成分析”。上诉机构是否可以完成分析,也就是其正当性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在上诉机构明确使用“完成分析”的第一起案件即加拿大—某些期刊措施案中,双方就对此展开了争议。加拿大主张,上诉机构缺乏管辖权根据GATT1994第3条第2款第二个句子审查《消费税法》,理由是双方都没有就专家组未审理此诉求提出上诉。针对加拿大提出的管辖权限制问题,美国指出WTO争端解决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争端。[144]

在学术界,关于“完成分析”的正当性讨论主要有三个关注点。第一,这种做法是否在DSU第17条第13款规定的上诉机构职权之内;第二,上诉机构对某问题进行第一轮分析,争端方丧失了就该问题的上诉权;第三,争端方无法知道上诉机构是否会完成分析、何种情况下会完成分析,引发正当程序问题。[145]

有成员提出完成分析可能“忽视公平这一根本原则”。[146]有学者认为,如果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适用法律错误,争端方应该享有完全的机会根据上诉机构将适用的“正确”法律来提交诉状和证据。在专家组案卷中的确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认定,但是它们是在“错误”法律之下不受争议并被认定的;上诉机构应该对争端方的“正当程序”权利更加敏感;一个未期待的上诉机构“完成分析”可以使争端方感到惊讶,这不得不引起对正当程序的合理关注。[147]

有些作者极力为“完成法律分析”作辩护,指出在诸如美国—海龟海虾案和欧共体—荷尔蒙案中,这一做法为维护WTO争端解决制度的可信度作出了贡献。他们力称:除非DSU进行修改,解决上诉机构缺乏发回重审权这一问题,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总比争端无法解决来得好。上诉机构不得不在两种“罪恶”(evil)中选择一种相对轻的,并且已经作了这种选择。[148]

上诉机构也回应了完成分析的正当性问题,它认为完成分析这一做法为争端的“迅速解决”和“积极解决”作出了贡献,而这些是DSU第3条第3款和第7款所反映的WTO争端解决制度的目标。[149]DSU第3条第2款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DSU第3条第3款规定:“在一成员认为其根据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迅速解决此类情况对WTO的有效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是必要的。”该条第7款又指出“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争端得到积极解决”。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石棉案中对完成分析的条件进行归纳的时候就认为“在以往个别案件中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就是依据DSU第3条第3款,促进争端的迅速解决”[150]。DSU非常明确“迅速解决”和“积极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上诉机构认为完成分析的做法并不存在管辖权障碍。在某案中,上诉机构甚至将完成分析描述为是其“义务和……责任”。[151]在实践中,当上诉机构在一些案件中无法完成分析时,成员方反而表达了失望。[152]

实际上,关于上诉机构完成分析的正当性问题主要针对的是上诉机构完成分析的第一种情形,在第二种情形下,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法律解释,势必要提供自己的法律解释,基本上不存在正当性问题。

尽管上诉机构通过目的解释,根据DSU第3条第3款和第7款证明了其完成分析的正当性。但是,它还是根据DSU第17条第6款和第13款规定的权限进行了自我限制。上诉机构完成分析这一做法是在DSU规则的约束之下展开的。在更多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拒绝完成分析。在专家组阶段缺乏相关问题“充分的”(full)[153]、“深入的”(in depth)[154]探讨的时候,上诉机构拒绝完成分析,尤其是当需要进行分析的主张是“新的”的时候。[155]这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无法完成分析”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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