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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平等权保障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法国的平等权保障问题(一)平等权的宪法根据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仍然是在序言中宣告,而且比1946年宪法更简略:“法国人民严肃地声明,继续维护1789年《人权宣言》中规定,且于1946年宪法序言再予确认及补充的人权与国民主权的原则。”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宪法委员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此为契机,宪法委员会开始以人权问题为中心,展开人权保障的违宪审查。

四、法国的平等权保障问题

(一)平等权的宪法根据

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仍然是在序言中宣告,而且比1946年宪法更简略:“法国人民严肃地声明,继续维护1789年《人权宣言》中规定,且于1946年宪法序言再予确认及补充的人权与国民主权的原则。”因此,平等权及其保障的宪法根据是1789年《人权宣言》、1946年宪法和现行的1958年宪法。其中涉及平等权的规定有:(1)1958年宪法第2条第1项禁止因出生、人种、宗教的差别,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第3条第3项保障平等选举。(2)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第6条规定,法律无论是保障还是处罚,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第13条规定:赋税应由全体公民以其能力平等地负担。(3)1946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实质平等。

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宪法委员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58年宪法是以削弱议会权力,加强政府权力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设置宪法委员会的意图就在于以行政权来制衡立法权,是一个高度政治性的机构,与为保障人权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目的无关。1971年“结社自由事件”的判决,促使人权保障内容法典化;1974年的宪法修改,促使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发生了转变。以此为契机,宪法委员会开始以人权问题为中心,展开人权保障的违宪审查。

(二)平等原则的判例和审查基准

从1980年至1983年的四年时间,经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有45件,其中与人权保障有关的判决有31件,与平等原则有关的就占到28件。

1.判例对平等原则的肯定

1973年的“职权抗税事件”判决,是1971年“结社自由事件”之后的第二个与人权有关的判决。该案中,宪法委员会第一次引用平等原则作为判决依据,肯定了平等原则宪法保障的效力。

2.判例对平等原则的分析

宪法委员会在1979年的一项判决中首次对平等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指出,平等原则并不排斥对不同情形采取区别对待,但须具备正当性,且与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发生矛盾。在1982年的“国有化判决”中,宪法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第一,平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第二,采取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应从是否具备必要的正当性及是否与立法目的和谐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3.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

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有:第一,一般利益基准。所谓的“一般利益”,实质是指公共福祉、公共利益的意思。第二,差别不存在基准。宪法委员会若认定法律并无差别的本质存在,则采取不同的法律规范并不构成违反平等原则。第三,明确的过错标准。除非可以认定议会在立法裁量过程中有明确的错误,否则不应判决议会的立法违反宪法。第四,积极的差别审查标准。对过去因受差别而居于劣势地位者,或者在起点上已经居于劣势地位者,为使其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条件,从立法上加以协助或给予特殊的照顾,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注释】

[1]E.N.Griswold,Law and Lawyer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Common Law under Stress,1964,p.111.

[2]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 U.S.483(1954).

[3]Colegrove v.Green,328U.S.549(1946).

[4]Baker V.Carr,369U.S.186(1969).

[5]《爱达荷法典》第15-312条指定了有权管理未立遗嘱而亡者的遗产的11类人,其中包括“未有遗嘱而亡者的父亲或母亲”;但该法典第15-314条又规定:“于请求遗产管理和平等享有第15-312条下的管理权利的数人中,男性优先于女性。”本案中,未立遗嘱的未成年人理查德·利恩·里德(Richard Lynn Reed)死亡以后,他的母亲莎莉·里德(Sally Reed)和父亲塞西尔·里德(Cecil Reed)分别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成为其儿子遗产的管理人,法院根据《爱达荷法典》第15-314条的规定,判决将遗产管理委任状颁发给塞西尔·里德。

[6]为了通过延长服役期吸引职业军人,国会制定一项法律,为现役军人提供附加福利,有靠其扶养的家属的现役军人可增加“住房基本津贴”,其家属可获得全面的医疗和牙科保健。根据这些法规,男性现役军人可以主张妻子属于靠其扶养的家属而不管她实际上是否靠他扶养;而女性现役军人却不能主张丈夫属于靠他扶养的家属,除非能证明其丈夫一半以上的生活费由她提供。弗朗蒂洛(Frontiero)女士是一个空军军官,她以供养丈夫为由争取住房和医疗保健福利,却未获得批准,原因就是她未能证明其丈夫有一半以上的生活来源靠其提供。弗朗蒂洛认为该法律所作的区别属于依据性别实行的不合理歧视而起诉并认为该法的歧视性效果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程序上,女性军人需要证明其配偶靠其扶养,而男性军人却无类似的举证责任;其次,在实体上,并未承担其妻一半以上生活来源的男性军人可以获得福利,而处境相似的女性军人却被剥夺这样的福利。

[7]对法院的这一多数意见,斯蒂文思大法官(Justice Stevens)认为:“相关的歧视……不利于健在的男性配偶,而不是已故的工薪女性。”伦奎斯特大法官则持异议道:“比起鳏夫,寡妇得不到充分供养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即使歧视妇女条款要受强化的司法审查,那也不是这一条。”参见[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下册),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0~991页。

[8]参见[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下册),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页。

[9]最大判昭和25年10月11日刑集4卷10号2037页。见赵立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10]参见中村睦男:《法の下の平等と尊亲属重罚规定》,载中村睦男、常本照树:《宪法裁判50年》,日本悠悠社1997年版,第112~113页。

[11][日]芦部信禧:《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12]长谷川正安:《部落问题の解决と日本国宪法》,部落问题研究所1995年版,第39~40页。

[13]参见原野翘:《同和补助金行政の公共性》,丹波正史:《人权拥护推进审议会をめぐる问题点》,载长谷川正安、单羽彻:《自由、平等、民主主义と宪法学》,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部1988年版,第97~134页。

[14]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83页。

[15][日]最大判平成7年(1995年)7月5日,民集49卷7号,第1789页。

[16][日]东京高判平成5年(1993年)6月23日,高民集46卷2号,第43页。

[17]参见赵立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166页。

[18][日]广岛高判平成3年(1991年)11月28日,载《判例时报》1406号,第3页。

[19][日]小林节:《女性の再婚禁止期间の合理性》,载《宪法判例百选》(第三版),别册ジエスト,第130号,1994年。

[20]赵立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

[21]参见1953年判例,BverfGe Entscheidungen des Bendesverfassung Sgerichts,《德国宪法法院判例集》,第三卷,第242页。

[22]BverfGE14,121,1962.

[23]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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