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邪教的本质

邪教的本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邪教的本质(一)邪教不是宗教——兼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邪教的界定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深远的影响。而这个结论的得出,有待于对邪教概念的界定。

一、邪教的本质

(一)邪教不是宗教——兼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邪教的界定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决定了宗教的多元化。有的以神为中心来确定宗教的本质,有的以信仰主体和个人体验作为宗教的基础和本质,有的则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由此所得出的宗教定义也就各有不同了。

1.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本质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它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经济基础制约。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1]宗教按其本质来说就是剥夺人和大自然的全部内容,把它转给彼岸之神的幻影,然后彼岸之神大发慈悲,把一部分恩典还给人和大自然。[2]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3]反宗教批判的根据就是: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4]人活在现实的世界中,不应当到虚幻的彼岸,到时间空间以外,到似乎置身于“世界”的深处或与世界对立的什么“神”那里去找真理,而应当到近在咫尺之间的人的胸膛里去找真理。人所固有的本质比臆想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神”的本质,要伟大得多,高尚得多,因为“神”只是人本身的相当模糊和歪曲了的反映。[5]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6]在阶级社会,宗教是维护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本质是历史上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虽然“宗教是人民的鸦片”[7],但历史上人民群众也曾利用宗教来反抗剥削阶级的压迫和统治。中世纪,宗教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因此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革命阶级要组织群众起来斗争,也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但到了革命成功以后,宗教就成了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总之,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的论述看,宗教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是受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在发展变化中的产物。它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扶助人生方面曾起到积极的、进步的作用,但它终究是要随着历史条件的成熟而逐渐消亡的。

那么,邪教又是一个什么样的事物?它是怎样透过宗教的外衣进行反人类的行为呢?这些问题都要从对邪教概念的界定开始。

2.邪教的界定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邪教这一名称,已经随着其在世界各地制造的触目惊心的惨案变得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依据马克思对于宗教的基本观点,我们认为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完全继承了宗教对社会消极的一面。而这个结论的得出,有待于对邪教概念的界定。

(1)中文语境中的邪教

中文所谓的“邪”字,具有多重释义。第一种解释就是“不正当;不正派。如:邪说;改邪归正”,并由此引申出“妖异怪诞,如:邪术;邪教”[8]。而“教”字在中文中可指代“宗教,如佛教、基督教”[9]。“邪教”一词,虽未列入《辞海》,但实际使用在中国已有较漫长的历史。邪教现象早在清朝以前的历史社会中就长期存在并反复出现过,在某些特定阶段还曾大行其道,只不过并未冠上“邪教”的帽子,而是被称为“邪道”、“左道”、“邪说左道”、“左道异端”或“事魔妖党”而已。如在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开元三年(741年)和后周及元、明等朝代的官方文书中都出现过此类称谓。[10]

可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性质的政权或统治集团、不同的主流文化、不同的民族宗教,都有各不相同的邪教观。对历史上的所谓“邪教”,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被中国封建王朝称为“邪教”的宗教组织,其中有的也曾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进步的作用。[11]因此,中国历史上的邪教基本上是由各朝代的统治集团或当时居主导地位的宗教集团确定的,其依据主要是邪教的反社会性和反正统性,或者说主要看它是否反对社会统治集团的权益,是否是与正统宗教背道而驰的极端教派。其或在教义方面、或在仪式方面,均有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或者说与正统宗教具有某些相似之处,而且邪教大多打着正统宗教的旗号,尤其是在出现初期更是如此,具有相当大的诱惑性。

对于什么是当代邪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邪教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为准确界定邪教的外延和内涵打下了法律基础。我国研究新兴宗教的权威学者戴康生提出了辨别邪教的标准:当一个宗教组织逐步走向反社会、反人性的道路,其行为活动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就可以将之定为邪教。这个标准是一个世俗的标准,它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12]据此,戴康生为当代邪教下了一个定义,当代邪教“是指新兴宗教中的一个特殊而又个别的现象,是指在其发展过程中走向危害社会、违反法律与人性、扰乱社会秩序甚至自绝于社会与人类的一些宗教组织”[13]。戴康生还强调指出两点:一是邪教“并非一切旁门左道或者一切不正当且有害于社会的民间社团和秘密组织的泛称”;二是“邪教并非从一开始就是邪的宗教,而是一步步走上邪道的”[14]

(2)西文语境中的邪教

西方多数国家在以宗教自由为法治前提的社会条件下,一般主张把宗教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教会(Church)、教派(Sect)、宗派(Denomination)和膜拜团体(Cult)。同时也承认膜拜团体是一种边缘宗教,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但不把任何出于自愿而不违反法律的宗教信仰称为“邪教”。

西班牙邪教问题专家佩佩·罗德里格斯在其剖析邪教的权威著作《痴迷邪教——邪教的本质、防范及处置》中指出:“邪教”指的主要不是“带有破坏性质的教派”,而是“带有破坏性质的教派活动”,亦即那些被社会公认即定性为“教派”的和那些没有而且无法确认为“教派”的集群的总体表现。同时提出邪教的定义:“邪教”是指所有那些采取可能破坏(搅乱)或严重损伤其信徒的固有性格这样一种胁迫手段来招募徒众和传布教义的团体或集群,那些为了自己的存在而完全(或严重)破坏其信徒同原有的社会生存环境乃至同其自身的感情联系及有效沟通的团体或集群,以及那些他们自己的运作机制破坏、践踏在一个法治国家被视为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的团体或集群。这个有关邪教定义的建议已经得到普遍认同(成了政府、警方和司法文献中采用最多的说法,已被大多数专家、媒体和普遍民众所接受),因为它刻意避开了一切以宗教、哲学、政治乃至道德观念为出发点的所有鉴定因素,主要依据的是人权标准。[15]

法国反邪教活动部际委员会依据涉及人权的国际协议和公约,对各国界定邪教的标准进行了研究。该委员会2000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宗教自由不是绝对的。《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承认法律可以对宗教自由和享受宗教教育的权利设限。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进行此种限制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公共道德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16]。同时对邪教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即“邪教组织是体制专制、宣称或不宣称具有宗教目的、行为危害人权和社会平衡的社团”,“在现代,邪教的概念意味着存在有组织的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侵犯个人采取行动、做出决定、订立合同的自由,侵犯家庭权利,并导致出现受害者”。

比利时政府1998年6月2日颁布的法律在第二条为“有害邪教组织”下过一个被法国同仁认为是“更为完整的定义”:“本法所指的有害邪教组织为任何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

美国斯蒂文·哈桑在其《走出邪教》一书中回答“什么是邪教?”这一问题时指出:邪教,即偏激信仰,有许许多多不同的类型,其信仰和行为的多样性往往使家人和朋友难以确定他们的亲人入围,难以认定是福是祸。区分邪教组织是要看它是否使用欺骗和思想控制手段损害个人的自由意志,致使个人完全依附于组织领导。[17]

德国相关专家认为,人们从“邪教”这个概念联想到的是“敛财”、“洗脑”、“依附”或“剥削”等;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看,邪教是这样一个组织,它们由于自身的排他性要求而会给社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冲突可能性;邪教成了破坏性的极权主义的代名词,它们让人依附自己,不断地给人造成伤害,让人疏远自己的家人,给自由和自由民主的秩序造成一种潜在的危险。[18]

虽然中西方对邪教的界定不同,甚至西方国家官方并不把任何组织团体确定为邪教,但是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以现实教主崇拜和具体末世论为内在要素,以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为外在要素的不法团体。如果仅有现世教主崇拜和具体末世论,而无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的犯罪活动,只是西方“新兴宗教”中的膜拜团体,还不能称其为邪教;如果仅有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的犯罪活动,而无现世教主崇拜和具体末世论,只能称之为一般不法团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称之为邪教。

(二)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目前,国际社会对邪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有两类观点:一种认为,从传统宗教到新兴宗教再到当代邪教的变化,是在一定时期内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且这种变化是在暗中进行的,不易被察觉。另外一种认为,从传统宗教到新兴宗教再到当代邪教,都是经过人们对某教派不断加深认识到认清其本质的过程。这两种也同时强调:传统宗教、新兴宗教与邪教这三者之间,虽有一定的转承关系,但不能逆向推论,也就是说,传统宗教有可能派生出新兴宗教,个别新兴宗教也有可能蜕变为邪教,却不能认为邪教都源自新兴宗教,邪教与传统宗教间更无本质的内在联系,充其量不过是传统宗教的“假亲”罢了。[19]总之,邪教与传统宗教、新兴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

1.崇拜的偶像不同

传统宗教的崇拜对象都是超人间的“神”,如基督教崇拜上帝,伊斯兰教崇拜安拉,佛教崇拜佛,道教崇拜太上老君,犹太教崇拜创世主等。这些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而不是神本身或神的化身。新兴宗教崇拜活人——教主,但教主不会将自己作为最高神的化身来接受教徒的顶礼膜拜,他们只是作为宗教教义经典的权威解释者,是传达最高神的旨意的使者,通过神的权威来感化芸芸众生,使他们走上“正道”。而邪教所崇拜的偶像是实实在在神话了的“教主”,教主把自己神话为世界的缔造者或人类的拯救者,在教内要求信徒把他作为该教最高偶像膜拜并绝对服从。如太阳圣殿教教主吕克·茹勒特妄称自己是耶稣复临,其信徒则是耶稣的仆人。他对信徒的生命有生杀予夺之权,对背叛者可以采取各种极端手段。[20]

2.对“末世论”的理解和感受不同

所谓末世论,是对人类及世界的最后结局的信仰和理论。传统宗教宣传的“末世论”,一般都没有具体的期限,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如基督教要求信徒信末日,即相信在世界末日之时,人类包括死去的人都将在上帝面前接受最后的审判,无罪的人将进入天堂,而有罪者将下地狱。伊斯兰教信末日审判和死后复活,即认为在今世和后世之间有一个世界末日,在世界末日来临之际,现世界要毁灭,真主将作末日审判。届时,所有的死人都会复活并接受最终审判,罪人将下地狱,而义人将升入天堂。[21]而所有邪教的末世论都是一种具体末世论(即世界末日的确切时间)。如“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多次演讲中提到2000年将爆发“世界最终战争”,甚至说中国灭亡之日是2003年末至2005年。乌干达“恢复上帝十诫运动”说1999年12月30日、2000年初是世界末日。[22]“法轮功”宣称:人类社会到了极端危险的边缘,末劫即将到来,地球就要爆炸,人类快要毁灭,“法轮大法”是人类唯一得救的天梯,只有信“法轮大法”才能免于毁灭。

3.社会功能不同

世界现存各大宗教,经过了上千年的历史变迁,具有了与各种社会形态良好的适应性、相容性。宗教的活动方式有严格的教规和仪式,这些仪规在长期的宗教实践中所形成,并已成为其宗教活动及相关社会活动的习俗和传统,为其民众所公认和信守。通常,一国的主流宗教派别都会主动与所在国政府寻求协调,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扮演对执政当局起辅助作用的正宗宗教团体的角色,不会存在反政府的潜在性格,一般也不具备暴力色彩。作为宗教世俗化的产物——新兴宗教在向世俗化变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与社会发展相吻合的未来观和世界观,目的是使某一宗教信仰更加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及被这种现实所困惑者的精神追求,是要求广大信众虔诚而执著地克己、奉献、自省、祷告、行善而转世,达到归宿的更高境界,同时也非常关注今生,促使信徒调整心态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总之,凡宗教都具有调解冲突、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等作用。

与之相反,邪教组织的活动却是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邪教教主往往利用信徒的愚昧无知和现代科学的局限性,大肆宣扬神秘主义,捏造所谓的神迹奇事和“灵验”事件,宣传其超自然能力或“特异功能”,贩卖巫术迷信,反对科学,坑害世人。有的邪教教主甚至在精神上、财产上乃至肉体上支配他们的信徒,驱使他们为满足自己不可告人的私欲无条件地奉献自己的一切。还有些邪教组织在成立之初就是要颠覆政权。如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1990年就以真理党候选人名义竞选过日本众议员,结果以惨败而告终。但他并未就此放弃跻身政坛的夙愿,开始暗中从事政治活动,并着手建立政治与神权合一的“奥姆帝国”。奥姆真理教模仿日本政府建制,在教内设立了自己的“内阁”,麻原是“神圣法皇”,并制定了宪法和颠覆日本政府的计划。甚至有些邪教组织与国内外极端势力相勾结,实际上是本国政府的敌对势力手中的工具,不仅影响本国安全,也影响地区和国际安全。

4.组织形式不同

传统宗教的活动及其场所大多是公开的,在教务管理方面一般比较民主化,其自成体系的教阶组织亦是其历史发展的产物,并已得到信众及其社会的认可,与社会保持着适应、协调的和谐关系。神职人员不过多干涉信徒日常生活,即使干预,也多以劝诫方式进行。同时,有些宗教还允许信徒自愿还俗。新兴宗教出现后为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往往在组织形式上采取一些相对严密的措施。然而,邪教组织则是非法的、诡秘的。邪教大多采取与外界隔离的方式,信徒不能自由进出,里面没有电视广播,看不到报纸,不允许与家人通信会面。他们采取诡秘的联系方式,开展诡秘的非法活动,其内幕不仅外人难以知晓,甚至一般信徒也蒙在鼓里。谁若叛教、离教,就要清洗,或施加酷刑或绑架,或被杀,无所不用其极。

在世界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影响下,宗教流派出现不同方向、不同形式的异化本不足为奇。然而,我们必须看清邪教与宗教、新兴宗教的本质区别,唯有如此才能看清在新兴宗教范畴中违背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成为某些个人或集团狭隘的政治和经济目的的工具的邪教本质。[23]

(三)邪教的本质

与邪教定义相比,国内外对邪教主要本质要素的认识,总体上是相对趋同的,但在具体表述方面存在某些非原则性的差异。目前出现的提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有学者认为,当代邪教最极端的特征有两个,即绝对教主崇拜和鼓吹具体末世论。邪教的教主至上是教主崇拜的极端化,即教主高于一切,他是其组织结构的核心、行动的指南和信徒顶礼膜拜的唯一对象;教主的话是绝对真理,教徒自愿为教主牺牲自己的一切,甚至教主的好恶、性格也成为其宗教组织的准则或规范,成为教徒宗教生活的内容。末世论是宗教关于人类及世界的最终结局的信仰和理论,但大多无明确时间,是一种“模糊末世论”。邪教的末世论却不同于宗教的“模糊末世论”,是一种非常具体化了的末世论,它或明确确定人类末世来临的具体时间,或是把已经发生的某些事件当做末世来临的标志,是“具体末世论”。[24]

有学者认为,当代邪教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三条:一是教主膜拜与精神控制;二是宣扬末日与暴力行为;三是秘密结社与非法敛财。邪教教主自命为至高无上的“神”,是绝对的权利中心,意志凌驾于信徒之上。教主通过自我神化,煽动信徒狂热,逐渐削弱其心理防线,剥夺其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其心甘情愿地盲从教主。教主极力宣扬具体的世界末日,制造恐慌。当邪教受到社会谴责和政府查处时,以世界末日来临为号召,煽动信徒暴力反抗社会。教主通常采用秘密方式建立封闭的或半封闭的组织,要求教徒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对教主奉献自己的思想、财产乃至肉体和生命。教主还攫取信徒的“捐献”,成为骄奢淫逸、挥霍无度的“暴发户”。[25]

有学者认为,当代邪教的最主要特点有四条。一是反正统性:神话的教主崇拜;二是反现世性:img1狭的灾劫说教;三是反社会性: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四是反政府性:叛逆的政治性格和暴力倾向。邪教教主无一例外地自封为神,或称“耶稣再世”,或称“弥勒佛转世临凡”,甚至自吹超过以往诸神。他们集神权教权于一身,扮演起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的角色,宣扬自己所谓的某种特异功能,迷惑信徒。他们无不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视现世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唯入其“教”方可获救。邪教违背公认的伦理道德标准、法律准则和政治制度,使用欺骗和恐怖的手段,对信徒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进行强力剥夺,对他们的身心进行残酷摧残。邪教的种种反社会行为与法律相抵触,必然招致司法机关的制裁。对此,有些邪教组织会作出对抗性的反弹。有些邪教随着信徒增多、对社会不满加剧及教主个人权势欲的急剧膨胀,会进一步发展为敌视政权并谋求取而代之的政治意识。有的邪教甚至一开始就追求建立政教合一的“自治国家”。[26]

有学者认为当代邪教有五大特征:一是利用心理强制招徕成员;二是形成一个优越的集权主义社团;三是具有神授能力的救世主;四是不择手段地聚敛财产;五是宣扬所谓“爱的家庭”诱骗信徒。[27]

有学者认为,当代邪教的重要特征有六点:一是教主崇拜。邪教信徒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是邪教的首要和突出特征。二是精神控制。它是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信徒效忠自己的基本手段。三是编造邪说。编造歪理邪说是一切邪教教主蒙骗坑害信众的惯用伎俩。四是敛取钱财。当代邪教教主大都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五是秘密结社。邪教一般都是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进行诡秘活动。六是危害社会。邪教均以极端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28]

法国在《反邪教部际委员会报告》中提出了邪教的九条特征:一是搅乱信徒的精神状态;二是诱使信徒脱离原来的生存环境,使信徒无法得到家庭或朋友的帮助;三是伤害身体,且妇女和儿童常常是受害者;四是禁锢儿童;五是发表不同程度的反社会言论;六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七是法律纠纷严重;八是绕过传统渠道进行经济活动;九是试图向国家权力机关渗透。

西班牙宗教学专家佩佩·罗德里格斯列举了邪教机理的十个基本特征:(1)一个由一种以蛊惑人心的方式所散布的(宗教性质或一般有社会影响力的)理论凝聚起来的、并由一个企图自封为神或神的代言人、被神化了的领袖或者一个自诩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里掌握了绝对真理的人所领导的团体。(2)有着垂直和极权性质的神权结构,领导者的言谈话语就是信条。(3)要求信徒倾心投入团体,通过心理压力逼使他们断绝全部或部分社会交往以及亲情联系(父母、夫妻、朋友等),或放弃加入该团体前所从事的活动(工作、学业、娱乐等)。(4)过着与世隔绝的集体生活,或者完全依赖团体而生活。(5)不同程度地——并假借各色教义的名义——剥夺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利。(6)控制教众可能通过邮件、电话、报刊、书籍等渠道获取的信息,隐藏和按其需要对之加以处理,绝对禁止教众同那些对团体持批判态度的前教众有所来往。(7)利用以打坐或精神再生等合法、半合法性活动为幌子的一整套掌控、胁迫手段摧残教众的意志及思辨能力,使之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8)倡导完全脱离社会及其各种机构。团体之外莫非仇敌,社会是垃圾场,生活在社会上的人只有在对集团及其利益有用的时候才有意义。(9)以通过隐蔽或非法手段招募教众,通过街头募捐、举办讲座、经商办厂乃至公然犯罪的方式聚敛钱财。(10)通过心理压力逼使教众以培训、受课、就医、捐赠等名义,将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大笔资金交给团体。

上述这些对当代邪教本质特征的认识,远不是中外现有观点的全部。但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外学者认定的当代邪教的本质要素,有的是从宗教学角度,有的是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有的是站在政治学的立场上,有的是以法律学准则为依据,有的则是从若干学科的角度经过综合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我们认为邪教的本质包含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内在要素,即现世教主崇拜和具体末世论是邪教的内在根据、必要条件;而外在要素,即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则是邪教的外在表现,必然结果。只有内在要素而无外在要素,只是西方“新兴宗教”中的膜拜团体而不是邪教;反之,只有外在要素而无内在要素,只能称之为一般不法团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称之为邪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