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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0.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1789年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在改革法律本质方面,边沁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认为所谓自然法、理性法,内容不明确,容易使人误入歧途。边沁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理论基石是他所提出的功利原理。

10.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推荐版本】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

【背景介绍】

在边沁之前的西方法哲学领域,古典自然法学派长期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同时也遭遇到很多困难,比如自然状态存在的真实性、签订社会契约的真实性等。事实上,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其资产阶级已经不满足于所谓的自然权利,认为那只是停留于纸面上的“应然”的权利。边沁就是代表了他们的利益和观点,不满足于抽象的自然法,而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开拓法哲学研究的新领域。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1748年2月15日出生于英国伦敦一个律师家庭,其父亲和母亲都是律师。边沁天资聪慧,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在当时被誉为“神童”。1763年边沁进入林肯法学院,1766年获文学硕士学位。生性腼腆的边沁大学毕业后无意从事律师工作,而是醉心于法律理论的研究。

1776年边沁发表了著名的《政府片论》,批判了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一书。1785年至1787年,边沁游历欧洲大陆期间撰写了名为《为高利贷辩护》的短论。1789年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825年边沁还出资兴办《威斯敏斯特评论》,晚年在助手的帮助下完成了《司法证据原理》一书。边沁的大部分论著被收入《边沁文集》中。

边沁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他虽然不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但却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

在立法问题上,边沁的精力都被用来推动两大改革:改革法律的本质和形式。在改革法律本质方面,边沁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认为所谓自然法、理性法,内容不明确,容易使人误入歧途。他批判所谓法律来自契约的约定,强调法律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已经存在。法律不过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采纳命令的总和,由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在君主制下是君主的意志,在民主制下是人民的意志。而法律的实质内容是人“避苦求乐”的本性。所以他批评布莱克斯通和洛克的自然法观点。

在改革法律形式方面,边沁对英国庞大繁杂的普通法体系极为不满,力图加以改革,改革的途径就是编纂法典。他认为法典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它必须是完整的,无须用注释或判例形式加以补充。(2)在叙述其所包含的法则时,必须使每一句话都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性;换句话说,它必须可以用最少的法则说明全部法律。(3)这些法则必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4)在叙述这些法则时,必须用严格一致的术语,给这个作品中可能提到的每个事物以唯一的具有准确界定的名词。只要满足这些条件,那么“人和人一打开某卷法典,便可用手指着某条款,说这就是某项法律”。可见,边沁之所以热衷于编纂法典,其目的在于使法律清晰易懂,使当事人、法官甚至立法者本身都能了解法律的既定内容。

边沁还积极投身于实践。他曾经草拟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国会改革的要点等。这些努力,虽然未能全部实现,但对英国的立法实践的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832年,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成功,以及对刑法和监狱的改良,1834年济贫法的变更,1873年统一审判制度法的实施,以及证据法的改革等,都渗透了边沁的心血。

边沁是功利原理的身体力行者,1832年,他在弥留之际对守在身边的一位朋友说:“我感到快要死了,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减少痛苦到最小程度。不要让任何仆人到房间里来,要让所有的青年人都走开。他们看到这种情景是很难受的;他们在这里也无济于事。我当然不能单独地留在这里,你得留下来看着我,而且只要你一个人看着我。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痛苦尽可能减小到最小程度。”

【内容精要】

边沁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理论基石是他所提出的功利原理。所谓功利原理,即“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第58页)。边沁将功利原理作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无论道德领域或政治领域中评价人类行为是非对错的真正标准”,该原则要求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既决定立法者应当制定什么样的规范他人行为的法律,也决定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中应当怎样行事。而下述信条构成边沁详细论证的基础:人类的构造,决定了他们自己的快乐或幸福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希望获取或实际追求的唯一东西。边沁显然认为,“人类身心的天然素质”是最重要的原因,决定人会发觉功利原理构成唯一可接受的是非评判标准,因为尽管在用它来确定要做什么或要制定何种强制性法律时,关于功利总和的估算可能表明必须牺牲某些个人的幸福来确保其他人的更大幸福,但它保证在作所有此类估算时,每一个人的快乐都会得到考虑,并且受到同等的重视。

边沁首先讨论了四种以快乐和痛苦束缚法律或行为规则的约束力,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自然约束力所产生的快乐与痛苦发生在现世,并且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政治约束力是由共同体内一个或一群特殊的人掌握,这样的人以相当于法官的头衔被选出来专门按照国家主权即最高统治权的意志司其分配。道德的或俗众的约束力是由共同体内偶然的人或群体掌握,这些人可能碰巧与之有关并且所依据的每个人自发的意向,而非任何业已确立或共同商定的规则。宗教约束力则直接来自一个超然玄虚的最高存在。这四种约束力实际上就是快乐和痛苦的四种来源。本章的目的旨在“借助于这样一个名称来展示这些力量同他本人的目的和谋划的关系”。边沁在本书中,尤其是在“动机”和“论人类的一般性情”两章中反复地运用到这一理论。

正如边沁在本书的前言中所说的,“道德科学和政治科学的真理成长于荆棘之中,要发现它们就需要有像数学那般严格的探究”。他的这一理念在“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一章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他用分析性观点提出了影响个人和群体快乐和痛苦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量化,系统性地综合考虑以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为了将自己的理论建立于可计算的科学性上,边沁给出了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标准,即:(1)强度;(2)持续时间;(3)确定性或不确定性;(4)邻近或偏远;(5)丰(厚)度;(6)纯度;(7)广度。一种行动是否符合功利原理就看它所产生的快乐的总值与痛苦的总值孰大。快乐总值大,行为就是好的;痛苦总值大,行为就具有坏的倾向。他为了廓清快乐与痛苦的意义,对快乐与痛苦作了分类。他将快乐分为14种,将痛苦分为12种。他饶有兴味地对它们进行了逐项分析,显示出强烈的实证主义风格。虽然每个人都有快乐和痛苦的感觉,但同样一种行为对每个人所造成的快乐和痛苦却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人对苦乐的敏感程度有所不同。边沁对影响这种敏感性的因素逐一作了分析,他认为健康、体力、耐力等32种因素对敏感性都有影响,从而进一步奠定功利原理的实证基础。应当看到,边沁提出的用以衡量快乐之“份额”的度量和赋予功利“计算”的算术形式并非实验室工作或统计研究的产物,而是出自边沁对人类经验特质的思考和解析。无论他用以衡量快乐之“份额”的度量单位看来多么荒唐,无论他赋予功利“计算”的算术形式看来多么可笑,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达到他所预计的“科学”的目的,然而,它们还是预示了一种坚持不懈的现代努力:探求主观现象的量化尺度。

其后,边沁以“一般人类行动”为章题论述了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而具体讨论了行为的意图、知觉、动机、性情以及有害行为的后果等。边沁功利主义哲学在本书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其对不适于惩罚的情况的论述。他认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当然边沁关于惩罚目的的理论并不是他的首创,而是吸收了那些推动欧洲刑法改革的著作家,尤其是贝卡里亚的惩罚学说。“惩罚更多地是为了防止未来的违法之恶,而不是对过去的已犯之恶实施报应”这一观念,为刑法和刑罚之普遍认可的性质提供了合乎理性的新基点,以此取代经常对这些性质所做的混淆含糊的解释。他宣称自己是新瓶装陈酒,这方面最突出也最引起争论的例子,是他对犯罪责任之精神条件以及犯罪意图理论的论述。在边沁看来,即使一个人的外向行动及其后果符合罪过定义,但假如他不了解相关的环境或自身行为的后果,因而属无意而为,或者假如他是在胁迫之下行事,或当时由于精神错乱或醉酒而缺乏正常能力,那么他就不应当受到惩罚。对边沁来说,所有这样的情况都无疑“不适于惩罚”,因为它们属于“惩罚必定无效”这类情况,施加惩罚将造成无谓的痛苦。他为这个理论提出的基本理由是,在上述情况下,法律的惩罚威胁不可能产生任何效果,因而免于惩罚只不过是由法律制度的总的功利主义宗旨所规定。他不同意根据其他理由来解释此类宽宥条件,例如说在这样的场合犯法者没有“恶意”或者说犯法者的意愿不与其行为一致,或者说他身不由己。边沁认为,这样的解释使得问题模糊不清,其种种说法要么是谬误的,要么除表示在此类场合法律的威胁必定无效外便毫无意义。

边沁不仅倡导刑法需要明确清晰,而且坚持认为不能凭着对犯人的同情感或厌恶感来确定惩罚的适当程度和方式,而是主张予以合理的、明达的考虑,因此,他对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也即惩罚的均衡性和惩罚的特征作了复杂的功利主义解释。边沁对这些问题的阐析,其新颖之处在于作出不懈的努力,仔细辨别和讨论有待掂量的许多不同因素,由此揭示这些问题的含义,从而表明对这种开明的理性主义立场的认真执著真正意味着什么。有时,边沁试图使人们关于惩罚的思想改变方向,办法是从惩罚只应包含最小的人类苦痛“代价”这么一个含糊笼统的观念当中,阐发出一套精确的准则,它们用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表达,伴有生动的应用实例。如此,惩罚被说成是“一项开支”或“投资”,需要“节约”,即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其表面“价值”(由一个潜在的犯法者所估计的痛苦程度)必须大得足以抵消他会指望靠犯法得到的“收益”。假如由于惩罚引起的痛苦大于它防止的痛苦,从而使它无效或无益,或者假如一项犯法行为的危害可以靠非惩罚性措施并因而以“低价”来抑制,从而使它成为不必要的,那就完全不得使用惩罚。比起许久以后关于法律和政治的经济学理论,这些经济比拟超前甚远。

边沁虽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但事实上,他也称得上是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开山祖师,他在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罪过分类体系,侵犯个人罪过、半公共罪过、公共罪过、内向罪过、外向罪过、杂式罪过是罪过的大类划分,在大类之下还有亚类和支类。对于每个类别划分的依据、包含的内容,边沁都作了细致入微的分析。

不同的读者看《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会有不同的体会。法哲学研究者认为这是一本功利法学派的开山之作,并且或多或少会认为它与实证分析法学也有联系。刑法学研究者会认为这是一本涵盖刑法总论和分论的刑法学著作,并且渗透了许多犯罪学问题。伦理学家可能又会认为,这是阐述功利伦理的伦理学著作,尤其是该书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不同研究领域的人都能从同一本书中找到对自己研究有帮助的论述,这可能正是本书得以成为经典的原因所在。

【延伸阅读】

[英]边沁著:《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英]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精彩片段】

功利原理

功利原理是本书的基石。因此在一开头清晰明确地讲述它意指什么,将是恰当的。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

(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

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做)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

当一项行动,或特别是一项政府措施,被一个人设想为符合功利原理,那么为论述方便起见,可以想象有一类法规或命令,被称为功利的法规或命令,并且如此谈论有关行动,把它当作符合这样的法规或命令。(第57~59页)

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据前所述,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考虑的目的,这就要求他必须了解它们的值。快乐和痛苦是他必须运用的工具,因而他不能不了解它们的效能,而这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它们的值。

对一个人自己来说,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的值多大多小,将依据下列四种情况来定:

(1)其强度;

(2)其持续时间;

(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4)其邻近或偏远。

这是在估计每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时所要考虑的情况。然而,在为了估计任何行动的造苦造乐倾向而考虑这一苦乐之值时,还需要考虑其他两种情况,它们是:

(5)其丰度,指随同种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

(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

不过,这最后两种情况严格来说,几乎毋需被认为是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的属性。因此严格地说,在估算该项快乐或痛苦的值时毋需把它们考虑进来。严格地说,它们需被认作仅是产生了此种快乐或痛苦的行动或其他事件的属性,因而仅需在估量此种行动或事件时予以考虑。

对一群人来说,联系其中每个人来考虑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那么它的大小将依七种情况来定,也就是前面那六种——

(1)其强度;

(2)其持续时间;

(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4)其邻近或偏远;

(5)其丰度;

(6)其纯度;

以及另外一种

(7)其广度,即其波及的人数,或者(用另一句话)说,哪些人受其影响。

于是,可以照下面的程序,确切地估量任何影响共同体利益的行动的总倾向。首先从其利益看来最直接地受该行动影响的人当中,挑出任何一人来考察、估算:

(1)看来由该行动最初造成的每项可辨认的快乐的值。

(2)看来由它最初造成的每项痛苦的值。

(3)看来由它随后造成的每项快乐的值,这构成最初快乐的丰度以及最初痛苦的不纯度。

(4)看来由它随后造成的每项痛苦的值,这构成最初痛苦的丰度最初快乐的不纯度。

(5)把所有的快乐之值加在一起,同时把所有的痛苦之值加在一起。如果快乐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行动之有关个人利益的、好的总倾向;如果痛苦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其坏的总倾向。

(6)确定利益有关者的人数,对每个人都按照上述程序估算一遍。于是可以看到有两种人:一种是就他而言行动的倾向总的来说是好的,另一种是就他而言其倾向总的来说是坏的。把表示行动之有关每个前一种人的、具有多大程度好的倾向的所有数值加在一起,同时把表示行动之有关每个后一种人的、具有多大程度坏倾向的所有数值加在一起。如果快乐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有关当事人全体或他们组成的共同体的、行动的总的良善倾向;如果痛苦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有关同一共同体的、行动的总的邪恶倾向。

不要指望在每个道德判断之前,或者在每项立法或司法操作之前,上述程序都会严格地得到遵守。但是,可以始终考虑到它;而且,在这些场合实际遵从的程序与之越接近,就将越准确。

同一个程序可以应用于估算无论何种快乐和痛苦,不管它们的外表如何,也不管它们靠什么名称被人识别。可以用来估算快乐,无论其名曰善(严格说来这是快乐的原因或手段)、收益(这是远乐,或远乐的原因或手段)、便利、有利、实惠、报酬、幸福或其他等等;可以用来估算痛苦,无论其名曰恶(与善对应)、危害、不便、不利、损失、不幸或其他等等。(第86~89页)

【名言佳句】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守夺。(第55页)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第58页)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第216页)

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第216页)

(刘长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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