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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定性考察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在其小企业资助法中将小企业界定为“为私人所拥有,进行独立经营,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具有支配性”。中小企业主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影响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和他们的市场行为。[10]虽然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定性标准会有不同,但是,我们仅以美国法和德国法对中小企业的定性来看,就可发现,诸多的不同中都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中小企业的独立性。

二、中小企业的定性考察

从本章对中小企业的定量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因为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发展阶段、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生产方式等诸多因素不同,对中小企业规模的评估和划分不可能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准。即使在一定范围内(同一国家、同一年代、同一行业且同一地区)能够寻求一个相对固定的定量标准,按规模确定中小企业的方法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因为在全球经济已从“求量”进入到“求质”的阶段,企业规模的大小已不再是决定企业竞争力与市场地位的主要因素。所以,单以量化标准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不合理也行不通。因此,中小企业不能只通过定量标准来进行定义,它们也具有特别的定性特征。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涉及领域广泛,经营规模较小,就业人数较少,劳动力技术能力差,资本金和营业额较少,融资能力较弱,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较小。中小企业的这种无国界区别的特性,使得我们对世界上主要国家中小企业的定性考察有了认识论基础。总而言之,中小企业的定性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美国在其小企业资助法中将小企业界定为“为私人所拥有,进行独立经营,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具有支配性”。在作出详细规定时,除了上述标准外,小企业管理局还可以采用雇员数量和营业额等其他标准。据此,美国目前通行的划分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的定义,即小企业一般是指: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由某一个人、几个人或者由集团占有并独立经营的、雇佣职工不超过500人的企业。[8]另一个是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质的规定,即小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四个特征中的两个:(1)独自经营,经理通常就是企业主;(2)资本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所有;(3)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4)企业规模在本行业内相对比较小,这可以用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指标来衡量。[9]这两个定性标准有一个惊人的相似性,即强调中小企业的独立性。不论是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定义,还是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它们都强调中小企业在质上的特性——独自所有、封闭经营。

在德国,人们普遍意识到一个企业不能仅凭他的规模大小来进行分类。根据定性标准来分类的方式,被认为是描述中小企业的更确切的方式。中小企业首先可以根据下述特征进行描述:首先是企业产权和管理合一;其次是企业管理上的业主个人化或家族化导向;三是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的独立性。因此,中小企业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本质特征是:企业主与其公司的密切联系。在德国,这一点最为清晰的区分了中小企业的经济类型和大企业的经济类型。在实践中,这种密切关系经常导致中小企业采用私人企业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这些私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往往由其家庭成员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组成。这样,企业主就享有所有的利润,并承担全部的亏损。公司倒闭时,其他经理仅需要离职即可,而不用担心承担个人的不利之处,但中小企业主会丧失自己的公司,并承担自己公司的债务。中小企业主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影响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和他们的市场行为。大企业通常由与业主不一致的专业人士来管理,而中小企业一般由业主自己来管理。如果企业有几个业主,那么每个人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去。这种密切联系同样还扩展到中小企业主和其雇员间的关系中。[10]

虽然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定性标准会有不同,但是,我们仅以美国法和德国法对中小企业的定性来看,就可发现,诸多的不同中都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中小企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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