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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中未设财团法人制度的原因简析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中未设财团法人制度的原因简析就我国的现行法制而言,虽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合同法》和《担保法》,特别是《合同法》兼采了众家之所长,但是规范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的法律仍是《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仍然带有明显的前苏联法制的痕迹。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中未设财团法人制度的原因简析

就我国的现行法制而言,虽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合同法》和《担保法》,特别是《合同法》兼采了众家之所长,但是规范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的法律仍是《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仍然带有明显的前苏联法制的痕迹。按照《苏俄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财产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合作社所有、私人所有三种形式。“这种所有权分类上的特点是否认法人财产所有权这一所有权类型。‘三分法’基本上确立了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立法及民法研究的模式。新中国建立后,虽然长期没有民事基本立法,但在法学研究领域,‘三分法’却一直得到遵从。”(1)既然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否认法人财产所有权,当然没有办法承认财团法人所有权,也就无法承认财团法人制度了。亨利·梅利曼认为,世界上可以划分为三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起源于十月革命。此前,大陆法系在沙皇俄国占主导地位。苏联革命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废除资产阶级的大陆法系,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他们实行改革的基本办法,就是在现存的大陆法制度和大陆法理论中强制推行社会主义的思想原则。”(2)因此,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制实际上脱胎于大陆法系,是苏联学者将他们认为与社会主义的观念不符的大陆法改造后形成的。财团法人既然主要是从事公益事业的制度,为什么也被剔除掉了呢?

传统社会主义法制有一个著名的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益事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私人也缺少多余的财产用来捐赠、从事公益事业。即使偶有余财,一般不足以设立财团法人。由于社会生活中缺少财团法人的现实经济模型,当然相应的法律上也就没有财团法人制度了。

我国的《民法通则》全面继受了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因此《民法通则》中虽有法人制度,但是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与大陆法系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的分类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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