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旅行社误选餐馆酿事故,旅游者食物中毒索赔偿
案例介绍
2005年8月,P市某医院贾先生等一行23人参加由J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团队餐饮和住宿安排在景区的农家宾馆,早饭过后3小时,个别游客出现恶心、呕吐现象,随即又有多个游客出现腹痛、腹泻症状。
导游员立即将身体不适的游客送往当地急救中心救治,后经医生诊断是食物中毒。事情发生后,J旅行社立即通知了当地的防疫部门、保险公司及旅游管理部门。待大部分游客的病情基本控制后,旅游团队返程,其中两位症状较重的游客转入当地医院继续治疗。为此遭遇,游客深感委屈和不满,遂将J旅行社投诉到P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经调查,造成此次团队游客食物中毒的原因是,该旅行社将游客安排在景区农家就餐,误食了有毒蘑菇。因此,P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认定:景区农家未执行有关规定,餐饮质量上出现严重问题,危害了游客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J旅行社作为旅游团的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旅行社先对旅游者进行经济赔偿。然后,J旅行社可以再向景区索赔。据此,经过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旅行社与游客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并签署了调解书,此案得以终结。
事后J旅行社通过交涉,得到了景区的经济补偿。
(李红)
案例分析
安全、舒适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产品。因此,旅行社应本着“游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时刻关注旅游者的安全,防范各种旅游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是旅游安全的重要构成因素,应引起旅行社的高度重视。所以,旅行社在采购旅游餐饮服务产品时,应严格遵守质量第一的采购标准,选择那些卫生条件好和食品安全系数高的餐馆作为旅游者的就餐场所。
在本案例中,J旅行社选择的景区农家宾馆显然不具备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条件,结果造成旅游者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在这次事故中,J旅行社由于在旅游就餐环境安排方面的失误,给旅游者造成了一定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也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J旅行社应对受害游客的医疗费、误工费进行赔偿,且退还未实现的行程中的旅游费用。当然,J旅行社可以根据与景区农家宾馆的协议或合同,依法向后者提出赔偿要求。另外,由于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可以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李红)
案例思考
1.请你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2.旅行社如何预防游客食品安全事故?
3.旅行社在选择旅游食宿服务供应伙伴时应遵守哪些原则?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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