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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案(盗窃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三二)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案(盗窃)直隶司查,例载:强盗杀人放火,奸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斩决枭示。C-16-J-14-P-7)评析:乾隆六十年直隶省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侯三等人的法律适用存在疑难。

(一三二)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案(盗窃)

直隶司查,例载:强盗杀人放火,奸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斩决枭示。等语。至在外瞭望及接递赃物,并未入室搜赃之犯,例内并无不准以情有可原声请之文。检查乾隆十七年陕西省盗犯范西河等行劫鄠县衙署案内,伙盗冯大成等在外看守把风,经本部议以强盗例,应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并无干系城池衙门不准分别之条,将冯大成等仍照免死减等例发遣在案。此案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内,该犯在外等候接赃,其同行接赃之赵三因另有行劫威县李豹臣等案审拟斩决,该犯并无行劫别案,该省审照情有可原免死发遣,核与例义及办过冯大成发遣成案相符,似可照覆,奉批按例前后两条,似应俱行斩枭,但既有成案,只可照覆。乾隆六十年说帖。(《刑案汇览》卷14,刑律·贼盗·强盗·行动衙署伙盗接赃免死发遣。C-16-J-14-P-7)

评析:

乾隆六十年(1795年)直隶省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侯三等人的法律适用存在疑难。

明确引用条例。

先例是乾隆十七年陕西省范西河等行劫衙署,从犯冯大成等适用免死发遣。通过两案的比较,此案适用先例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皇帝在批谕时也同意了适用先例。从此可以看出清代先例在司法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皇帝本人也得遵循先例确立的司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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