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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申请美国专利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解读“337”——以案例为视角这里的案例,既包括ITC进行的“337”为上诉调查案件,也包括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件。2004年6月2日,ITC初裁认为EH专利有效,中国企业侵权行为成立。2004年10月7日,EH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ITC的复议裁定。2007年2月23日,ITC再次以缺乏“确定性”为由作出EH专利无效的裁决。

第四节 解读“337”——以案例为视角

这里的案例,既包括ITC进行的“337”为上诉调查案件,也包括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件。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明确ITC和法院的审查动态,以及掌握相关的应诉措施。例如,2008年10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Kyocera Wireless公司等(简称Kyocera)诉ITC一案做出判决,判定ITC无权针对非答辩方的下游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LEO)。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ITC在“337条款”调查案中的权力。

一、Energizer Holdings,INC and Eveready Battery ComPany,Ine.v.ITC案[5]

2003年4月28日,Energizer Holdings以及Eveready公司(以下统称E.H.)向ITC提出“337条款”调查申诉,声称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的9家企业(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高力、豹王、正龙、金力、三特)在内的20多家公司侵犯了“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简称“709专利”)。要求执行GEO并提出100万美元专利赔偿费用,以及中国出口美国的每节电池支付专利费3美分的和解条件。然而,中国出口美国电池的利润仅仅1美分,相当于将中国电池产品排除出美国市场。为了保护企业和行业利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国内涉案企业,动员其他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2004年6月2日,ITC初裁认为EH专利有效,中国企业侵权行为成立。中国遂提出复议。2004年10月1日,ITC经过审理,认可中国公司关于EH“709专利”在其专利说明书中对专利的内容—含锌阳极描述模糊不清,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节)关于专利必须具有“确定性”(definiteness)的要求,裁定EH专利无效,中国企业产品不构成侵权。

2004年10月7日,EH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ITC的复议裁定。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否定了ITC的复议裁定,并发回重审

2007年2月23日,ITC再次以缺乏“确定性”为由作出EH专利无效的裁决。EH遂第二次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上诉。

2008年4月21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经过再审,认定由于“709专利”专利核心内容表述含糊,而且专利说明书与权利申请书存在着严重不符,故该专利具有不确定性,最终维持了ITC裁定,判决EH“709专利”无效。

二、Sinorgchem Co.,Shandong v.ITC案[6]

2005年1月,美国俄亥俄州阿克伦城的富莱克斯公司(Flexsys)向美国俄亥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之诉,诉称中国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奥公司)、韩国汉城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等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

2005年2月,富莱克斯公司作为申请方,向ITC申请对山东圣奥公司等企业展开针对橡胶防老剂及其类似产品的“337条款”调查。指出,中国企业侵犯了该企业所有的063号和111号专利的知识产权,请求ITC对由专利方法控制的中间体4-ADPA(即4-胺基二苯胺)、由4-ADPA制成的橡胶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05年3月,ITC应富莱克斯公司的申请,决定对进口橡胶防老剂及其类似产品展开“337条款”调查。

2005年4月29日,美国俄亥俄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准许圣奥公司等被诉方的抗辩和动议,宣布该案在337调查裁决之前中止审理。这对于圣奥公司来说,意味着其可以从“双线作战”中暂时得以解脱。

2005年9月27日,就在该案完成取证即将开庭的前夕,富莱克斯公司突然提出撤销其对圣奥公司的专利项下的指控,并主动提出动议要求终止与该专利侵权有关的所有调查。

2005年10月28日,富莱克斯公司进一步确认,不再寻求针对橡胶防老剂下游产品(包括轮胎、橡胶带、内胎、橡胶管等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救济。这意味着橡胶防老剂的下游产品不再受到本次“337条款”调查的威胁。中国国内橡胶企业不会因使用防老剂而影响其橡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此后,就在美国橡胶防老剂“337条款”调查进入证据开示工作阶段的同时,圣奥公司分别在中国和韩国针对富莱克斯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诉。至此,该案进入三案连环的状态,情势越发复杂。对此,中国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意见是:富莱克斯公司相关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06年2月17日,ITC行政法官针对该项“337条款”调查做出有利于申诉方的初步裁决,认定圣奥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建议对其做出有限排除令。

2006年4月13日,圣奥公司针对该项裁决向ITC申请复审。

2006年7月,ITC发布复审结果,维持了其初裁意见,裁决圣奥公司侵犯富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禁止圣奥公司出口的和Sovereign公司进口的、按圣奥公司方法生产的4-ADPA和6PPD产品进入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与此同时,美国北俄亥俄联邦地区法院的审理重新启动。

2007年2月,圣奥公司针对ITC就该案的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3月8日,圣奥公司在美国北俄亥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恢复强制终止的动议获得批准,即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审理将被中止。

2007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对山东圣奥公司有利的判决:由于ITC裁决圣奥公司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基于其对富莱克斯公司主张中“控制量”一词的错误解释而作出的,现经查实,圣奥公司并无字面侵权,因此ITC的裁决被撤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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