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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德国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德国多媒体法》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服务和使用的法律——《为信息与典型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简称《德国多媒体法》。《德国多媒体法》曾受到西方社会的高度评价,认为该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模范性立法,是信息时代法律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并赋予电子记录以相关法律效力。

三、德国和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一)《德国多媒体法》

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服务和使用的法律——《为信息与典型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简称《德国多媒体法》(dasMultimedia-Gesetz)。1997年7月4日,德国联邦上议院批准了该法,同年8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德国多媒体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为互联网的应用与行为规范构建了单一的法律框架,使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法律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该法不但对电子签名等电子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而且还对网络著作权、电信服务等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规范,甚至还涉及刑法等公法的内容。

《德国多媒体法》共十一章,包括:电信服务法、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法、数字签名法、刑法的修正、著作权法的修正、违反治安法的修正、价格标志法实施条件中条款的顺序和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取消德国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的种种管制与约束,为各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提供特别的规范,明确其法律定位,创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法律环境(如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隐私权的保护、青少年的保护等),其总目标是把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德国社会、文化环境相调和[19]

《德国多媒体法》曾受到西方社会的高度评价,认为该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模范性立法,是信息时代法律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二)美国电子商务法

200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简称UETA),允许在所有的交易中使用电子记录及电子签名。该法案主要内容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规范电子记录。根据美国UETA第2条的规定,“电子记录”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记录。并赋予电子记录以相关法律效力。第二,规范电子签名。该法对电子签名进行了定义,并赋予电子签名以手书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确保“书面”及“签名”的要求将不再成为电子交易的障碍,保证合同及交易不因使用电子媒介而被否认其执行力。第三,规范电子证据。该法使电子记录成为法院接受的证据[20]

1999年10月13日,美国众议院法制委员会通过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章法(草案)》,克林顿政府已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签署并通过该草案,使之成为正式法案。众议院法制委员会指出,在各州尚未依据已通过的UETA所规范的标准制定州级电子签名法之前,必须遵守此国家级电子签名立法所颁布的适用规则,各州不得另行制定法规排除其适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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