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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评级认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分类评级认定(一)标准与定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一、分类评级认定

(一)标准与定义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第3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4条)

●《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机构应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对于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等信贷类资产和有关表外业务,各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特征、历史损失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水平测算实际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各机构可自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将统一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

◣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另外,各机构还应充分关注抵债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抵债资产的评估至少应一年进行一次,当资产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时应在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正常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附件第一部分)

(三)关注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关注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关注类贷款的特征包括:①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②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③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④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⑤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⑦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⑧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⑨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⑩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img110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img111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附件第一部分)

(四)次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次级贷款: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①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②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③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④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⑤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⑥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附件第一部分)

(五)可疑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可疑贷款: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可疑类贷款特征包括:①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②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③借款人已资不抵债;④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⑤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⑥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附件第一部分)

(六)损失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损失贷款:贷款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损失类贷款特征包括:①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②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⑤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早已关停或名存实亡;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附件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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