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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一)任职资格条件●《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

(一)任职资格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述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第121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③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④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⑤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⑥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⑦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22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有故意犯罪记录的;②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③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④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⑤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⑥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⑦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⑧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⑨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23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122条和第123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②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③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第124条)[参见第104页起本章第三节一(六)“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①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②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③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④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第125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第126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122、123条和第126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①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②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③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④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总经理)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⑤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⑥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第127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122、123条和第126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①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②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③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128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第129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第130条)

◣对不符合第122条、第124条第①项(划线部分)、第125、127、128、129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第131条)

[另请参见本章第98页起第三节一“董事”和第127页起第四节一“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的相关内容。]

(二)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总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132条)

◣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其中,对于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银监局在作出决定前,应报银监会备案。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133条)

◣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下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述拟任人需要个案审核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134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135条)

◣中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核准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第136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137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中资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①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③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④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第138条)

(三)其他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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