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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关系说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现代关系说传统观点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也即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刑法是内容和目的,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同等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上反映出来的不同观点,体现了人类对刑事诉讼法价值认识的觉醒。

二、现代关系说

传统观点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也即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刑法是内容和目的,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因此,传统观点也可称“主从论”。与“主从论”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从主论”和“同等论”。

“从主论”也称“阶位论”,认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日本学者赤坂昭二认为:“从历史上看,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才有实体法。从逻辑上说,实体法作为下位阶梯的法,而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则属于上位阶梯的法。”“诉讼法才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这不仅指的是久远的过去时代的事实,作为新的实体法或新的权利形成的母体,诉讼以及诉讼法的创造性功能在今天仍然不会丧失,只是变得不可视了而已。这样的功能不但不会丧失,而且在最近更呈现了活跃的倾向。”“从主论”者还举出程序创造实体的法律实例: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了搜寻被窃物的一种特殊的搜查程序,即让人光着身子,只遮盖必须遮盖的部位,并且手端一只盘子。在执行此程序之后,如果找到了被窃物,盗窃者在早时曾被等同于现行窃贼。这种情况也被叫作“隐瞒盗窃”。如果窃贼让人在别人处找到被窃物,则叫作“坦白窃贼”;如果嫌疑者阻碍进行搜查,这叫作“拒认盗窃”。

“同等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日本学者认为:“实体法和形式法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我国学者也认为:“那种将程序看作刑事实体的附庸的观点,没有看到程序是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只有当程序被抬高到与实体同等的高度,价值问题,如对公正、效益的探讨才不至于沦为空谈,而应成为司法现实。”有的学者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按对立统一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是矛盾对立性的必然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谁也代替不了谁,两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而按矛盾统一性的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又相互依赖、相互保障、相互渗透。从诉讼价值的角度,持此观点的学者特别强调诉讼法“工具”价值外的其他“独立价值”,认为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诉讼法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也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予以接受;等等。(2)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达夫(R.A.Duff)。他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其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必须有充分的论证过程,即一项裁判结果必须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能作出。其二,裁判结果必须向那些与裁判有利害关系的人和社会各界证明,使裁判的合理性得到他们的认同,向社会其他成员昭示其公正性,这个“公正性”就突破了程序本身,而具有社会的意义。正因为程序本身具有的理性,所以刑事诉讼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理性主体地位,确保其具有参与诉讼的机会,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与其相对方展开论辩、交涉,用自己的行动影响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裁判结果。这本身就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上反映出来的不同观点,体现了人类对刑事诉讼法价值认识的觉醒。传统的“主从论”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实际后果;而“从主论”也易产生“唯程序”、“程序至上主义”的另一种极端;“同等论”是以两只眼睛看世界,唯有如此,当实体与程序产生冲突时,我们才会有一个理性的慎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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